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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1:23:50  浏览:95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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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货管司


海关总署货管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用车辆”解释问题的复函
海关总署货管司



九龙海关:
你关(87)九关办字第61号函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生产用车辆”的解释问题,经研究,请你们仍按经贸部(87)外经贸资综第0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解释,即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对于特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进
口生产用车辆,应当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至于特区企业进口自用车辆的放行问题,仍按国家现行对特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1987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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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2013年8月1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第124号公布)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业经2013年7月31日市政府第十五届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万才
                               2013年8月12日



大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实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民用建筑节能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鼓励各类行业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咨询、推广、培训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市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
  未列入前款规定推广使用目录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可以经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列入推广使用目录。
  第八条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其产品供应单位应当持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施工规范、出厂检验报告和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鼓励开展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研究、示范和推广。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光伏发电、发光二极管照明等技术的具体要求,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说明和节能计算书,并明确材料、构件、设备的技术要求和节能措施、构造等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专项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应当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单位印章。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等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
  未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报告的和民用建筑节能备案表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测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二)申请国家、省或本市节能示范工程的;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的其他建筑。
  第十六条 市及区(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
  第十七条 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优先采用保温、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励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确保房屋结构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第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制度,对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评价分析,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建筑能源消耗统计台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耗统计,记录能源消耗情况,对用能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岗位培训,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和建筑能耗监测工作。
  第二十条 鼓励用能单位委托节能管理专业单位进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和用能系统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城市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0年3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2000]31号文件公布;2010年12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同时废止。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国家计委 邮电部


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国家计划委员会、邮电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邮电管理局(邮电局):
去年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加强电信资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1993号)下发后,各地贯彻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电信价格管理行为,适应电信市场发展需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计价费〔1996〕1993号文件关于“全国性的、跨省区的电信服务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制定和调整”的规定,凡国家计委与邮电部联合发文及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与邮电部财务司联合发文,或邮电部(含所属司局)一家发文,但文件中有“经国家计委(含收费管理司)同意”内容的价格文件,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贯彻执行。
二、符合价格管理权限的文件,但价格偏高或在执行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订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中央制定的,由国家计委会同邮电部修订,属于地方制定的,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邮电管理部门修订。
三、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但价格适当降低有利于消费者而不影响公平竞争的电信资费文件,属于全国性的,由邮电部自行清理后与国家计委协商处理意见;属于地方性的,由省级邮电管理部门自行清理后与省级价格部门协商处理意见。在自行清理和协商处理期间文件继续执行。
四、不符合价格管理权限,在执行中不能一视同仁,或影响公平竞争,引起新的价格矛盾的电信资费文件,原则上应立即停止执行,价格部门不得转发,并由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查处。但如果文件中大部分内容符合上述第三条规定,可向同级价格部门申明理由,对文件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后,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
五、电信新业务是指以前没有的、新开办的电信业务。已有的电信业务因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服务方式或采用新的技术手段的,按电信新业务对待。
六、电信企业在制定电信新业务资费时,必须抄报同级价格部门备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和中国联通公司抄报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和邮电部财务司),电信企业自行制定的全国性电信新业务资费执行期满10个月时,必须将执行情况和用户意见上报国家计委和邮电部,以便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在试行期满后制定正式价格。地方性电信新业务资费转正期限照此办理。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一年逾期不报的,视同价格违纪行为。
七、电信新业务资费试行期满,由国家制定正式价格后,允许电信企业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对用户实行优惠。电信企业在定价试行期或对用户实行优惠时如有违反公平竞争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各级价格部门应予以干预。
八、过去国家计委和邮电部关于电信资费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