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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2:28:27  浏览:87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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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的发展态势,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有所减少。但最近一段时间,煤矿、冶金、道路交通等行业和领域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五一”黄金周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各项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欢乐、祥和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
  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狠抓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强化行政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组织对“五一”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和部署,制订严密的防范措施;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切实把节日期间的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以学校、医院、居民区、车站、商场、宾馆、娱乐场所、风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广播、电视、供水、供电、供气等重要部位,以及交通、铁路、矿山、化工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深入查找事故隐患,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认真做好人员出行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工作
  要针对“五一”节日期间城乡居民出行大量增加、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人员增多的特点,把做好旅游、交通及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全面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运营状态的检查和监管,加大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严禁超载超限超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旅客出行安全。要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旅游部门要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旅游项目和设备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加强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类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要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数量,严防拥堵、踩踏事件发生。铁路部门和相关地方政府要针对铁路第六次大提速后对安全运行的新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道口和沿线交通管制,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保证列车和行人安全。
   三、全面落实煤矿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
  要针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继续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抓好瓦斯抽采利用,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坚决遏制瓦斯事故;继续抓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已列入关闭计划的要立即关闭、关实关死,对明停暗开、违法违规生产的要严厉打击,防止非法生产。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和尾矿库、油气井、采石场等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垮坝、坍塌和井喷、油气泄漏等事故发生。认真落实冶金、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各环节安全。同时,要全面落实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石油、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军工、特种设备、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凡节日期间继续生产的企业,要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领导干部带班作业制度,加强现场管理,落实隐患整改措施,存在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消除的必须停产整顿。节日期间停产放假的企业,要制订专项措施,落实专人负责,做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同时要加强跟踪检查,严防私自违法生产引发事故。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
  四、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扑火和消防安全工作
  当前气温升高,风干物燥,正处于火灾和森林草原火险高发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进一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林区风景名胜点游客野外用火的监控和管理,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气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和监测,及时做好森林草原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要全面做好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提前安排好人力、物力,森林消防队伍要随时保持高度警惕,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警,要迅速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保证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教育、卫生等部门要会同消防部门搞好学校、医院等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消防安全。
  五、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工作
  要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督检查,防止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直报网络和通讯系统正常运行,密切关注可能危及群众安全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动态,及时采取有效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控制。加强对供水单位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情况的检查,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节日期间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技术、人员和物资准备,加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一线人员的值班力量,满足群众看病就医需要。
  六、妥善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守应急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认真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值班人员要熟悉业务,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和承担专业应急指挥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准备足够的应急力量,遇有突发公共事件,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进行处置,同时迅速上报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和联系沟通,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以及抢险救援等各个环节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
                  2007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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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矿权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矿权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0]8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矿权办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
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自治州砂金玉石采矿权办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州境内砂金和玉石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利用
砂金和玉石资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管理办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自治
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授权出让砂金玉石矿的通知》(新国土资函
〔2009〕587号)、《关于授权出让砂金玉石矿的补充通知》(新国
土资函〔2010〕72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州境内昆仑山、阿尔金山从事砂
金(其它区域原则上不设置采矿权)以及玉石开发的所有采矿权人。
和静县境内砂金开采依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开都河流
域及巴音布鲁克地区开采砂金的通知》(巴政办发〔2008〕93号)
精神办理。

  第三条 砂金、玉石资源开发应符合国家、自治区、自治州产
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坚持有序开发、合理
利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
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55号),自治区财政厅、国
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
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8〕483号)及《自治州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凡在
自治州境内从事采矿活动的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恢复义务,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使
用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分级负责。
保证金的缴存标准,由具有采矿登记许可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据
采矿许可证批准面积、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以及对矿山地
质环境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保证金专项用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不得挪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据评审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
保护方案》进行。

  第四条 砂金矿、玉石矿不办理探矿权,在“分布合理,总量
控制,一年一审(年检)”的原则下,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采矿
许可证。

  第五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砂金矿、玉石矿采矿权均
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取得。出让年限控制在3年以内,采
矿许可证“一年一办理”,根据出让年限逐年办理。出让年限期满
后,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原采矿权人具有优先权。

  第六条 砂金、玉石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坚持价格优先原
则,出价高者获得采矿许可证。出让底价依据评估价值确定。

  第七条 采矿权人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采砂金矿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二)开采玉石矿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第八条 严格依法开采,严禁超层越界开采,一经发现违法开采
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责令退出自治州砂金、玉
石矿开发市场。

  第九条 凡在自治州境内盗采砂金、 玉石矿企业及个人取消投
标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砂金、玉石矿采矿权价款收入,除按照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关于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建〔2006〕
262号)规定上交中央20%外,其余部分按州50%、县市50%分成执行。

  第十一条 砂金、玉石矿采矿权由州国土资源局代表州人民政府
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查询矿
区范围情况(重叠、禁区等);

  (三)征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四)由州国土资源部门拟定砂金、玉石矿采矿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方案上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五)由州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已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
案且具有丰富经验的中介机构,按程序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
出让。砂金、玉石矿发现并提出采矿权申请的可作为第一竞买(投标)
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采矿权。

  第十二条 办理采矿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

  (二)申请办理采矿权报告、采矿权申请人的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材料及具有相适应的资金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矿山地理位置图(1:200万比例尺);

  (五)经实测的矿区范围图及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和所在县市国土
资源局签署的《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六)经州国土资源部门评审通过的地质报告;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
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的认定材料。

  第十三条 办理砂金、玉石矿采矿许可证应依法交纳以下费用:

  (一)全额采矿权出让金;

  (二)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三)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四条 2010年5月31日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下达《划定
矿区范围批复》的,已批准协议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资料已上
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依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
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新国土资办发〔2006〕87号)
执行,出让价格可类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确定;对原来已经
办理采矿许可证,需要进行延续、变更、转让的,依照自治区国土资
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登记申报及申请资料的通知》(新国土资
办发〔2006〕87号)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发现新的砂金、玉石资源。 对发现具有
开发价值的砂金、玉石资源者,按拍卖所得给予奖励:100万元以内
按40%奖励,100万元—300万元按30%奖励,300万元以上按20%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但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2012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国发〔2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国务院决定,对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国防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给予奖励。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和科技部审核,国务院批准并报请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授予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2012年度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务院批准,授予“水稻复杂数量性状的分子遗传调控机理”等41项成果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飞机钛合金大型复杂整体构件激光成形技术”等3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修复周围神经缺损的新技术及其应用”等74项成果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嫦娥二号工程”等3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授予“盾构装备自主设计制造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22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特色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评价与创新利用”等187项成果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美国化学家理查德·杰尔等5名外国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全国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郑哲敏院士、王小谟院士及全体获奖者学习,自觉弘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国务院
                           20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