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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37:13  浏览:8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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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辽宁省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节约能源条例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改善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和供应,逐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国民经济向节能型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是节约能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约能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县(市)节能工作实施业务指导。
县(市)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计划、科学技术、建设、规划、环保、质检、财政、统计、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节能工作。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或者节能篇(章)。其中,消费能源多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 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其项目的名录和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的规定予以公布。
建成的高耗能的工业项目,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者加快技术改造,降低能耗。
第八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做好能源消耗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健全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和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并按照规定向统计和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第九条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条 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节能技术政策,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十一条 生产用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市节能产品认证办公室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质量认证书和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使用权。
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三条 生产和销售用能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际明能耗指标。
第十四条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十六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年度能耗审计报告制度。重点用能的单位,每年应当向市节能主管部门报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用能效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重点用能设备实行定期监测,其运行应当达到国家能耗标准。未达到国家、省规定能耗标准的,限期治理。
第十八条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非工业生产用能单位的采暖、制冷、空调、电梯、照明等耗能设备实行监测。
第十九条 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对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煤、油、气、电等供能技术指标进行监督,保障用能单位使用的能源产品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
第二十条 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可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工业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投入生产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能源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由节能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未达到要求的,可以由市、县(市)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公开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的,由市、县(市)节能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市、县(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出意见,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将淘汰的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发展计划、科学技术、建设、规划、环保、质检、财政、统计、公安等部门权限的,由上述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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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1〕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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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进一步加强茧丝绸行业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茧丝绸行业“十五”规划

  丝绸是中国的瑰宝,茧丝绸行业是我国的传统产业。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茧丝绸行业迅猛发展,一举成为世界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为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增加农民收入和劳动就业、扩大出口创汇、丰富国内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进入九十年代中期后,全行业遇到了很大困难,经过四年调整,1999年我国茧丝绸行业扭亏为盈,出现全面恢复性增长。目前,我国丝绸产品在国际上依然保持着资源优势地位,茧丝绸行业成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可以主导国际市场的优势产业之一。特别是随着国际丝绸贸易和消费格局的变化,世界茧丝绸业科技、生产中心正在逐步向中国转移,中国肩负着推动世界丝绸发展的重任。如何重振我国茧丝绸行业雄风,从丝绸大国变为丝绸强国,“十五”乃至今后十年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阶段。

  一、我国茧丝绸行业“九五”发展回顾

  在国务院领导直接关心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下,“九五”期间,我国茧丝绸行业加强宏观调控,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农工贸一体化,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发展步伐,大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实施科技兴业,克服了前进中诸多困难,为实现中央提出的以纺织为突破口实现国企三年脱困目标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使我国茧丝绸行业逐步摆脱困境,走上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一)生产、出口恢复性增长,全行业实现扭亏目标

  农业基础得到加强,桑蚕生产稳步发展。2000年全国桑蚕茧产量为910万担,连续5年蚕茧产量保持在800万担以上,实现了平稳发展稳步提高。蚕种得到进一步改良,蚕病得到有效控制和防治,近几年没有发生大规模的蚕疫病。蚕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方格簇、小蚕共育、省力化蚕台等先进种桑养蚕技术逐步推广,据测算全国推广率比1995年提高20%,特别是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种桑养蚕有了较大发展。

  丝绸工业扭转了连续5年亏损局面,在1999年实现全行业扭亏的基础上,2000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71亿元,比1995年增长15%,实现利润14.4亿元,是1995年的45.7倍。2000年全国丝绸工业主要产品产量与1995年相比,虽有所下降,但经过调整,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全国丝总计通过主动调整产量为7.5万吨,与1995年比压缩产量32.2%,比1999年增长5.3%,其中桑蚕丝5.1万吨,比1995年下降34.9%,比1999年下降9.3%;真丝绸为5亿米,比1995年下降47.1%,比1999年增长24.8%。

  在渡过亚洲金融危机之后,2000年丝绸出口已扭转近几年徘徊不前的局面,出现较快回升。2000年我国丝绸出口创汇为31.6亿美元(不含丝针织品),同比1995年增长1.4%,比“九五”期间最低点的1999年增长37.9%。出口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绸类与丝绸制成品出口比重不断提高,2000年已占出口总量的81%,比1995年提高了10.7个百分点。

  (二)宏观调控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有效地保持了全行业平稳运行

  从1997年起,国家每年制定下发桑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指导性计划,加强信息引导,防止种桑养蚕的盲目性;坚持茧丝价格政策,制定了《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加强价格管理,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保证了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实行厂丝出口最低限价和配额有偿使用措施,制止低价竞销。建立了国家厂丝储备制度,通过储备吞吐,改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和价格;建立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保证国家厂丝储备制度的资金需要,加强茧丝绸行业的基础性科研与开发,强化贸、工、农中的薄弱环节。

  (三)改革不断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日益朝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向发展

  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成效。199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关于茧丝绸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9号)。经过几年改革,目前大部分蚕茧主产县已组建了贸工农一体化的丝绸公司,山东、江苏、广东省组建了省级一体化丝绸集团公司。多种形式的公司加农户的产销模式得到广泛推行,创造性地初步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一方面有效地组织农民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为稳定蚕茧收购秩序特别是为防止蚕茧大战发挥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推动了种桑养蚕的规模化、专业化,提高了蚕茧单产和质量,促进了贸工农的协调发展。

  丝绸出口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自2000年起,凡获得三类产品自营进出口权坯绸生产企业,在当地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进行坯绸经营备案,并同时申请坯绸配额许可证后,可直接经营坯绸出口。与此同时,丝类出口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向生产企业放开,对符合条件的丝类生产企业赋予丝类自营出口权。并把经营丝类出口的企业调整为38家,这一改革对2000年丝绸产品扩大出口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产业结构有了较大调整,形成了东中西部地区突出优势、区域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

  产业布局趋向合理。在国家宏观指导下,蚕业生产已逐步由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出现“东桑西移”的局面。江、浙等传统主产区在提升工业优势的同时,蚕茧产量减少,重点加强了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江苏省有蚕茧生产的县1996年以前是74个,目前减少到65个;浙江省3万担以上的20个主产县产量由1996年占全省72%,上升到85%。四川省1996年以前几乎县县有蚕茧生产,目前已调整为37个,主产县占全省产量的70%以上。甘肃、宁夏等地结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养蚕业发展较快。缫丝生产已由大城市转向以蚕茧产地为依托的中小城镇,使我国的茧丝绸生产形成中西部地区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格局。

  企业兼并破产和债转股、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取得成效。1997-1999年用于丝绸行业兼并破产的核呆金额达34.6亿元,涉及100多家丝绸企业。2000年,安排58个破产项目,核呆金额41.7亿元。2000年列入债转股的企业8个,拟转股金额12.2亿元,已落实企业6家,减轻企业债务7.4亿元。这些政策对丝绸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和减亏扭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缫丝绢纺加工能力调整基本结束,果断有效地压缩了过剩落后加工能力。199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中国纺织总会《关于调整缫丝绢纺加工能力的意见》(国办发〔1997〕16号),经过两年的努力,浙江省率先压缩47万绪缫丝加工能力,为全国压绪工作提供了经验。2000年,国家压绪补偿资金落实后,经过有关部门和各地共同努力,又完成压绪41万绪。58个企业破产项目涉及压缩18.3万绪落后缫丝能力,加上市场自然淘汰的缫丝企业,压缩过剩缫丝加工能力已取得重大进展,目前缫丝生产能力已从507万绪,调整到258万绪,实际生产能力减少三分之一,与市场需求、原料供应基本平衡。

  (五)科技有了长足进步,产品开发不断朝深度发展

  “九五”期间,国家投入丝绸工业的技术改造资金达15亿元,确定了一批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项目,攻克了一大批蚕业、丝绸工业生产科技难关,使丝绸工业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明显提高。自动缫丝机的比重已从6%上升为42.6%,实现了质的飞跃。无梭织机的比重已占15.4%,并增添了一批技术先进的印染后整理设备。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真丝重磅织物研究和真丝防缩抗皱整理技术研究顺利通过鉴定,产品已向国外市场销售,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倍捻机、精密络筒机、高速多臂机、电子提花机、剑杆织机、真丝绸星型架精练和染色机、印花图案自动分色描稿处理系统等科技成果得到了推广;真丝浸泡助剂、真丝绸高效精练剂等专用助剂得到广泛的应用,提高了真丝绸的质量水平。

  国家为了加强茧丝绸行业基础建设,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连续三年投入8771万元,研究培育出一批新的桑树和蚕品种;广泛推广方格簇、小蚕共育等先进饲养技术;微粒子病等蚕病得到有效控制,蚕茧单产和质量有较大的提高;丝绸新产品科研开发取得新的成果;并通过名牌产品培育和国内外市场开拓,树立了丝绸新形象。

  新产品开发不断加快,产品结构得到有效调整。继1997年推出世界上第一张彩色丝绸报纸后,把丝绸高科技印染技术与丝绸不易退化特点相结合应用到高档艺术品印制中,进一步提高丝绸产品附加值,成为丝绸企业开发产品的一个方向。具有食用性和防病、治病的丝素、丝素肽,具有绿色之称的丝素化妆品,能够治疗糖尿病的雄蚕宝胶囊等高技术含量产品开发生产投入市场后,受到普遍关注和欢迎。丝绸面料开发步伐加快,真丝产品服用性能进一步得到改善,提高了真丝绸产品抗皱性和防缩性,增加了织物的悬垂性。蚕丝纤维与其它纤维混纺、交织、交并产品开发力度加大,充分发挥多种纤维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克服丝绸产品原有的弱点,进一步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许多企业在产品开发上都取得了较好成效。2000年面市的丝绸新产品占丝绸总产品的三分之一,受到国内外市场的欢迎。

  “九五”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是各级政府和丝绸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茧丝绸行业仅仅是制止了下滑和萎缩,全行业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有的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我国茧丝绸行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依然处于低水平状态,全员劳动生产率、销售利润率远远低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而资产负债率却高于全国,企业装备先进程度仍然很低;丝绸国有企业依然处于亏损状态,企业负债率仍高达80.5%,加之企业退休职工多、负担重、机制不活,使国有丝绸企业还没有形成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最终产品市场销路没有完全打开,生产和销售水平离行业最好时期还有相当大差距,特别是在多种纤维竞争中,丝绸产品远没有达到应有的市场优越地位。我国丝绸在世界市场上缺乏国际名牌的状况依然没有改变,我国还只是一个丝绸生产大国,而不是丝绸强国。因此,要使我国茧丝绸行业取得更大发展,还需做大量的工作,作出更大的努力。

  二、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前景

  尽管我国茧丝绸行业在“九五”期间遇到了很大困难,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整,但展望未来我国茧丝绸行业依然充满美好的前景。

  首先,蚕丝作为“纤维皇后”,素有“人的第二肌肤”美称,其舒适性和保健功能是其他纤维无法比拟的,特别是人类进入21世纪的今天,人们崇尚回归自然,蚕丝作为“绿色”、“环保”产品,将成为国际消费的主流之一。世界蚕丝纤维产量仅占世界纤维总量的0.175%左右,远远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需要。目前欧美市场需求基本稳定,南美、中东和南非以及原东欧国家成为丝绸新的消费地区,尽管近几年来与快速增长的化纤产品相比,丝绸整体消费有所下降,但消费总量基本维持在5万吨/年左右,并且我国人均丝绸消费量不足0.25米,国内外丝绸市场蕴藏着较大的消费潜力。

  其次,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近几年来世界茧丝绸地区结构正在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茧丝绸业逐步衰退,产量出现较大幅度下降,而一些经济发展中国家根据本国的气候条件,着力发展丝绸生产,力促本国工业化发展进程,世界丝绸业结构处在不断调整之中。目前,世界丝绸生产中心已由劳动力成本高的发达国家向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转移,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已成为主要的集中地。

  第三,中国丝绸生产有着悠久的历史,丝绸是中国的瑰宝,曾作为东方文明的使者,开创了举世瞩目的“丝绸之路”,成为中华辉煌灿烂文化的代表。作为传统产业的我国茧丝绸行业,涉及2000万户农户收入的增加和近100万职工的就业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国生丝和坯绸产量分别占世界总产量的70%和45%以上,居世界第一位,真丝印染绸、丝绸服装和丝针织产品的产量也位居世界前列;生丝和坯绸出口量分别占国际市场贸易量的80%和60%左右,丝绸产品出口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主导优势。茧丝绸行业成为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主导国际市场的少数几个优势产业之一。应该说,茧丝绸是我国一个特殊的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但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面临着许多不利因素。

  一是随着世界纺织科技的飞速发展,丝绸产品面临来自于其它纤维产品在服用性能和价格上的双重挑战,丝绸产品同其它纤维产品消费的竞争将日趋激烈,对国际市场丝绸需求将带来影响。

  二是近几年来印度在世界银行、泰国在欧共体、越南在法国等支持下,茧丝绸业得到较快发展,特别是印度和泰国形成了印度绸和泰绸等风格独特的产品,与我国丝绸产品争夺市场,越南则以低价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与我国相抗衡,我国茧丝绸行业面临更多的来自于周边国家的激烈竞争。

  三是我国加入WTO后,随着配额限制的逐步取消,进入欧美市场的产品技术要求将更加严格,很可能对我出口形成技术壁垒,而我国企业对此准备并不充分,技术装备、工艺技术、专利产权等相关政策的应对都存在差距。

  四是目前我国还只是丝绸大国,而不是丝绸强国。目前我国生产技术装备还比较落后,印染后整理水平与意大利等先进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产品档次不高,能在国际上驰名的品牌几乎没有,入世后外资进入,将给我国丝绸生产企业带来较大的冲击。

  因此,我国茧丝绸业发展既有机遇和潜力,也有困难和挑战。只要抓住机遇,挖掘潜力,克服困难,知难而上,迎接挑战,全行业将迎来一个持续、稳定、发展的新局面。

  三、“十五”计划目标

  (一)基本方针

  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综合运用国家改革和发展的政策,加大行业结构调整力度,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强我国丝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加强全行业宏观管理,完善行业协调自律机制。实现丝绸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我国由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的转变,再现中国丝绸业的辉煌。

  (二)主要目标

  2005年丝绸行业主要发展目标为:

  (1)茧丝绸产量:蚕茧产量为55~60万吨,其中桑蚕茧产量50~55万吨,比2001年增长10~20%;丝产量为7.5~8万吨,其中桑蚕丝产量为5.8~6.2万吨,比2000年增长14.4~22.3%;真丝绸产量为7~8亿米,比2000年增长39~59%。

  (2)茧丝绸质量:优良蚕品种推广率98%;蚕茧上茧率90%以上,解舒率为65%以上,鲜茧出丝率13%以上;桑蚕丝平均等级3A以上;丝织品(成品绸)入库一等品率90%以上。

  (3)丝绸出口:创汇45亿美元(包括合纤长丝织物),比2000年增长50%以上,力争主要商品出口价:厂丝价格主导国际市场,3A级厂丝出口价达2.5万美元/吨,增长9%;真丝印染绸平均6美元/米,增长50%;服装平均单价12美元/件,增长40%。

  (4)整体技术及装备水平:重点产地养蚕业的蚕种培育、养蚕技术,丝绸工业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主要产品,要求达到世界20世纪90年代末期的世界先进水平,其中自动缫丝机比例达60%以上,无梭织机达30%,全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5%以上。

  (5)环保要求:与增加森林复盖率和改善生态条件相结合,实现无害化生产,成品绸达到符合国际公认的环保标准。

  (6)经济效益:全行业的经济效益力争与产量、出口等同步增长,蚕茧年收益50亿元以上;工业总产值950亿元,增长23.2%,利润总额为22亿元,比2000年增长52.8%。

  四、发展我国茧丝绸行业的主要任务

  (一)深化改革,建立适应茧丝绸行业发展特点的生产和经营体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建立适应茧丝绸行业发展特点的生产和经营体制。

  1.改革鲜茧收购管理体制,放宽鲜茧收购渠道。

  鲜茧收购在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下,允许具有条件的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等经营单位收购鲜茧。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

  2.加强市场调控,改革蚕茧价格管理方式。

  要逐步建立在政府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茧丝价格的机制。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进一步改革蚕茧价格管理,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根据蚕茧供求状况、生产成本、与粮棉的比价及国际市场价格等因素,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蚕茧价格政策,国家不再统一规定厂丝价格。

  3.改革蚕种产销体制,加快培育优质蚕种。

  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省际间蚕种流通,须经调入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流通,各省不得设置技术壁垒,阻碍正常的蚕种流通。对跨省流通中出现的质量争议,可由国家确定的国家级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裁定。

  实行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制度,维护和规范蚕种生产、经营秩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蚕种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禁止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

  根据市场需求,调控蚕种生产总量,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实行资产重组,逐步改变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有重点地加强对蚕种场的改造,改进生产设备和测试仪器,提高生产水平。通过改组、改造,逐步形成一批具备经济规模、生产条件先进、技术实力较强的蚕种场,并逐步建立适应蚕种保护、开发、商业服务的科学体系。蚕种场的改组,要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关闭的蚕种场的职工。

  4.改进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体化经营方式,全面实行一体化。

  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重点在县级,这是稳定蚕茧收购秩序和行业发展的基础。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全面推行公司(工厂)加农户经营模式,深化和完善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的改革。

  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自愿的原则,推行农民乐于接受的公司(工厂)与农民的联结模式,包括公司(工厂)加农户、公司(工厂)加蚕农合作组织加农户、公司(工厂)加基地加农户等组织形式,建立经济利益共同体,形成相对稳定的蚕茧产销关系,稳定鲜茧收购秩序。

  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可采取与农民签订合同、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技术服务、向桑蚕生产环节投入技术和资金、扶持种桑养蚕、向蚕农二次返利、农民入股参与经营管理等方式,确保农民的利益。

  (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推动茧丝绸行业优化

  1.调整和完善丝绸行业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继续深化和推动国有丝绸企业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决定》的精神,加快所有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加大企业结构调整力度,通过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形式引导非国有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国有丝绸企业在保留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基础上,大胆地逐步退出这一竞争性领域。积极推进丝绸企业股份制发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促进企业机制转换,形成有利于企业发展、产权清晰的利益机制。

  2.调整组织结构,培育大公司、大集团,形成大中小协调发展的格局。

  积极实施大企业集团战略,扶植一批行业排头兵企业,使其成为代表中国丝绸形象、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带动丝绸行业经济增长的支撑和骨干。鼓励以最终产品为龙头的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把单一的企业优势变成整体的集团优势,不断增强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鼓励通过兼并、租赁、收购等方式进行规模和资本扩张,以资产为纽带,形成一批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科工贸相结合的大型企业集团。

  要引导中小型企业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重点扶持一批在产品品种、科研开发、贸工农一体化等方面有特色的中型企业。众多的小企业与大集团及特色中型企业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形成以大型企业集团为支持,特色企业为中坚,大中小企业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共求发展的格局。

  3.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地区间合理分工与协作,优势互补,协调发展。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发挥比较优势,形成加工业与原料基地紧密结合、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局面,实现产业的区域化、专业化和商品化。

  加大中心城市丝绸结构调整力度,促进丝绸初加工能力从中心城市转移,有序退出丝绸初加工领域。进一步优化存量结构,大力发展深加工、精加工、高附加值产品,形成丝绸行业最终产品的开发中心、科研中心和生产、出口及市场信息中心,并加大技术进步的投资,推进城市丝绸的产业结构升级。

  巩固、提高中部地区蚕茧和丝绸初加工生产水平,蚕茧生产走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道路,进行科学养蚕,着重提高单产和质量,丝绸加工要重管理、抓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发展深加工。

  西部地区重点是发展蚕桑生产,培育一批优质蚕茧基地县,上规模、上档次,成为全国的资源基地。积极引导茧丝绸原料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通过经济手段,吸引东部沿海地区资金投资开发蚕茧基地,形成以资产为纽带,形成加工基地与原料相连接的产业链带。

  4.加快企业技术进步,推动茧丝绸产业升级。

  积极实施“十五”茧丝绸优化工程,以抢占国际市场和生产技术制高点为目标,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龙头,从优质蚕品种培育和推广开始,解决原料茧生产、自动缫丝、无梭织造、精深印染整理的关键技术,强化桑蚕品种优化,改良以及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改进传统的真丝品种,全面提高蚕茧质量和丝绸品种档次;应用高新技术,拓展丝绸产品新领域,大幅度提高科技含量,全面提升我国茧丝绸产业结构、技术水平和产品档次,增强中国丝绸的国际竞争力。通过实施“十五”茧丝绸优化工程,形成一批能代表行业先进水平、能带动行业发展的丝绸产品,产品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一批产学研相结合的、具有较强科技、产品开发及成果转化能力的,能够支撑行业发展的茧丝绸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蚕桑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和多功能利用研究开发中心。

  针对丝绸行业科技发展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特别要突出扩大面料出口和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两个重点,以提高丝绸面料的水平为切入点,加快以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行业的步伐,带动原料、缫丝、丝织、印染整到服装的开发和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淘汰落后的缫丝、绢纺、织绸设备,采用先进的设备以提高自动缫丝和无梭丝织机的比例。“十五”期间,行业自动缫丝机的比重占60%以上,无梭丝织机比重占30%左右。把提高面料水平重点环节的印染整技术作为重中之重,利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作战略性调整,丝绸印染整、服装及丝制品将向外转移这一契机,结合技术引进,加强利用外资力度,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5.调整和优化丝绸产品结构,开拓消费领域。

  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的方向是,主攻中高档服装面料,增加针织品种,发展装饰和保健产品。一是改进传统的真丝绸品种,如双皱、电力纺、斜纹绸、素绉缎、丝绒、绢纺绸,提高印染加工深度,提高产品抗皱、耐缩能力,提高色牢度和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二是开发利用科技含量高的特细丝、蓬松丝、复合丝等差别化纤维以及包缠丝、疙瘩丝等各类真丝和真丝与其他纤维混纺、复合的新型原料,生产质量等风格各异的丝绸产品;三是积极开拓新的消费领域,如将茧丝加工用于室内和汽车装饰、商品包装等;四是应用高新技术,发展卫生医疗、医药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新用途。

  (三)建立有序、开放、规范的茧丝绸市场体系

  1.形成全国统一市场。

  随着我国茧丝绸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日显重要和突出。要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一个由政府调控、有形市场、无形市场三者相结合的较为完整市场体系,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

  2.进一步强化现有茧丝绸市场的功能与作用。

  近几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批如吴江中国东方丝绸市场、杭州中国丝绸城、绍兴中国轻纺城、嵊州中国领带城、嘉兴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丝绸专业市场相继建成,为推动和促进全行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现有茧丝绸产品交易市场的功能,扩大规模,提高效益,努力增强辐射力、影响力和带动力,极大地促进和加速茧丝绸产品的市场流通,形成一个市场能维系和带动一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格局。

  3.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市场。

  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新的市场,逐步建立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各具特色和功能的专业交易市场,形成全国的茧丝绸产品交易市场网络,通过市场的调节和流通,解决茧丝绸行业东部地区原料紧缺、加工能力发达,而西部地区原料丰富、加工能力落后的矛盾,推动资源顺畅流通,优化资源配置。

  4.逐步成为国际茧丝交易中心。

  我国是蚕丝生产大国,丝出口量占国际贸易量的80%以上,在国际市场具有主导地位。逐步成为国际蚕丝交易和价格的中心,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有条件的。要加强我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信息网络,提升交易手段,大力拓展国际业务,逐步形成国际丝绸市场的客流、物流和信息流的中心。

  (四)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茧丝绸行业稳定、健康发展

  1.进一步发挥厂丝储备调节作用,加强市场调控。

  进一步扩大厂丝储备规模,增强厂丝储备对市场调控的力度,极大地发挥厂丝储备在促进全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通过储备吞吐,改善供求关系,稳定市场和价格。

  2.强化政府在全行业经济运行中的宏观指导和引导作用。

  对蚕茧生产和桑蚕丝生产继续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强信息引导,促进茧丝绸各环节平稳发展,防止盲目发展和“蚕茧大战”;进一步加大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的示范和引导作用,通过项目来支持茧丝绸贸工农的薄弱环节,同时指导全行业的发展方向。

  3.加强宏观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

  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保证蚕茧收购秩序的稳定,在蚕茧收购工作时,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而引发蚕茧收购秩序的混乱。强化缫丝、绢纺企业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核查,严格控制缫丝、绢纺新增生产能力,使之与原料供应、市场需求基本相适应。加强厂丝出口管理,整顿和规范出口秩序,实行厂丝出口最低限价,基本达到统一对外,提高出口竞争力。

  4.规范丝绸行业的管理。

  通过立法,理顺关系,使茧丝绸贸易、生产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无序竞争。进一步做好立法工作,搞好制度建设,使我国的茧丝绸事业纳入规范轨道,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五)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保持我国茧丝绸行业在国际上的主导地位

  1.优化出口结构,扩大最终产品出口。

  长期以来,我国丝绸产品始终以原料性初级产品出口为主,在国外被称为“中国的原料、意大利的品牌、国际市场的价格”。随着世界经济结构的调整,国际丝绸贸易和消费格局不断发生变化,扩大最终产品出口、减少原料性初级产品出口,已成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2.开拓国际市场新领域。

  要在保持原有传统市场的基础上,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新领域。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欧美、日本、韩国等丝绸主要消费市场,大力开拓和挖掘中东、非洲以及拉美新兴起的丝绸消费市场。要区分不同国家的需求,开拓不同的产品市场。大胆地走出去,不断参加国际性的各类展销,特别是最终产品展销活动,让世界更多地了解中国丝绸和丝绸产品。

  3.积极挖掘国内市场丝绸消费,丰富人们文化生活。

  我国是一个拥有12亿人口消费的国家,丝绸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具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保健意识的增强,丝绸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日趋活跃,这也将成为我国茧丝绸行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消费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发生产不同档次的产品,为国内市场提供更丰富的丝绸新产品。

  (六)实施丝绸品牌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知名丝绸品牌

  1.加大宣传力度,塑造丝绸产品新形象。

  针对目前许多消费者对丝绸产品的特性了解甚少状况,积极大力宣传丝绸产品的力度,让广大的消费者更多地了解丝绸产品的舒适性、保健性。要通过宣传,树立起丝绸“天然”、“绿色”产品的新形象,扩大丝绸产品的影响,提高消费者尤其是当代年轻人对丝绸产品消费的兴趣。

  2.大力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

  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是我国丝绸行业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丝绸开始以最终产品和品牌来推动行业发展,是我国由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转变的重要起步举措。要象国际纯羊毛标志那样,经过几年的努力,通过推广使用高档丝绸标志,达到带动全行业发展的目的。

  3.积极扶植品牌企业发展。

  要通过扶植品牌企业,培育和发展丝绸名牌。通过发展名牌产品,推动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引导社会资金、技术及人才等生产要素向名牌产品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以新产品来充实名牌、丰富名牌,扩大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高知名度,扩大丝绸产品的销售,从而增加丝绸的消费量,带动全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产品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政策措施

  (一)实施“十五”茧丝绸优质化工程

  1.桑、蚕优化工程:选育优质桑品种,推广高产栽培技术;选育推广优质蚕品种;确立推广简易化、标准化的养蚕技术体系,簇中管理和蚕茧收烘设施和技术的研究推广。

  2.真丝绸品种优化工程:主要是开展新形质丝、复合丝加工技术及其产品开发;抓紧丝绸产品生态环保加工技术及装备的研究;进行丝绸新技术应用与产业化研究。

  3.丝绸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工程:真丝医保用品的研究开发;蚕丝蛋白新用途及产品开发;真丝针织保健产品和研究开发;纳米材料在蚕丝纤维改性及功能性丝绸产品中的应用;生物工程技术在药用丝绸产品的应用和开发。

  (二)扶优扶强,推动企业改组、改造和技术进步

  1.积极鼓励丝绸行业经济效益好、管理水平高、具有较大发展前景的丝绸企业和企业集团上市发行股票,进一步吸纳社会资金支持丝绸行业发展。

  2重点支持一批产品开发能力、并已开发出一批代表丝绸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新产品的企业,增加流动资金注入,使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生产,扩大市场占有率。

  3重点扶植一批技术设备先进、管理基础好、产品开发积极性高的企业和集团,围绕影响产品开发的关键设备和技术,加大填平补齐技术改造的投入,尽快提高其产品的开发能力。

  (三)支持西部开发,实施“东桑西移”计划

  有计划、有步骤地引导茧丝绸原料与原料初加工工业由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即实施“东桑西移”计划,特别是利用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给予必要的资金投入,扶持中西部地区的种桑养蚕,培育一批蚕茧基地,上规模、上水平,使中西部地区成为全国优质蚕茧资源基地。

  (四)实施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发展性项目,促进丝绸行业发展

  继续利用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基金对丝绸行业发展的支持作用,重点加强基础性科研与开发,推广先进养蚕技术,建设优质桑蚕基地,实施品牌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在项目选择上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以国家基金带动多元投入,提升行业科技水平,实现丝绸大国向丝绸强国的转变。(完)


江苏省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

江苏省政府


江苏省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
江苏省政府


(一九九0年五月十三日)


农药产品生产实行许可证、准产证制度是保证农药产品质量、防止盲目布点、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所有农药产品生产包括生产原药、加工、复配和分装等实行农药生产许可证、准产证制度。为了加强对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管理,特
作如下规定:
一、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由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发放,由各级化工行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没有按国家规定领取许可证、准产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农药生产、加工、复配和分装。
二、农药生产企业是指农药原药生产厂、加工厂和复配厂。获得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经过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登记。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新品种生产必须经过省石油化工厅审查同意。
(二)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备国标、专业标准(部标)或有经省标准局和省石油化学工业厅组成的农药标准审查小组审查同意的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三)生产的农药品种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
(四)必须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设备和计量检测手段,具备计量部门颁发的三级计量以上的合格证书。企业的质量检验水平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五)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拥有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六)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齐全,上岗人员应有安全操作合格证。
(七)劳动环境良好,尘毒监测手段齐备,尘毒浓度符合国家标准,“三废”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八)企业应有健全的生产管理、设备管理、产品质量管理和检验制度。生产操作记录和化验分析记录完整,统计资料准确。产品出厂应附有说明书、出厂日期及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应符合规定。
三、农药分装企业是指把合格的农药产品由大包装改成小包装的企业。分装企业必须有固定的厂房、设备和计量合格证书,必须具备分装品种的标准和产品检测手段并配备合格的检验人员。每批分装产品应建立留样制度并具备化验报告单。
四、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按农药登记规定的要求书写。
五、农药产品质量的监测工作由江苏省农药检测站负责。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药产品质量的监督。
六、新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生产企业新增生产品种,均应经省石油化学工业厅审批。凡未经批准新增的农药生产项目,一律不发准产证。个体户或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企业以及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集体企业不得生产农药。
七、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生产(包括加工、复配和分装)的农药产品必须按各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农药出厂价销售。
八、为了杜绝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对因错混而易造成药害的农药品种必须分机生产。
九、各市、县化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准产证的农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十、农药生产准产证自发放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经常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的活动。无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生产农药的,应一律取缔。对假冒商标非法经营者,按《商标法》处理。对违反质量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化工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准产证:
(一) 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二) 未经批准自行降低技术标准,降低产品质量的;
(三) 将准产证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的;
(四) 生产国家已经宣布淘汰或停止生产的农药品种的;
(五) 经省级以上产品检测部门抽检产品不合格的;
(六) 分装企业未经批准搞复配加工的;
(七) 超出准产证范围自行增加生产品种的;
(八) 企业不再生产农药和分装农药的;
(九) 生产伪劣农药产品的;
(十) 违反国家和本规定有关规定的。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一九八九年《江苏省农药生产企业准产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