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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零售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5:40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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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零售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零售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章 管理原则
第一条 为了整顿流通秩序,加强对零售商业企业(包括饮食、服务企业,含供销社、粮食系统,下同)出租柜台的管理,促使出租柜台依法经营,保障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出租柜台,系指企业利用本单位经营有余的柜台(包括营业场所、场地、设施等),租赁给其他单位经营,并由承租单位派出人员直接进柜营业。对于不按出租单位现行财会制度进行核算的经销、联销、代销,也属于出租柜台行为。出租方对出租柜台的经营活动,应视同
本企业经营,负有领导、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企业出租柜台,应以丰富市场供应、促进企业经营、深化商业改革、更好地为生产和消费者服务为目的。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国营、集体、联营的零售商业企业中出租柜台的企业和向上述企业承租柜台的单位。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凡企业出租柜台,市级各局直属单位,须经市主管局批准;市公司所属单位,须经市公司批准;区属单位,须经区商委(筹)批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出租柜台。提前停租或延长租赁期限的,须向原批准单位备案。
第六条 专业特色商店和大型商店,应立足于搞好自营业务,发展经营特色,积极组织名、特、优、新产品,做好市场供应工作,不得出租柜台;因特殊需要须出租柜台的,应按第五条规定严格审批。
开设在市级商业中心,即南京路、淮海中路、四川北路、西藏中路、金陵东路的零售商业企业,不得出租柜台;为引进名牌优质商品而确需出租柜台的,应按第五条规定从严掌握。
粮食油酱商店,以及经营小商品的专业商店和专营小商品的柜台,一律不准出租。
第七条 承租单位须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到出租柜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退租时应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八条 承租单位须按上海市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纳税登记,提前停租的,须向原纳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第三章 租赁对象和手续
第九条 柜台的承租单位,应是本市或外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联营的厂商,进柜营业的人员应是该单位派出的负责人员或职工。承租单位不得将柜台转租他人或由他人冒名顶替,也不得委托外界代理者承租。
第十条 已实行集体租赁或个人租赁的企业,不得出租柜台。
第十一条 租赁双方必须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租单位应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服从本市行政和市场管理,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执行本企业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应订明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柜容柜貌、安全保卫、财产保险、租赁形式、租赁期限、租金数额等有
关内容。

第四章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二条 出租柜台销售的商品,必须限于经过批准的经营范围之内。其经营方式应限于零售业务和饮食服务业务,不准从事批发业务和预售业务。
第十三条 出租的柜台必须有明显的标志,标明承租厂商的名称、经营品种和服务项目。承租单位不得以出租柜台企业的名义,或使用该企业的银行帐户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如需使用出租企业的发票,必须盖上出租柜专用的字样,以示区别。
第十四条 出租柜台出售的商品,必须是合格商品,凡有标准的,必须符合规格和质量标准。出租柜台应当如实地向顾客介绍商品的内在质量,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混充规格、顶冒牌号;也不得出售无地名、无厂名、无商标的商品。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柜台的企业应阻
止承租单位出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财政、税务、物价、银行等综合管理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柜台的承租单位必须遵守物价政策,按规定执行有关价格的审报制度。出租柜台的企业有检查承租单位商品售价或服务收费标准的责权,对套购倒卖、哄抬物价、掺杂使假、欺骗顾客、非法牟利、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出租的企业要坚决进行干预和制止,并据实报告上级主
管部门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如因此造成损害出租柜台企业声誉或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要求赔偿,并终止其租赁关系。
第十六条 出租柜台的企业应检查督促柜台的承租者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照章纳税。如发现承租单位在经营中有偷逃税收,行贿干部、职工,损害国家、企业、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如出租企业的负责人对上述情况
有明知不管、徇私不报,或有接受贿赂、相互勾结行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综合管理部门应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柜台的承租单位应将商品销售和营业收入的款项,全部交与出租柜台的企业入库、入帐,出租企业应设立代保管商品和代收款会计科目,便于有关部门检查以及与承租单位结算。
第十八条 柜台的承租单位要做好营业收入日报表或计数单,按日报送给出租柜台的企业,并建立简易帐册,保存好原始凭证,以备有关方面稽核。出租柜台的企业,对承租单位的营业有检查督促之权。
第十九条 企业出租柜台收入的租金,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全数入帐,作为企业收入,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以多报少。如发生上述情况,应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已经出租柜台的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对照检查柜台出租的情况。凡已租赁到期需续订合同的,应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合同未到期而其原订合同内容未违反本暂行办法精神的,可按原合同执行,但必须加强管理。
各有关局、市公司和各区商委(筹)、行业协会,对企业出租柜台要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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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基层组织犯罪情况、危害及对策
宋丽红

近年来,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在我市呈上升趋势,每年以8%-12%的速度攀升,仅去年全市就办理此类案件41件54人。涉案金额虽然不大,平均到每个犯罪嫌疑人也就1万多元,但因其涉及最基层、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其危害程度是相当大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基层党组织廉政建设问题将直接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一、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我们对近两年来我市办理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梳理研究,纵观这些案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情况可见一斑。
1、经济问题。
在部分地区,村委会掌握着很大一笔集体资金,如村提留款、农副业收入、村办企业利润留成、罚款收入等等,同时控制着土地承包款、国家的救灾和扶贫款、土地税,公益事业捐赠等资金的使用。少数村干部私欲膨胀,利用职权,在财务上弄虚作假,贪污挪用,主要表现为:在收费环节做手脚。有的村村干部向农民收款无正式收据,以白条代替发票,不少收费不入帐或少入帐,从中截留侵吞,以 "加班费"、"误工费" 等名目乱发补贴,自己"奖"自己。如沿河村96年至2003年的白条占支出总数的53%,徐河桥村已1年半没建账,党支部3名成员私分交通局建电站占地款,偷发工资2万元,单从账面上无从发现犯罪痕迹;少数村干部在国家规定上交税费的基础上层层加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将这部分非法资金转入"小金库",私设帐外帐,供极少数村委会干部挥霍,如菜园村虽未更换过会计但就有4套帐,各套帐之间又相互牵连,村属企业帐目与村财务“互通有无”,管理混乱,形成了很多的呆帐、无头帐,会计从中大钻空子,利用重复记帐的方法肆意侵占公款;虚报冒领,向国家资金伸手,极少数村委会干部不仅把平时个人请客送礼、接客招待的费用设法变换为公务招待公费报销,自用自批自报,有的还在上报的统计数字上造假,涉及到扶贫款,救济款就会想方设法多要、多报、少发,乘机发困难财,为自己捞好处。
2、滥用职权。
1、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干部,但因其处在国家政权的最基层,全面管理辖区村务,同时受政府委托,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权,如代征,代缴税金,发放扶贫救济款,计划生育管理等,权力不小。受市场经济负面因素的影响,少数村干部把权力作为资本与群众搞等价交换,在土地开发利用、审批村民建房用地、建筑工程发包、村级企业承包等项目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如北市区梁庄村书记、村长、会计3人私自将本村征地款60万挪用给他人,收取好处费3万元。又如刘家营村在签订打井合同时公开招标流于形式,书记、村长从中收受贿赂2万元;有的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以去上级部门为其打通关节为名,公开向群众索要财物。更有甚者在审批二胎指标上也大肆索贿,不给好处不办事,如某村主任肖某在任职期间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公开倒卖计划生育指标,每个指标卖2000元至3000元,只要有钱交罚款或向其行贿,就可以多生、超生,在村里,超生户比比皆是。
3、违反政策构成犯罪。
少数村干部利用集体公款给乡镇领导,甚至更高一级的领导送礼,美其名曰"为父老乡亲致富跑跑路子",实则为自己找门子、跑关系,甚至为自己建关系网、树保护伞,以此"壮胆",办起事来为所欲为,无所顾忌。不仅在职期间个人及亲属办事方便,而且为自己下台留后手。如某村支书刘某,任职期间,以为"村办企业跑销路"的名义用集体公款向乡领导及企业局负责人大肆行贿,寻求靠山,铺路子。刘某卸任后,利用企业改制的政策,将该村办企业廉价收购,依靠任职期间用集体公款疏通的关系,很快成为村里的"爆发户"。
二、 危害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家,在拥有世界上最庞大的农民群体的同时,派生出一个世界上数量最庞大的“村官”群体,而这个群体则是我们这个世界上最庞大的农业社会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如果这个群体出了问题,其带来的社会危害则是十分巨大的。日前,人民网称“村官腐败”正在打造“腐败航母”,应是媒体向社会发出的一个言之成理且言而有据的警示,也反映出了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组织犯罪频发的现状产生的担忧。
1、“村官腐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削弱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老百姓打交道最多的是广大农村基层组织中的党员干部,在老百姓的心目中,这些人就是党和政府的代言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农村基层组织腐败行为严重违背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郑重承诺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勤政廉政、扎实践行‘三个代表’”的誓言,使党和政府陷入言而无信、欺骗愚弄群众的地步,导致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在贯彻落实中走了样,动摇党和政府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绝对领导,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光辉形象,影响基层党政组织战斗力、凝聚力作用的发挥,使党和政府逐步丧失民心人心,出现人心向背。
2、影响阻碍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了干群关系,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破坏了农村改革的深入进行,阻碍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小康建设步伐,严重影响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
3、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引发上访,影响各级党委、政府的正常工作。乱收费加重了农民负担,村务公开不够,财务不透明,干部胡支乱用引起农民不满,导致农村干群关系紧张,因此产生的村民联名举报,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居高不下,直接危及整个社会的稳定,严重败坏和否定党和政府数年来全力抓党风廉政建设已取得的成果。近几年我市北市区民营科技园区和高教园区建设以及城中村拆迁改造等引发了蔡庄村、郭庄村、大西良村、城苑村、东康庄村、留守坟村等地的农民集体上访。小刘庄村换届选举、马家园村换届选举前后都出现了群体性上访事件。在河大新校区工程、郭庄村拆迁工程和城苑村拆迁工程中,几百名情绪激动的村民手持铁锹,木棒、石头等冲击护场人员。在郭庄,一村民将汽油瓶点燃冲向护场人群。刘守坟村部分群众对拆迁不满,抬着死尸,打着标语到区政府办公大楼大厅上访。韩庄乡大西良村、小刘庄村农民集体上访所反映的第一个问题都是本村的土地征用费不知道怎么花的就没有了。百楼乡蔡庄村民集体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对村财务状况不清楚,村支书个人有若干财产,怀疑村干部贪污、侵占集体财产。
4、给农村社会治安带来负面影响。倘若素质低下的“村官”非但不思进取,反而横行乡里、鱼肉百姓、作奸犯科、为所欲为,那么,“官逼民反”就不再仅是一个历史概念,和谐更无从谈起,会导致出现各种不公平公正现象,增加和激化农村各种社会矛盾,严重影响农村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三、对策
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公平,而“村官”在经济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公平规则。构建社会和谐的前提是稳定,而“村官”在权力层面上的腐败,已经严重破坏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秩序。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稳则国家稳;农民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民治则国家治。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就不能对农村社会的这种不和谐音符充耳不闻;农村要实现社会和谐,就不能对藏身于反腐败“真空”地带的“村官腐败”视而不见,因此,全社会各阶层、各有关部门都有责任、有义务下决心、花大力气从根本上铲除这种不和谐音符。
(一)大力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增强战斗力、凝聚力。
1、把好选人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须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一规定对推进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在现实中,少数自然村民主政治环境差强人意,直接选举流于形式,甚至"变了味",与立法精神大相径庭,使农村基层组织不纯。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直接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必须要加强党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保证选出有一定政治觉悟,廉政勤政,能带领村民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村干部。
地方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党的政策、党纪党规选好村党支部人选,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认真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村委会直选工作加强领导。首先要强化宣传教育,注意引导、疏通选民的思想情绪,提高村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及时化解民主选举中的各种矛盾,为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提供成功的思想保证。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村党支部推荐和通过其他渠道推荐出来的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报上级审核后将结果向全体选民张榜公布,对经审核取消预备人选资格的要及时向选民说明原因。第三、政府有关部门还可根据当前城镇、乡村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的现实问题,积极组织他们到农村去锻炼,广泛参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济发展等工作中去,同时还要踊跃提名让其参与竞争村干部职务,积极创造机会将其知识优势转化为创业优势。第四、可积极开展农村“两委”主要领导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的试点,使农村“两委”主要领导逐步实现专职化。第五,建议在行政学院或相关的高等院校,开办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专业,将农村“两委”主要领导岗位的培训,纳入国民教育序列,进行正规化教育。最后要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利用家族、宗派势力,或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拉选票破坏公正选举正常进行的要严肃查处和纠正,保证选举工作沿着合法轨道发展。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村官”素质。目前,农村“两委”班子成员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及施政能力普遍都跟老百姓的要求相差很远。少数村干部整体素质难以担当领导村民发展经济的重任,极个别的甚至不具备正确处理村务的能力。因此,对农村“两委”班子岗位培训要及时。村委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各乡镇要及时对全体村干部集中或分批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培训。重点内容是党在农村的党建、土地、计划生育等一系列农村政策、法律知识和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需要的有关业务培训。为保证培训效果,上级党委、政府可抽调党校、经济职能部门、政法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农村支教团进行各乡镇、村的巡回授课。同时结合在农村开展的三个代表教育活动,对他们进行学历教育、法纪教育、警示教育、典型教育等政治、文化思想教育,各项教育措施要常抓不懈,多管齐下,努力提高其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素质,提高其施政能力和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定期对“两委”主要领导进行政治理论、组织领导能力、文化科学知识、经营管理、民主与法制等方面的考试考核。
(二)建立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定岗定员,明确职责,分权制衡。有的村村干部职数偏多,队伍庞大,职责不清,效率不高,村民供养负担过重,村干部待遇也未得到相应提高。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要求,将为农民减负工作与精简村干部队伍结合进行。对村干部的精简要广泛吸取村民的意见,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定编,将享受固定工资、误工补贴的人数及标准加以控制,并适当予以缩减;对村干部的工资,要根据村里的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浮动,体现绩效挂勾的原则;对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会计、出纳四职要实行专人专岗,不宜兼职,以实现党务、村务、财务三种权力的分权制衡,相互监督。其他职务可实行一职为主,交叉任职的办法,使队伍精干、高效。
另外要加强监管、制约。一是要加强财务管理。实现财务电算化。政府提供资金、技术、人员的支持,在农村逐步实现电算化,各项村务经济收支必须要记帐,帐务处理要以电脑记帐,财务公布以电脑自动生成,打印输出,财务资料报送以拷贝或网络传送,资料管理以磁性介质存储,以减少人为干扰,使会计反映更加科学、准确,确保财务制度的严格执行;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审计。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村财务进行检查、审计,严禁私设"小金库",私收乱制等经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坚决处理。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实行民主理财。建议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农村政务公开制度化。村务公开要实现热点问题透明化,要求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土地收支、救济款物的发放、干部报酬、个人借款等热点问题实行专项公布,凡涉及全村群众利益的事情,特别是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当年获准生育的妇女名单及各种罚款的处理等,都必须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要认真接受村组代表的质询,建立对话和定期公开答复机制。要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作用,为其提供条件,定期检查村财务资料,审核有关财务单据,督促村务及时公开,参与重大经济活动,实现民主管理。建立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包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群众普遍关切的热点问题的处理等,都必须依据有关法规由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
建立“两委”主要领导干部及“两委”工作的考核奖惩工作机制,将农村犯罪和农村稳定与经济发展等一并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年度定期量化考核,兑现奖惩。政治上对农村基层干部关心爱护,对那些公正清廉,奋力工作,为农村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优秀村干部,开通职级晋升“专列”,予以提拔重用,宣传他们的精神风貌,在社会上形成尊重基层干部、乐于从基层工作干起的风气。建立适合农村基层特点的激励机制,使村干部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提倡干部报酬同工作实绩挂钩,并保证兑现。对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干部,由政府财政划拨专项奖励基金进行奖励。建立定期向全体村民述廉述职制度,对被评为不合格、不称职的干部及时罢免、辞退。
(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加大整治力度。
乡镇纪检监察机关要避免产生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处理上产生可宽不可严的思想,而要把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以权谋私、严重侵犯村民利益、经济违纪等案件作为办案的重点,严肃查处腐败分子。同时也要注重研究农村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帮助划清政策界限,不断改进办案方法,逐步完善办案手段。要作到严惩违纪者,保护改革者,帮助失误者,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农村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有力的保证。
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2000年4月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认真研究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并在司法实践中加大对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查处力度。要抵制说情,勇于碰硬,打破宗族、宗派等势力对侦查、起诉工作的干扰,发现问题一查到底。同时要讲究办案艺术,正确适用有关政策、法律,在取证中要争取群众支持,不要激化各种矛盾,不能因办案方法的简单、失误而危及农村稳定,这是一个需要在办案实践中应高度引起注意的问题。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应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工作,通过走村串户,印发宣传品,以案讲法等形式广泛宣传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村干部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提高广大村民的法制意识,扩大举报和反贪力量的群众基础,鼓励村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同危害国家、集体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两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个体、私营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全省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实
现九十年代甘肃经济发展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现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
(1)彻底破除“左”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的束缚。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从甘肃的实际出发,使所有制结构与甘肃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我省所有制结构单一,非国有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缓慢,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甘肃经济的发展,也是我省与沿海地区差距拉大的
原因之一。因此,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我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任务。
(2)充分认识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中央既定的方针。个体、私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经济增长点,它在促进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搞活经济,发展商品生产
,脱贫致富,繁荣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扩大劳动就业, 特别是加快甘肃脱贫致富等方面有着特殊作用。各地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和政策,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表彰个体、私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从而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二、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
(3)按照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省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力争“九五”期间,个体、私营经济平均年增长速度达到15%以上,“九五”末,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达到120万人以上。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在确定发展速度时,要
因地制宜,实事求是,讲求实效。
三、进一步放宽政策
(4)放宽经营主体。除在职人员、在校学生和现役军人外,均可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企事业单位在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富余人员,因停工停产而生活困难需要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党政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分流出来的人员,都允许从事个体、私营经营。鼓励、支
持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其档案分别由省、地、市、县人事局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并保留国家干部身份。亏损企业的职工(不包括厂级领导)经厂方批准同意,采取留职停薪的办法,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工作,保留原档案身份,其工龄连续计算。外地人员来我省
从事个体经营,独资或合伙开办私营企业,在政策上与本省人员一视同仁,并在户口等问题上从优解决。凡年上缴税金10万元以上的私营业主需要落户的准予在城市落户。在私营企业工作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带有资金、技术或项目的)
愿意在兰州等城市落户的,欢迎他们落户。
(5)放宽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三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竞争性行业项目,只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具备同等条件,都允许生产经营。允许有条件的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房产开发经营试点,私营企业可参加土地主管部门举办的土地使用权投标
,参与房产开发。允许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委托代理邮电通信业务的末端经营服务。
(6)放开经营方式。凡是允许国有、集体企业采用的经营方式,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可以采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国有、集体企业投资入股、参股或与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包、租赁、兼并、购买国有和集体企业;鼓
励私营企业办股份制企业和组建集团公司;鼓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三来一补”业务、边境贸易和到境外开办各类企业。
(7)放宽注册登记条件。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提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明文规定需要提交的许可证或专项审批证件。需专业主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专项审批的,有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十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对贫困地区新涉足个体经营的贫困户,实行“先放
开、后规范”的原则。除专项审批外,当地城镇居民、农民、待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外地来我省人员凭身份证、暂住证和计划生育证即可申办营业执照。
(8)认真处理好实施新税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发展小的,稳住中的,抓住大的”原则,对个体大户、私营企业只要财务会计制度符合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求,即可认定。税务所代开小规模纳税增值税发票要及时、手续从简,并无偿提供咨询服务。税务部门
核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征税额度时,要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部门和团体共同商定,搞好税收的征管工作。在国家税法许可的范围内提高对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起点。
四、多方筹措发展资金
(9)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每年在新增规模中,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择优发放。城乡信用社在积极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把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作为贷款的一个重点。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
或以有担保能力的企业作担保办理贷款,其中固定资产抵押率不超过抵押物现价的百分之五十,有价证券抵押率不超过面价的百分之八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抵押合同的管理,并监督合同的履行,逾期不执行合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合同条款强制执行,拍卖抵
押物偿还。
(10)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股份制、合作制和合伙等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商城、建市场以及兴办各类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多种方式引进省外、国外资金,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互助基金会等,
多种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11)各地在每年的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扭补资金、发展乡镇企业资金中,可划出一定比例作为贷款有偿使用,与扶贫效益挂钩,与贫困户挂钩,扶持贫困户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2)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设备折旧率。房屋建筑类按年折旧率5%提取,机电设备、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折旧率一般提高到10%左右,特殊情况按税务部门的规定,报批后另行处理。
五、认真解决生产经营场地
(13)各级政府要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纳入城市和集镇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由县以上(含县)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地进行立项,作出计划。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此进行审批,并作出相应的用地计划安排。可以采取
征用、短期租用,长期租用和一次性付款、分年度付款等多种方法,解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地及市场建设用地问题。
(14)凡是需要拆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经营场地门店,必须坚持“先安置后拆除、拆一还一,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对无法就地就近安置的应协调妥善解决。
(15)市场建设要遵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讲求效益”的原则,鼓励支持各种经济成份独办、合办各类市场;在旧城区改造、新建住宅区和旅游景点的开发上,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网点;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沿街沿路居民和单位破
墙建店,增加经营服务场所。拟向社会公开拍卖的小型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购买。有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可以实行“日公夜私”两制,晚上把铺面和场地租给个体户经营。
六、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开发试验区
(16)为了切实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扩大示范效应,省上分别设立兰州市和武威市个体、私营经济开发试验区。具体地域由两市选定。试验区内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收费、统一注册。在发展方向上,要以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的个体工商户和
私营企业为主,形成科工贸结合的加工区。在经营方式上,全面放开,平等竞争。具体优惠政策由试验区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试验区内设立为个体、私营经济服务的信用社或合资(股份制)财务公司。
七、积极支持发展对外经贸业务
(17)对具备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其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具体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协商选择经营好、有一定规模、具备进出口条件的私营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审批手续。没有取得进出口权的
私营企业,但有出口业务的可以挂户经营或代理出口。
(18)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出国(出境)做生意、投资办厂、商务考察、技术交流等,可经当地工商联、个协、私协对所属成员出具证明,再向公安部门申报办理出国出境手续。对有产品出口且涉外业务较多的私营企业,应给予持有短期或长期多次往返的出国护照。有关部门或团
体组团出国开展经贸活动和进行商务考察,应根据业务活动的需要尽量安排一些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主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有关部门也可以专门组织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出国进行经贸活动。
八、加强法制、职业道德和业务技术教育
(19)各级工商联、个协、私协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做到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展
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由工商局、工商联、劳动、人事、科协、个协、私协等部门及团体组成技术培训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规划,做好技术资格等级的考评认定工作,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不断提高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使他们成为爱国敬
业守法、有理想、有道德、讲贡献、勤劳致富的劳动者。
九、保护合法权益
(20)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统一的《交费卡》,交由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保管使用;对超出交费卡规定的收费,并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强行拉赞助、搞募捐和硬性
推销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交拒售,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和反映,有关部门要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今后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增加的收费项目必须经省经贸委、省工商局会商同意,然后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

(2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生产经营场地,受法律保护;除按城市规划拆迁及其他合法变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回、拆除或侵占。对非法侵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财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22)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在评选劳模和参加养老、待业、工伤、生育、医疗以及子女升学、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方面,享受同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待遇,不得限制和歧视。私营企业应执行国家劳动法规和政策,按有关规定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
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条件的私营企业都要组建工会。工会要协助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23)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现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省上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资历、能力、业绩和外语水平者,均可参照集体企业同类人员办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由本人申请,按所属社团组织分别由工商联、个协
、私协等上报所在地市县(区)职改部门审核后,按现行评审制度办理。
(2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的许可证、专项审批证件是合法经营的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扣缴或吊销。对非法扣缴、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专项审批证件而给个体工商户、私
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和法律责任。各级执法部门对侵害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权益和合法收入的各类经济、刑事案件,要依法办事,及时予以立案查处。
十、加强管理和引导
(25)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税务部门要依法征税。私营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时编报财务报表,接受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帐证齐全的私营企业,应实行查帐征税。对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可视其产、销情况,核定基数,定额、定期征税

(26)建立并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管理。个体、私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一般由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属于流动技术人员的档案,由本人选择人才交流中心或个协、私协代为管理。要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技术人员的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
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依据。
(27)工商、税务、物价、公安、海关、新闻出版、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密切协作,分工负责,依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制毒贩毒、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取暴
利、偷税漏税等严重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同时工商和街道办事处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的要认真查处。
(28)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领导。省政府委托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管理个体、私营经济,主要任务是:研究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和政策,对全省的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服务,研究制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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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各级政府要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列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30)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事宜由省经贸委和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199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