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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0 20:07:51  浏览:88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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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规定,现制定《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
一、人民陪审员的当选,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农村由人民公社和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城市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
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农村(含市辖郊区)可按每个社、镇二至四名选举,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镇可按人口的万分之二至万分之四选举。具体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人口密度和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提出意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分配。
四、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名额应比当选人名额多半倍至一倍。
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提名、选举程序、投票办法等,执行《选举法》关于人民代表提名、选举的各项规定。
五、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与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六、人民陪审员当选后,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
七、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单位照付工资。是农村社员和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人民法院从业务经费中给以适当补助。
八、国家干部、厂矿企事业职工,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原单位应视为出勤,评奖金和评选先进工作(生产)者均不应受影响。
九、人民陪审员的罢免。任何公民或者单位对违法乱纪或者严重失职的人民陪审员,都可以提出罢免的要求。
公民或者单位要求罢免人民陪审员时,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受理机关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并应听取被指控的人民陪审员的申辩。
对人民陪审员的指控经查证属实后,提交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
十、人民陪审员的补选。人民陪审员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
十一、《吉林省人民陪审员选举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政令相抵触者,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令、政令为准。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8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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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3月13日   证监发字[1997]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江天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7]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号文的

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金到位

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按

企业存款利率计算(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的专户。

发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 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送我

会。


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海洋局


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实施科技兴海战略,促进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符合全国科技兴海、国家海洋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集研发、孵化、生产、交易、培训、服务为一体,对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海洋高技术产业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的企事业(群)或者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以提高海洋高新技术产业化规模和促进产业聚集为目标,主要任务是培育和发展海洋高端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业、海洋医药和生物制品业、海水利用业、海洋可再生能源电力业、海洋新材料、深海战略资源勘探开发业和现代海洋服务业等高技术产业。

  第四条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型和综合型两类,专业型是指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某一特定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专业化特征;综合型是指基地同时在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了产业集聚。

  第二章 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独立法人单位为组织实施单位;具有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二)具有技术优势及人才优势,具备海洋高技术商品化、产业化的开发能力,海洋高技术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骨干企业。

  (三)初步形成一个或多个海洋高技术产业集群,具有明确的区域,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带动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的声誉。

  (四)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健全;能以一定的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引金融资本促进示范基地的发展壮大;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有利于示范基地发展。

  第六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评价标准:

  (一)产业聚集度:示范基地内现有海洋产业企业数量(已有企业数、近期拟建企业数)、企业销售总收入、核心企业数及销售收入等。

  (二)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机构及固定研发人员数、合作研发机构数、研发经费情况、研发成果数量(包括成果鉴定或者认定数、专利申请数、专利授权数等)。

  (三)产业发展环境:政府重视程度(包括是否成立科技兴海领导机构、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等);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海洋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基地申报:

  根据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和要求,拟申请的示范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属地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如组织专家论证)向国家海洋局申报。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与评价标准,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批准认定。批准认定的示范基地,由国家海洋局授牌“国家科技兴海产业示范基地×××基地(园区)”。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九条 国家海洋局是示范基地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发布示范基地有关政策文件,指导、组织示范基地的申报、检查、评估、认定等工作;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是示范基地的具体管理机构;沿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区科技兴海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组织管理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十条 国家海洋局通过项目、政策等形式对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支持。鼓励示范基地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对示范基地建设给予项目、资金、政策等支持,并吸引社会各种资本投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每年2月前,示范基地应将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逐级上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认定后每满3年,由国家海洋局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将作为基地继续认定的依据。优秀基地将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基地(园区等)。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将被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