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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省公路项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2:18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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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河南省公路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河南省公路项目)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银行)于1992年12月16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的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感到满意,并要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将由河南(如此处定义的)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使河南获得由本协定提供的贷款资金;而且
  鉴于银行已经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以及银行和河南在本协定签订的同日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贷款;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以及以下几点的修改,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个部分:
  (a)3.02节的最后一句删去。
  (b)6.02节的(k)分段改为(1)分段,新的(k)分段则为:
  “(k)当出现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使得随后任何的提款都同银行协议条款第3条第3节规定不相符时。”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词义均在通则及本协定序言中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河南”系指河南省,借款人的一个政区或其任何继承者。
  (b)“公路”系指在本项目的A.1(a)部分下要修建的郑州—洛阳高速公路。
  (c)“项目协定”系指同日银行和河南所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修改。此词义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和补充协议。
  (d)“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款提及的帐户。
  (e)“子项目”系指包括在本项目的B.1部分中的一个或几个子项目。
  (f)“转贷贷款”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协定的3.01节(b)款的规定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

  第二条 贷款
  2.01节 银行同意按照本贷款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由银行按每笔提款当日的汇率折算,提款总额相当于一亿二千万美元(USD120,000,000)的贷款资金。
  2.02节 (a)本项贷款资金可根据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本协定附件2所列的和应由贷款资金支付的已经发生的(或者,如果银行同意,也可用于支付即将发生的)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标,借款人应以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包括对抵消、没收或扣押要进行适当的防护),在一家银行开设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中款项的存入和支出,均应符合本协定附件4的规定。
  2.03节 提款截止期应为1998年6月30日,或由银行另定的更晚的日期。银行应将该更晚的日期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对于尚未提取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1%的3/4)的年率,及时向银行交付承诺费。
  2.05节 (a)对于已经提取而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个利息期的利率及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个半年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个日期,借款人应支付上一个利息期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该利息期内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个半年期终了后,将该半年期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及时通知借款人。
  (c)在本节中使用的:
  (i)“利息期”系指本协定2.06节中规定的每一日期以前的六个月时期,包括本协定签订日所在的利息期。
  (ii)“核定借入款成本”系指银行于1982年6月30日后已经提取而未清偿的借入款的费用,由银行合理确定,并以年利率表示。银行借入款不包括银行分配给下列部分的这类借入款或部分借入款:(A)银行的投资;(B)银行在1989年7月1日以后可能发放的,其利率不根据本节(a)段的规定加以确定的贷款。
  (iii)“半年期”系指以日历年计算的前六个月或后六个月。
  (d)银行将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借款人在某一确定的日期对本节(a)、(b)、(c)(iii)段进行如下修改:
  “(a)对于已经提取尚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借款人应按每一季度的利率,按时交付利息,该利率为前一季度所确定的核定借入款成本加上百分之一的一半(1%的1/2)。在本协定2.06节规定的每一个日期,借款人应交付上一个利息期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该笔利息是按照该利息期内所适用的利率计算的。”
  “(b)银行应根据实际可能,在每一季度终了后,及时将该季度的核定借入款成本通知借款人。”
  “(c)(iii)‘季度’系指从每个日历年的1月1日、4月1日、7月1日及10月1日开始的3个月时期。”
  2.06节 利息和其它费用应每半年交付一次,交付日为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
  2.07节 借款人应按照本协定附件3规定的分期偿付时间表,偿还贷款的本金。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a)借款人对实现本协定附件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各个目标作了承诺。为此,除了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地履行本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外,还应促使河南按照项目协议的要求承担其一切义务,并采取或促使采取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在内的一切行动,以使河南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b)借款人应以下列条款和条件,将本贷款资金转贷给河南:(i)转贷给河南的贷款资金偿还期为20年,包括5年宽限期;(ii)河南应就已提取未偿还的转贷贷款的本金按借款人根据本协定2.05节的规定向银行交付的利息的百分之七十五向借款人交付利息;(iii)河南应就未提取的转贷贷款本金按本协定2.04节所述的比率向借款人交付承诺费。(iv)河南应承担外汇风险。
  3.02节 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凡本项目所需的并将由本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土建和咨询服务的采购,均应按项目协定附件1的规定办理。
  3.03节 银行和借款人因此同意,有关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应由河南根据项目协定的第2.03节的规定来承担。

  第四条 财务约文
  4.01节. (a)对于费用报表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资金所作的全部支出,借款人应:
  (i)按照健全的会计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种支出的记录和帐目;
  (ii)保持使证明以上开支的所有记录(合同、定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保存下来,直到银行收到贷款帐户中最后一笔贷款资金已提取的那一年的审计报告至少一年已上;并且,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些计录。
  (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的各种帐目和记录,包括专用帐户的各类帐目和记录进行审计;
  (ii)尽快,但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向银行提交一份由上述审计师们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包括上述审计师的一份关于在此财年期间递交的费用报表,以及这些报表准备过程中的程序和内部要求是否能作为有关提款依据的独立的意见;
  (iii)当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银行提供关于上述记录、帐目及审计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1)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河南不能履行其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所引起的特殊情况,致使河南不能履行项目协定中的义务;
  5.02节 根据通则第7.01节(h)款的规定,补充规定以下事项:
  (a)发生了本协定第5.01节(a)段规定的情况,并且在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仍持续存在达九十天之久;
  (b)发生本协定第5.01节(b)段所述的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段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补充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交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即,项目协定已得到河南的正式授权或核准,从而使其条款对河南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90)天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为了通则第11.03节的目的,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为了通则第11.01节的目的,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西北区1818H街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号码:
    INTBAFRAD       248423(RCA)
    Washington,D.C. 82987(FTCC)
                    64145(WUI)或
                    197688(TRT)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开篇述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的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代理副行长
      赵锡欣            S.J.伯基

 附件1         贷款资金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贷款资金提供资助的分项类别,每一类别分配的贷款金额,以及每一类别中为此种方式提供资金的分项费用支出的百分比:

类别               分配的贷        提供资金
                  款金额       占支出的比例
                (以等值美元表示)     (%)
(1)土建工程:
 (a)项目的A.1部分     47,990,000    50%
 (b)项目的B.1(a)部分  27,570,000    38%
 (c)项目的B.1(b)部分  11,370,000    34%
(2)项目A.2部分下货
    物的供应和安装       1,040,000    70%
(3)项目A.3,B.2和C.4
    部分下的设备       11,74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国内支出的100%
                            (出厂价)以及当地
                            采购支出的75%
(4)项目C.1—C.3部分下的  2,840,000   100%
    咨询服务和培训
(5)未分配部分        17,450,000
    总  计       120,000,000
               ———————————

  2.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国外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由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领土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b)“国内支出”一词,系指以借款人的货币所支付的、在借款人的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费用支出。
  3.尽管有上述第1段的规定,但是在下面情况下不得提款:
  (a)对本协定签字之前发生的费用的支付,但发生在1992年3月31日之后签字之前的总额不超过三百万美元(USD 3,000,000)的费用,可以根据本附件类别1和类别4进行支付;(b)对子项目的支付,除非该子项目已获得银行的批准。

 附件2           项目说明

  本项目旨在:(a)改进河南的道路网,提高其道路交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b)加强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和管理方面的能力。
  本项目由下列各部分组成,但为达到上述项目目标,借款人和银行可以通过协商,随时加以修订:
 A部分:公路的建设
  1.建设(a)大约120公里长的郑州—洛阳的控制入口的高速公路(大约105公里的单幅两车道和大约15公里的双幅四车道);(b)沿路的服务设施,包括收费站、养护站、服务和休息区、管理站,以及相关的一些小的土建工程。
  2.用于收费、交通监控、通讯和照明的电气、机电设备的供给和安装。
  3.为以下内容提供有关的设备:公路的养护和运营,试验和监控包括与环境有关的监控。
 B部分: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
  1.在河南承担道路发展和改造计划(RDRP),包括对下列子项目进行改造和改善:(a)大约750公里的国道、省道、区道和乡村道路,计划在借款人的“八五”计划期间实施;(b)在河南西北部地区的五条总长约为180公里省道和六条总长约为110公里的乡村道路。
  2.为道路养护、监控和实验、路面管理系统和道路数据库供相应的设备。

 C部分:机构加强
  1.为(a)公路的建设,和(b)道路发展改造计划提供施工监理服务。
  2.执行培训计划以加强:(a)河南的负责公路和其他道路网的发展、运营、养护的某些机构;(b)河南的机构在公路计划、设计、施工(包括施工监理)、以及养护方面的能力。
  3.进行河南货运行业以及提高其效率的研究。
  4.为这里第2段所指的河南省的某些机构和下面的研究提供设备。
  本项目预计于1997年6月30日完成。

 附件3         分期偿付时间表

  偿付日期 偿付本金★
★本表所列数字相当于每个提款日所确定的等值美元数,见通则3.04节和4.03节。

                    (以美元计)
1998年7月15日          2,210,000
1999年1月15日          2,295,000
1999年7月15日          2,385,000
2000年1月15日          2,475,000
2000年7月15日          2,570,000
2001年1月15日          2,665,000
2001年7月15日          2,765,000
2002年1月15日          2,870,000
2002年7月15日          2,980,000
2003年1月15日          3,095,000
2003年7月15日          3,210,000
2004年1月15日          3,335,000
2004年7月15日          3,460,000
2005年1月15日          3,590,000
2005年7月15日          3,730,000
2006年1月15日          3,870,000
2006年7月15日          4,020,000
2007年1月15日          4,170,000
2007年7月15日          4,330,000
2008年1月15日          4,495,000
2008年7月15日          4,665,000
2009年1月15日          4,840,000
2009年7月15日          5,025,000
2010年1月15日          5,215,000
2010年7月15日          5,415,000
2011年1月15日          5,620,000
2011年7月15日          5,835,000
2012年1月15日          6,055,000
2012年7月15日          6,285,000
2013年1月15日          6,525,000

  提前偿付的贴水
  根据通则第3.04节(b)款的规定,对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应付贴水按下列提前偿付时间及相应的贴水率执行:

  提前偿付时间          贴水率
               在提前偿付日适用于
               贷款的利率(以年百分
               比表示)乘以
到期前不满三年         0.15
到期前超过三年但不满六年    0.30
到期前超过六年但不满十一年   0.55
到期前超过十一年但不满十六年  0.80
到期前超过十六年但不满十八年  0.90
到期前超过十八年        1.00

 附件4           专用帐户

  1.在本附件中使用的:
  (a)“合格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件1第1段表格内所列举的类别1、2、3、4;
  (b)“合格支出”一词系指为支付本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服务的合理费用,并按照本协定附件1的规定,由本贷款资金随时对合格类别所作的支出;
  (c)“核定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件第3(a)段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并存入专用帐户的相当于7,000,000美元的款项;
  2.从本专用帐户中所进行的支付,应仅限于符合本附件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银行收到它认为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就可按下述办法提取核定分配额,并在以后为补充该专用帐户而进行提款:
  (a)为了核定分配额的提取,借款人应向银行提出一次或数次申请,将不超过上述核定分配额总数的款项存入专用帐户。在这些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借款人所申请的一笔或数笔金额并将其存入专用帐户。
  (b)(i)借款人应按照银行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银行提出补充专用帐户的申请。
  (ii)在提出回补申请之前或在提出回补申请的时候,借款人应根据本附件第四段的要求向银行提供证明材料。在此申请的基础上,银行将代表借款人从贷款帐户中提款并存入专用帐户中,该存款额应为借款人所要求回补的数额,但不得超过已从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支出额。
  每一笔这类存款都应由银行按照其相应的合格类别和相应的等值金额,从贷款帐户中提取。同时,银行应得到证明提款申请是正当的材料。
  4.对借款人每笔通过专用帐户进行的支付,当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借款人应向银行提交说明此笔支付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
  5.尽管有本附件第3段的规定,在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银行不应被要求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a)如果银行已确定借款人可以根据通则第5条和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时;或
  (b)当分配给各合格类别的未提取的贷款总额,减去银行根据通则5.02节的规定就本项目所作的任何未支付的特别承诺金额,等于核定分配额的两倍时。
  此后,从贷款帐户余额中提取资金分配给各合格类别时,应按照银行给借款人的通知中所规定的程序办理。该种款项的继续提取,只能在银行已满意地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存款余额将被用来支付一切合格支出以后才能进行。
  6.(a)如果银行已确定从专用帐户的支付:(i)是不符合本附件第2段规定的支出或金额;或(ii)不能由提交给银行的证据所证明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A)提供银行要求的补充证据;或(B)存入专用帐户(或,如果银行这样要求,偿还给银行)相当于不合格的或不能被证明的支付或部分支付。除非银行另行同意,在借款人向银行提供上述证据或向专用帐户存款或向银行偿还之前,银行将不会继续向专用帐户中存款。
  (b)如果银行已确定专用帐户中的未偿付部分将不被要求用来对合格支出进行支付时,应银行的通知,借款人应立即将此未偿付的部分偿还给银行。
  (c)借款人可以,在通知银行后,将存在专用帐户中全部或部分存款偿还给银行。
  (d)根据本附件第6(a)、(b)、(c)段的规定偿还给银行的款项应计入本项目的贷款帐户。这笔款项可以根据本协定(包括通则)的有关条款继续提取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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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2009年12月10日)


为发展电视购物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培育广播电视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广播电视收入结构调整,现就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发展电视购物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电视购物作为一种无店铺销售形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电视购物借助电视媒介传播商品和服务信息,不仅形象生动,而且迅捷及时,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有助于增加广播电视新的创收渠道,改变目前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促进广播电视产业繁荣发展。

(二)发展电视购物必须进一步加强管理。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充分认识发展电视购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发展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高度重视电视购物的频道建设和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效解决资源配置不科学、主体弱小分散、商业诚信缺失、公信力不高等影响和制约电视购物发展的主要问题,确保电视购物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三)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电视购物播出资源配置和提升服务质量为核心,以构建和完善产业链为重点,以频道专业化、经营规模化为方向,完善市场主体,创新经营模式,形成结构合理、导向正确、信誉良好、充满活力、竞争优势明显的电视购物发展新格局。

(四)基本原则。坚持诚信为本,增强责任意识,拒绝虚假宣传,履行服务承诺,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坚持广电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强化对频道设立和节目制作、播出的管理,牢牢把握正确的经营方向;坚持规模发展,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鼓励合作、兼并、重组,培育大型支柱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做强做大电视购物产业;坚持平稳过渡,切实做好模拟向数字转变、时段向频道转变、分散向集中转变的调整和过渡工作。
三、主要政策措施

(五)科学配置电视购物频道资源。电视购物频道配置,既要适应电视购物市场需求,也要加强宏观调控,防止一哄而上;既要满足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和增长的需求,也要遵循电视购物规律,为规模发展打好基础。

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卫星、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农业、少儿、动画、公共、民族语、国际类频道除外)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

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频道数量偏少、调整难度较大且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已基本完成的电视播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开办1套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已经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不再批准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

(六)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2.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3.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4.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5.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6.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7.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

(七)鼓励联合、合作和差异化发展。电视播出机构可以联合开办购物频道,使用同一频道名称、呼号,共享商品、信息、物流、结算等资源,合作经营,协议分成;业绩优秀的购物频道可以输出资金、团队、技术、管理等,参与合办其它购物频道;管理规范、服务质量高、经营效益好的购物频道,可以逐步扩大覆盖范围。

鼓励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特定经营种类的购物频道,丰富电视购物商品和服务,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鼓励开办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及其控股的购物企业积极发展网络广播电视、移动多媒体广播(CMMB)、手机电视、IP电视、互动点播等新媒体购物方式。

(八)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以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为稳定经营,扩大电视购物市场份额,提高规模化发展水平,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选择在1套现有自办频道(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少儿、动画、农业、国际类频道除外)中,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经批准开办有线数字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在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期间,也可依照上述要求开设专门购物时段作为过渡。

(九)积极做好购物频道入网传输工作。现有频道调整开办的购物频道,可继续通过有线模拟和数字网络传输;有线数字购物频道应通过有线数字网络传输,以推动有线网络数字化转换。有线网络机构要努力增加购物频道的入网传输数量,传输费用应公开公平、科学合理,有利于稳定经营和促进竞争发展。

(十)积极吸纳社会资源合作发展。播出机构在严格掌握购物频道所有权和节目编排、审查、播出权的前提下,可将购物频道的商品开发、节目制作、信息管理、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经营性业务剥离,与符合要求的国有、民营机构组建由播出机构控股的购物经营企业,其中呼叫中心、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业务,也可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
四、管理要求

(十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播出机构调整、合办、新增购物频道和变更购物频道覆盖范围等,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广电总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也须依照上述程序逐级上报审批。联合开办购物频道的,开办各方应签订合作协议,分别由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报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中一家播出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

播出机构开办专门购物时段,须与购物频道及其购物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经当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广电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播出频道名称、时段安排、节目来源、经营单位、合作期限和合作协议等。

(十二)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

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十三)严把审查责任关,确保购物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播出机构要完善审查把关制度,切实履行节目审查职责,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良好的文化品位和格调。

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十四)严格掌控电视购物的经营主导权。播出机构在社会合作中,不得以购物频道资源作价入股或作为合作条件,不得以收取节目审查费、播出费和频道占用费等方式,变相出租、转让购物频道。社会合作机构可以参与购物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但不得介入频道编播业务。

(十五)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要求购物企业提高市场意识,强化服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电视购物消费者权益。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积极推进开展行业自律工作。支持电视购物频道所属购物企业成立全国性电视购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电视购物的社会诚信度。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财建[2007]866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为支持以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为核心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发展基金),支持范围主要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促进其他行业信息技术应用。
第三条 国家安排电子发展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利于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促进技术成果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四)有利于培育技术创新能力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自主品牌和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五)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形成规模经济。
(六)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七)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电子发展基金由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管理。
财政部职责:负责电子发展基金资金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初审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信息产业部职责:负责发布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初审,建立项目库并实施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信息产业部与财政部联合设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委员会,负责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审查;信息产业部下设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按照项目管理,采取公开招标和企业申报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信息产业部于每年7月份以后组织编制下年度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指南,在全国范围内发布。项目指南应简明扼要、内容明确、范围清晰、重点突出。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通过电子发展基金申报专网申报(网址:www.itfund.gov.cn)项目材料,同时将纸质文稿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招标项目根据信息产业部招标文件要求报送项目材料。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对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材料汇总、整理的基础上,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建立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库,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滚动支持,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行业发展规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分期分批制定项目支持建议草案,报送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
(五)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拟定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报送财政部批复。
(六)财政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共财政要求,下达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
(七)信息产业部收到经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后,尽快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
第六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
(二)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必要的研究与开发条件或生产设备、设施。
(四)在研究与开发领域已取得相关科研成果。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按照以下方式选择:
(一)通过专家评审的,严格按照专家评审成绩择优支持。对股权投资项目,参考受托投资管理机构意见确定是否支持。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并属于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的,参照行业和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意见,评审成绩合格者择优支持。
(三)所属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排配套资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第八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由信息产业部授权基金管理办公室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跨年度项目年度计划及考核目标。
(四)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电子发展基金支持方式。
(六)技术、产品产权归属。
(七)项目完成期限。
(八)共同责任。
(九)附件。
第九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完成后,信息产业部根据项目合同组织验收。
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信息产业部应及时中断、撤销或终止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进行清算。收回资金报请财政部批准后继续用于安排项目库中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资金及财务管理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重点及本办法规定程序,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报请财政部批复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并在收到财政部批复后及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电子发展基金开支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管理费用。
(一)项目经费:是指用于项目技术研究开发的各项必要支出,主要包括: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劳务和委托业务费、差旅和会议费、出国费、 印刷和手续费、咨询和培训费、邮电费等。
1.专用设备购置使用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专用软件、配套资料)而发生的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和电费等。
2.劳务和委托业务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劳务费用,如研发补助、稿费、翻译费、评审费以及支付给外单位的委托业务费等。
3.差旅和会议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进行测试、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组织实施研讨、咨询、协调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等。
4.出国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如研究人员国际考察、培训、交流费用等。
5.印刷和手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印刷费、文献检索、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手续费,以及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测试、化验、样品加工和鉴定手续费等。
6.咨询和培训费:是指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与项目研发直接相关的咨询费、培训费等。
7.邮电费:是指在项目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电子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未纳入信息产业部部门预算的各项必要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劳务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以及创业投资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管理费用按不超过当年财政部批复的电子发展基金使用计划的3%列支。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电子发展基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创业风险投资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1.用于对中小企业研究、开发及中间试验阶段的必要补助。项目承担单位需配套等额以上自有资金。
2.用于对行业内大型企业和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影响深远的重点研发项目的必要补助。
对建立电子信息产业自主创新体系影响深远,并对提高产业竞争力作用显著的重大项目,电子发展基金可持续给予重点支持。
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能力进行持续大规模研发投入的企业或由类似企业牵头组织的技术研发联盟、技术标准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企业联盟)等。承担单位应当有清晰、详尽、合理的研发规划,分阶段研发目标可行,研发队伍相对稳定,研发资金来源及分阶段投入计划明确。以企业联盟作为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当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明确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联盟章程,各成员单位研发投入均有保障,联盟内部成果分享机制明晰。对此类项目,通过初次专家评审即应确定支持对象、资助规模。资金初次投入后,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根据阶段性目标考核评估结果确定是否继续投入。
(二)贷款贴息方式。
用于对创新型信息技术在全社会推广示范以及成熟型信息技术在其他行业典型应用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
(三)创业风险投资方式。
创业风险投资方式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要目的,用于对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
电子发展基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比照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创业风险投资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电子发展基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信息产业部将电子发展基金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批复。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对电子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请信息产业部考评,重点是项目执行、技术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
第十五条 电子发展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以及项目合同预算。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电子发展基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还对项目承担单位给予以下处理:终止项目合同;停止拨款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42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信息产业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