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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2:26:33  浏览:97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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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已废止)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5年5月9日,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经和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研究,对其中第三条第8款关于进口货物的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一、华侨在十四个沿海城市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投资的企业,不论是合资经营、独资经营企业还是合作经营企业进口的设备、材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二、除第一条所列地区及四个经济特区外,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资经营、独资经营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以及合营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华侨同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进出口货物应按照海关总署、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公布的《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和征免税规定》征、免税。

国务院关于华侨投资优惠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鼓励华侨投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华侨以外汇、机器设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投资,均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华侨投资者可以选择独资经营,同国营企业合资、合作经营,同集体企业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投资。
华侨投资还可以采取向国营华侨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进行现汇存款和购买债券等方式。
第三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投资兴办企业,除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可以享受下列优惠:
(一)华侨投资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三年免征所得税,从第四年起,四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华侨投资企业,按本条第1款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其所得税税率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20%。
(三)华侨投资兴办国家急需的、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按我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汇出境外时,免征所得税。
(五)华侨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如继续在国内再投资,期限在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款的50%。
(六)华侨投资的企业,经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实行快速折旧。
(七)华侨投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按一定比例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其中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产品,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八)华侨投资的企业,在其投资(包括增资)额度以内进口企业需要的先进设备和建厂(场)所需材料的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或其他有关规定,实行优惠待遇。
(九)华侨投资的年限一般为五年到三十年,期满后经申请批准,还可以延长。
(十)华侨投资的企业使用的土地,其年限按当地规定执行,其费用按当地规定减收10—30%。
(十一)华侨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
第四条 华侨投资者可以聘请国内亲属或亲友充任其代表或代理人。代理关系必须由书面授权,并经过公证。
华侨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适当安排其亲属就业,并允许其在企业所在地落户和享受商品粮供应。安排亲属就业人数,应视投资数额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 华侨的投资和获得的利润、利息准予转让和继承。
第六条 华侨在经济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按经济特区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条第4、6、11款和第四条、第五条之优惠。
第七条 华侨投资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侨务部门有责任推动、促进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暂行规定执行中的问题。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内地各种形式的投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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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关于禁止从南非共和国进口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
农业部



根据国际兽疫局通报,近期南非共和国暴发非洲马瘟和牛裂谷热。为防止该国的非洲马瘟和牛裂谷热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规定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南非共和国输入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
二、禁止邮寄和游客携带南非共和国的马类和反刍类动物产品及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入境,一经发现,一律做销毁处理。
三、各级动物防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凡截获来自南非共和国的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口,一律就近销毁处理。
四、请各有关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做好对从南非共和国输入马类和反刍类动物(包括马类和反刍类动物的胚胎和精液)及其产品,的查禁工作。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1999年5月1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1988年1月21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3月2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通过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关于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草案)》;审议、批准设立海南省的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