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19:14  浏览:98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2002-06-28

教考试厅〔2002〕1号


  现将《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按照会议要求安排好下一阶段工作。

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

  2002年5月24日至25日,第五届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关于继续发展自学考试事业的指示精神,研究和分析自考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确定下一阶段的工作重点,讨论全国考委专业委员会的调整方案和章程。

  全国考委委员出席了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分管厅长(主任)、自考办主任,全国考委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了会议。教育部部长、全国考委主任陈至立到会并做重要讲话,全国考委副主任王明达做工作报告和会议总结。



  陈至立部长在总结五届考委一次会议以来的自考工作时指出:在高等学校连续3年扩招的情况下,自学考试的总报考人数规模基本保持稳定;本科专业报考大幅度增加;考生原有的文化程度逐年提高;专业调整和教学媒体建设取得进展;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稳步实施,面向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培养农村小学在职教师"自考烛光工程"进展顺利;社会助学、考务管理、自考宣传及研究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对于当前自考面临的新形势,特别是随着高校连续扩招,网络教育等其他开放教育形式的兴起,部分主考学校对自学考试积极性不高,部分同志对于自考前景表示担心,陈至立部长明确指出,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坚持继续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她说,中央提出了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方针,近几年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很快,形式也更加多样化。自考作为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一部分,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人民群众要求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不断增加,都进入大学学习是不现实的,一部分人还是要通过自学考试形式。自学考试开放、灵活,为每个希望学习的人提供机会,具有宽进严出的特点。这个特点是其他一些高等教育形式所没有的,也符合发展中国家办大教育的需要,所以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非常广阔。对于自考这样一项非常有生命力的事业,我们要充满信心。自学考试工作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对新形势下自考的地位、作用和自考教育制度的定位有正确的认识。自学考试制度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已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日渐形成的终身学习社会中,还将继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陈至立部长指出,自学考试要深化改革,不断增强社会适应性。她提出了四点要求。第一,要继续推进自考面向农村工作的开展,积极主动地为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第二,要有新思路来开拓助学辅导的新渠道,用现代的信息技术来提高助学的针对性和效益;第三,要积极推进部门合作开考,并且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的证书考试;第四,要进一步充分发挥普通高校的作用,发挥他们在自学考试事业中的作用。普通高校要把参与自考工作作为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任务,要从大局看待这个问题,切实承担起主考学校工作的职责,为建立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陈至立部长要求,自考工作要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确保自考质量。第一,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科学地把握质量标准。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没有了质量和信誉,自学考试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第二,要建立多样化的自学考试社会化的服务体系。自学考试不能仅仅重视考试,还应该重视学习过程。要重视对考生学习的指导,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资源,逐步形成社会化的助学教育网络。要积极开发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教育、广播电视卫星教育等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考生提供多样化的助学形式。第三,要加强自学考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地研究自考工作。在机构调整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机构设置。但无论怎么设,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自考机构也要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把自考工作作为一项伟大的事业去做,要认真研究、探索,讲奉献,讲敬业。陈至立部长还强调指出,各级自考部门要完善考务管理和检查监督机制,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打破封闭办考的观念,树立为社会为考生主动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情况报告》。报告结合统计数据首先分析了近两年来自学考试呈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全国报考人数基本保持稳定,总数略有下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发展不平衡;

  二是报考本科的考生有所增加,专科则减少;

  三是报考人员学历层次有较大幅度提高;

  四是毕业生人数增加。

  王明达副主任在报告中总结了五届一次会议以来的主要工作:

  1.完善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自学考试质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已经拟订出修改稿,全国考办还在助学工作、委托开考工作方面下发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加强专业教学工作建设,推进助学工作发展。专业调整后,全国考办编制了一批教材和学习包,初步建立了教材主渠道供应工作,并对全国的各类助学单位开展了登记注册和评估指导工作。

  3.农村自学考试工作稳步开展。先后批准了浙江、江苏省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方案,两省农村自考工作已经取得显著成效,建立起了一批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农村考生增长很快。

  4.改进命题和考务工作,确保考试质量。从2001年起,全国公共课考试次数增加为每年四次,改进了命题工作,统考题库建设开始起步。加强对监考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大力推进考务管理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

  5.发挥自考优势,加强与国内外的合作。中英开考的两个专业范围已经在14个省市开考;与联想集团合作开考的电子商务专业进展顺利;承担了清华大学远程教育试点的考试组织工作;与中华慈善总会合作,实施自考烛光工程,共同酬资1000万元为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小学教师免费提供自考专业学习。

  对于今后如何贯彻落实教育部党组和陈至立部长提出的自考工作指导思想和原则,王明达副主任强调要切实加强内部建设,进一步推进自考各方面工作。重点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加强专业建设。自学考试开考的专业,主要是满足提高职业能力的应用型专业,培养应用文科和应用技术人才。

  二、加强教材建设和助学工作。对于很多人反映的有些教材内容过时问题,考办要组织专业委员会和主考学校对一些重点教材实行年审制,同时对相关课程的命题和题库进行审查,发现过时的内容必须及时改正。要建立责任制,变化较快的重点教材必须有专人负责。教材供应发行中的问题,关键靠各级考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观念来解决。要组织力量编写制作廉价实用的自学辅导的文字和音像教材。

  三、改进命题和考务管理工作。统一命题的门数要适度控制,以更好地体现地方的特点,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建立题库的课程不要太多,建库的标准和要求只能逐渐达到。严格考务管理是自考管理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建立规范化的考务管理制度,严格培训涉考人员。全国考办将制定《自学考试工作评估细则》,对地方自考工作进行检查评估,以加强宏观管理。



  会议结合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在大会上的报告,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全国考委下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了深入、认真的讨论。

  会议认为,面对当前出现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多样化趋势,从事自考工作的同志要继续坚定信心,坚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方针不动摇。自学考试的开放性特点能够很好地适应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自考将来的主要发展方向应该是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确定自己的位置。自学考试的专业,主体是满足人民群众提高职业能力的需要。其培养目标大体上同相应的普通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开设的相同专业一致。

  会议指出,当前自学考试的发展空间主要在三个方面。第一,本科专业有强烈的需求,自考可以加快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第二,农村自考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要制定扶持政策,加快工作进度。面向农村,不仅仅是面对农业,也包括乡镇企业需要,以及小城镇化、人口转移的需要。第三是非学历的证书考试。

  会议强调指出,自学考试一定要把保证质量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自学考试能够发展,一直受到社会的欢迎,就是因为自考的社会信誉比较好。我们不能采取降低标准和难度来吸引生源,要珍惜自学考试多年来形成的这个品牌。自考也要加大宣传,让社会上更多人来了解它。

  会议最后指出,为了落实以上的原则和要求,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工作。第一,对自学考试的地位应该从法制建设上、从教育部的文件上把它规范化,加以明确。要尽快修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要充分发挥主考学校和专业委员会的作用,鼓励主考学校在专业课程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其主考专业的整体教育质量上,发挥其评估作用。第三,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国考办和地方考办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统放适当,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必须做一些试点,因为当前还没有一个规范化的要求,各地差别太大,要先试点探索经验后再推行。

  陈至立部长的讲话和王明达副主任的工作报告,在与会代表中引起了的强烈反响和热烈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本次会议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自考工作指明了改革和前进的方向,确定了工作的重点。特别是陈至立部长对自学考试地位和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使自考工作者很受鼓舞,坚定了信心。全国考办要求,各地考办的同志回去后要认真传达会议精神,组织本地区自考系统的同志认真学习,统一认识。同时,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按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当中,真抓实干,创造性地开展自考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六大的召开。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发布《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


关于发布《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已经公开征询意见修改完善,并经我局2012年第二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化建设,依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有专用标志并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收费用的营运客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港口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负责出租汽车客运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相关区(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范从事出租汽车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服务标准)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应当按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进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可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市、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完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管理。

  第二章 营运车辆、车载服务设施

  第六条(车辆技术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应当符合《出租汽车小客车营运技术条件(DB31/T530-2011)》、《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及国家和本市的其他有关标准。

  第七条(车辆服务设施)

  出租汽车车辆设备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投入营运或者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是新车,并符合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要求,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环保要求。从首次上牌投入营运日计起,使用年限不超过五年。

  (二)从事全市性经营的出租汽车,三厢四门型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乘坐室前后靠背前基点距不低于900毫米,行李厢容积不小于400升;两厢五门型车辆轴距不低于2515毫米,车辆高度不低于1650毫米,乘坐室前后靠背中间基点点距不低于900毫米,汽、柴油车的行李部位容积不小于500升。

  从事区域性经营的出租汽车车辆要符合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出租汽车车辆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传动系、行驶系、车身及照明等技术要求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规定。车内、外蒙皮平整完好、装饰条、件光亮无损。车辆密封良好,车窗玻璃完好、无损。车门开关应灵活可靠。滤光玻璃(膜)的透光度不得低于50%,行李厢开启装置可由驾驶员操纵。

  (四)出租汽车车辆应配备完好、有效的冷、暖空调设施。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和12月1日至次年3月1日期间,以及除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28摄氏度或者低于12摄氏度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夏冬两季前,应当对车辆的空调装置进行维护和工作性能技术检测。营运时,车辆空调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出租汽车车辆的专用车身颜色为镶拼色。车身下半部颜色统一为钻石银灰色,上半部颜色由市运输管理处统一安排。

  (六)出租汽车车辆前排座位前应配置符合要求的安全气囊袋;配备合格的消防器材。车内座椅、头枕、搁手、保险带等应完整、牢固、有效。

  (七)车辆客运服务标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防劫车设施。

  2、安装统一规范的有固定支架的顶灯。

  3、在出租汽车车辆仪表板右上方的指定位置安装符合规定的“空车”标志灯。

  4、在车辆仪表板的指定位置安装经市交通港口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计价器及服务卡插座。

  5、后视镜的反面处应当放置出租汽车中、高星级驾驶员的星级标志牌。

  6、安装符合卫生标准的塑制内饰顶板和前座位后背下半部塑制护套。

  7、使用白色布质座套,或车辆原装环保材质座套,环保材质座套坏损或使用满二年后应更换为白色布质座套。

  8、配置易清洗的踏脚垫。

  (八)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车载智能系统,车载智能系统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车载智能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

  (九)出租汽车车辆张贴相关服务标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乘客须知》应当张贴在防劫车设施后方居中位置,《乘客须知》上应当标明车辆牌照号码和服务监督电话;

  2、运价标贴应当平行张贴在车厢后两侧三角窗底部居中位置,无后三角窗的车型,应当平行张贴在车厢后窗两侧挡风玻璃上部居中位置;

  3、出租汽车两扇前门外侧应张贴企业电调号码;

  4、出租汽车前后四扇车门内侧可以张贴面积不大于45cm×60cm的提示性标贴,标贴内容应当是提示乘客识别车辆或者提示乘客不要遗失随身携带的物品;

  5、在防劫车设施后方右侧应当张贴禁烟标志。

  (十)在出租汽车车辆上发布的广告应当整洁美观,不得影响车辆的服务设施和服务功能。广告设置和发布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出租汽车车厢内可设置和发布广告的位置为:

  1、后车窗底部可以设置宽度不超过15厘米的条幅广告;

  2、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可以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

  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广告除车载信息视频外,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设置和发布广告。

  设置和发布的广告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后车窗底部的条幅广告应当使用单向透视材料;

  2、右前座位头枕后背部位车载信息视频应当设置可由乘客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的开关;

  3、车载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车载信息视频设施的材质及设置应当确保安全,造成乘客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出租汽车车辆退出营运时,应清除专用车身颜色、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十二)使用替代燃料或者纯电动、电驱动、混合动力为动力源的出租汽车车辆,还应当符合专项技术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无障碍出租汽车)

  无障碍出租汽车除应当符合《上海市出租汽车小客车车辆规定》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装车载智能系统,并纳入电话调度网络;

  (二)车辆副驾驶员位置安装方便特殊乘客乘坐的专用座椅,行李厢安装轮椅、拐杖固定装置以及厢门搭扣等安全装置,并确保设备完好;

  (三)安装手动或自动无障碍乘车设施的,车内应设有安全保险带及残疾车固定装置;

  (四)无障碍出租汽车车身颜色应当与本企业的出租汽车颜色相一致。车身应当张贴无障碍专用标志。

  第九条(计价器)

  出租汽车使用的计价器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计价器相关技术规范,配备速度计价独立传感器接口,预留三束以上(含三束)电路接线口。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具备质量技监部门核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进口检定合格证书;

  (二)主机应当具有铅封耳(孔)和制造单位加制的铅封,并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制钳印,传感器、连接系统应当加以密封;

  (三)空车灯应与主机联动,当每次业务结束竖起空车灯时,发票打印装置应当能够自动打印符合要求的车费发票;

  (四)智能卡读写器应当能够识别驾驶员营运管理卡、上海公共交通卡。

  经营者负责本单位计价器的计量管理工作,并按下列规定加强对计价器的使用管理:

  (一)按期接受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整车检定,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制钳印和强检合格标志,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应当到获得计价器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修理计价器;

  (三)由于计价器修理、轮胎规格变换或者车辆维修等原因,拆动计价器钳印造成脉冲信号改变等影响计量准确度的,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不影响计量准确度的,可由修理部门先行钳印,并在5个工作日内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确认;

  (四)保持计价器完好,不得损坏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价器各部位设置的钳印和强检合格标志;

  (五)使用年限达5年的计价器应当更新。经营者应当对计价器的报废实施统一管理;

  (六)每月对计价器的显示时间与标准时间进行一次校对,不得利用计价器语音提示功能播放广告。

  第十条(车辆管理)

  经营者应当加强营运车辆管理,建立健全营运车辆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检查、保养、维修管理体系,建立车辆档案,确保营运车辆始终处于性能良好状态;

  (二)建立健全车辆车容车貌清洁维护制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二级清洗;定期进行车厢消毒;确保营运车辆车厢内部、车身外表无积灰、无积垢、无积水,处于整洁状态。

  第三章 营运服务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员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经过职业培训,熟知国家和上海有关道路交通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和道德要求,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从业期间,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考核。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持证上岗,营运中做到下列要求:

  (一)提供规范服务

  1、乘客上车后,驾驶员使用礼貌用语,问清到达地点,选择合理行车路线,提醒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系好安全带,起步后翻落空车标示灯,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2、因车辆维修,人员用餐、交接班等原因不能载客的,应使用“停运”标志;未摆放“停运”标志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载;接受电调业务时,按规定使用“电调”标志,不应使用“停运”标志牌;

  3、行车中应做到平稳、安全,遇复杂路面应提醒乘客坐稳;

  4、营运中,因供车方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或遇管理部门检查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5、营运中,乘客改变目的地或需要改变行驶路线时,应重新选择并告知乘客合理路线,征得乘客同意后改道行驶;

  6、到达目的地,车辆靠路边停稳后按暂停计费键;询问付款方式,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唱收唱支,打印发票。发票应完整无损,字迹清晰,内容真实;

  如遇高速路、过桥、过隧道加收费用,或有其他合理的附加费用时,应向乘客说明,并协助乘客交付附加费,核对有关票据;

  7、业务结束时,提醒乘客带好随身物品、开车门时注意安全,使用“谢谢,再见”等服务用语;

  8、遇车辆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应解释原因,帮助乘客转乘其他车辆;并免收起步费;

  9、不得有拒载、绕路、甩客、倒客、多收费等违纪行为;

  10、不向乘客索要有价证券、小费或物品;

  11、不向乘客兜售商品,或强行推荐以收取佣金为条件的其他服务项目;

  12、应妥善保管乘客遗留物品,并及时告知企业,主动归还失主或者上缴相关单位。

  13、出市境或深夜郊外业务,当班驾驶员需登记被承运人正式身份证,或采取其他方式报告登记。

  (二)提供文明服务

  1、按要求统一着装上岗;

  2、不讲服务忌语;不在车内吸烟、饮食;不向车外抛物、吐痰;

  3、在营业站内候客时,应遵守营运秩序,服从调派、按序上客;

  4、按乘客的意愿使用空调、视频音响设施;

  5、使用普通话;根据服务对象可以使用上海话。

  6、保持车厢整洁卫生,应阻止乘客携带宠物上车或在车厢内吸烟;

  7、协助乘客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到达目的地后,协助取出行李;

  8、不主动介入乘客之间交谈。

  (三)提供安全服务

  1、不酒后驾车;行车途中不打手机,遇有紧急情况需接听手机时,应先征得乘客同意,安全停靠并按下暂停键后接听电话;

  2、应拒绝乘客提出的有碍安全行车的要求,但需向乘客解释理由;

  3、不得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阻止乘客携带危险物品上车;

  4、乘客上下车时,车辆应沿人行道平行停靠,并在车辆右侧上下车;在交通法规禁止上下客的地方,应拒绝乘客上下车;

  5、车辆一旦发生意外,立即停车,优先帮助乘客离车至安全区域。

  (四)电调服务规范

  1、接受调度任务后,应准时到达乘客候车地点,超出预约时间乘客未出现时,应与电调服务人员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离去;

  2、不能及时前往预约地点时,应提前联系电调服务人员重新安排车辆;若已接近预约时间,电调服务人员应致电乘客表达歉意并说明情况,请求其等待或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营业站调度员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营业站调度员日常服务中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佩带行业服务标志、衣着整洁、文明礼貌;在岗时不吸烟;

  (二)掌握基本日常英语对话;

  (三)营业站有车时,按先进先出原则,依次秉公派车;营业站无车时,应立即组织车源;

  (四)指挥驾驶员按车位有序停放车辆,保持车道畅通;

  (五)对候车乘客应先到先乘;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乘客,应优先供车;

  (六)应及时填写调度日报,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扰乱车辆调派秩序,侵害乘客或驾驶员利益;

  (八)督促驾驶员遵守客运法规,纠正、制止驾驶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三条(营业站设置要求)

  在综合交通枢纽、主要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居住区以及人流较为密集的公共场所应设置供乘客集中乘车的出租汽车营业站点。营业站点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有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服务要求)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客运服务管理,并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日常服务应做到下列要求:

  (一)提供电调服务

  1、具备电话调度功能的企业,应当公布服务叫车电话;

  2、调度中心应24小时安排调度人员接听叫车电话,提供24小时叫车服务;

  3、电话订车的接通率应达到80%以上;

  4、接到乘客订车电话后,应在5分钟内回复。调车成功的,提前告知乘客所调车辆的车号和预计到达时间;

  5、应在乘客要求的时间之前到达指定地点;

  6、电话订车的平均满足率应达到75%以上;

  7、应建立调派档案,对调派结果进行记录;

  8、调度中心应设立外语坐席,满足外籍人士用车需求;

  9、调度中心在客流高峰或大型公共活动期间,应服从行业统一指挥调派;

  10、应将车载智能系统内的信息保存30天以上,便于处理各类投诉或查询。

  (二)加强安全管理

  1、应完善劳动组织,教育驾驶员合理安排作息,防止疲劳驾车;

  2、应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停止营运;

  3、应制定车辆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留车辆保养、检验记录。

  (三)完善质量监督系统

  1、应向社会公布服务承诺;

  2、应建立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目标;

  3、应设立服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分析,并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质量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4、应建立失物处理流程,对上交的失物进行登记、保管,寻找失主。协助乘客查找失物,及时答复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应急要求)

  遇抢险救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主要客运集散地客流积压、重大活动等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和相关服务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企业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企业应加强服务质量跟踪,建立投诉处理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制度;

  (二)设立投诉处理部门,专人受理乘客来电、来信、来访;

  (三)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在发票上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处理要求)

  行业管理部门和出租汽车企业要不断提高出租汽车服务投诉处理的规范性,及时处理乘客诉求:

  (一)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遇情况复杂的,可以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出租汽车企业接受投诉后,应当在接受之日起十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投诉;投诉受理率和处理率应达到100%;

  (二)接到投诉后,应详细记录投诉者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事件的经过、车辆和发票的有关信息;

  (三)对符合退款要求的投诉,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时应表示歉意,反馈次日应将退款寄给投诉者,退款汇出日期应告知对方;

  (四)应定期组织对投诉者的回访,听取投诉者对投诉处理结果的意见。

  第五章 服务质量测评

  第十八条(行业服务质量测评)

  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进行测评,建立行业服务质量测评指标体系,制定测评实施细则,对抽样方案、指标权重、评价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乘客满意度测评)

  行业管理部门应依据本规范的要求,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乘客满意度测评,建立乘客满意度测评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服务质量综合评价)

  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同权重对行业服务质量和乘客满意度的测评结果进行综合,形成出租汽车行业的综合服务质量指数,用于监测上海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的总体状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在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上业经讨论通过,现在予以公布实行。
这四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并参考几年来各方面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各部门应通知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企业部门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当前的矽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再结合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应建立各项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使今后的工作能够经常地、有所依据地开展,以便尽快消除矽尘的
危害。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应对企业执行“四个”办法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根据几年来工厂中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石英粉厂、玻璃制品厂、耐火材料厂、砂轮制造厂、陶瓷厂、搪瓷厂、电瓷厂、选矿厂、机械制造厂(翻砂、喷砂车间)和其它生产过程中产生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各种作业。
3.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的根本任务是防止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粉尘在空气中飞扬,使车间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含量不超过二毫克,含10%以下的含量不超过10毫克,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4.工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必须采用技术、组织和卫生等综合措施才能充分收到效果。最基本的技术措施有下述各项:
(1)在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破碎、运输、过筛、混料、投料等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以机械来代替人力进行操作,以避免工人和矽尘接触。
(2)使用不含游离二氧化矽或含量较低的物质作为原材料,以代替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矽的材料,同时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颗粒较大的矽砂(大于15微米)代替危害性大细粉。
(3)原材料加工和使用过程,采取洒水湿润,甚至将全部生产过程改用湿法,并辅以喷雾等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
(4)对含矽原料的破碎、混合、运输、过筛、包装等过程和机械厂的喷砂过程等生产设备应最大限度做到密闭,并须装设排风除尘设备,以防止矽尘飞扬。
(5)结合生产特点,加强车间的通风换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的方法,把新鲜空气送到工人工作地点,以降低空气中含尘量,但须注意不应把已沉集的粉尘吹起或从室外吸入含尘量很大的空气。
(6)加强对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对职工进行个人防护及防尘教育。
5.从密闭设备或从产生粉尘的车间中排出的含尘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并送往高空稀释,以达到大气卫生防护的要求(粉尘含有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时送入高空后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矽尘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
6.一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企业中,产生粉尘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的规定,使厂房与其它车间及工厂办公室保持一定距离,厂房结构、门、窗、天花板及地面便于洒水清扫和防止粉尘堆积。现在产生粉尘的厂房应尽可能使门、窗、天花板及地面符合上
述要求,并注意机械设备的合理布置,以防止在厂房中积尘并便于洒水清扫。
7.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
8.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并须制定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贯彻执行。
二、湿式作业
9.在生产条件许可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以防止矽尘危害。
10.生产石英砂粉的工艺过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全部改为湿式作业,但须注意下列要求:
(1)原料在搬运前应先洒水湿润,以免石块上附着细粉或因撞击而发生粉尘。
(2)在破碎机下料口和出料口等处,应安装喷雾或喷水装置,使石块在初碎过程中绝大部分保持湿润。
(3)经流槽泄水后的初碎石块,尽量直接与提升机相衔接。
(4)初碎后石块的储料库必须有盖,并在进料口处加装喷雾装置。
(5)普通磨机必须具有便于检修的挡水板,以免在生产进行时发生水浆四溅现象。
(6)用碾轮磨机进行研磨石粉时,应按生产情况而加水湿磨。使用具有筛板型的碾轮磨机时可向磨盘浇水,或随着碾轮加水;使用槽盘或碾轮磨机可把原料及水一起加入,加水量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用连续生产方法时,原料与水的重量比一般以1∶4至1∶5为宜。所有已破碎石
块需全部湿润。
(7)湿润的砂粉,以在水中进行筛分为宜,既可保证不产生粉尘,又可增加筛分效力。
(8)应尽可能用水进行分级洗涤石英粉,以尽量排除危害性较大的细粉(如0.1~15微米的细粉)。
(9)制成湿砂粉,一般仅进行自然泄水,以符合一定含水量即可。
(10)由于生产上原因,必须把石英砂粒进行烘干时(小于150目的细粉,则绝对不能进行烘)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①先将砂粉进行洗涤,尽量除去危害性较大的细粉;
②烘干过程中应避免撞击,使砂粒破碎而产生粉尘;自制的烘干设备不宜采用刮板或有撞击型式的烘炉;
③温度不可过高,以免砂粒破裂而发生粉尘,一般以165℃以下为宜;
④干燥程度以适应生产需要为限,一般含水量以不低于5%为宜;
⑤在上述措施尚不能防止矽尘飞扬时,必须装设排风和除尘设备。
(11)生产废水必须先进行沉淀后再行排出,以免淤塞下水道和影响环境卫生。
(12)生产过程中必须防止水浆外溅,如有水浆外溅必须将粉迹洗去。包装用品应避免受水浆溅滴。
(13)车间地面必须用混凝土地面,以便经常冲洗。
(14)车间要有足够自然通风,以免车间的湿度过高。
11.以矽石作原料的玻璃厂,在原料的粉碎、过筛、运输过程中应参照上一条所述各项采用湿式操作或加水湿润。
12.在耐火材料厂中使用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物料时,在破碎前应用水将物料洗涤(如用洗石机或其它办法)。在破碎、运输、粉碎搅拌等工艺过程中,可以采用喷嘴加水湿润。至于湿润的程度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13.中小型玻璃、陶瓷、电瓷等厂用矽石粉作原料时应尽量采用湿粉。如采用干粉则应先把干粉湿润待渗透后方可使用。
14.机械厂喷砂车间应研究采用砂浆以代替压缩空气喷砂。
三、密闭和除尘
15.对产生矽尘的破碎机、运输装置、筛分设备、贮料库、混合机(拌料机)、投料机、研磨包装设备等处和机械厂的喷砂设备等在无法采用湿式作业或是采用湿式作业而仍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严密封闭的方法,以防止矽尘逸出。
16.对各种设备进行密封时应注意经济、简便、坚固耐用,不碍操作,并须保证达到防尘要求。
17.为使各种设备的密闭能收效,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艺过程中产生矽尘的机械设备及其衔接部分均应严加密闭;机械设备的传动装置要尽可能放在密闭装置外。
(2)尽可能缩小密闭设备的体积,少占空间位置,以便节省材料和减少抽风量,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便于观察、加油、操作和在检修时易于拆卸和安装。
(3)设备的飞轮、皮带轮转动时,易使矽尘飞扬,必须安装具有挡风作用的防护罩。
(4)密闭设备、流槽及贮料库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以防螺丝震松而逸出矽尘。
(5)在密闭设备上,如留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均应严加密封,防止矽尘外逸。
(6)密闭设备一般应有抽风装置,以保证内部保持一定的负压。如密闭设备上没有孔口,应保持一定控制风速,以保证粉尘不向外逸。
18.不能全部密闭的设备,可以装设防尘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使防尘罩将产生粉尘区域全部罩住。因此,防尘罩要按生产特点及矽尘逸出情况而设计。
(2)防尘罩不能妨碍工人的操作,但也不能使操作工人处于罩口与尘源之间。
(3)为了保证粉尘不向罩口外逸,罩口与尘源间的控制距离应尽量缩短。罩口并应有一定控制风速。
19.皮带运输机过长不能全部密闭时,在装卸料处,必须安装防尘罩。皮带出入口处,并须安装由软质耐磨材料制成的密封挡板。
20.密闭设备和防尘罩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和矽尘飞扬情况来确定,如一般磨耗量大和剧烈震动的机械应利用薄铁板、稍厚的铁板密闭;磨耗量不大,震动力不大的机械和温度不高的含尘气体可以利用木板、胶合板、帆布或其它密制材料密闭。
21.一般密闭设备的抽尘,一定要有排风除尘系统(排尘管道、风扇及除尘器)。安装排风、除尘系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装一个排风除尘系统或两个以上排风除尘系统;不应将过长或弯管过多的管道勉强连接为一个庞大的排风除尘系统。
(2)排风管道应尽可能与水平线成55°以上的角度,以防止管道中积尘。如果管道系统过长,不能达到上述倾斜角时,可以在管道改变方向处开设可密闭的清扫小门,并设置清扫设备。
(3)流槽的粉料须顺着皮带运行方向落下,避免装成垂直的流槽,否则易增加粉尘飞扬。
(4)不能任意在管道上切割或接支管,否则会影响排风量。
(5)排风量的确定主要是要使密闭设备内部保持经常的负压,并在抽尘罩的罩口保持必要的抽风风速。
(6)安设管道不应妨碍工人操作、检修和走路。
(7)扇风机应合乎抽尘要求,如克服阻力、耐磨和便于检修等,并须在机器设备停歇后10~20分钟方能停止运转。
(8)常用的除尘设备有旋风除尘器、布袋过滤器、水洗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及其它各种混合使用的除尘系统。目前在石粉厂中除尘效果较好的即是二级除尘,首先经过旋风除尘器将较大尘粒收集,然后再由布袋式除尘器将微小的颗粒滤除,最后再将排出空气送往高空稀释。为了使除
尘器发挥其效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布袋除尘器不适合过滤含有水分过多的粉尘;
②收集式滤除的粉尘不能直接落在地面上,应有密闭的容器式输送装置;
③袋内的积尘不用人力拍打,应该安设机械震动装置;
④除尘器的布袋不准露在室外,应将其密闭在室内滤过的空气另经管道排出;
⑤工厂自行制造除尘器或改装原有的除尘器必须经过详细的计算和设计,以免防尘效果不高而造成浪费。
22.处理带有水分的含尘气体时,对管道及除尘设备应加保温,以免粉尘粘附或冻结。
23.检修工人在检修完毕后,须将机器设备上的原有的密闭、通风设备核复完好,并不得擅自改动、拆毁。
四、清洁卫生、个人防护措施
24.车间内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对生产设备、防尘设备、照明装置及厂房各部分应经常实行洒水清扫制度,并随时打扫整个厂院。
25.生产过程中剩余或废置的粉料,必须放入密闭容器内或保持湿润状态,并应及时处理,严禁任意散放。
26.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尘率高而又不闷气的口罩,并须每天清洗和保持干燥。
27.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服、帽、鞋等保持清洁,不应带进食堂或带回家去。
28.采用全部湿式生产时,工人应穿用防水靴等防水用品。
29.为了作好防尘工作,应经常教育工人注意个人卫生与遵守防尘制度,要求工人爱护防尘设备和学习防尘知识。
30.一切防尘设备,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须建立操作、维护、检修和管理制度。
五、附 则
31.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公布。
32.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5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