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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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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4.12.06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宏观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后统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土地,显化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闲置、荒芜地和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居届满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实行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经委、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申请收购地块的规划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上建筑、土地及其他补偿费。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采取招标的办法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满足工业用地、控制房地产用地、规范市场用地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度投放。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用地可以依法批准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并根据供地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供地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规定: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
(二)土地的规划建设用途、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和人防、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交付保证金和定金的规定;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出让:
(一)协议出让;
(二)招标出让;
(三)拍卖出让;
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十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出让信息。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二)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三)洽谈土地出让具体事项。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投标结果应当场公布。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拍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拍者按规定交付竞拍保证金,参加竞拍。竞拍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拍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拍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拍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拍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所得价款应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土地开发成本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及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五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各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应手续。市计委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市规划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中标地块的规划勘测红线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土地管理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按适当比例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九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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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4〕106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制订的《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省教育厅 省公安厅 2004年10月)

  为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10月至12月在全省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在全省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使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恶性刑事案件和校园重大责任安全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学生和少年儿童的意外伤害死亡人数明显下降,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排查教职工队伍的工作基本完成,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全面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周边治安状况,全面梳理去年以来发生在校园及周边针对师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处一批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件,对影响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暴力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盗窃、诈骗、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多发性案件,要组织侦破攻势,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侵害师生安全的流氓团伙、黑恶势力以及教职工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要组织专门力量收集证据,依法严厉打击;对查处的典型案件,要通过适当方式公开报道,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加强对违法犯罪情报线索的积累、分析,提高及时打击、精确打击的能力。
  (二)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切实加强对治安秩序不好的中小学、幼儿园及周边街区、路段、部位的治理整顿,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联合执法优势,限期改变面貌。结合实施“净化校园文化工程”,依法规范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及时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的书刊音像店、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歌舞厅、录像厅等娱乐场所。加强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和旅馆、招待所的管理,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治安隐患,防止违法犯罪分子隐匿其中。合理规划校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落实交通安全措施,改善校园及周边交通秩序。强化对校园及周边煤、油、气、电设备的管理,加大对校园周边饮食店的卫生查验力度,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取缔违法摊点。定期研究分析校园及周边地区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在治安情况复杂的时空内加强巡逻守护,严密防范和避免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发生。
  (三)及时消除校园内部安全隐患。认真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每一处安全隐患登记造册、逐级上报,由各部门进行复查、复核,确定重点校园、重点部位,并落实相关治理措施。按照“防火、防盗、防事故、防恐怖袭击”的要求,加强对校园内各种危险物品的管理,依法收缴流散在学生中的管制刀具和其他危险物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加强校园网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删除和查处宣扬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的有害信息。对各类建筑、公共活动场所和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进行检查,重点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楼、食堂、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建筑工地和交通工具、报警求助设备以及城郊结合部、事故多发地区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
  (四)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从业人员。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对未经批准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一律限期整改,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验收达到办学条件和标准后再履行合法办学手续;对已经开办但办学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并妥善安置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到其他中小学、幼儿园就学。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幼儿园各类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全面排查,不符合条件和岗位要求的教师和其他人员一律要调离教学和工作岗位。当地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学校妥善安置有关人员。
  (五)不断提高对影响校园安全稳定问题的预警和处置能力。在校园及周边开展不稳定、不安定、不安全因素“三项排查”工作,按照严重程度和现实危害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监控和疏导化解,并将“三项排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三项排查”,加强动态情报信息的收集和研究,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对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由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逐个人头、逐个事项、逐个方面研究落实预防和处置措施。加强对经常在校园及周边游荡出没、教唆引诱、恃强凌弱的不法分子以及可能铤而走险人员的教育控制,防止发生危害。加大对有不良行为“问题师生”的教育转化力度,防止被社会不法分子拉拢利用。
  (六)认真落实校园安全保卫长效管理措施。广泛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治安保卫责任状,建立健全校长、园长总负责的校园治安保卫责任体系。完善值班、巡逻、消防、交通、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校园 110”建设,重点单位成立专职机构、一般单位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并设立校园警务室、治安岗亭或报警点,建立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预警预案体系。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学生宿舍、教学楼、实验室、危险物品仓库等重点部位、重点场所的人防、技防、设施防建设步伐。在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内部防控水平。按照“教育在前,控制在先”的原则,采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安全知识竞赛、典型案件剖析等方式,广泛开展安全和法制教育活动,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系统化,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高等学校安全管理同时列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范围。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10月25日前)。根据专项行动总体目标,各地在调查摸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
  (二)组织实施(10月底至11月底)。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各级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按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工作。
  (三)检查验收(12月初至12月下旬)。各地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教电〔2004〕297号)提出的主要检查项目,对本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自查。省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专项行动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江苏”的重要内容,强化整体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省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教育厅、公安厅联合组成。各地要相应建立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开展好当地的专项行动。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开展专项行动的合力。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维护校园安全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中小学、幼儿园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各项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增强安全防范能力;组织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和校园安全防范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校园周边的巡逻控制、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规范法制副校(园)长的选聘、培训工作,为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调解校园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建设部门要将治安、消防、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列入校园及城市建设规划,依法拆除校园周围违章建筑。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商贩和摊点。文化部门要加大对校园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力度,关闭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厅、网吧。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非法经营。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校园食堂及周边饮食店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查验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共青团等组织要加强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三)严格信息报告制度。专项行动期间,各地要确保信息畅通,及时向上级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市于10月下旬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工作方案,12月25日前上报专项行动书面总结材料。省校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省教育厅025-83239245、83239082,省公安厅025-95216335、95216328。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现将“阳光计生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请下载后浏览)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阳光计生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民主评议、社会监督为重点,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实行“阳光管理”、“阳光服务”、“阳光维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充分依靠人民群众,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有效防治不正之风,确保权为民所用,不断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
二、主要内容
(一)以政务公开带动“阳光管理”。
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契机,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深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强化领导机关宏观管理职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增强决策透明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以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情况为重点,全面推进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实现“阳光管理”。着力解决以权谋私、乱收费乱罚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和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防治不正之风。
(二)以民主评议推动“阳光服务”。
在农村基层深入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推动基层转变作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服务承诺;倡导上门服务和村级计生专干代理服务制。在城市社区重点开展“请流动人口评计生”活动,推动城市人口计生部门尊重和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倡导建立便民服务大厅,提供“一条龙”服务。在系统内开展“下评上”活动,推动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为国家谋实策,让群众得实惠,使服务更温馨更“阳光”。着力解决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作风不实等问题,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三)以社会监督保障“阳光维权”。
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启用12356“阳光热线”,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信访工作质量和效率,推行限时办结制和行政问责制,增强监督维权实效。完善特邀监督员制度,积极聘请育龄群众代表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风监督员;完善激励群众监督的实名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人口计生工作的积极性;完善主动接受舆论监督的制度,重视发挥主流媒体的监督维权作用。逐步形成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广大人口计生干部要正确认识开展“阳光计生行动”,是人口计生系统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自觉增强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阳光计生行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领导班子要加强对“阳光计生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认真部署动员,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阳光计生行动”扎实有效,防止搞形式主义。
(二)抓好示范,搞好宣传。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以求真务实精神和科学态度统筹推进,积极抓好示范点建设。2008年6月,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在河南省安阳市举办“阳光计生行动”启动仪式,组织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分管政务公开和纠风工作的负责同志参观国家级示范点安阳市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的做法。省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抓好典型示范,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为开展“阳光计生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阳光计生行动”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始终坚持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让人民群众不断得实惠。2008年,各地要以全面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为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建设一批省级“阳光计生行动”示范点。力争用5年时间,使全国90%以上的县(市、区)达到示范点的要求,即: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及时、全面、真实,群众知晓率达到80%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不侵权,优质服务不失信,廉洁爱民不谋私;依法管理水平明显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四)加强检查,促进落实。
积极探索建立“阳光计生行动”保障机制,建立考评制度,认真兑现奖惩。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推动“阳光计生行动”顺利开展,重点推进群众评议制和行政问责制的落实。对群众不满意的行为,如:不公开或搞假公开的;有诺不践、影响民生的;作风粗暴、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对群众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或因不作为造成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以及影响效能建设的其他行为,必须严肃查处,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以提高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

一、评议目的
根据《2008年反腐倡廉建设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国人口发[2008]10号)的要求,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标准,以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整改重点,通过组织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和“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以下简称“双评活动”),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技术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评议范围
县(市、区),乡(镇)、街道(社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在农村的县、乡(镇)主要开展“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在城市的区、街道(社区)主要开展“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
三、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度评价,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技术服务、文明执法、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等5项主要内容。
四、评议方法
(一)制定、发放调查表,对计划生育服务对象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采取现场发放、无记名填写回收的办法。
(二)在评议过程中,人口计生委将组成抽查组,采取查看评议活动资料、召开计划生育服务对象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评议活动进展情况。
五、评议安排
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自2008年6月至2008年10月,主要分为四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2008年6月上旬,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2008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安排》。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进行部署,并制定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
(二)组织实施。2008年6月至8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根据本省(区、市)“双评活动”实施意见,组织开展评议活动。
(三)集中整改。2008年9月,各级人口计生委针对评议活动中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
(四)总结评估。2008年10月,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将“双评活动”情况及有关数据统计汇总情况书面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双评活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双评活动”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结合起来,与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结合起来,与树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形象结合起来。
(二)各级人口计生委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精心设计,周密部署“双评活动”。制定的实施方案要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在“双评活动”中,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三)在“双评活动”中,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认真组织填写评议问卷,将评议过程和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参加评议的人员中已婚育龄妇女数不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60%;有效评议问卷回收率在95%以上。严禁在评议活动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四)在“双评活动”中,要始终坚持纠评建并举、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的方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双评活动”成果的根本标准,使广大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A)
供县、乡(镇)、村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2、满意度
2.1 请您给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居住的村子是否有村务公开栏

1-有2-没有3-不清楚
3.2 您是否知道本村以下情况
1-知道2-不知道3-不清楚
3.21 计划外生育费交纳情况

3.22 村里的党员、干部及子女、亲属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3.23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

3.24 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号码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做计划生育手术,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花钱了 2-自己没有花钱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计划生育的手术和药具服务满意吗?

1 -满意 2-基本满意3-不满意

5、文明执法
5.1 据您所知,在本村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 2-没有
5.11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打骂

5.12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被关押

5.13 有人因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家里财物被没收或损害

5.14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15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合理的服务

5.16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17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18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流动人口
6.1 您最近两年有没有外出打工

1-有 2-没有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 2-没有交保证金
6.6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本地做孕检

1-要求 2-没有要求
6.8 在外地打工时,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能否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1-可以落实 2-没有落实
6.9 在外出打工前,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人指导您如何节育避孕

1-有人指导 2-没人指导





“请流动人口农民工评计生活动”评议问卷(B)
供流动人口农民工育龄群众填写

1、个人信息
1.1 性别:1-男2-女

1.2 年龄: 1-18-24岁 2-25-35岁 3-36-49岁 4-50岁以上

1.3 您的户籍地是 省(区、市)

2、满意度
2.1 请您给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情况和各项具体工作给予评价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2.11 对计划生育整体工作的评价

2.12 对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评价

2.13 对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价

2.14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评价

2.15 对计划生育部门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及工作作风的评价

3、政务公开
3.1 您现居住地是否有政务公开栏

1-有2-没有(跳答2.3)
3.2 您看到的政务公开栏中是否有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内容

1-有2-没有3-不清楚
3.3 您是否知道现居住地附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知道2-不知道
3.4 您是否知道符合条件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1-知道2-不知道
3.5 您是否知道计划生育监督举报电话的号码

1-知道2-不知道
4、技术服务
4.1 去年以来,您或您的家人有没有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

1-有 2-没有(跳答4.3)
4.2 您在做计划生育手术时,自己有没有花钱

1-自己没有花钱 2- 自己花钱了
4.3 您平时是否使用避孕药具

1-使用2-没有使用(跳答4.5)
4.4 这些避孕药具是否是计划生育部门免费提供

1-是免费提供的 2-不是免费提供的,自己要花钱
4.5 您对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吗

1-满意 2-基本满意 3-不满意
4.6 外出打工前,您是否做过计划生育手术

1-做过 2-没有做过
5、文明执法
5.1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定期与您联系

1-定期联系 2-不定期联系 3-从未联系
5.2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帮助您在户籍地的家人解决实际困难

1-帮助解决过 2没有帮助解决过
5.3 据您所知,在现居住地有没有下列情况发生
1-有2-没有
5.31 有人去计划生育部门办事被刁难

5.32 计划生育部门拒绝提供服务

5.33 计划生育部门乱罚款、乱收费

5.34 有人被强制做计划生育手术

5.35 有人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却没被处罚

6、管理措施
6.1 您外出打工有多长时间了

1-1-3年 2-3-5年 3-5年以上
6.2 外出打工前有没有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办理了 2-没有办理(跳答6.4)
6.3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有没有收办证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
6.4 外出打工时有没有签计划生育合同

1-签合同了 2-没有签合同(跳答6.6)
6.5 签合同时有没有交保证金或押金

1-交了保证金2-没有交保证金
6.6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寄回孕检证明

1-要求寄回孕检证明2-没有要求寄回孕检证明
6.7 户籍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有没有要求您定期回户籍地做孕检

1-有 2-没有
6.8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是否给您进行孕检并提供证明

1-是 2-否
6.9 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为您孕检时是否收费

1-收费了 2-没有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