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5:34  浏览:94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 53 号

《西安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规定》已经2004年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2005年1月5日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有效治理乱张贴、乱涂写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乱张贴、乱涂写,是指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该区范围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负总责。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有治理该地区乱张贴、乱涂写的责任和义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全市乱张贴、乱涂写的治理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治理乱张贴、乱涂写的工作。
第五条 张贴广告应当符合《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条例》,按照规定在公告广告张贴栏中张贴。
第六条 禁止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宣传品,刻画、涂写、喷涂各种信息。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对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举报并现场抓获乱张贴、乱涂写行为人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给予奖励2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对被抓获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人,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明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对单位或雇主按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的乱张贴、乱涂写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应当对其环境卫生“三包”责任区内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及宣传品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在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线杆或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行为人处以200元罚款;对行为人的单位或雇主处以1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对用于乱张贴、乱涂写的工具,依法处置。
乱张贴、乱涂写损坏有关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不能在24小时之内清理干净,恢复原状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处以100元至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各种信息中留有通讯号码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对其拍照取证并送电信服务单位,电信服务单位应当依法中止为其非法活动提供电信服务。其中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乱张贴、乱涂写的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机关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6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2004.08.01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饶府办字[2004]160号
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和驾驶证的核发。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交通运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2、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得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具备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及流动资金等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户开业条件》(JT/T443-2000)中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教练车的牌证和教练员的审核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停办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方可停办。


第三章 培训与收费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报名时培训学校应当告知申请准驾车型的法定条件。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教学时间,保证培训质量,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进度。交通运管部门对驾驶员学校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要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作好学员的培训记录,记录中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运管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核定颁布。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考试发证关。在受理申请考试的环节,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交通运管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以及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按全国统一要求执行(附件1)。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选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预约补考。

第二十一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视为无效且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一律无效。如驾校及教练员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和变相买卖驾驶证照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停考和停止发证等措施,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不含拖拉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的规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8月19日云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解放以来,我省各族人民,在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林业生产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们工作上的失误,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乱砍滥伐,毁林开荒,森林火灾以及大量的薪柴消耗,过量采伐等,使森林资源遭受了巨大破坏,森林覆盖率
由解放初期的百分之五十,下降到1975年的百分之二十四点九;木材蓄积量则由1962年的十二亿立方米,下降到1975年的九亿八千八百万立方米,现在还是继续下降的趋势。由于森林面积的急剧减少,大面积荒山的形成,引起生态失调,水土流失,水源减少,气候变坏,灾害
频繁,农牧业生产条件变坏,林木及山林特产大量减少。这种状况,必须设法迅速改变。
森林是我省长远而稳定的最大优势。不抓住土地占全省总面积百分之八十四,人口占一半以上的山区、半山区,因地制宜,发展林业生产,就是放弃了我们的优势;不利用我们的长处,势必影响到我省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影响到人民生活的提高。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落实山林所有权
根据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三兼顾的原则,落实山林所有权,解决好林权纠纷,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的一项重大政策,应当严肃对待,积极落实。
1、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原则上属于国家所有。为了解决集体和社员个人生产、生活的需要,可就村寨附近划出一定数量的荒山和森林归集体所有,还要按规定划给社员自留山。凡是没有划过林权的边疆县和内地少数地区,应坚决根据上述原则划定林权;土改和1961年以来,
历次划分和调整过山林权,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的,可不再变动;有的虽然较多一点,也可不再调整;个别地方确实把大量的原始林、天然林、大荒山划为集体所有,而集体也无法管理好的,应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根据上述原则加以调整。
2、人工造林及人工抚育自然更新的森林,坚持“谁造谁有”的政策。国营森工企业采伐了集体的森林,在迹地更新后,应当归还集体。
3、水源林、风景林、护路林、防风林等,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范围。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划归国家或集体抚育管理,达到过熟期的,可经过批准,合理间伐,及时更新。
4、山林权属一经划定以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山林所有权,均应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犯。林权变动要报经地、州批准,并报省政府审查备案,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所有证。应做到标桩立界,亩积准确,四至清楚,手续完备,不留尾巴。
(二)建立和健全森林管理责任制
为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保护和发展林木生产,必须建立和健全管理责任制,把管理责任同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物质利益结合起来。
1、国营林场无力管理的国有林,可与社队签订合同,分别划给附近的生产队代管,国家发给一定数量的代管费。代管单位可以在代管的国有林内搞林间副业生产,采伐枝丫、病腐、枯死树木作烧柴。
2、凡有大片荒山进行造林的社、队,应当逐步兴办社、队林场,专业抚育和营造林木。公社、大队所有的山林,可以包给生产队代管,收益分成;生产队所有和代管的山林,都可以包给专业队、专业组和专业户、专业人员管理,明确责任,明确报酬,实行奖惩,并且在口粮上给以适
当的照顾。
3、集体所有的经济林木,社、队可以办林场管理或包给专业组、专业户、专业人,包产量、产值或包纯收入,评工记分,付给报酬,实行奖惩。
(三)严格实行封山育林制度,合理划定牧场
1、封山育林既可以保护已有的森林不遭受破坏,又能够使大量的疏林地迅速自然更新。要制定封山制度,封山期间不准人畜进山,并设置检查站,严格检查。根据森林抚育的实际情况,幼林应当封几年十几年;中林应当全年封山,定期开山,开山期间,有组织地让社员进山,进行合
理间伐和采收林副产品。
2、林区社队必要的草场、牧场,应当合理划定,加强管理。把保护森林和合理使用牧场、草场统一安排,既要封山育林、又要保证有足够的牧场使用,以利畜牧业的发展。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系统以及珍贵动植物资源,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我省自然条件复杂,发展自然保护事业,对于保存自然历史遗产,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改善人类环境,丰富人民文化生活,加强对外交流,促进科研生产等事业都具有极为重要
的意义。现有的自然保护区,要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养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毁林开荒,砍伐森林,捕猎禽兽,对于破坏违反国家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必须追究责任,依法处理。根据生产和科研的需要,责成林业部门积极调查规划,增划几个
自然保护区。
(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燃料问题
我省的薪柴年消耗量很大,随着农村工副业的发展,城镇人口的增加,薪柴消耗量是逐年继续增长的趋势。必须立即认真着手解决。
1、有煤的地区坚决推广烧煤,特别是机关、部队、厂矿、学校和社队工副业,应当带头烧煤,并在群众中大力推广,帮助群众解决烧煤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积极推广沼气和太阳能,缺柴县、社更要大抓,并限期搞出成绩来。
2、实行定期开山,在开山期间,社队统一组织,领导干部带队进山砍柴,砍取灌木、病腐、枝丫等,统一分配给社员作烧柴,积极提倡改窑改灶,节约烧柴。
3、机关、厂矿、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队和社员个人,从今年起,就要积极营造自己的薪炭林基地,尽量选用速生树种,限期作出成绩。还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执行情况,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和批评处分。
4、森工企业和地、县、社、队的采伐木材单位,都要积极把采伐剩余物供给有关单位和社、队群众作烧柴。
5、各级政府,都应该成立解决燃料的工作机构,并有一位领导同志牵头,用几年时间解决好燃料问题。
(六)严禁毁林开荒,严防森林火灾
1、必须坚决把毁林开荒停止下来。要把新的毁林开荒与现有轮歇地的轮换耕作区别开来,对现有轮歇地可以轮番耕种,但决不能再扩大新的毁林开荒面积。停止新的毁林开荒以后,口粮问题主要靠实行科学种田,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解决。还没有定居的少数民族,要逐步设法引导和
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定居下来,建设基本农田。口粮不足,可以通过订合同的办法,用自己的林副产品、畜产品和土特产,同国家换购粮食。采取这些措施以后,再发生毁林开荒,就要按《森林法》惩办。
2、林区要严格控制生产生活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现火警,要及时组织扑打,打早、打小、打了,尽量减少损失。凡过去有习惯烧牧场的地方,要恢复“文化革命”前国务院、省人委规定的有计划地定期地烧牧场,烧之前要挖好防火沟和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凡是违犯政府规定发
生了火灾的,除严惩肇事者以外,必须追查管理者和领导者的责任,根据情节给以批评教育,直至适当的惩处。
(七)严格控制木材生产量,合理调整森工企业
1、国营森工企业,要认真贯彻“一下、一稳、三上”的方针:采伐量超过生长量的要下;全省木材生产量要稳定在一定的水平;营林造林工作、木材综合利用、待开发林区要上。不论森工和社、队采育场,都必须严格按计划生产,不准层层加码。社、队采育场可以在国家下达的计划
内,按规定提留一定的比例(另文下达),自行处理,议价出售,但是不准超产。经过调整,把木材生产量减下来,使我省森林资源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时间。
2、根据党的三中全会的精神,森工企业要实行调整、改革,逐步把一部分采伐任务转移给社队经营,把森工采伐利润的一部分转让给农民。森工企业除了完成一定的采伐任务外,主要任务是收购、营林、运输、木材加工、组织修路以及对社队进行技术指导。
3、对于集中过量采伐,资源近于枯竭的林区和企业,要坚决转为以营林为主,在集中培育管理好后续林区的前提下,合理抚育间伐,生产少数木材,以解决企业资金需要。
4、木材生产必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价格的制度,以控制乱砍滥伐。
(八)办好联营试点,逐步走向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
我省大多数林区的特点是林村交错,林农相间,发展林业生产建设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认真解决好林区社、队靠山吃山,吃山养山的问题。
1、凡在国家统一规划的森工经营范围内的集体林,可以在自愿、互利原则下,实行国社联营;也可以由社、队自办采育林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进行生产,产品由森工收购。森工企业在修建道路、生产工具、技术指导、企业管理等方面予以扶持。
2、林业部门与社队联合经营。森工企业出资金、物资设备和技术力量,社、队出人力、畜力,在集材、清林、造材、装车、归楞、清理陈材倒木、基建筑路等项生产建设中实行合作,双方根据不同的项目,分别签订短期或长期合同。经济收益分配,可以支付工资给社队,也可以实行
木材分成,让农民多得一些养山的实惠。森工企业要组织社队利用清林剩余物和分成木材,经营木材加工业,如加工“五把、一杆、洗衣板、锅盖”等,林业部门在物资设备和技术上予以帮助。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由公社统一管理,供销社收购,出省的由省林业部门代办销售合同和发运手
续,不收管理费。也可以由林业部门、供销部门和社、队从生产到运销实行联营,为进一步走林工商联合经营的道路创造条件。组织林区社、队从事次生林的改造和更新造林,社队出劳力并负责保护管理,森工负责投资,采伐时实行木材分成。
3、林化生产实行加工厂和社队企业联合经营,先以紫胶和松香进行试点。紫胶从营造胶林、放养、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松香从采脂、收购到加工实行联合,利润合理分成。
4、为了加强森林的抚育管理,调动地方和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按规定收缴的育林基金,实行省和地、县分成使用。具体分成办法,另行规定。森工采伐区内的集体林,经社队同意由森工采伐的部分,山本费应在原规定每立方米三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增加社、队的收入。
(九)大搞植树造林
坚决贯彻执行“以营林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速绿化宜林荒山荒地。我省有荒山一亿七千多万亩,占全省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应认真规划,加快造林,限期绿化。
1、认真贯彻“依靠社队集体造林为主,积极发展国营造林,并鼓励社员个人植树”的方针,以调动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凡适宜于大面积造林,集体无力经营的宜林荒山,应当划归国营造林;靠近村寨宜于集体造林的,应该划归社、队经营;坝区劳力多的社队,可以同劳力少山场广阔
的社队,签定合同,合作造林,收益分成,也可以在国家近期无力造林的荒山荒地造林,地权不变,林木归社、队所有;或者实行国、社合造,比例分成;机关、厂矿、部队、学校等也应就近就地,或在适当地区划拨一定面积的荒山,进行造林,收益归造林单位所有。
2、林区内的县、社、队应当实行以林为主,农林牧副并举,多种经营,择优发展的方针。要扬长避短,发挥优势。经批准以林为主的县、社、队,要力争粮食自给,合理调减公余粮,实行用林副产品同国家换购粮食,一时没有什么产品用来换购的,由国家统一安排返销粮,以保证林
区社员口粮的适当水平,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为了加速我省绿化进度,计划把四十五个县建设成用材林和经济林基地县,由省林业厅制定造林标准和经济补助办法,给以鼓励和帮助。
3、既要营造用材林,也要积极营造经济林和薪炭林,并且大力发展林间植物、药材、木耳、香菌等,以增加社、队林副产品收入。
经济林必须在近期内有一个较大的发展,山区社队,都要从当地条件出发,因地制宜地发展一、二项大宗经济林商品生产,要重点发展食用和工业的油料林,逐步走上食用植物油木本化的道路。
4、国营森工企业(包括地、县采伐场),社、队采育林场,都应以营林为基础,既要完成木材生产任务,更应积极更新造林,保证完成本企业经营区内的更新造林任务。要坚持砍一亩更新一亩,原有的迹地更新欠账,限期在几年内还清。因地制宜地营造速生丰产林,以解决森林过伐
,青黄不接的状况,实现以场定居,以场轮伐,青山常在,永续作业。全省专搞造林育林的国营林场有六十九个,要加强领导,认真搞好营造林,起好骨干示范作用。
(十)加强领导,以法治林
林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关键在于各级领导提高对保护森林资源,加强林业生产建设,发挥森林优势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林业生产的领导,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把林业建设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象抓粮食一样抓林业生产,并认真定期检查,一抓
到底。
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严禁破坏森林。对偷砍盗伐林木,毁林开荒,放火烧山的,必须给予法律和经济上的严肃制裁。严禁无证出售和运输木材及木制品出境,并设置木材检查站,严格查验,坚决打击木材投机倒把分子。在保护森林、木材管理上,充分发挥森林公安的作用,政法部
门应当把保护森林作为自己应有的职责。
加强林业科学研究,充实研究机构和科技人员,在林区逐步形成林业科研技术网;增加急需的研究项目,尽快搞出成果。积极办好林业学校和林业干部训练班,培养林业科技和管理人才,促进林业现代化。
健全和充实各级林业机构,改善林业部门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从物力、财力上支持林业发展。发动全省人民,为加速实现绿化祖国,改变山河面貌这个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过去省委、省人民政府(省革委会)的有关文件与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198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