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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16:27  浏览:96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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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库[2001]52号

党史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中央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中的有关政府采购项目的单列。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是促进预算编制细化、推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有效措施。为了使中央各单位全面准确地编制2002年中央单位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编报单位:编制部门预算的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表间关系: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的各项预算支出是指部门预算表有关支出科目涉及本年政府采购的内容。
  三、政府采购项目分类:政府采购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3大类。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环保、绿化等建设项目;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
  如兼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二者以上难以认定其归属的项目,按占资金比例最高的确定类别。
  四、科目名称(品目):100万元以上的专项采购项目,是指项目支出中资金超过100万元的专项,以及基本建设支出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专项。
  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是指2002年基本建设支出中预算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2001年安排的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的工程项目。
  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是指用基本支出采购的通用商品。各品目中不包括已列入100万元以上专项采购项目及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中的同类商品。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的可以重复,但必须要按类、款、项编报。
  100万元以上的专项、5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工程项目以及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相互不交叉。
  在上述类别或品目中,凡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不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编报。
  五、本年预算中的其他资金是指除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之外的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单位自有资金、贷款、捐赠等。全部用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六、军队、武警以及企业集团2002年政府采购预算的实施方式,另行规定。
  七、2002年政府采购的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与2001年相同(不含第六条规定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编制机构应当做好纳入联合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或品目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各单位在部门预算批复之前不得采购联合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不包括2001年未完成项目)。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的,要事先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八、中央单位2002年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拨付项目,将在2002年政府采购计划中作出具体规定。
  九、各预算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尽快制定2002年的部门统一采购目录,并在预算编制期间要求所属预算单位做好部门统一采购目录采购清单的填报工作。
  十、各预算单位可以就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有关问题,向财政部国库司及有关业务司咨询。国库司电话:68551214,68551264。 

二OO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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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中国 吉布提


关于我与吉布提政府就吉在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签订日期1997年3月10日)
国务院:
  我与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已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就“九七”后吉布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换文达成协议。现送上中方复照和吉方来照法文文本(影印件),请予备案。吉方来照正本已存外交部。

 附件:         吉布提政府就吉在
         香港特区保留名誉领事馆换文的备案函

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向吉布提共和国外交与国际合作部致意并荣幸地收到外交与国际合作部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第104/97号照会,内容如下:
  “外交与国际合作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大使馆致意并谨代表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确认,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吉布提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吉布提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保留名誉领事馆,领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名誉领事可以是协议双方公民或第三国公民,但不得是无国籍者,且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三、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派职业领事的同时将不委派名誉领事。

 四、名誉领事应在《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规定的范围内执行领事职务并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
  上述内容,如蒙中国大使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中国大使馆的复照即构成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照会内容。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布提共和国大使馆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于吉布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公共课)教材建设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公共课)教材建设及管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以下简称“两课”)教材建设是高校“两课”教学改革和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十年来,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适应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编写出版了一大批教材,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教材编写中也出现了质量不高、过多过滥以至影响“
两课”教学质量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原国家教委曾于1988年、1992年先后印发了《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和《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注:指思想品德课)教材建设的管理的意
见》(教政〔1992〕4号)。目前,教育部已经颁发“两课”新的课程设置方案,为了保证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的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教材建设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编写出版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暂行管理办法》(〔88〕教政字001号)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注:指思想品德课)教材建设的管理的意见》(教政〔1992〕4号)的基本精神,仍然适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
育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切实加强教材管理,抓好教材建设。
二、高等学校“两课”的全国通用教材,仍限于由教育部直接组织编写、审定的示范性教材和由教育部经过评审后向全国推荐的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有关教材可作为当地选用教材。未经教育部向全国推荐的教材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三、全国普通高校“两课”(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各门课程所需教材的编写审批出版工作,由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分级进行规划管理。
教育部在组织、指导高等学校“两课”教材建设方面,主要负责以下工作:1.组织编写制定“两课”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2.根据需要直接组织编写出版供高等学校选用的全国通用教材;3.组织对省级教育部门组编教材的评审工作并从中选出供全国普通高校选用的推荐教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可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基本要求,适应本地区的需要有计划地组织编写供本地区选用的教材。编写大纲和计划(包括主编人情况)应报教育部“两课”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同意。每门课程的教材限编一本。已经出版的教材,要报送教育
部,教育部将委托全国普通高校“两课”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已出版的教材进行评审。
除经批准进行教材建设改革试点的高校外,原则上各高等学校不再自编教材,如因教学改革实际需要编写校内讲义,编写计划要事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注明“限本校使用”,不得公开出版、上市销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高校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尊重高校在选用推荐教材方面的自主权。高等学校在选用教材时,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着眼于教材的质量和权威性、适用性,优先选用获奖教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限制高校在选用
全国推荐教材方面的自主权,更不得以任何理由指令或变相指令高校使用本地编写的教材。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责地加强教材管理,抓好教材建设。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织认真进行教材审定。在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教师职称评定等重大问题上,加强政策导向,把教师的注意力引导到教学和对教学中的重
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上来。教材编写要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学基本要求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的规定;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学马列“要精要管用”以及通俗易懂、增强可读性等原则;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教材建设的科研工作,科学确定教学内容,使之更适合新形
势下“两课”教学的需要。



1998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