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00:54  浏览:87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1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各单位: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7月4日市政府第四次市长办公例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大对行政效能投诉问题的处理力度,优化经济建设软环境,依据《锦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和省垂直管理部门、依照公务员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执行公务不文明等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界定并处理:
1.衣冠不整,语言粗俗,工作时有酗酒、娱乐、嬉闹、上网聊天等行为,视为执行公务不文明。
2.对服务对象不予理睬、接待时态度冷漠或将其拒之门外的,视为态度生冷、蛮横粗暴。
3.辱骂、使用暴力撕扯推搡服务对象的视为打骂群众。
有本条第1、2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予以批评教育;两次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有本条第三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
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四条对不履行岗位职责等行政行为,按以下规定界定并处理:
1.面向社会设立的举报、投诉、监督、服务等公开电话,工作日内较长时间无人接听;面向社会直接受理业务的“窗口”单位,工作日内出现较长时间空岗;对服务对象提出的明显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不受理,或者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认真解答或推拖搪塞的,均视为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事项未及时办理,对涉及其他内设部门的事项未及时协助办理,对涉及外单位的事项未及时主动协调,本单位事项办结后未及时移交其他单位的,均视为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
3.对符合政策规定应该马上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在办理过程中附加各种额外条件,有意拖延、挑剔服务对象,视为有意刁难。
4.对未向服务对象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理依据程序和要求等应告知内容的,未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手续是否完整、齐全的,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在规定时限内应办结而未办结的,视为办事效率低下。
有本条前4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五条违反政策规定,不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随意下达处罚单,随意向企事业单位及当事人摊派各种费用,均视为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按《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一、四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条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不予答复或拖延办理时限的,视为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没有按政务公开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对应履行承诺和告知的义务没有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视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承诺和告知义务,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八条对办理同类事项的不同服务对象未同等对待,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违章事项未按要求处罚,以及利用职权提供便利的,视为利用职权,故意纵容或者庇护不正当竞争。
有本条款行为被投诉一次且属实的,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批评,予以诫勉,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两次的,调整工作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三次以上的,待岗学习一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可以重新上岗。连续两年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和待岗期满重新上岗后再次被投诉且属实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
第九条市投诉办公室分拨给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的投诉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对有关部门或单位一次未落实或无正当理由未向投诉办公室说明推延办理时限的,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两次未落实的,该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三次以上的,取消该部门或单位年度政绩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参评资格。
第十条对于因行政效能问题年被投诉累计10人次以上且属实的,停发该部门或单位所有成员当年6个月政绩考核奖金。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因行政效能问题和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被投诉且属实的,由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诫勉、调整工作岗位;对其进行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或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等的处理,须报市人事局备案;对其进行待岗和辞退等的处理,须报市人事局审核。对违反《锦州市行政效能监察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监察局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上述条款中有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四章第七十四条第一、五款规定,予以辞退的,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2006年1月1日以后,按《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三条第一、四款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国家公务员行政效能投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全国科普统计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关于全国科普统计培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单位: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04年度全国科普工作统计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17号〕文件精神,结合目前的工作实际,现就全国科普统计的培训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情况,科技部今年不再专门组织针对各省市和各部委相关人员的集中培训。

二、各省(市)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去年上海会议培训的材料,结合去年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自行安排本地区、本部门的培训工作。

三、为便于各地方、各部门的培训和统计工作,我们组织编写了《全国科普工作统计培训教材》。各单位可以在科技部网站(http://www.most.gov.cn/)和中国科技信息网(http://www.chinainfo.gov.cn/index.html)的通知栏目内,下载培训教材(附件一)和相关统计软件(附件二)。

四、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随时以电话、传真、E-mail的方式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论坛(http://168.160.12.24/tech/forum.jsp?forumID=7)的形式进行网上交流:

联 系 人: 佟贺丰、朱洪启; 联系电话: 010-58882544;
传 真: 010-58882696; E-mail: kptj@istic.ac.cn

  附件一:科普统计培训教材.doc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1.doc
  附件二:全国科普统计数据库管理系统.exe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2.exe
  附件三:说明.txt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3.txt
  附件四:帮助文档.doc http://www.most.gov.cn/tztg/20050301_4.doc




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二OO五年二月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民航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规定的通知

1988年12月14日,民航局

旅客、货主对民航运输服务工作质量的投诉函(包括报刊上登载的批评),是对民航事业的关心,也是对民航工作的监督和促进。因此,处理好投诉和批评信函的工作,对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民航的声誉具有重要意义。现对处理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作如下规定:
1.民航局收到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首先将信函件数、责任单位进行登记。然后转给有关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办理。民航局定期发内部通报,或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的情况。
2.各管理局、航空公司、省(区)局或机场当局要有专人负责处理旅客、货主的投诉函件。接到或上级批转的旅客、货主投诉和批评信函后,管理局、公司或机场的有关领导应亲自批处并组织督促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自收函之日起七日内将处理结果报民航局和答复投诉人。对于在限期内难以作出处理结果的问题,应先将调查处理的进程和情况报民航局并通知投诉人。
3.属于重大问题,或投诉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管理局,公司或机场领导要亲自组织进行查处。
4.如果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属实,除按规定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外,所发生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由责任管理局、公司或机场应凭票据给予支付。
5.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当局如对投诉和批评信函不及时认真负责地处理,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除按规定赔偿投诉人直接经济损失外,民航局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6.管理局、航空公司或机场当局每年七月五日和十二月五日前将旅客和货主直接投诉的信函、当地报刊批文章的总数和分类处理情况报民航局运输服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