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41:18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3号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显政


二OO三年六月二十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五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止作业(施工)、停止使用;


(三)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


(四)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


(五)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责令关闭矿井;


(七)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说明情况,经行政复议机关确认后,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当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


第九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煤矿和有关人员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查与决定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后,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或者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字。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况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时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煤矿和有关人员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建议,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在本机关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应申请人请求组织检验、检测、认证所需费用,先由申请人预付。待行政复议结案时,根据行政复议决定,预付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监察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6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构想

宋成元 王方顺


内容提要:为了使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的审理更加简便、快捷,建议设立书面审制度。本文围绕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设想、价值取向三方面进行了探讨。
主题词:刑事审判 简易程序 改革构想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在第二审程序中已出现了有关书面审即不开庭审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合议庭认定的事实与第一审认定的没有变化,证据充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近几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广大刑事法官肩上的审判任务的日益繁重,如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实行更加简便、快捷的制度进行审理这一问题逐渐提了出来。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以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
一、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必要性
1、近年来,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受案数量大大增加,审判任务愈来愈繁重,有必要设立一种快捷的审判程序审理案件,让法官空出时间从事其他工作。比如东营市近两年来说,2002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770件1143人,审结792件1182人,未结案件49件74人。2003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690件1097人,审结678件1058人,未结案件61件113人。据统计,东营市两级法院刑事法官仅有20名左右,他们在审理案件之外,还要完成院里下达的大量的行政性事务。那么如何在非常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提高效率,将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呢?笔者认为在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中设立书面审程序将是一大捷径。
2、“公正与效率”这一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要求在刑事审判简易诉讼程序中设立书面审制度,使刑事诉讼提速。公正与效率既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企盼,是法治时代不同社会阶层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精神境界。在此,尤其要考虑一下效率这一词。效率又称效益,泛指日常工作中消耗的劳动量与劳动效果的比率。效率遵循的一般宗旨是以少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或者以同等资源的耗费取得最佳效果。而司法效率是指通过充分、合理运用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成本获得最大的成果。效率作用于司法程序上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点:一是迅速性,以解决诉讼迟延问题;二是便捷性,以解决诉讼程序繁琐问题;三是经济性,以解决诉讼成本问题。为了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及时、尽早结案,我国刑诉法专门设立了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一人开庭审理。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都规定有简易程序。在美国,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如果被告人作认罪答辩,法官确信这种答辩出于自愿,而且被告人懂得其后果和意义,一般情况下则不再开庭而对被告人迳行课刑。如将上述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将会大大提高审判效率。
二、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设想
1、适用条件。并不是所有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均适合该制度。实行该制度,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如控辩双方提出一点争议之处,即使对案件定性及量刑毫不影响,也不能适用该制度。二是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且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该制度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可以实行该制度,但必须征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同意。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认为该案符合条件,必须征询控辩双方的同意后才能适用该制度。三是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认为合理的。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适用该制度。五是自诉案件不适用该制度。
2、审理期限。实行该制度,应规定较短的审理期限,才能充分体现审判效率。规定审理期限为5日。
3、审理模式。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如案件符合刑诉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办案法官可以在立案当天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展示所有涉案证据,并征询他(她)是否同意实行该制度的意见,如对案件所有事实和证据无任何异议,并同意实行该制度,且对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办案法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即对其宣判。如条件允许,可当即送达判决书。如条件不允许,可在次日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
4、取消该类案件被告人上诉权和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因为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无任何争议,且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无异议,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人民检察院或被告人没有抗诉或上诉的可能和必要。如有特殊情况,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以从审判监督程序这一角度对该类案件进行救济。
5、实行该制度,对其他未具体规定的程序与一般简易程序相同。
三、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的价值取向
1、设置刑事审判简易程序书面审制度,相对于开庭审理制度来说,具有如下优越性:一是审理期限大大缩短。由一般简易程序的20日缩短到5日,为法官办案节省了大量的时间。二是审判效率大大提高。因为实行该制度,不需要开庭审理,如控辩双方同意,在送达起诉书时当即可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审判效率得到惊人的提高。三是司法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节省。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经过开庭审理,就会出现开庭前书记员要张贴开庭公告,如被告人在押的,书记员要填写派警单,法警要去提押被告人,开完庭后法警要将被告人送回等等许多琐碎的事情。实行该制度,对法院来说,简化了办案程序,使审判人员不被繁琐的程序所累,利用相当短的时间就能审结一件案件,抽出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审理好案件,也达到了节约人民法院人力、物力、财力的目的。2、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因该制度程序较简单,这样可促使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严刹“拖拉办案风”,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适用书面审制度审理刑事案件,对社会来说,因刑事被告人能在较短时间内得到依法处理,当事人间的纷争能在比较短的期限之内得到圆满解决,会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长沙市园区工业考核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兴工强市”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园区工业建设与发展,加快我市工业发展,为实施“十一五”工业发展规

划奠定基础,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的考核
(一)考核范围
在长沙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
(二)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1、定量考核:基本分为90分
考核指标:
(1)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基本分15分
(2)工业利税总额:基本分10分
(3)工业实交税收:基本分10分
(4)工业到位外资:基本分25分
(5)工业到位市外境内资金:基本分15分
(6)工业固定资产投入:基本分15分
(7)引进工业大项目数及世界500强企业
(8)经济密度指标: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平方公里
计分办法:
(1)-(6)各考核指标得分为目标完成百分
比乘以基本分,但该项得分不得超过基本分的1.5倍。

  指标(7)计分方法为:


引进外资(到位)项目
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到位)项目



国家级



工业园区:
超1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1亿元项目1个
加1分

超2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4分
超2亿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7分
超5亿元项目1个
加5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0亿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0分





省级



工业园区: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5000万元项目1个
加1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4分
超1亿元项目1个
加2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6分
超2亿元项目1个
加3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8分
超5亿元项目1个
加5分

超3000万美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0亿元项目1个
加10分

超1亿美元项目1个
加20分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一家均加5分。


指标(8)计分方法为:


工业企业销售收入/平方公里(按开发土地面积计算)

国家级工业园区:
达到15亿-25亿元
加5分

达到25亿元以上
加10分

省级工业园区:
达到10亿元-20亿元
加5分

达到20亿元以上
加10分



 定量考核得分为各定量考核指标得分之和。


  2、定性考核:基本分为10分
(1)园区建设及发展要有总体规划;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及管理机制;有高效、健全的服务体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等(基本分5分)。
(2)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表格及资料;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对相关的调研提供必要的协助等(基本分5分)。
(三)考核程序
每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园区工业考核目标,由市经委具体组织考核评比,市工业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定期通报各园区目标完成进度情况,考核数据以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奖惩办法
1、奖励。按国家级与省级两个级别分开进行考核,按考核得分进行排序,国家级园区取1名,其他园区取前3名进行奖励。
2、处罚。在考核过程中,园区必须实事求是地报送各项考核数据,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制度
为了进一步引导市级以下工业小区协调健康发展,培育一批与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衔接配套的市级以下工业小区,市政府决定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制度。
重点工业小区是各区、县(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总量、税收收入,有较大的发展余地,有一批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工业小区。对于无发展余地,无经济规模,无基础设施的工业小区不纳入市级重点工业小区考核范围。各区、县(市)可择优推荐一批工业小区,经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后,确认为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纳入考核统计范围。其考核办法比照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考核办法执行。
通过对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的考核,促进我市工业小区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市政府将根据市级重点工业小区发展情况,在政策、工业发展基金、协调工业小区重大问题上给予重点支持,对于符合申报省级以上园区条件的市级重点工业小区优先上报,同时在年终对各项指标完成较好的市级重点工业小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