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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23:00:30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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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肖扬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法院一年来工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审判机关职能作用,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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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等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3日,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了加强对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服务,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级评定工作,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部署。

附件一: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价格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的价格管理,促进宾馆招待所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机关会议和出差人员提供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
第三条 各宾馆招待要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加强单位内部价格管理,向客人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第二章 作价原则及办法
第四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按照“以收抵支,适当积累”的原则,考虑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适当低于同等类型旅店客房、礼堂、会议室的价格水平制定。根据不同的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等定级,按质论价。
第五条 客房费用开支是计算客房价格的主要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营业 其它营业项目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费用总额 应分摊费用
=-----------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客房使用面积×365天

宾馆招待所营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由可供出租的客房费用加税金和利润,考虑正常出租率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可供出租客房每日 客房
×
客房日出租 每平方米费用支出额 面积 正 常
=------------÷
基本价格 1-营业税率-利润率 出租率

营业税率按国家税法执行;利润率参照社会旅店的可比利润率掌握;正常出租率按百分之八十掌握。
客房日出租基本价格除以客房床位数为每床日基本价格。
第七条 客房出租的实际价格,以客房出租的基本价格为基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作价原则确定。
第八条 宾馆招待所的礼堂、会议室收费标准,考虑正常出租率,比照客房价格确定。
第九条 客房收费以天数计算。按客人住一宿,计收一天房(床)费。十四时前退房(床)的不收当日房(床)费;十四时至十八时退房(床)的收当日房(床)费的百分之五十;十八时以后退房(床)的收全额房(床)费。
礼堂、会议室出租费按每半日一次计收,不足半日的按半日计收。
第十条 宾馆招待所客人食堂的收支,要单独核算。客人伙食价格,只计收主食、副食、调料、燃料、水电费用和百分之五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的附营业务,如商品部、理发室、对外营业的餐馆、汽车运营、汽车停放、大件寄存、洗衣等的作价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由于房屋、设施、设备和服务水平等不同,应划分不同等级,执行不同价格。等级划分按《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不同等级的宾馆招待所的同一类型客房应保持合理差价。等级差价率,以标准间客房确定基本差价率,套间客房的差价率,适当扩大一些,三人间以下客房的差价率适当缩小一些。
第十四条 宾馆招待所提高或降低原等级服务条件、服务水平的,应重新评定等级,并相应提高或降低价格。
第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设备和服务设施,要根据“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客房要保持合理比例,高中低档结合,以中档为主,适应不同客人的需要。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六条 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一级及一级以上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报,由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审核批准。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的客房、礼堂、会议室的出租价格由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报国家物价局备案。
第十七条 经国家物价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准的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允许宾馆招待所根据供求变化情况实行浮动。旺季可在不超过百分之十五的幅度内向上浮动;淡季可向下浮动;对机关的会议用房和因公出差人员的房价,允许折价减收。下浮幅度和折价幅度由宾馆招待所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物价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制定统一限价。
第十九条 宾馆招待所要建立价格台账和明码标价制度。
价格台账的内容应包括:客房、礼堂、会议室的数量、价格、客房定员、房间号、单床占用面积、设备标准和附营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客房、礼堂、会议室出租价格和附营项目的收费标准,均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客房设备和用品丢失、损坏、耗尽不能及时补上的,应相应减收房费。家具、电器等主要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二至五元减收;卫生间用品、床上用品和客房内其它设备缺损,按每日每床五角至一元减收;不能按规定要求供应洗澡水的,按每日每床一至二元减收。
第二十一条 宾馆招待所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所属宾馆招待所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宾馆招待所要加强单位内部的价格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并经常组织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擅自调价、定价的;
(二)不按规定的计价办法计收房、餐费的;
(三)降低服务条件和服务质量,变相涨价的;
(四)降低客人食堂饭菜质量,克扣客人的;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物价局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有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宾馆招待所应接受和服从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外宾的房餐价格,由国家物价局比照涉外饭店的价格核定。
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价格管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二: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推动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以下简称宾馆招待所)。
二、等级划分
根据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三级以下为等级以外宾馆招待所。
三、等级评定权限
特级和一级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国家物价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共同评定。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宾馆招待所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邀请有关主管部门参加进行评定,抄国家物价局备案。
四、等级评定方法
等级评定工作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分期分批进行,成熟一个评定一个。
凡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宾馆招待所方可参加等级评定。正式营业不满一年的宾馆招待所,可预定等级。
参加等级评定的宾馆招待所,须对照本规定所附标准,由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等级评定的申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等级标准,对参评的宾馆招待所按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表(另发)进行全面考核评定。
一个宾馆招待所评定一个等级。同一宾馆招待所由若干不同条件的部门或建筑物组成,将根据标准综合评定;同一宾馆招待所不同地点的分馆(所),分别评定。
经评定合格者,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授予等级证书和标志。等级有效期四年,届时重新评定。
等级评定后,收费标准按评定的等级核定。在等级有效期内,如条件改变,须及时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原等级进行重新确认或更改。
五、监督检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招待所的接待能力、设备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如发现达不到相应的等级标准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限期扭转,仍达不到标准的则降低或取消原等级。
六、中共中央机关各部门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的等级评定工作,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中央国家机关宾馆饭店招待所分等定级标准(试行)

一、特级宾馆招待所
特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配套完好,服务水平一流,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保温、隔热、隔音性能良好,内外装修适用大方,位置适宜,布局合理。
2、前厅及总服务台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沙发、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5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8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光线充足,装修适用。房间满铺地毯,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质量较好的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有宾馆招待所标志的面巾、浴巾、垫脚巾、香皂、卫生纸,地面装修有防滑措施,有良好的照明和排风系统,8小时供热水(重要会议24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和公共浴室,配有相应的卫生洁具。
(4)室温及通风设备:标准客房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有彩色电视机、闭路电视系统。有电话,并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和民族餐厅,布局合理、装饰协调。有空调,通风良好。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的餐具、酒具、用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满贴瓷砖,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足够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礼堂,装修良好适用。会议室地面满铺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礼堂配有座椅、适宜的灯光、窗帘。大、中会议室和礼堂有相应的音响设备。
(2)会议室、礼堂有空调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室内公共区域有降温取暖设备。
(4)室内公共区域设照明应急设施。
(5)搞好庭院绿化。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复印设备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含一级,下同),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20%。
(3)厨房:有特级烹调师、一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4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5%。
(5)营业卫生:有兼职或专职的菜点营养分析人员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完备的服务范围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训练有素,执行规范准确无误,服务热情周到,动作快速敏捷。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的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宾馆招待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
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等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和夜宵,重要会议能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有明显地方风味。

二、一级宾馆招待所
一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部委级工作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好,服务质量高,管理规范化。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所处位置交通方便,总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装饰协调,配有软椅、时钟和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接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24小时有工作人员提供服务。
3、客房
(1)客房数:有100间左右可供出租的客房。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50%。其他档次房间比例适当。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客房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茶几、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其他档次客房条件适当。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浴帘、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小毛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8小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备有信封、信纸、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备有一种报纸。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大、小餐厅,布局基本合理、装饰协调。有降温、通风设备,就餐条件舒适,有成套餐具。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有相应的洗刷和消毒设施。厨房温度适宜,有效果良好的排风设施。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橱柜及优良厨具、用具。
(3)厨房与餐厅之间有隔音、隔热、隔气味设施。
6、会议室
(1)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配套大、中、小会议室、装修适用。地面铺设地毯,有沙发、茶几或会议桌、软椅,配有窗帘、灯具、茶具、烟具等,大会议室有音响设备。

(2)会议室有保暖降温设备,通风良好,所在楼层适当的位置设公用电话和公共卫生间。
(3)会议期间有专职服务员提供接待、供水、清扫等服务。
7、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有停车场或回车线。
(2)高层楼房有与客房数相适应的客用电梯。
(3)备有应急照明设施。
8、综合服务设施
有商品部、理发室等。
9、技术力量
(1)职工均应岗前培训。
(2)客房:有一级以上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5%。
(3)厨房:有一级以上烹调师、二级面点师顶岗操作,三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30%。
(4)餐厅:有一级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20%。
10、服务要求
(1)规范:有一套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热情温雅,执行规范准确无误。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主要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语言亲切和蔼。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1、前厅服务
(1)门厅迎宾:设门厅迎宾员,迎送宾客,做到语言亲切、动作迅速、应变能力强。
(2)行李:提供小件行李和贵重物品存放服务。
12、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3、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三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4、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5、餐饮
(1)餐厅服务:提供早、中、晚餐,会议可提供分餐服务和特殊时间供餐服务,能提供中餐宴会服务。
(2)菜点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的特色。

三、二级宾馆招待所
二级宾馆招待所应具有接待小型会议的能力,设施设备条件比较好,服务质量比较高,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良好,内外装修得当,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一定面积的前厅,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6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带卫生间的客房不少于客房总数的30%。
(2)客房的面积、装修、家具:标准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所有客房配有电视机和电话。标准客房有彩色电视机。电话可通过总机挂通国内长途。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至少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餐厅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餐厅,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开生间分开,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足够的冷藏设备、排风设备、洗刷和消度设施。厨房温度适宜,使用不锈钢或铝合金工作台、台架及良好的厨具、用具。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
(1)高层楼房有客用电梯。
(2)有应急照明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
有会议室,能接待小型会议。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客房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客房服务人员的10%。厨房和餐厅分别有二级以上烹调师、面点师和餐厅服务师,三级以上的烹调师、面点师不少于厨房制作人员的20%。三级以上餐厅服务师不少于餐厅服务人员的10%。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服务人员态度和蔼亲切,执行服务规范准确熟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用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举止文明,站坐端正,精神饱满。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定严格执行。
(5)服务人员与客房比例合适,设施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五天一换。
(2)饮用水:24小时提供开水。
(3)提供叫醒服务。
(4)重点客人做到跟踪服务、开夜床服务。
12、其它有关服务:提供出售商品服务及代售邮票、寄信、代订机票、车票服务。
13、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执行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法,菜点具有地方风味特色。

四、三级宾馆招待所
三级宾馆招待所应设施设备齐全,服务质量比较好,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要求是:
1、建筑物
房屋结构及质量较好,内外装修一般,布局基本合理。
2、前厅
有与宾馆招待所规模相适应的前厅、总服务台。承担问询、预订、结帐工作,厅内有可拨通市内的公用电话。
3、客房
(1)客房:至少有40间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多档次。
(2)客房面积、装修、家具:标准间客房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不包括卫生间面积),装修适用。房间铺有地毯、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两人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有软垫床、沙发或扶手椅、衣橱、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配套家具、用具。普通间客房面积每床不小于3.5平方米,房内至少要有硬床、软椅、写字台、台灯、床头柜、窗帘等家具、用具。
(3)客房卫生设备:有抽水马桶、面盆、淋浴器或带淋浴喷头的浴缸、梳妆镜、晾衣绳,备有统一的面巾、浴巾、香皂、卫生纸,有排风设备,每日早晚定时供热水。没有卫生间的客房应设公用卫生间,提供相应的卫生洁具,配有公共浴室。
(4)室温及通风条件:客房有保暖降温设备,能保持适宜的温度和良好的通风。
(5)视听及通讯设备:标准间配有电视机和电话,部分普通间配黑白电视机和电话。
(6)文字宣传品:所有房间备有馆所简介、价目表、住宿须知、服务指南。有一种报纸。标准间备有信纸、信封。
4、食堂
有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食堂,有保暖降温通风设备,有相应的就餐设备。
5、厨房设备
(1)厨房整洁,墙面瓷砖不低于2米,地面铺设防滑材料。
(2)红案、白案间分开,制作冷荤要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冷荤间,有必要的洗刷、消费设备,有排风设施。
6、公共区域设施设备:停电时有必要的应急设施。
7、综合服务设施:有会客条件,有小卖部和小件行李及贵重物品寄存处。
8、技术力量
有二级服务师,三级以上服务师不少于30%。食堂有相应的烹调师。
9、服务要求
(1)规范:有服务规范和管理规范。
(2)语言:所有服务员讲普通话,并懂得一些地区方言,使用礼貌敬语。
(3)仪表举止:着宾馆招待所统一服装,仪表自然,精神饱满。动作敏捷,态度主动、热情、周到。
(4)安全服务:有安全操作规范,按规范执行。
(5)设备完好,宾客基本满意。
(6)有方便客人投诉的措施。
10、总服务台
(1)接待:热情接待宾客,及时受理客房、餐饮预定。
(2)查询:要礼貌应答,不能敷衍了事。
(3)结帐要求:提供简便、快速、准确的结帐服务。
(4)宣传资料:提供馆所服务项目、宣传品、价目表、市区交通图、飞机、火车时刻表。
11、客房服务
(1)清扫:客房、卫生间每天全面清扫整理一次,随脏随扫。客用品和消耗品补充齐全。床单、被套、枕套一客一换,常住客人七天一换。
12、餐饮
提供早、中、晚餐,菜点质量较好。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典当等房屋他项权利的登记。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共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利人对其依法取得所有权、共有权的房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测绘和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转移、变更、设定他项权利及灭失,均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
房屋权利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房屋权利人的委托书。
第十条 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为正本。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一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遗赠的除外);
(四)抵押;
(五)典当;
(六)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房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继承、遗赠;
(四)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送达登记机关,并且应当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内容、起止时间: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判决已经生效的;
(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决定、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期满时未送达的,房屋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送达房屋权利人(申请人)。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房屋权利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应当提交的证件完备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之日起4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作出准予登记之日起20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
屋权属证书。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登记机关应当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房屋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由房屋权利人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需要换发的,予以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发布补发公告,6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机关应当公示房屋权属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的业务培训,持市级登记机关统一颁发的证件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