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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7:31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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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138号




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进口审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委托你中心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审批废物利用单位的进口申请。

二、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进口废物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完善进口废物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专管专用;要实行政务公开。

四、每月定期将进口废物的审批情况报总局备案;要对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数据按季度上报总局。

适时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我局依法处理。请你中心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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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建设部


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

房地产事业单位将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将同时废止。为实现新旧会计制度的平稳过渡,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建设部制定了《房地产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有关调帐问题的处理规定》,已经财政
部审定,所有房地产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一、调帐原则
房地产事业单位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对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产单位会计制度》核算的业务事项不再调整。
房地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对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额进行调整,调整事项应作为1998年7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月初数)记入1998年7月份有关帐内。
二、帐目调整
1.“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
新制度对“固定资产”和“经租房产”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2.“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合并为“对外投资”科目。调帐时,应将“向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余额合并转入“对外投资”科目。
3.“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并为“专款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款支出”科目。
4.“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合并为“事业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经营管理支出”和“供暖作业支出”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支出”科目。
5.“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合并为“成本费用”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屋建设支出”、“多种经营支出”和“辅助生产”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成本费用”科目。
6.“上交上级支出”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上交上级支出”科目改为“上缴上级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上交上级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
7.“拨出经费”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拨出经费”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减少,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拨出经费”科目余额中以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转入“对附属单位补助”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拨出经费”科目中。
8.“修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修建工程”科目,经租房产修建支出改在“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经营支出”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修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经租房产的修建支出转入“房产专项基金”和“事业支出”科目;将属于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转入“经营支出”科目。
9.“管理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改在“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费用”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
10.“待摊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摊费用”科目,已经发生的这类费用直接在有关支出类科目核算,不再采用待摊的做法。调帐时,应将“待摊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11.“材料采购”科目
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采购”科目,购入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法直接通过“材料”科目核算。根据原制度的规定,该科目余额为货款已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因此,调帐时,应将“材料采购”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12.“采购保管费”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采购保管费”科目,发生的这类费用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计入材料成本。调帐时,应将“采购保管费”科目余额转入“材料”科目。
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并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没有设置“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调帐时,应先将“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分别转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将各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材料”科目。
14.“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建筑产品”科目和“工业产品”科目合并为“产成品”科目。调帐时,应将“建筑产品”和“工业产品”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产成品”科目。
15.“现金”、“银行存款”和“专项存款”科目
新制度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的设置和核算内容不变,可沿用旧帐。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存款”科目,专项存款改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银行存款”科目。
16.“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应收租金”、“租金调整损失”和“基数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各该科目的余额转入单位设置的辅助登记簿。
17.“预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预付工程款”科目改为“预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预付工程款外,预付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预付帐款”科目。
18.“应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应收工程款”科目改为“应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收工程款外,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收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收帐款”科目。
19.“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减少,预付货款及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不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的预付货款转入“预付帐款”科目;将对外销售产品、材料等应收取的款项转入“应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收款”科目。
20.“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弥补超支及亏损”科目,超支及亏损不再从“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转出。调帐时,该科目各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弥补的超支及亏损,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待弥补房地产超支”、“待弥补供暖超支”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单位以后年度事业结余弥补的超支,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余额中应由以后年度经营结余弥补的亏损,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21.“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对各种盘亏和报废毁损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亏毁损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2.“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将临时设施工程支出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临时设施费”科目等。
新制度保留了“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不再提取经营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临时设施费和劳动保险基金”将原规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为提取修购基金。调帐时,应将该科目余额中“经营发展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将“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科目;将“劳动保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和“临时设施费”明细科目余额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后不再提取。
23.“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合并为“结余分配”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分配”、“供暖收支结余分配”和“盈余分配”科目余额合并转入“结余分配”科目。
24.“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折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固定资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
25.“经租房产基金”和“经租房产折旧”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经租房产基金”科目,但没有设置“经租房产折旧”科目,对经租房产不再计提折旧。调帐时,应将“经租房产折旧”科目余额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经租房产基金”科目可沿用旧帐。
26.“流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流动基金”科目,流动基金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流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7.“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资产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动资产改在“事业基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投入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投入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28.“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合并为“拨入专款”科目。调帐时,应将“城市维护费拨款”和“危房改造资金”科目余额合并转入“拨入专款”科目。
29.“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并为“事业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租金收入”、“供暖作业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收入”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原属于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内容的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改在“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改在“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余额中房屋交换手续费等预算外资金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将委托经租管理费、广告地位占用费等经营性收入转入“经营收入”科目;将固定资产出租等其他收入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30.“所属上交收入”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所属上交收入”科目改为“附属单位缴款”科目。调帐时,应将“所属上交收入”科目余额转入“附属单位缴款”科目。
31.“拨入经费”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拨入经费”科目分解为“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调帐时,应将“拨入经费”科目余额中属于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属于非财政补助资金的部分,转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2.“银行借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银行借款”科目改为“借入款项”科目。调帐时,应将“银行借款”科目余额转入“借入款项”科目。
33.“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合并为“预收帐款”科目,核算内容也有所扩大,除以上三项预收款外,预收货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预收租金”、“预收建房款”和“预收工程款”科目余额合并转入“预收帐款”科目。
34.“应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应付工程款”科目改为“应付帐款”科目,核算内容有所扩大,除应付工程款外,应付供应单位的货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应付工程款”科目余额转入“应付帐款”科目。
35.“租赁保证金”、“其他应付款”和“应付工资”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应付货款、预收货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赁保证金、应付工资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没有设置“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调帐时,应将“租赁保证金”和“应付工资”科目余额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应付货款转入“应付帐款”科目;将预收货款转入“预收帐款”科目;其他余额保留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36.“预提费用”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不再采用预提费用的做法。调帐时,应将“预提费用”科目余额转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
37.“应交税金”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扩大,增加了代征契税等。该科目可沿用旧帐。
38.“专项应交款”科目
新制度也设置了“专项应交款”科目,核算内容较原制度有所变化,只核算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上缴财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税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缴财政的收入分别在“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税等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调帐时,应将“专项应交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缴预算款的部分,转入“应缴预算款”科目;属于应缴财政专户款的部分,转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代征的契税等转入“应交税金”科目。
在《房地产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发布前,单位如有将根据房改政策出售经租房产收入中按规定应交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调帐时,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专项应交款”科目。
39.“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没有设置“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盘盈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调帐。调帐时,该科目余额中属于盘盈的固定资产部分转入“固定基金”科目,盘盈的经租房产部分转入“经租房产基金”科目,盘盈的流动资产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科目。
40.“房产专项资金”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产专项资金”科目改为“房产专项基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房产专项资金”科目余额转入“房产专项基金”科目。
41.“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入”、“经营支出”和“销售税金”三个科目。“工程结算”和“销售”科目期末无余额,可直接取消。
42.“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改为“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调帐时,应将“托管房租金结算”科目余额转入“应付托管房租金”科目。
43.“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合并为“事业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房地产收支结余”和“供暖收支结余”科目余额合并转入“事业结余”科目。
44.“盈余”科目
新制度将原制度“盈余”科目改为“经营结余”科目。调帐时,应将“盈余”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
三、会计报表
单位1998年7月份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金平衡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参照上述调帐有关规定处理。1998年7月份以后的“资产负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由于收入、支出等科目已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1998年7月份及以后的“收入支出表”应按新制度的规定编制。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推进企业改革,进一步搞活企业,针对最近开展增强企业活力大检查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完善和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有效形式。尚未承包的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协调工作,尽快实行承包。已承包的企业,要坚决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使承包逐步规范化。
在实行承包中,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对下列四类企业,即:不愿承包的企业;虽已承包,但由于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去年完不成承包任务,今年也无起色的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的企业;承包期满的企业。要采取公开招标的办法,择优确定承包经营者。
已实行承包的工商企业,可在分厂、车间、工段、分店、门市部,以及新产品试制,技改项目、设备维修等单项工作中,推行招标承包的办法,把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
鼓励企业之间相互承包,经营好的企业承包微利、亏损的企业。鼓励科研单位承包企业。试行企业产权转让,鼓励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兼并劣势企业,优化企业结构。对一些长期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可以拍卖。允许外商进来承包、购买小型国营企业。
各区、县、局(总公司)都要选择一些企业进行试点。
企业承包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相一致,定至一九九0年。已定一年期满的,可再续订承包合同至一九九0年。个别企业生产经营不稳定的,承包期可短些。
签订承包经营经营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企业完成承包合同好的,对承包经营者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一至三倍的奖励,要坚决兑现。经营者要理直气壮地拿。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大家正确对待这个问题。奖励的具体规定要纳入承包合同,与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奖励一致起来。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企业如何经营,如何发展,企业对财产如何转移,包括相互投资、相互持股、相互转让,相互组合等,都应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有权自行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者为社会提供服务,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自行安排生产的产品,归企业处置。
国家统一分配给企业的计划物资,企业有权直接和供货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定点直达供应,直接结算。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以各种理由截留计划内的供应物资指标。对少数拆零、转供、代储、代运等必须经过供销公司的物资,要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没有规定的,收费也要合理。物价部
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计划处的物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供货单位。
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
三、扩大企业资金使用权
企业留利核定“五金”后,要按照规定合理使用。从非生产性(奖励、福利基金)调作生产性(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可自行调整。若需把生产基金调作非生产基金,要经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商业企业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可并入生产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主要靠企业从生产发展基金、后备金中解决。对于生产质量好、成本低、产品适销对路和能够出口创汇的企业,只要资金使用合理,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优先支持。
商业企业的装修费开支报批数,在不影响承包基数的前提下,企业自行分期分摊,分摊期在承包期内的不用审批。超过承包期的要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小型企业可在装修储备金中开支。
企业免交的调节税、折旧费、厂长(经理)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任何部门都不准截留,已经截留了的,必须坚决纠正。个别企业主管部门,确实需要在行业内集中一些资金统筹使用的,也要有偿使用,并报市主管委审批。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赞助、捐献财物。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部门的摊派。企业主管部门要支持企业抵制摊派。不准对抵制摊派的企业进行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审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被
摊派单位可向审计部门举报。
四、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企业有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不能加以干预。
鼓励生产企业之间联合。鼓励生产企业与科研单位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逐步形成一批科研、技术、资金、设备等力量强大的竞争性的企业集团或企业联合体。同时也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特别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加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发展横向联合,在承认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可以不受原规定“三不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财政体制不变)原则的限制,可以根据商品经济发展要求,建立企业集团或企业群体。
企业集团不定政治级别。
五、扩大企业外经贸自主权
为了适应“两头在外”,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要求,凡是具备经营进出口业务条件的企业,市外经贸委要抓紧审批,给予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需承担国家创汇的任务。
经批准的市属外贸企业(包括专业公司、工农贸公司、自营进出口公司),具备条件的,可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广州分局申请开设外汇分成帐户。
要坚决执行现行的中央和省、市鼓励扩大出口的各项奖励政策,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截留、挪用企业的外汇留成。企业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提取外汇分成使用外汇分成。
六、进一步落实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劳动人事权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其职能,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主决定,上经主管部门不能硬性规定企业对口设置机构。对企业上等级和其他专项工作(如评选优质产品等等)的考核,主要看是否有人负责抓和效果如何,不能以是否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为标准。
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在市区范围内招工,不受区域、时间的限制。在不涉及户口迁移的条件下,也可以到市属县和省内各县及外省招收临时工,但应与市带县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市属县和贫困地区。手续也要简化,应招者持有乡镇劳动部门开具的证明即可。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实行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基数,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基数的办法,生产需要增加劳动力,由企业自行决定,报市劳动局备案。
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市内工人的调动,并由企业办理商调手续。有权自行聘请企业急需、有特殊专长,不涉及迁移户口和粮食关系的人员到厂工作并确定其经济报酬。
落实厂长(经理)的人事任免权。实行各种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其行政副职,除特大型企业外,均由企业经营者聘任,并向主管部门备案。
七、进一步落实企业分配自主权
逐步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与行政机关工资制度脱钩。企业全面推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实行工资总额(含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经批准,可免征工资调节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达到标准的,征收个人收入调
节税。实行标准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税前浮动的工资部份,不征奖金税。税后由奖励基金发放的奖金,按面上企业的规定征收奖金税。
下放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审批权。挂钩方案由市主管局(总公司)和市主管委审批。要合理核定工资总额的基数和挂钩比例。在审批挂钩比例时要注意掌握:工资总额增长的速度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不能高于利税增长速度。主管局(总公司)或市主管委审
批方案时,要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如有意见不一致时,由市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生产正常,各项经济指标特别是挂钩效益指标能稳定增长的企业,挂钩期限可以定为二至三年;各项经济指标变动较大,生产不够正常的企业,一般先试行一年。
企业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地区类别等制度的前提下,有权选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金分配办法。
对地处远郊的企业,以及部分从事繁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其岗位补贴可适当放宽,所增费用开支,凡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的,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进入成本的,须报市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
八、严格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权利
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企业法》,尊重企业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并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服务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凡是规定应给企业的权限,任何部门不得
截留、上收。今后如有哪一级、哪个部门截留和收回企业自主权,就要追究哪一级、哪个部门领导的责任。要把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认真改进工作作风。对基层的请示、报告,要做到不拖拉,不扯皮,不推搪,及时办理。领导机关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全心全意地为基层服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执行本规定。




198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