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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4:28  浏览:83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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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的通知

商务部 人事司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人发[2005]323号
 【发布日期】2005-06-17


部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驻外经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公务员队伍建设,现将《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商 务 部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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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务部公务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政治坚定。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热爱祖国。忠于宪法,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维护政府形象和权威,保证政令畅通。

  三、执政为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做人民公仆,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钻研业务,熟悉工作,拓宽知识,提高技能。认真负责,一丝不苟,严格按程序实施公务,快速准确,讲究效率。

  五、依法行政。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滥用权力,不以权代法,做学法、守法和维护法律尊严的模范。

  六、务实创新。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说实话,报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勤于思考,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七、品行端正。服从大局,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诚实守信,助人为乐。加强自身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形象端庄。举止大方,谈吐文明,注意仪容仪表。衣着得体,执行公务不穿奇装异服。参加外事活动不卑不亢,尊重对方风俗习惯。

  九、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守法纪,不徇私情,不以权谋私,不贪赃枉法。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十、严守秘密。树立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纪律,严守国家秘密,坚决防止因疏忽出现失密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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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5号

《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已经2003年11月25日审计署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审计长 李金华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保证其管理或者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遵守有关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程序和措施的过程。
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监督五个要素组成。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的内部控制测评,是指审计人员通过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并进行相关测试,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以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和实质性测试的性质、范围、时间和重点的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证其有效实施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审计人员的责任是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内部控制测评分为下列四个步骤:
(一)对内部控制进行调查了解;
(二)对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评估控制风险;
(三)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
(四)提出内部控制测评结果,并利用测评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第六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调查了解和初步评价可以通过下列方法进行:
(一)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询问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三)检查内部控制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四)观察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实际运行情况。
第七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控制环境进行了解的内容主要有:被审计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的控制意识和诚信程度,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组织机构和相关制度,各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主要财政预算和财务计划,人力资源政策等。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进行了解的内容主要有:被审计单位如何确定风险、评估风险的重要性,如何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与管理目标、经营计划和财务报告的相关内容联系起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控制活动进行了解的内容主要有:被审计单位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的检查程序等控制手段的设置与执行情况。
第十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信息与沟通情况进行了解的内容主要有:被审计单位管理和经营活动的主要业务类别,处理各类经济业务的程序,各项业务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所依据信息的来源,会计系统的设计和重要的会计凭证、账簿种类以及会计报表项目,各部门间信息的传递方式等。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监督情况进行了解的内容主要有:被审计单位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方法,即管理者为监督各项工作的运行而使用的预算、计划、责任报告等制度与方法,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等。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如下形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描述,并写入审计日记:
(一)用文字记录的形式描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置情况;
(二)使用调查表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或有关当事人询问内部控制的设置情况并加以记录;
(三)以特定的语言符号,绘制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以描述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设置情况。
以上方法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进行初步评价后,应当评估控制风险,对是否依赖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及依赖的程度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评估控制风险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分析可能发生错弊的业务环节和活动领域,并考察被审计单位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三)确定控制风险水平。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可以通过检查文件资料、询问、现场观察、重做某项业务等方法来测试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测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按照业务处理过程检查业务处理程序中的各项内部控制规定是否得到执行;
(二)选择有关经济业务,对业务处理程序中的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检查其是否真正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评后,应当综合分析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提出内部控制测评结果,并据此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重点和方法。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到内部控制的下列固有限制:
(一)内部控制的设置和运行受制于成本效益原则;
(二)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置;
(三)即使是设置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有关人员的疏忽、误解和判断错误而失效;
(四)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
(五)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六)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第十八条 确定实质性测试重点领域时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一)缺少内部控制的重要业务领域;
(二)内部控制设置不合理,控制目标不能实现的领域;
(三)内部控制没有发挥作用的领域。
确定实质性测试的具体方法时,应当针对内部控制缺陷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提出对应的检查措施,以核实相关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测评不能代替实质性测试,无论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如何健全和有效,审计人员都应当选择适当方法对被审计单位重要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实质性测试。
第二十条 在应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的条件下,审计人员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环境和应用控制进行测评,以确定其可靠程度和下一步的审计方法。
第二十一条 对规模较小的单位是否实施内部控制测评程序,审计人员应当按成本效益原则,并利用其职业判断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将调查了解、测试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过程及结果记录于审计日记,并将在测评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重要缺陷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三条 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公 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一)2007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现场报名时间为: 7月5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没有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是: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未进行网上预报名的,也可以到报名现场办理报名手续。

  二、报名材料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港澳)报名表》并签署本人承诺,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本人报名表,进行审核确认;也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二)身份证件及经过公证后的复印件一份。

  1.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特别行政区护照或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2.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非永久性居民报名时需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

  不能提交特别行政区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的,应提交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放弃中国国籍的相关证明(香港居民亦可提交根据香港法例第十一章《宣誓及声明条例》作出的证明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的法定声明)。

  3.曾经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已经由香港、澳门公证人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在报名时,本人应提交已经公证过的同一有效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作出身份证明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书面承诺。

  报名时,上述身份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经公证后的复印件由报名处留存。

  (三)学历(学位)证书及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及复印件各一份。

  已完成学业但因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的报名人员,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报名时,可以提交学校毕业证明书和认证书,并作出相关承诺。

  上述证书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处留存。

  (四)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证件用照片3张。

  (五)报名费用由承办报名考试的机构在发布的具体报名办法中规定。

  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经报名处审验后受理报名。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香港考区参加考试。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的人员,应在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在内地报名的港澳居民,应在内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考试准备

  报名处受理报名后,经复审符合报名条件的,发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准考证上列明考试时间、场次和考试地点等。

  报名处发放准考证时,将向报名人员提供考场规则等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应提前认真阅读、知悉。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参考用书,可在书店购买或网上订购。网上订购可查询出版社网站,网址:www.lawpress.com.cn或http://www.cuplpress.com 。

  五、学历(学位)认证

  报名人员如持港、澳、台地区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书的, 须提前办理好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认证书)。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提供的详情。

  六、报考咨询

  报名人员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拨打以下电话咨询了解:

  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2)-36288711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853)-9872333

  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86)-10-63995582

  也可登陆下列网站获取信息:

  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香港律政司网站(网址:http://www.doj.gov.hk)

  澳门法务局网站,(网址:www.dsaj.gov.mo )

  香港考试及评核局网站(网址:www.hkeaa.edu.hk)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