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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9:21:33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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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6 ]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继续扶持家禽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业相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l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确保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家禽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家禽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有力条件。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并切实加强家禽业企业增值税印征即退的税收管理,充分利用征管系统中家禽业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相关信息,结合纳税人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数据,对家禽业开展纳税评估。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加强对纳税人生产销售能力、投入产出关系和专用发票开具情况的分析,防止出现纳税人虚开专用发票的现象。评估中发现问题,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5] 166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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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办〔2007〕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7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特别是流动性大的农民工的大病医疗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7〕95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6〕250号)精神,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全市统一政策,基金暂实行县(市)区分别核算,总量平衡,适当调剂。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户籍仍在乡村、以各种形式到城镇务工或就地到其他非农产业就业的劳动者。
第四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流动性大的农民工。
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或大病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可以选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三章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不设立个人帐户。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招用农民工的30日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招用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从本办法颁布之月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逾期不办理参保登记的,应从本办法颁布之月起补缴应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逾期补缴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在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时应提供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证件。
第七条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个保险期(12个月)300元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
第八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四章 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农民工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标准等医疗费用。
第十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比例,以及转诊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其他医疗服务管理等,原则上按照本统筹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每个保期(12个月)3万元。
第十二条 农民工当期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保期到期时仍在住院治疗的,保期可延长到出院为止,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三条 农民工同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住院医疗费用只能在一方结算,不得重复享受。

管理服务与监督
第十四条 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使用《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卡》住院就医。《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核发。农民工因病住院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交《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卡》,并出示本人身份证。
第十五条 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有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全部为农民工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农民工住院由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农民工个人负担的费用由农民工个人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在此期间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住院医疗保险基金。如有发生上述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或追回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浅谈清产核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傅欣


清产核资是企业所有权人对企业的各类资金、权益、债务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的过程。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在不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的前提下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变化,在会计报表上就显示为负债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以及企业总资产的增减。诚然,任何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组织,都要以合法前提下的赢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首要目的是检查企业的总资产是否比最初投入的资产减少了,并且检查这种减少是否合理——即检查总资产的有形流失问题。而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检查企业总资产在增涨的前提下增涨的幅度是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否则这种增涨是不经济的增涨,等于是总资产的无形流失。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核查帐务、现有资金,确定损溢情况,进行资产重估,进而确定资产总值。
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理论上程序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发起,而不能由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发起——当然,所有权人与直接经营者为同一特定主体(1)时没有必要进行启动程序人的区分,因为任何的自营机构都不会损害自身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问题上如何对待企业的心理问题。因为进行清产核资是一个客观行为,而清产核资的结果的产生却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结果。任何所有权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亏损,都希望盈利,并且希望盈利幅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企业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更希望盈利幅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希望对企业的总资产进行确定,并时时进行监控,以防止资产缩水。针对企业所有权人的上述心理特征,本人认为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着手。
第一个大方面是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所有权人首先要规范企业报表的统一性,因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企业报表的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注意审查报表在一段时间内是否是连续一致的,中间有无间断,间断的原因以及间断被恢复后报表是否继续保持一致等问题,使报表体系首先有一个历史性的统一。在保证企业报表的历史性统一的基础上,审查企业在同一时段内的报表体系是否一致——如审查企业上交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上交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报表、交予贷款银行的资产流转报表、向上级单位提交的经营报表、对公众和下级发布的报告等是否统一,有无差别(1)。但以上两个统一性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清产核资,本人认为,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进行实质的清产核资。具体来说,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核。第一,是否物证相符,即对企业现有实物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将清点的结果与记帐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第二,是否帐帐相帐符,即审核企业的明细帐与总帐是否一致,一定时间内的同类帐是否连续、衔接。第三,是否帐证相符,即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审核记帐凭证与实际所做的帐是否一致,帐上的每笔数据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帐凭证存在,相对应的记帐凭证有无更改、涂抹等可能使凭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情形存在。第四,是否帐表相符,即审核企业所做的帐是否与企业上交的报表相一致。总之,要通过一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审核。
第二个大方面是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常认为清产核资行为只是一个确认企业所有权人权益的问题,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建立的过程中章程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的、顺利的实施的问题,两者是互不相干的。但本人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清产核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限于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也包括在改制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监管机制、人事制度以及资产保护制度(1)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清产核资的顺利进行。同时,清产核资的开展是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的有效进行,确定企业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范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准备。
最后探讨一下进行清产核资的学理上的原因。由于进行清产核资不是企业所有权人单方的行为,是其与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互动性的过程,因而不能过于强硬,采取的方法也不应过于僵化。在维持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尊重经营者的意见、照顾经营者的情绪是极其必要的。这就要求企业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而必须有选择、有理由、有步骤的进行。尽管各国实践中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企业经营者借清产核资之机、利用清产核资过程内的混乱侵吞企业现有实际资产,或者用故意更改企业报表、记帐凭证等方式减少企业的帐面资产;更有甚者上述两种方式双管齐下。探究企业直接经营者上述行为的心理,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所致。企业直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对利益的双重选择问题,即经营过程中是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个人价值取向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这种虚化的、隐性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劝导、教育解决,只有建立与这种心理针锋相对的机制。这类机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大类是惩戒机制,另一大类是激励机制。从当前实践的效果上看,惩戒机制并不适用于营利性的企业(1),只可能适用于行政部门(2),这就使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