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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6:28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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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香港


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第355章)
 全文
  本条例旨在禁止层压式推销计划之采用,并对有关事项加以规定。 〔1
980年9月1日〕
  1.简称
  本条例定名为禁止层压式推销法条例。
  2.释义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
  “商品”包括一切动产及权利上之物品;
  “采用”指设立、宣传、管理或协助管理层压式推销计划;
  “层压式推销计划”指下述之计划——
  (a)参与该计划之人士获授给许可或特权介绍任何其他人士参与该
计划,而该被介绍人亦如是获得此项许可或权利,再连锁式向其他人士介
绍及给与此项许可及权利,即使该计划订明参与人数有限制或该项许可或
权利须受某等额外条件影响,亦在此列;及
  (b)参与之人士在介绍另一人士参与该计划而获得报酬或在事后获
得报酬,而报酬之全部或部分,并非按照该人或被介绍人或透过该被介绍
人所实际售卖之商品或提供服务之公平市值而计算者;
  “报酬”包括付还款项、佣金、折扣或津贴,但不包括为提供推销示
范用具及物品所付之款项,而该等用具物品乃按不超过公平市值而提供且
属不可转卖者。
  3.采用层压式推销计划乃属违法
  凡明知而采用层压式推销计划者,均属违法,一经公诉定罪,可判罚
款十万元及监禁三年。
  4.董事、股东等之责任
  (1)倘注册法团或未注册为法团之团体之成员触犯本条例所指之罪
名,则任何人士,如在该违例事项发生时——
  (a)以注册法团而言,系该法团之董事、秘书、主管人员或经理;

  (b)以未注册为法团之团体而言,系该团体之合伙人或执事人员或
成员或经理,
  或在上述两类团体担任或称为担任所述职位之人士,均同属违法。
  (2)倘第(1)款所指之任何人士被控犯有本条例所指罪名,该人
士得提出辩护,证明其并未同意或默许该违例事项之进行,且其鉴于职责
所在及所有其他情况,已尽力避免该违例事项发生。
  5.裁定赔偿之权力
  (1)即使其他条例另有规定,倘任何人士因触犯本条例而被判罪名
成立,法庭除宣判法定刑罚外,可判令该被令定罪人士向任何因此违例事
项之发生而蒙受经济损失之人士,付给法庭认为合理之赔偿。
  (2)根据第(1)款裁定之赔偿数额,应作为民事债项,由法庭裁
定获赔偿之人士予以追讨。
  6.权力及声请之保留
  纵使某人因本条例之施行而不再采用层压式推销计划,本条例之规定,
亦不妨碍任何人士向其提出执行权利或索偿声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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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评比检查办法
铁道部


为了贯彻修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提高蒸汽机车架、洗修质量,确保完成运输任务并积极开展以提高机车质量为中心的提高检修能力、提高定检公里标准的活动,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蒸汽机车当前在铁路运输中的牵引主力作用,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1条 各级组织要加强对机车检修工作的领导,充分发动群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对架、洗修质量及其基础工作要组织经常性的评比检查,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改进对策和措施,不断做出成效。
第2条 本着坚持质量第一,立足于基础工作的原则,评比检查的基本内容是:
1.机车检修质量(包括:有、无火状态,检修质量过硬程度等);
2.检修工艺装备和专用工具的使用效果和完备程度;
3.检修作业制度的执行情况;
4.检修职工的技术水平;
5.日常检修工作和检修主要指标实际完成情况。
以上五项的具体内容和条件如附件。
第3条 对检查的各项内容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体现“一切用数据说话”,要实事求是,从实从严进行检查评定。评定项目中的质量标准。凡高于现行规定的,只做考核成绩的依据,不做验收机车的标准。
第4条 架、洗修质量的定期检查:
机务段:检修班组在完成每台检修机车后,要各自按本办法附件所列的项目质量标准进行检查评定,结合检修工艺执行情况做好记录,作为班组日常考核质量的依据。
机务段对承修的架、洗修机车,要组织有关人员按本办法所列各项内容,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评定。
为听取用户的意见,委修机务段对架修后的机车,在第一次洗修时,要按架修机车质量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检查评定的结果以书面通知承修段,检查台数和机车型号由铁路局指定,但每月至少检查一台。洗修机车质量听取乘务员意见的制度和方法,由机务段自行规定。
承修机务段要将定期检查评定结果、用户的反映以及改进措施,及时公布于众,组织实施,同时上报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铁路分局:每年对认定的机务段抽查一次(也可结合机务段进行)对成绩优异的给予奖励。对不认真贯彻执行的部门逐级追究领导责任、给予批评、经济制裁,并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铁路局、铁路分局分管机务工作的副局长,应督促指导964部令的贯彻实施,并做为考核机务段长及检修工作好坏的内容之一。
铁道部:对全路的架修段,可随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铁路局检查评比的机务段,根据检查成绩,单项换算百分率、经济效益,确定取得优异成绩的机务段,由铁道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5条 铁道部、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对铁路局、机务段的架、洗修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以考核其质量状态。
第6条 其它:
1.定期检查的受检机车型号,由检查组临时指定,在承修段或委修段进行检查。
2.各级检查组由各级主管部门抽调验收人员、检修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
3.本办法附件所列内容,是根据前进型的特点制定的,原则上也适用于其它机型,但对部分配件机能和部件数量不同者,可由铁路局自行制定相适应的评定标准。
在全路组织评比检查时,其它机型的评定标准应由检查组确定。
说 明
1.质量抽样检查与日常实效考核并重,以日常坚持其基础工作的可靠程度为主,实事求是进行评定工作。
2.评定检查过程与实做过程相一致,坚持标准规定,以“一次成”为准进行考核。
3.坚持技术责任与岗位责任制相一致,建立正常工作制度秩序,有利于发展,提高工作水平。
4.评定检查结果,有利于总结经验与找差距并重,采取相应措施,体现不断循环改进提高各项工作质量。
5.评定考核标准的统一要求与实际状况相结合,重实效,有利于加强科学管理,依靠技术进步,全面发展。
6.评定检查时发现弄虚作假者,该项不得分。
(蒸汽机车架修质量评定条件略)



1980年6月14日

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意见的通知
1993年12月6日,电力工业部

为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步伐,加速电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现就适当加大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力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培育和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
市场机制是一种效率机制,竞争择优是市场经济的普遍原则。引入并完善竞争机制,建立新的企业用人制度是改革现行人事制度的实质和关键。实践证明,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围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这个中心展开。必须加强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职工参与竞争的意识,激发他们对改革的热情。
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人事制度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强化竞争机制,促进人才脱颖而出,保证人事制度改革健康顺利地进行。
二、确立企业用人主体地位,打破各种人为的身份界限
人为地划分各种各样的“身份”界限,将职工划分成工人和干部,全民职工和集体职工,固定工与合同工等,而且身份一旦确定,几乎终生难以改革。这些界限阻碍了劳动者公平享受劳动、劳动报酬、社会保障、劳动保护、休息和受教育的权利,容易造成工人阶级内部的摩擦,不利于职工队伍团结,也不利于职工在岗位之间和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这是长期计划经济条件下用人主体错位造成的,已不适应电力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今后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统称企业职工,对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干部”的称谓,在职级待遇上也不再套用国家机关的行政级别。要逐步打破“干部”、“工人”等各种身份界限,使广大职工在公平、公开的竞争中寻找自己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建立起一套“职务能上能下、工资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企业人事制度。
三、扩大岗位竞争的范围,提高岗位竞争的层次
从电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来看,不少单位存在着岗位竞争的范围太小的问题,有的仅允许在10%—15%的岗位进行竞争应聘。这对于推动改革的深入是很不利的。因此必须创造条件,扩大竞争岗位的范围,在竞争中最大限度实现人才的优化配置。目前开展三项制度改革的企业,中层行政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应全部进行公开招聘、考聘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已完成首轮改革试点的企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在原基础上制定扩大岗位竞争范围的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最终实现所有岗位通过公平竞争上岗。
为完善企业内部的聘任制度,各单位要在更高层次的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基层企业的正副厂(局)长,三总师等领导岗位也应逐步实行竞争上岗。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可以选择少数有条件的中小型企业进行试点,采取公开招聘、公平竞争,由包括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团投信任票,上级主管单位聘任的办法产生企业行政领导干部,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各电管局、省(市、区)电力局机关的中层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应按上述原则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四、下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权限,扩大各单位的自主权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人事制度改革结合进行。改革内部管理制度,必须认真研究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管理等问题,有效地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为电力工业多作贡献。
各单位应加强评审组织的建设,凡有条件成立的评审组织应抓紧组建。各电管局、机械局、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等要尽快建立一套适应工作需要,结构比较合理的评审组织。各省(市、区)电力局也应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逐步健全其有关系列的评审组织,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企业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各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评聘分开。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要坚持岗位规范要求的资格条件,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高职低聘或低职高聘的办法。具备资格而未被聘任相应职务的不能享受有关待遇。
五、废止不合时宜的行政调配办法实行动态管理
实行动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聘后管理,是巩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重要保证。推行竞争上岗制度,目的是要形成不断解聘续聘、上岗下岗、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格局,形成一种激励、竞争和约束的机制,使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在动态中充满生机和活力。所以,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行之有效的聘后管理办法,紧紧抓住聘后考核这个重要环节,对上岗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岗位职责、任期目标和资格条件进行管理,定期进行考核(含必要的考试),督促他们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考核结果要公开,要让在岗人员了解考核结果,明确自己今后的努力方面。对不称职的要及时调整,决不能迁就照顾。
已经完成首轮三项制度改革的各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必须按照新的机制公开招聘,在公平竞争中产生出合适的递补人选,不再延用过去单纯行政任命和行政调配的办法。
六、妥善安置下岗人员
对岗位竞争中落聘人员,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为他们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出路。有条件的单位要建立厂(局)内部的待岗培训制度,为下岗人员提供培训提高的机会,为他们再次竞争上岗创造条件。
为真正实现“能上能下”的用人制度,对竞争中落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来的有关待遇,他们可以通过竞争走上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按新应聘的工作岗位确定有关待遇。除因特殊原因落聘的以外,组织上一般不安排易地任职。因工作需要必须交流到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按新单位的有关规定竞争上岗。
七、加大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
实行干部交流,使干部能在不同地区、单位和多种岗位任职,有利于干部开阔视野、增长才干,有利于促进干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转变作风,有利于打破干部长期固守一地、关系网缠身的局面,促进廉政建设。因此,有领导、有计划地实行干部交流是培养锻炼干部、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要坚决实施、狠抓落实。
干部交流应遵循以下原则:(1)要全面、准确地贯彻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2)要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有利于领导班子形成合理的结构;(3)要根据干部的德才情况,因人而异,合理交流任职,有利于干部的锻炼成长。
干部交流的对象重点是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部管干部的交流计划由人教司拟定,经部党组批准后实施。部直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管理的干部交流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对干部交流工作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包括干部本人的合理要求),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交流任职的干部,其行政、工资关系要及时转入新单位,其户口是否随转可尊重干部本人意见,因交流任职而与配偶两地分居的干部,可享受双向探亲待遇;交流的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后,按有关政策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安排。需要异地安置的,有关单位要大力协助,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干部交流的重要意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愉快服从组织调动。对上级决定交流的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无效的,要免去其领导职务。
八、加强领导、推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
各单位在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按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问题应提交集体讨论,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映不能草率行事。
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各单位的情况差别很大,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各单位领导同志和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切实负起领导责任,适时加大人事制度改革的力度。要注意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大胆探索,开创性地做好工作,将电力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