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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16:47  浏览:8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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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3]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注〔2001〕582号)的安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资料,现公布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附件1)。请依照《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附件2)的要求,及时将药品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1、第十三批换发药品批准文号品种目录(暂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
     2、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2:

              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注意事项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上报我局药品注册司,以便作出相应的修改。核对无误后,请及时将批准文号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的药品生产企业,并要求企业做好以下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的药品批准文号后,须仔细核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等内容,如发现有误,应立即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批准文号换发通知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新旧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更换工作。在批准文号换发6个月后生产的药品,不得再使用原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此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药品,可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流通、使用。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时间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药品生产企业的时间为准。

  三、对于未提供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的企业,须在换发批准文号后3个月内将实样报省级局备案。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药品注册司曾于2002年2月份将化学药品的说明书样稿以及中药和蒙、藏、维药品种说明书中[主要成份]项的内容公布在网站上,经征求多方意见并商有关专家,对其中的部分内容做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业已公布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网站上,网址分别为http://www.sda.gov.cn和http://www.nicpbp.org.cn。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正式印制新的药品说明书之前,须认真核对并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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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
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赋予大中型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是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企业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搞活大中型生产企业的重要措施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意见,积极稳妥地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大中型生产企业报经贸部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批,但不要一哄而起,以保障我
国对外贸易有秩序健康地发展。

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关于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意见

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增强
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的活力,使其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我国工业产品出口,促进我国工业生产技术尽快赶上国际先进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发〔1991〕25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选择
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请示的通知》(国发〔1991〕71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国发〔1990〕70号)的精神,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原则
(一)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含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自营进出口企业),主要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生产企业。
(二)对产品技术密集、需要在境外进行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和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优先考虑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三)对产品技术密集程度较高、市场变化快的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视其生产产品特性及国内外市场的需求情况,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四)对生产资源性、原料性、大宗初级产品的企业,以及产品受配额限制和市场单一的生产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从严掌握,原则上不批准其经营一类商品。
(五)已赋予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成立全资进出口贸易子公司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及紧密层企业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已参加出口联合体、出口联营公司的企业一般也不再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六)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视其行业特点,赋予相应的自营进出口权。
二、自营进出口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的独立经济实体,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紧密层企业、总公司(含联合公司、总厂)对直属企业,应实行“六统一”管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和资金,以及其他必备的物质条件。
(三)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与经营进出口业务相应的外贸、技术等专业人员。
(四)有自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市场。
(五)经营进出口业务能自负盈亏。
(六)生产的产品符合出口质量标准。
(七)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含代理出口,下同)一般应在一百万美元以上。
(八)一般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二百万美元以上。
(九)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连续两年年均出口供货额一般应在四百万美元以上。
(十)对非生产性的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三、生产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需要申报的材料
(一)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主要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预测、自营外贸所具备的条件、自营效益分析、今后发展设想等)。
(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企业前三年出口供货实绩(非生产性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应提供前三年委托代理进出口实绩或其业务收汇情况)。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实有资金状况(银行或当地会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六)企业进出口业务章程(包括明确的经营范围)。
(七)企业经营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四、赋予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程序
(一)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局)和经委(计经委、生产委)提出申请,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合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二)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企业,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
(三)实行国家计划单列的大型试点企业集团直接向经贸部、国务院生产办申请。
(四)国务院生产办在征求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其中属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征求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的意见后,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的企业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企业的审查意见送经贸部。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生产办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五、自营进出口企业的权利
(一)有权以本企业的名称直接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国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可以集团核心企业名称或其一家全资子公司名称对外从事进出口业务活动。
(二)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内,有权出口本企业自产产品,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技术、设备、零部件和原辅材料。
(三)有权申请加入与其进出口业务有关的商会,参加国家、地方经贸部门组织的与企业经营范围有关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并得到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的指导。
(四)有权享受国家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所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自营进出口企业的义务
(一)必须遵守国家对外贸易方针政策和各项法令法规,按批准的进出口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在进出口业务上必须接受国家或地方经贸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和检查。
(三)必须承担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并保持适当的出口增长速度。
七、对自营进出口企业的奖罚
(一)企业在执行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方针政策、各项法令法规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方面有杰出贡献和重大成绩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国家有关对外经济贸易规定的企业,将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的处罚。
(三)企业如完不成国家或地方下达的出口创汇任务,要限期达到,在限期内达不到的,要撤销其自营进出口权。



1992年5月11日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总煤矿字〔2005〕122号

关于编写、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的指导意见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为了切实将这一规定落到实处,做好《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编发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手册》必须包括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各种灾害的表现形式及应对措施、矿工自救和互救知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及受理部门等内容(详细内容参见所附《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并按一般性的通用内容和结合本矿井灾害特点的专用内容两个部分编写。各企业编写、选用的《手册》,必须随矿井生产布局、灾害形式等变化随时进行修订,保证《手册》内容准确反映矿井的实际情况。

  二、《手册》的编写应遵循图文并茂、文字简练、言简意赅、通俗易懂、篇幅适当的原则;《手册》的印制要符合携带方便、经久耐用的要求。

  三、《手册》原则上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写。技术力量和能力缺乏的乡镇煤矿企业,可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编写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统一组织编写。

  四、煤矿企业必须免费向职工发放《手册》,保证所有职工人手一册,并于2005年12月1日前发放到职工手中。

  请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监督检查、指导帮助煤矿企业按期完成。

  附件:《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编写提纲

  一、通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所必需包括的内容。

  (一)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权利(《安全生产法》赋予的权力)。

  (二)煤矿工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义务)。

  (三)入井须知。

  (四)自救、互救基本知识。

  (五)举报内容。明确有以下举报内容、经查实后可以获得1000-10000元的举报奖励: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存在国务院《特别规定》列举的15项重大隐患。

  (六)矿井所在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其他认为需要明确的举报电话及通信地址。

  (七)其他相关内容

  二、专用部分

  本部分内容为各煤矿企业根据本企业灾害类型选编内容。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本企业的灾害形式、征兆及主要防范措施,针对性地列举职工在紧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矿井基本情况

  1、本矿井地理位置、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系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

  2、本矿井灾害紧急预案中井下各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

  1、瓦斯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瓦斯发生爆炸的条件

  (2)瓦斯爆炸、燃烧和窒息事故常见发生地点。

  (3)预防瓦斯爆炸的主要措施。

  (4)《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采掘作业地点瓦斯浓度及瓦斯检查的规定。

  (5)瓦斯监控系统在保证煤矿生产安全中的作用及保证系统有效运转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6)通风设备、设施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影响和保证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7)发生瓦斯爆炸、燃烧及窒息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8)重大瓦斯事故案例。

  2、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发生突出的征兆及常见的发生环节。

  (2)本矿井预防突出的主要措施及管理规定。

  (3)发现瓦斯突出预兆和发生突出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3、水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水害类型和易发生突水事故的地点。

  (2)矿井发生突水事故时的预兆。

  (3)本矿井防治矿井水害的主要措施。

  (4)发现突水预兆和发生水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水灾事故后成功脱险的事故案例。

  4、火灾事故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煤炭自然发火的预兆及常见发生地点。

  (2)本矿井预防煤炭自燃的主要措施。

  (3)接近本矿井已封闭火区时的安全注意事项。

  (4)消防器材储备地点和使用方法。

  (5)发现煤炭自燃征兆和发生火灾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5、顶板事故(包括冲击地压灾害)隐患及应急处理措施

  (1)本矿井顶板类型、支护方式及采空区顶板控制方法。

  (2)发生顶板事故的预兆。

  (3)预防顶板事故的主要措施。

  (4)发现顶板冒落(冲击地压)征兆和发生顶板事故后的紧急处理原则及安全注意事项。

  6、煤尘危害及处理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矿井作业地点粉尘(包括煤尘)浓度的规定。

  (2)煤尘爆炸的条件。

  (3)本矿井预防煤尘爆炸和预防煤尘爆炸传播的主要措施。

  (4)关于职业危害防治的有关规定和因公身患尘肺病后应享受待遇的有关规定。

  (5)发生煤尘爆炸事故后的应急原则和安全注意事项。

  7、电气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常见的电气伤人事故类型和预防措施。

  (2)维修电气设备时的注意事项。

  (3)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8、运输事故形式及防范措施

  (1)本矿井主要运输方式和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2)在运输巷道中行走时的注意事项。

  (三)其他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