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78年3月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78-03-08
总 纲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伟大领袖和导师
毛泽东主席亲自创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在毛主席和他的
亲密战友周恩来总理的亲自领导和主持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团结一
切爱国力量,对于推动民族资产阶级的人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同各爱
国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贯彻执行民族政策、侨务政策和宗教政策,巩固和
发展革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以及在坚持反对社会帝国主义
、帝国主义,支援世界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以英明领袖华国锋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继承毛主席的遗志,领导全国各
族人民,一举粉碎了王洪文、张春桥、江青、姚文元“四人帮”反党集团。这是继粉碎××
×、林彪两个资产阶级司令部之后的又一个伟大胜利,它标志着我国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
大革命胜利结束,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坚持无产阶级
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深入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
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中国人民政治协
商会议根据这个总任务,要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发展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
为基础的,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
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的革命统一战线,把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都团结起来,把一切积极因素
都调动起来,并且尽量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反对国内外敌人,进一步巩固无产阶
级专政,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在国际斗争中,遵照毛
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伟大理论,为坚决贯彻毛主席的革命外交路线,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
义和战争政策而贡献力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所有参加单位和个人,一定要紧密地团
结在以华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周围,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同心协力,团结战斗,
把历史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担当起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各族人民必须遵守的根本大法,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
参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的共同纲领。毛主席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提出的六条政治标准,是
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判断言论和行动的是非标准,是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
督的政治基础,也是我国现阶段革命统一战线的政治基础。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发扬毛主席和周总理为我们树立的民主
协商的优良传统,认真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
勉,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
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决定以下列各项为中国人民
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准则: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全力贯彻宪法的实施。
二、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坚
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坚持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
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三、遵守和宣传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国家机关,推动社
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四、台湾省自古以来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台湾同胞是我们的骨肉兄弟。我们一定要解放
台湾,为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共同努力。
五、发扬爱国主义,提高革命警惕,加强战备思想,为反对社会帝国主义、帝国主义的
颠覆和侵略,保卫祖国,积极贡献力量。
六、贯彻执行我国的革命外交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加强同各国人民的
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反霸统一战线的发展,为反对超级大国的霸权主义和战争政策而进行不
懈的斗争。
七、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结合阶级斗争、生
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的实践,逐步改造世界观。
八、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
保证。我们必须在毛主席革命路线指引下,开诚布公,集思广益,正直无私,光明磊落,开
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加强革命统一战线内部的团结。
第一章 组织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
表为基础组成。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
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
和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义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和号召,都有
遵守和实行的义务。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地方委
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都应当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
人对会议的决议,都应当遵守和实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声明保留,等待下次会议提
出讨论,但应当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决议,不得违反;如果对重要决议根本不同意,
有声明退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自由。
第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者全国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依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分别给以
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地违反了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章程、全国委员会全国性的决议或者地方委员会的决议,由地方委员会依据情节严
重的程度分别给以警告、撤销委员资格或者撤销单位参加资格的处分。
被处分的单位或者个人如果对处分不服,可以请求复议;地方委员会被处分的单位或者
个人并且可以向上级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章 工作总则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积极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
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
程的总纲,主要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一、组织和推动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人士在自愿的基础上,努力学习马
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时事政治,通过各种可行的途径,联系实际,
向工农兵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思想改造。
二、举行报告会和座谈会,组织参观访问和调查研究,反映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协助国家机关宣传和贯彻政策,改进工作。
三、配合有关单位,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开展活动,为国家建
设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在文化、科学的活动中,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利于
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和科学进步。
四、搜集、整理、编写中国现代史、革命史等资料。
五、开展解放台湾的有关工作。
六、研究国际问题,宣传贯彻政府的外交政策,根据统一安排,进行国际统一战线活动。
七、认真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发扬民主协商的优良传统,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
各界人士,沟通思想,调整关系,统一步调。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无党派
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少数民族和港澳同胞
、归国华侨应当有适当的名额。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任
期,或提前举行下届全国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
集。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集。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听取和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设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若干工作机构,由常
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
直辖市委员会。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设地方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由当地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
各人民团体、各界推出的代表和特别邀请参加的个人组成。当地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应的名额。
每届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由上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或名额和决定委员人选的时候,
由本届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委员会、自治区委员会、直辖市委员会每届任
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和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召
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下列职权必须由全体会议行使: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二、听取和审查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或若干人
,由常务委员会选任。
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工业企业集团实行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大型工业企业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的暂行规定》,为使企业逐步摆脱条块束缚,增强活力,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和专业化协作的发展,更好地发挥我省的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划单列的条件
(一)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是以重大产品和名优产品为龙头,以大中型工业企业为主体,按照优化组合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具有内在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
具有相当规模资产和生产能力的大中型工业联合企业也可实行计划单列。
(二)实行计划单列的企业,应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主要产品质量好,具有经济批量和发展前途,对生产建设、市场供应和出口创汇有重要意义。
(三)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应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上述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可根据自愿的原则,向省计委提出计划单列的申请,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和地、市审批后实行。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和方法
(一)批准实行计划单列的工业企业集团或工业联合企业,由省计委直接进行计划管理。企业所有制不变,现行财务关系不变。计划单列企业经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正常的竞争,防止垄断。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横
向联合,搞好资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积极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发展后劲。
(二)计划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计划指标包括:主要产品产量和调拨量,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统配物资分配,进出口贸易,劳动工资,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用汇,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其它计划指标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计划单列企业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草案直接报送省计委,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和地、市计委。省计委商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将有关指标直接下达给计划单列企业,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
(四)计划单列企业承担指令性生产计划或国家订货任务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原由国家直供的,在物资分配体制未改变前仍由国家有关部门直供;原由省有关部门或各地、市供应的,均在计划中直接下达,由省物资部门按照调拨计划或订货合同直供到企业。
计划单列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产品调拨任务。计划单列企业按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生产的产品所需要的物资和产品销售,主要通过市场解决。物资部门可视情况对重要的指导性计划产品,在统配物资上给予适当补助。
(五)计划单列企业可参加省政府召开的全省计划会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会议。省计委和有关部门应将有关经济计划方面的文件直接发给计划单列企业。
(六)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统计数字,应直接报送省统计部门,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统计局。省统计部门应在统计资料中把计划单列企业的有关统计指标单列出来。
三、计划单列企业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的关系
(一)计划单列企业应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技术政策和各项标准、定额的指导下,进行生产建设。省有关部门对计划单列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进行协调、服务、咨询、监督,及时提供各种经济信息,积极协助单列企业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进行生
产经营活动。
(二)计划单列企业应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级政府及计划部门应积极搞好各项基础设施和有关服务工作,继续供应地方管理的有关物资,为什划单列企业的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计划单列企业生产的某些紧缺产品,在分配上应适当照顾所在地区的需要。
(三)计划单列企业应根据可能,承担省有关部门和所在地、市的来科加工和其他协作任务,但各部门和地、市不得在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另行下达指令性任务。
(四)计划单列企业要接受财政、银行、税务、审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统计等部门的监督。
198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