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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1:49:42  浏览:82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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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发改价检[2003]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新闻出版局:

今年以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一些地方教育乱收费问题仍比较突出,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要求,决定在全国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专项检查总的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检查重点、加大工作力度、依法纠正和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政策,健全教育收费管理机制,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推动教育收费改革的深入进行。

专项检查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部署,具体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统一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突出治理重点,对本部门主管的业务实施具体检查。价格主管部门重点负责对各种教育乱收费的检查和处理,并会同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一费制”的落实情况。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教育系统摊派搭售教辅材料、复习资料等违规问题,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纠风、监察部门重点是结合检查情况,依法追究有关乱收费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并重点检查教育收费票据;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教育收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各地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情况。审计、新闻出版部门也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检查的范围、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以及向学校摊派、乱集资、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重点是城市部分高等学校、重点中小学校。检查时限是2002年春季开学以来发生的收费、摊派等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和初中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和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未按规定制定《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办法》的;

16、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三、检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从9月15日开始,至11月30日结束。检查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9月15日至9月20日为自查自报阶段。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以及是否存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本单位摊派、或强制搭车收费等情况进行自查和登记,并将自查、整改以及承担的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分别上报同级价格、财政等部门。自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对各单位自查上报的承担摊派、乱收费等情况,列入重点检查阶段工作进行检查。

(二)9月21日至11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自查自报的基础上,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人员对辖区内的大、中小学,以及对学校摊派、乱收费的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重点检查。各部门检查可统一组织实施,也可以各自安排,有所侧重。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等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要坚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对在自查中能主动纠正问题的,依法从轻处理;对在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顶风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理。

在检查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地区进行直接检查和督导,并将适时召开检查情况汇报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可根据不同情况,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11月21日至11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帮助被检查单位整改建制,完善内部管理,增强收费自律能力。

四、检查的工作方式

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证整个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措施。各地要按照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切实保证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点多面广,各地要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范围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本《通知》规定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下查一级与同级检查相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难度较大,在检查工作中各地要采取下查一级、交叉检查为主,同级检查为辅的方式。对教育收费的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选择部分地方安排直接检查或组织交叉检查;各地检查工作方式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相结合。要切实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查处力度,把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结合起来。对顶风违纪向学生乱收费,或对抵制乱收费行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专项检查与常规检查相结合。此次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搞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建立对教育收费常规检查机制和长效监督机制,对在专项检查工作中未检查到的学校,根据情况可在专项检查结束后继续安排检查,保证工作不留死角。

(五)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把调查研究与专项检查紧密结合起来,要抓住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确定专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对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六)查处案件与完善制度相结合。各地要在查处案件的基础上,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和督促被查单位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把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教育收费管理的规范化和治理工作的制度化,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治理教育乱收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是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建立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责任到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牵头单位的责任,加强与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新闻出版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分管的工作,既有工作分工,又有统一协调。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校提出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主动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纠风、监察部门要对在检查处理中不予配合、借故刁难,或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行为,加大处理力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大检查力度,突出工作重点。教育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治理难度较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要在扩大检查覆盖面的同时,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学校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工作指导,明确政策,积极协调,加强督导,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各地要重点选择部分乱收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行为。

(四)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各级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部门要严格办案程序,落实检查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在序合法。要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

(五)落实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要认真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投诉举报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动员全社会进行监督。

(六)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信息反馈。为加强检查情况的反映沟通工作,做好工作交流和指导,专项检查期间,实行检查信息报告制度。从9月15日各地开展自查自报开始,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专项检查的进展情况、工作动态、典型案件和检查中存在的问题等情况,每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上报一次,具体报送办法另行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摘编情况,及时向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各单位通报。

(七)树立正面典型,全面做好总结。各地价格、教育、纠风、监察、财政、审计和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各单位自查自报和重点检查工作基础上,注意发现本地区认真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学校或单位,树立正面典型,总结这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对认真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的学校和单位要进行表扬和宣传。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成果和经验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深入分析教育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标本兼治的政策措施,并于12月5日前将书面总结报告、报表、典型案例及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调查研究报告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

附件:一、教育收费情况自查自报表

二、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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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63号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4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54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对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在主板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本决定自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市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
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199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