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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2:48:29  浏览:85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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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1 号

 
《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2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启敏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黄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黄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根据市科学技术奖评审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必须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学技术奖评选条件和设置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下列人员和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成果的人员;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人员;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组织;
(六)促进我市与市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或与我市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市外、境外人员和组织。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每次评选1人,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

第三章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单位。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规定组织相关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专家进行初审,形成评价意见。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限额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十三条 评审组做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组的建议,做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在《黄山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示期为15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3月11日印发的《黄山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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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9-24
计价格[2002]1698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2]24号)和《关于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人函[2002]66号)均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你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时,需要支付命题、试卷(含考试信息卡、答题卡等)印制和运送,以及巡考、阅卷等费用,因此,同意你部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上述两种考试时,按下列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
(一)初级、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的标准收取。
(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每人每科12元(五科60元)的标准收取。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费和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你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考试机构收取的考试费,暂作为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有关收费资金管理方式,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会计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会计证管理有关收费项目的函》(〔98〕国管财字第23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会计证收费问题的复函》(财综字〔199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你局对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组织会计证专业知识培训、统一考试和颁发会计证时,收取的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和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证培训费为每人每课时2元(自习不计课时);考试费为每科20元(共4科);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二、收取会计证培训费、考试费、工本费,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请你局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会计证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请你局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