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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8:50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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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93年10月12日 生效日期1993年10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两国自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发展经济所做的努力。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惠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登科·马莱斯基
    (签字)           (签字)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于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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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贷款问题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和
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1990年第66号令)的
精神,为开拓就业门路,增加劳动岗位,缓解就业压力,进一步维护安定团结的大
局,各地银行要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给予积极支持。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银行要从1991年起在信贷资金上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贷款支
持,并每年在国家下达的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各有关专业银
行见通知后要给予积极支持,并落实好有关贷款具体事项。

二、各地银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符合银行贷款
条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排的贷款,主要用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
年;贷款利率按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各地银行要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使用贷款的引导和管理,促进企业提
高用款效益。对目前已有贷款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继续给予支持,并进一步搞活
现有资金存量,挖掘企业资金潜力。

四、各级劳动部门要与当地银行密切联系,选好扶持项目,帮助企业改善管理,
提高经营水平,加速资金周转,及时归还银行贷款,促使企业与银行建立良好的资
金信贷关系。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123号

吴兴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州城区“六小行业”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位,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州城区区域是指:东至湖州市三环东路(现318国道);北至湖州市三环北路(即318国道过境北段),太湖路延伸至太湖山庄与长兴交界处(含仁皇山新区);西至湖州市二环西路,西塞路延伸至火车站;南至长湖申航道,104国道延伸至杭宁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口。

  第三条 本办法“六小行业”是指:餐饮业(中西式餐、快餐、干湿式点心)、娱乐业(歌舞厅、KTV、网吧、棋牌室、台球室、咖啡厅、酒吧、茶室)、加工业(铝合金加工、标牌字牌制作、废品收购)以及开水灶、浴室、修理业(机动车修理及补胎、汽车美容、洗车)。凡从事以上经营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六小行业”实施管理。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规划与建设局、市公安局(消防、治安)、市体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运管处)、市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对“六小行业”经营实施管理。

  第五条 申办经营“六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先到吴兴区工商窗口提出申请,吴兴区工商窗口负责向申请人预先告知申办有关要求,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审查部门进行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必要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相应职能部门依法组织听证或由市环保局作出环评审批。参加联合踏勘和联合会审的部门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会审意见(不参加统一联合踏勘和不按规定时间提交意见的部门视作同意),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吴兴区工商窗口,吴兴区工商窗口根据联合会审意见,准予工商注册登记或不准工商注册登记,并抄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本审查制度实行一票否决制,否决意见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 申办上述六类行业影响范围较广、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或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有关部门联合踏勘还难以决定是否许可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环保局可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六小行业”经营业主、相邻住户和社区管理部门的意见,认真制作听证笔录,再予决定是否批准。听证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建立联合会审办公室,实施长效管理,协调行使联合会审、联合管理、联合执法职能。参加联合会审的部门,须抽调一定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六小行业”的审批、监管、执法,并对已开办的“六小行业”进行整治。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禁止审批下列事项:
  (一)在湖州城区区域的居民住宅区以及居民住宅楼(含居民住楼裙房商住楼)内,一律不得新办产生噪声、恶臭、油烟、烟尘、异味等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经规划作为特殊用途的除外。
  (二)禁止在无排污管网处新办“六小行业”经营单位。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现已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其污染物的排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经处理后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严格控制在居民住宅楼、医院、学校、疗养院等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缘新设产生油烟、异味、噪声等污染,影响周围环境的“六小行业”等服务项目,凡新设的,其距离范围必须符合有关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条 凡经会审同意开办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一)不得在简易房、违章建筑以及改变房屋用途的车库等从事经营活动。
  (二)使用面积要符合行业标准要求,其中餐饮业厨房面积不少于使用面积三分之一,周围25米以内不得有污染源,不得占道经营,不得在用石棉瓦、油毛毡等材料建造的场所内烹调饮食,不得使用煤饼炉,经营中西式餐的饭店应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三)使用油、气、电等清洁能源,设置收集处理油烟、异味的专门装置,油烟经过净化处理后,通过专门烟道向楼顶排放,高度和位置以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振动和热污染,产生的噪声、震动等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国家规定标准。
  (五)污水管必须与城市管网相连接,污水排入城市管网前,应当采取隔油、残渣过滤等治理设施,使其符合城市排污管网进入标准。不得将残渣废物排入城市排污管网。
  (六)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书)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市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时,应明确有关配套用房规划指标和设置方式,鼓励集中式设置商业等服务用房,严格控制带状式规划建设。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涉及新建或改建住宅区沿街商业用房,建设业主应确定沿街底商建筑功能,其规划或建筑方案在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符合行业管理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应按有关行业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图设计。
  对没有按要求进行设计或施工的商业等用房,建设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不符合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引导、控制和统一建设符合规划、环保、交通等要求的商业用房。抓好项目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方案会审,明确商业用房建筑设计方案布置要求,严格施工图审查,定位、定性、定量并按规定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实行合同备案,确保规划、建设、销售、竣工和有关部门管理的统一。不按规定建设,不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法定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排放污染物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应当如实向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六小行业”经营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达不到治理要求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六小行业”联合会审、联合管理、联合执法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