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51:06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证公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干线公路、市级干线公路、县级公路的路政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乡级公路及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公路管理处及各区、县公路管理所(以下简称公路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组织教育群众保护公路,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的行为。
第四条 公路用地管理范围,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公路两侧边沟外一米为界,无边沟的,自路基坡脚起向外一米为界;不足一米危及公路安全的,由公路管理部门协同当地人民政府采取保护措施。
公路用地管理范围与铁路、水利工程等用地管理范围重叠交叉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管辖权限报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条 本市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排水设施、防护构筑物、交叉道口、标志、号志、通信设施、安全设施、交通工程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树木、苗圃、专用房屋、工程设备、材料及公路用地均属公路路政保护范围。
第六条 保护公路,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劝阻或者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进行爱路护路的宣传教育,对保护公路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上打场晒粮、摆摊;
(二)在公路用地管理范围内堆物、倾倒垃圾渣土、积肥、制坯、挖沙、取土、搭棚、盖房、烧窑、烧荒、放牧牲畜;
(三)毁坏或擅自移动指路标志、路牌、测量标志和交通标志;
(四)在隧道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开山采石;
(五)从事危害公路安全的爆破、采矿及深挖沙土的作业。
第八条 非经公路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公路上设置路栏;
(二)利用公路边沟、涵洞引水灌溉;
(三)在距公路路基二十米以内蓄水养鱼。
第九条 干线公路、县级公路行道树(含灌木)的栽植、保护、林木权属和收益,按《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采伐公路管理部门经营的行道树(含灌木),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并报林业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掘动公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掘动公路的,须先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掘动公路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公路管理部门预交公路路面修复补偿费,并在限期内恢复路基和路容。公路路面修复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
制定。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路的,须先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向公路管理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纳临时占用公路费。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不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开辟路口。因特殊情况需要开辟路口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属于建设工程的,由公路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履带式车辆在公路上行驶,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造成公路路面损坏的,使用者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路面修复补偿费。
第十四条 超过桥梁限载重量标准的车辆不得过桥。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桥的,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过桥。使用者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补偿费。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管理范围内埋设管线、电杆及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在桥梁上附设管线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事先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六条 因建设需要使公路改线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线前,应当征得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按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承担改建的费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在公路上搭棚、盖房、摆摊、堆物、毁坏或擅自移动指路标志、路牌、测量标志和交通标志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和处理,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在公路用地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积肥、制坯、挖沙、取土、烧窑、烧荒、放牧牲畜以及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八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可对负有
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制止,追缴占用公路费、补偿费,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属于违章建设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止,并移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区、县公路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公路管理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公路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对于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和后果,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理或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以暴力、威胁、辱骂等方法阻碍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颁发的《北京市远郊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和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颁发的《北京市远郊公路路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6年8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意见

1998年5月25日,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最近,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机关纪工委相继印发了《关于狠抓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落实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中纪办发[1998]1 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意见》(国纪工发[1998]14号)。5月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又专门召开了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王忠禹、曹庆泽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进一步督促我们抓好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贯彻和落实,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清理通讯工具。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和《国家经贸委机关住宅公务电话管理暂行办法》、《使用国家经贸委机关电话安装、收费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国家经贸委机关无线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抓好四件事:一是抓紧完成对公费安装的住宅电话和配备的无线移动电话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具体到人到机,不留死角。此项工作要在6月30日前完成。 二是对不符合规定用公款安装的住宅电话,要抓紧做好过户处理,对按规定可使用的15部移动电话要认真办理借用手续,定期将使用情况公布于众,对超出规定的移动电话要停机封存或处理;公费住宅和移动电话要严格执行电话费包干使用、超额自负的规定。三是不得使用办公电话进行个人信息咨询、文化娱乐及炒股等高消费电话服务。四是对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移动电话再次进行登记清理,对违反规定又不进行登记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落实。
二、严格控制各类会议。一是要下决心精简会议。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确保一类会议,控制二类会议,压缩三类会议”的原则,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凡是能以电话会议解决问题的,要尽量开电话会议;确实需要并经批准召开的会议,也要在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数(包括工作人员)、严格会议经费、廉洁会风等五个方面严格把关。二是要认真做好《国家经贸委关于会议费等项公用经费包干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实检查工作,对未经批准超出包干经费标准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不准到风景名胜区开会;未经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召开计划外会议。三是端正会风,严肃会议纪律。重申会议“四不准”,即:不准赠送礼品、纪念品;不准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不准向企业摊派会议经费。四是执行会后汇报制度。办会单位会后要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厅汇报执行会议有关规定的情况。办公厅和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要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办公厅负责。
三、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各单位业务招待费在财务上单独列项的工作要在6月底之前完成。坚持在机关食堂办客饭和工作餐。 公务出差,严格执行有关接待规定。坚持因公出差返回后汇报廉洁自律情况的制度。严禁用公款到夜总会、豪华酒店、宾馆、歌厅、舞厅、桑拿浴等高消费场所吃喝玩乐。对违反规定用公款吃喝玩乐、挥霍浪费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此项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和机关纪委、监察局负责。
四、继续抓好其它有关规定的落实。一要继续做好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小金库”的工作。二是继续抓好制止干部在住房分配,住房装修中以权谋私的行为。三是要在前两次清车登记的基础上,对群众有反映或可能有借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个人,要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切实摸准情况,对违反规定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的个人和单位,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四是巩固制止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取得的成果,防止回潮和反弹。
当前,正值机构改革之际,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规定,不准借机构变动、人员调整之机,用公款宴请、接风送行;不准用公款赠送礼品和纪念品;要警惕私分、转移钱物、违章调动资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发生。对有可能发生问题的要早打招呼,早提要求,明确纪律,把工作做在前面。上述工作仍按原定分工由有关司局负责抓好落实。
为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拖,逐条逐项地抓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第一,进一步端正思想认识,努力在落实八项规定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在肯定前段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清醒地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要把贯彻八项规定和落实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及与我委开展的“服务好、态度好、廉政好”等活动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树立国家经贸委的良好形象。
第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切实把八项规定落到实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各部门对所承担的任务,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落实。承担八项规定任务的有关业务司局,要把任务细化到处室,并指定得力办事人员负责。要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标本兼治抓源头,进一步完善廉洁自律各项制度。“三定”方案确定之后,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问题和新的要求,新组建的司局要抓紧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未变动的司局要对以往制定的规定或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缺少监督措施的,要抓紧补充制定。当前,办公厅应就贯彻朱总理提出的“五项要求”“约法三章”和机关会议审批、把关及会后汇报、会议纪律检查等问题,机关服务中心应就通讯工具(含电话、移动电话、BP机)、车辆使用、招待费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等问题,外事司应就控制公费旅游、外事经费管理使用(包括因公出国机票管理、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接待外宾费用管理)等问题,培训司应就国际合作培训收费等问题,在原有制度和做法的基础上,于6 月底以前制定出有关具体规定。其它管人、管钱、管物、管项目审批,管基建施工的单位,也要结合各自的业务工作,制定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规范行为,堵塞漏洞。要通过这些办法,把落实八项规定与健全机关行政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紧密结合起来,做到相互促进,增强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加强督促检查,在抓落实见成效上下功夫。贯彻落实八项规定,要严格要求,严格监督。各单位要把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作为今年领导干部廉洁自津专题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对照八项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要对本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要给予肯定。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不得掩盖庇护。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要在督促检查处理上下功夫。对工作抓得不紧的要督促和帮助,对敷衍应付的,要给予严肃批评;对那些违反规定特别是顶风违纪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
各单位要按照中纪办发[1998]1号和国纪工发[1998]14 号文件以及5月8日中央和国家机关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经验交流会的精神和我委的布置与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进一步落实中央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的措施,并将情况报委纪检组、监察局和机关党委、纪委。在贯彻落实制止奢侈浪费八项规定工作中,要注意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好经验,增强做好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今年7月份,委纪检组、 监察局将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落实八项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重点是检查清理通讯工具、控制各种会议、制止用公款吃喝玩乐三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民族、朝阳广场管理暂行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族、朝阳广场的管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民族、朝阳广场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园林局是民族、朝阳广场(以下简称广场)管理的主管部门。
广场管理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爱护花草树木和场内公共设施,讲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倒脏水、不乱扔废弃物,不在座椅、石条上躺卧。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广场内摆摊设点、堆物放料、张贴(悬挂)户外广告和标语以及举行非公益性的商品展销、宣传活动。
第六条 需在广场内进行文娱演出和体育表演的,须报经文化、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市园林局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需在广场内进行群体性健身运动的锻炼(含晨练、暮练、跳舞和气功等)活动的,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必须持有效证件向广场管理处进行登记,并在指定的地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活动。
第八条 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婴儿推车、残疾轮椅除外)进入广场。
第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许可,任何单位和部门(组织)不得在广场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在广场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和调戏、侮辱妇女以及从事迷信、赌博和卖淫嫖娼活动。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以及剧毒物品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禁止犬类及其它牲畜进入广场。
第十三条 凡需在广场内进行政治宣传和法律咨询等公益活动,应凭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由市园林局统一安排。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负责对损坏花木、场内设施和压坏地面的补偿,并处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其停止活动,清除堆放物、户外广告和标语,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园林局责令犬类及其它牲畜的主人将其带出场外,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朝阳花园管理和处罚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同时废止。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