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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次修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0:03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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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次修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次修订)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月17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0月29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细则>第十条、第十四条和<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
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议》修订 根据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的决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
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决议》第三次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组成人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二)选区设立领导小组,主持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组成。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由选举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为便于选民活动,选区可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设正副组长。
(三)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代表。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居住分散的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以在规定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名额,但最多
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每一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
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能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人口特少的其他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五)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六)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乡、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一个或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人口特多的村,也可以划为几个选区。
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以单位、街道划分选区;不能产生一名代表的,可与邻近的单位、街道划为一个选区。
(七)选举工作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表册、印章移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保存。
(八)除上述规定外,关于选举委员会的任务、选民登记、选民资格审查、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等仍适用《云南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


(1989年10月21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行政区域和人口确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人口增加一名代表。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乡、居住分散的乡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以在规定名额的基础上适当增
加名额,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198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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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8]152 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也可以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和协议价格的确定

(一)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不变。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为主,其他地级市是否组织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应以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基础适当调整。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协议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协议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协议价格,以中央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采购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四)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协议价格,旺季的协议价格可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协议价格的两倍。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时,应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

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对国庆、春节长假和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价格上涨,也不另外确定协议价格。

五、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地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六、各地在接到审核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七、对当前接待服务信誉良好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愿意在新一轮继续参加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续签协议。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八、对于各地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级定点饭店,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九、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请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09-2010年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2.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主要条款)

甲方:XXX(受财政部委托代签)

乙方: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有下划线的地方,在制作协议书时可根据定点的类型选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二、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三、甲方的义务

(一)公布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二)对乙方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给予审核和答复。

(三)约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住宿、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一)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二)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三)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四)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五、乙方的义务

(一)(以下内容可根据采购的定点饭店具体类型选定)

适用于会议定点饭店内容: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会议室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三星级及以下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出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保证提供不少于经营范围内总客房数量的70%参加出差接待服务。

(二)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三)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以下项目可具体细化):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饮可单独说明)早、午、晚餐价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出差人员因住宿或单位举办会议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五)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做相应更改。

(六)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结算时应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电子结算单”,供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七)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九)乙方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十)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应定期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七、附加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财政部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期:2008年 月 日 日期:2008年 月 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八日



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目的意义。为推动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激励全市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研究,不断创新,以优秀的社科成果为建设富裕民主文明开放和谐新保山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保山市委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保发〔2006〕29号)和《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条例》的有关规定,2007年5月13日下发了《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07〕58号),并于2007年、2009年分别组织了两届评奖工作,得到了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响应,为促进保山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结合保山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和两届评奖工作实践,决定对评奖暂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条 评奖原则。评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行业部门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对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具有较高参考价值和有利于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原则。

第三条 奖项设立。奖项名称为“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以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奖。奖项分设专著奖和论文奖两类,每类分设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一等奖可空缺),获奖者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专著类:特等奖20000元,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论文类:特等奖8000元,一等奖6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

第五条 奖金来源。奖金由市财政列入预算安排。

第六条 评奖范围。评奖工作每两年组织一届,在规定时限内符合下列要求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均可申报参评:

(一)市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二)市内经省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内部刊物或内部出版物刊发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三)市外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保山为主要研究对象,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和出版、并产生良好影响的社科类学术成果。

第七条 评奖标准。具有原创性、科学性、思想性和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深度,在实践中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社科类学术成果,主要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含调查报告)、科普读物、工具书、译著和古籍整理等。

特等奖:对经济社会发展或某一学科研究产生重大影响,并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或相应的奖项;获厅局级奖励的社科类学术成果,可根据获奖情况优先参评。

一等奖:提出创见性的观点、结论,对某一学科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成果;在研究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创新,提出的对策、建议、办法和措施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具有重要作用并在省内外产生较为广泛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学科理论或实际问题的研究中取得新进展,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成果;针对某一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系统科学的阐述,产生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普及哲学社会科学具有重要作用的成果。

三等奖:在理论上进行了正确的、富有新意的概括和阐述,对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进行积极的探索和研究,有一定的科学见解和参考价值的成果。

第八条 组织领导。评奖工作在中共保山市委、保山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政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担任,同时聘请一名省级社科专家为副主任),选聘14—18名市内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学者、市级综合管理部门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社科联,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社科联主席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市社科联根据当届申报成果构成情况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发文。评审委员会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

(二)评定特等奖和一、二等奖。

(三)审定三等奖。

(四)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专业评审。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届评审工作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成员4名,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人选,评审委员会主任审核聘任,可连聘连任。专业评审组职责是:

(一) 负责本专业的成果评审。

(二) 对本专业成果的思想性、学术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 评出本专业的三等奖,向评审委员会推荐特等奖、

一、二等奖。

(四) 向评审委员会报告本组评审情况。

第十条 申报程序。由本人或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按要求填写《保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限内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要求。属个人成果的由个人申报;属工作成果并署明主要编撰者的可以单位名义申报,也可以个人名义申报,同一成果只限以一种身份申报一次,单位必须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要件。申报评奖的成果,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成果及佐证材料,做到程序规范、要件完整,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评审步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提交各专业评审组,由各专业评审组评出三等奖,提出特等奖、一、二等奖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对特等奖和一、二等奖进行评审表决,审定三等奖。

第十四条 评审要求。

(一)有成果参评或直系亲属有成果参评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评审时必须回避。

(二)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对评审结果的表决,实行记名投票,对所选结果负责。

(三)评审委员会或专业评审组在应参会人数60%(含60%)以上到会方可召开会议;实到会人数60%(含60%)以上同意的表决结果为有效。专业评审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并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经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临时调整专业评审组成员。

第十五条 公示要求。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评定后,在市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

第十六条 异议提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布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结果中的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成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布之日起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提供异议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的异议,要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要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述要件不齐则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异议后,在遵循必要的保密纪律前提下,对符合第十六条要求的异议进行受理,并向涉及异议的成果推荐单位发出异议协查函,推荐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实异议材料,提交核实报告,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评审委员会复议,并答复异议提出人或单位。

在异议受理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及成果推荐单位不得推诿拖延、敷衍塞责,否则视推诿拖延为放弃异议,视敷衍塞责为承认异议。

第十八条 奖项确定。在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核准,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相关事项。

(一)获奖证书可作为获奖者评职、晋级的依据。

(二)获奖成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处分。

(三)获奖者必须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暂行办法同时终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