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2:16  浏览:9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修正)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5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布根据2005年10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等9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汕头港外导流防沙堤(以下简称防沙堤)的养护和管理,确保防沙堤和汕头深水港的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入防沙堤安全保护区和港区预留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防沙堤安全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系指以防沙堤起点A端沿B、C点至终点D端再向外延伸100米的连线为轴,AB段内外侧垂直轴线各250米,BC、CD段及延长100米段内外侧垂直轴线各100米范围内的水域、陆域及堤体。本办法所称的港区预留区(以下简称预留港区),系指起自城市生活岸线东,沿防沙堤AB段轴线方向3500米,外侧垂直轴线900米,内侧垂直轴线250米(保护区范围除外)的区域。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汕头港监)是保护区和预留港区水域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保护区和预留港区的水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是保护区和预留港区的管理部门。
  市交通、建设、国土、规划、环保、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及保护区和预留港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助汕头港监及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防沙堤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六条 防沙堤的养护和保护区及预留港区的开发建设工作,贯彻“以堤养堤”的原则。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港监、市规划、国土、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编制保护区和预留港区的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内从事下列的行为:
  (一)进入保护区开采砂土;
  (二)在堤体及陆域上钓鱼、采挖海生物,移动堤体石块等构件;
  (三)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
  (四)在保护区范围内锚泊、系缆;
  (五)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立增养殖场所;
  (六)未经批准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
  (七)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捕捞作业;
  (八)倾倒垃圾、污物、污水;
  (九)在堤体及陆域上堆放或倒运物资,停放危险品;
  (十)在堤体及陆域摆摊设点,占地经营;
  (十一)其它危害防沙堤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凡需在预留港区开采砂土的,建设单位应向汕头港监、市国土、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取沙量进行作业,并服从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凡需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属使用堤体及陆域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属使用水域的,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经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管理。
  第十条 车辆、船舶和人员因管养、建设等确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的,应报经汕头港监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权限给予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进行捕捞作业的,应报经汕头港监、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和预留港区水域进行堤体维护和设置有关标志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15日内向汕头港监和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防沙堤的养护建设经费,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收防沙堤养护建设费解决。防沙堤养护建设费的来源包括:
  (一)在预留港区开采砂土的单位,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围填造地,按每亩地一万元的标准征收(由市国土部门代征);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其它征集方式。
  第十四条 使用保护区和预留港区从事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按使用长度分摊防沙堤的建设资金(含利息)和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五条 防沙堤养护建设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防沙堤的管理和养护工作,并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危害防沙堤安全行为的,汕头港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危害行为、赔偿损失,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或由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监、市港口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体艺厅[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由我部组织制订的《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已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标准编号:GB/T19851-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该标准是根据我国中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规律和特点而制定的,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和场地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现就贯彻执行该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10月1日起,全国小学、初中学校体育器材、场地,凡是已列入《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的,原则上按照新标准进行购置、配备和建设。

  二、各地中小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学校运动会等工作所涉及的有关体育器材、场地的内容,应逐步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规定的体育器材、场地标准相一致。

  三、中小学校现有的体育器材、场地仍可继续使用,以避免重复购置和浪费现象。今后在更新体育器材、修建运动场地时,应按照循序渐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和普及工作,支持和督促学校执行《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加强对中小学体育器材配备、场地建设的经费投入,以及对落实标准情况的检查、监督。

  附件: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略)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5〕5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工作方案

  由省政府主办,省台办、省外经贸厅、徐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南京等12个省辖市共同协办的“苏台(徐州)经贸洽谈会”(以下简称“台洽会”),定于2005年6月中旬在徐州举行。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区域共同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新形势下苏台经贸合作的方式和途径,不断提升苏台经贸交流与合作的规模和层次。
  二、活动时间、地点
  主要活动于2005年6月11日-12日举行,主会场设在徐州市人民舞台。
  三、主要内容
  (一)开幕式
  1.时间:6月11日15:00-16:30
  2.地点:徐州市人民舞台
  3.议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主持
  (1)国台办领导致贺词(10分钟)
  (2)徐州市委主要领导致欢迎词(5分钟)
  (3)省政府领导主旨演讲(15分钟)
  (4)省外经贸厅厅长作关于苏北投资贸易合作商机推介(10分钟)
  (5)苏北五市市长作投资环境介绍(25分钟)
  (6)两位台商代表发言(10分钟)
  (7)重点项目签约仪式(15分钟)
  (二)省政府欢迎宴会
  1.时间:6月11日18:00-19:30
  2.地点:徐州开元迎宾馆
  (三)徐州风情文艺晚会
  1.时间:6月11日20:00-21:15
  2.地点:徐州市人民舞台
  (四)苏北五市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
  1.时间:6月12日9:00-11:30
  2.地点:苏北五市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均在徐州市举办
  3.内容:苏北五市分别举行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和签约活动;苏南五市携带合作项目、组织本地台商分别参加挂钩合作市的活动;苏中各市认真准备招商项目,积极开展招商活动。
  (五)台商苏北参观考察活动
  1.参观考察徐州市
  (1)时间:省内台商于6月10日18:00前到徐州市报到,6月11日9:00-11:30参观考察;台湾工业总会参加“台洽会”的代表于6月12日上午参加项目洽谈后参观考察。
  (2)内容:重点考察徐州机械、化工、建材、食品四大支柱产业的骨干企业,以及农副产品资源加工等企业;参观汉墓、汉兵马俑、汉画像石等楚汉文化景点及云龙山自然风光。
  2.参观考察苏北其他城市
  6月12日下午起组织台商分组参观考察苏北各市,重点考察开发区、现有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组织领导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省人民政府
  支持单位:国台办
  承办单位:省台办、省外经贸厅、徐州市人民政府
  协办单位:南京等其他12个省辖市人民政府
  (二)筹备小组
  组 长:张卫国 副省长
  副组长:周光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陈 尧 省台办主任
      张 雷 省外经贸厅厅长
      李福全 徐州市市长
      樊金龙 淮安市市长
      赵 鹏 盐城市市长
      刘永忠 连云港市市长
      张新实 宿迁市市长
      靳道强 南京市副市长
      贡培兴 无锡市副市长
      张力航 常州市副市长
      周伟强 苏州市副市长
      宋 飞 南通市副市长
      王荣平 扬州市副市长
      陈建设 镇江市副市长
      陶幸蓉 泰州市副市长
  (三)筹备小组办公室
  主 任:周光明(兼)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主任:徐一平 省台办副主任
      赵 进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李文顺 徐州市副市长
  五、分工安排
  省政府作为本次活动的主办单位,组织、协调、支持并检查督促承办、协办单位各项工作的落实,统一协调“台洽会”期间的对外宣传、客商邀请及重要来宾的接待等项工作。省台办主要负责台商的邀请和组织衔接,协助苏北各市做好台商参观考察活动的安排;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项目推介、洽谈和签约活动的协调工作;徐州市政府负责做好洽谈会各项活动的保障工作;苏北五市负责各自对台经贸合作项目洽谈会的组织实施,并做好台商在各市参观考察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各承办、协办单位要根据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活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