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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09:22:53  浏览:98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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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合政〔2000〕50号

批转市卫生局等三部门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卫生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借鉴上海、徐州、苏州、宁波、河南等省、市地方性法规中有关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规定,在本市收取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对于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十分必要的。市卫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与使用的监督。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年九月一日

合肥市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激励、督促用血公民及其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下同参加无偿献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临床用血公民,除缴纳所用医疗临床用血费用外,须按本规定缴交临床用血互助保证金以下简称互助保证金。

第三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须经市献血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按血费含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每200毫升为183元的2倍缴交互助保证金: (一)有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单位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二)无工作单位的本市临床用血公民其所在的街道、居村委会未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且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三)外地来本市就医的临床用血公民,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未参加无偿献血的。

第四条 下列临床用血公民,持《无偿献血证》及身份证、户口簿到市献血办办理用血证明免交互助保证金:(一)6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本市公民;(二)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参加无偿献血的;(三)有工作单位的,其所在单位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无工作单位的,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

第五条 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应当先予用血,但病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献血办补办用血证明和缴交或免交互助保证金手续。 第六条 已缴纳互助保证金的临床用血公民临床用血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献血办应当退还缴交的互助保证金:(一)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交纳保证金后1年内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二)有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三)无工作单位的本市公民,其所在街道、居村委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当年度献血计划的;(四)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其家庭成员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七条 市献血办应将收取的互助保证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用于免费用血补偿本市公民的社会捐助用血、奖励无偿献血量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公民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无偿献血事业,不得挪作它用,接受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保证金。违者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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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科威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科混合委员会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确保本协定的执行,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一方最后接到另一方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亦不影响为这些项目开具的保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历一三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科威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将由本协定取代。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

序号 商品类别 商品编码 商 品 名 称
1 粮食 10011000 硬粒小麦
10019010 种用小麦
10019090 其他小麦及混合麦,硬粒小麦除外
11010000 小麦或混合麦的细粉
11031100 小麦粗粒及粗粉
11032100 小麦团粒
10051000 种用玉米
10059000 玉米,种用除外
11022000 玉米细粉
11031300 玉米粗粒及粗粉
11042300 经其他加工的玉米(含玉米碎)
10061011 种用籼米稻谷
10061019 种用稻谷
10061091 其他籼米稻谷
10061099 其他稻谷
10062010 籼米糙米
10062090 其他糙米
10063010 籼米精米
10063090 其他精米
10064010 籼米碎米
10064090 其他碎米
11023010 籼米大米细粉
11023090 其他大米细粉
` 11031921 籼米大米粗粒及粗粉
11031929 其他大米粗粒及粗粉
2 植物油 15071000 初榨豆油
15079000 精制的豆油及其分离品,包括初榨豆油的分离品
15111000 初榨棕榈油
15119010 棕榈油液油(熔点19-24摄氏度)
15119090 其他棕榈油
15141010 初榨的菜子油
15141090 初榨的芥子油
15149110 初榨菜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190 初榨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15149900 其他菜子油或芥子油及其分离品
3 糖 170111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甘蔗原糖
17011200 未加香料或着色剂的甜菜原糖
17019100 加有香料或着色剂的原糖
17019910 砂糖
17019920 绵白糖
17019990 其他糖
4 烟草 24011010 未去梗的烤烟
24011090 其他未去梗的烟草
24012010 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烤烟
24012090 其他部分或全部去梗的烟草
24013000 烟草废料
24021000 烟草制的雪茄烟
24022000 烟草制的卷烟
24029000.1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卷烟
24029000.9 烟草代用品制成的雪茄烟
24031000 供吸用的烟丝,不论是否含有任何比例的烟草代用品
24039100 “均化”或“再造”烟草
24039900 烟草精汁
48131000 成小本或管状卷烟纸
48132000 宽度不超过5厘米成卷的卷烟纸
48139000 其他卷烟纸
55020010 二醋酸纤维丝束
56012210 卷烟滤嘴
84781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
84789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零件
5 原油 27090000 石油原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原油
6 成品油 27100011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27100013 石脑油
27100023 航空煤油
27100024 灯用煤油
27100031 轻柴油
27100033 5-7号燃料油
27100039.1 蜡油,350摄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小于20%,550摄式度以下馏出物体积大于80%
27010039.2 重柴油
27010039.9 其他柴油及燃料油
7 化肥 31021000 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
31022100 硫酸铵
31022900 硫酸铵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23000 硝酸铵,不论是否水溶液
31024000 硝酸铵与碳酸钙或其他无肥效无机物的混合物
31025000 硝酸钠
31026000 硝酸钙和硝酸铵的复盐及混合物
31027000 氰氨化钙
31028000 尿素及硝酸铵混合物的水溶液或氨水溶液
31029000 其他矿物氮肥及化学氮肥及其未列名的混合物
31031000 过磷酸钙
31032000 碱性熔渣
31039000 其他矿物磷肥及化学磷肥
31041000 光卤石、钾盐及其他天然粗钾盐
31042000 氯化钾
31043000 硫酸钾
31049000 其他矿物钾肥及化学钾肥
31051000 制成片状等或每包毛重≤10kg的本章各项货品
31052000.1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复合肥
31052000.9 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
31053000 磷酸氢二铵
31054000 磷酸二氢铵及其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
31055100 含有硝酸盐及磷酸盐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5900 其他含氮、磷两种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6000 含磷、钾两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31059000 其他肥料
8 棉花 52010000 未梳的棉花,包括脱脂棉花
52030000 已梳的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