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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1:42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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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国家工商局


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4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条 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与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除已经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公司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兼营期货经纪业务外,其他公司一律不得兼营期货经纪业务。
第三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二)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四)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
(六)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七)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仍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第六条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件、证件:
(二)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三)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四)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五)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七)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证明;
(八)实行股份制的,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七条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
(一)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二)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的专用帐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三)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
(四)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六)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
(七)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
第八条 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二)进行私下对冲;
(三)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五)挪用客户保证金;
(六)雇用非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七)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发现其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决定。
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由于期货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而使客户遭受损失或者引起纠纷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登记注册。
对按期提出重新登记注册申请,但经审核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或通知其原登记主管机关作出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逾期不提出重新登记申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期货经纪公司,由原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由原登记主管机关逐级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进行期货经纪业务的单项核定。
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兼营期货经纪业务的公司,应当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程序,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原登记主管机关予以强制变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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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政法〔2006〕88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确定目标,明确任务,为“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提供精神动力和思想保证。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十一五”安全文化建设纲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保“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必须大力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安全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一、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地位

  安全文化是安全生产在意识形态领域和人们思想观念上的综合反映,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判断标准和安全能力、安全行为方式等。安全文化建设是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为目标,组织开展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旨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遵章守法的管理理念,安全操作的工作理念,提高各类企业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提高群众自我安全保护的技能。

  安全文化建设日益受到党和政府、社会和企业的高度重视。各地在安全文化建设实践中,探索出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一批安全文化建设的典型。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对强化全民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目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安全文化建设水平较低,全民的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一些企业的安全文化行为不够规范;社会的安全舆论氛围不够浓厚。总体看,安全文化建设与形势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的时期。要把安全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布局,把安全发展的理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为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文化建设全局,紧紧围绕“十一五”期间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着力强化全民安全意识,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构建安全文化建设体系,营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舆论氛围,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

  安全文化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大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坚持安全文化对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诸要素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五要素”落实到位;

  ——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大力营造有利于安全工作的舆论氛围;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企业、贴近群众,推进安全理论创新,引导安全行为,提高全民的安全文化素质;

  ——坚持注重建设、注重实效、注重特色,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兼顾,整体推进。

  三、主要目标

  紧紧围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的三个阶段目标以及《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安全生产的目标任务,“十一五”时期安全文化建设要努力实现以下目标:

  ——唱响安全发展,初步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理论体系和发展战略,在全社会形成安全发展的共识。

  ——培养一批本质安全型企业、安全社区、安全乡镇,树立具有示范效应的不同类型的安全典型。“十一五”期间,在全国建成500个符合《安全社区建设基本要求》(AQ/T9001-2006)的安全社区,其中各省会城市建成不少于10个安全社区。

  ——逐步建立起全民安全教育网络,推进安全知识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进乡村,全社会安全科普得到加强,全民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得到提高。

  ——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体系,建立能够准确把握方向、正确引导舆论的宣传载体和舆论阵地。

  四、重点任务

  (一)推动全民安全教育体系的建立,初步形成较为健全的全民安全教育网络

  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育,要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持续开展全民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提高民族的、大众的、科学的安全文化素养。

  争取将安全知识的普及纳入国家的义务教育序列。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强化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加强安全专业学历教育,着力培养安全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安全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提高安全专业学科的地位,增加开设安全学科的高等院校数量,在各类工程技术专业中开设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课程,培养高层次的安全专业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强化职业教育领域的安全教育。合理设置职业教育的安全课程,培养安全技能复合型的专门劳动者,加强基层安全人才工作。

  兴办专业安全培训机构。根据行业、专业的特点,实行上岗安全资格制度,由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安全资格教育培训。

  企业要依法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专门培训,特殊工种要按规定持证上岗。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全社会安全法治意识

  依法治理安全生产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结合事故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向社会公开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结果,教育警示人们遵章守法,依法规范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行为,加快安全生产法治化进程。

  (三)强化企业和社区的安全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建设各具特色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建设要面向全社会,重点在企业。要大力培育企业安全文化,着重从安全理念、管理制度、技术手段等方面入手,加强教育和管理,努力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

  下大力气搞好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文化建设,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员工;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依靠工会组织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发挥安全文化建设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带动企业提高安全文化层次。要结合行业特点,突出企业特色,避免形式主义。

  安全文化建设要与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之中,与思想道德教育、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四)创新形式,丰富内容,大力开展群众性的安全文化活动

  继续开展好每年的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 、“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示范岗”,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动员全民参与。不断创新形式、创新内容,注重实效,提高质量,打造富有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安全文化活动品牌。

  (五)发挥媒体作用,加强安全生产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氛围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与合作,发挥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的形势宣传和政策宣传,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支持媒体开办安全文化专栏,推出品牌栏目。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加强安全信息沟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在搞好正面宣传的同时,要揭露和鞭挞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开展安全理论研究,推动安全理论和管理机制的创新

  发挥安全文化研究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安全理论研究,加大研究成果转化力度,建立安全理论体系,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坚持自主研究和吸收借鉴相结合,注重对发达国家先进安全文化的学习借鉴,加强学术交流。

  五、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

  “十一五”期间,要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民的安全意识,实施全民安全素质工程,扎实做好五方面工作:

  一是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使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法,人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搞一两次集中活动,形成强大声势,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动员全党、全社会更加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作业。把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内容。逐步在所有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

  三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和安全隐患。各级政府要定期公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要发布公告。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四是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督促各类所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发动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

  五是建设企业安全文化。把安全文化落实到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和经营管理各个环节。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领导下,总局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文化建设的指导政策,编制发展规划,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社会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模式,组织国内外安全文化交流,统筹全国性的大型安全文化建设公益活动等。各省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安全文化建设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制度、新闻工作管理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要安全生产信息公告制度等,把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安全文化建设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利于安全文化建设的制度措施,为公益性的安全文化事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赞助安全文化公益事业,拓宽安全文化建设资金渠道。可参照一些地方从工伤保险、社会保险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的做法,加大安全文化建设的投入。

  (四)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

  加强安全文化队伍建设是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的组织保证。充分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依靠现有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当作重要任务之一,既当监察员,又当宣传员。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察宣传教育工作者,是安全生产文化建设的骨干,要不断学习,准确掌握党的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宣传政策和宣传纪律,熟悉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新闻宣传的口径,提高宣传工作质量。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文化建设和新闻宣传工作,把内部的宣传教育机构建立起来,相对集中一批专业人才。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努力创造成才、出成果的宽松环境,以成就感促进队伍的发展壮大。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不断加强宣传队伍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

  (五)动员全社会力量搞好安全文化建设

  鼓励安全文化产业单位,紧贴全民关注的安全事项、安全生产的专业领域和安全理论创新的前沿领域,出精品,出名牌。

  倡导和鼓励专业文艺团体、企事业文艺团体宣传安全文化,倡导和鼓励社区群众性安全文艺活动,形成多层次、全社会参与的安全文艺宣传队伍。鼓励安全文艺创作,丰富繁荣安全文艺作品。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机构等,加强安全文化理论的研究创新,推进安全文化的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进程。


关于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科学治水方针,加快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水利部制定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04年6月25日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奖励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科学治水方针,加快培养、造就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选拔、表彰为水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导水利行业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健康成长,早日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是水利部授予全国水利系统直接从事水利科学研究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工作,由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和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0名。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突出的业务能力。热爱水利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遵纪守法,作风端正,勤奋务实,善于团结合作。

  第五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至评选年1月1日),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参加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者,应当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独立承担和负责重大技术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发展潜力较大。在水利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水利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取得的成果具有重大科学和实际应用价值,对水利建设与发展的某些领域具有重大意义,其研究成果经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在水利教育工作第一线,对水利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贡献突出,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三)在水利勘察、规划、设计、建设和技术管理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或解决了关键性的复杂技术难题,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被同行专家公认。

  (四)在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中,取得了特别优异的成绩和贡献。

  (五)在其他水利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特别优异的成绩,对促进水利科技发展有重大贡献。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和本单位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的推荐工作。在各基层单位推荐人选的基础上,确定1名正式人选报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

  第八条 水利部成立由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人事劳动教育司、驻部监察局以及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从被推荐人中评选出不超过10名候选人,在水利部网站上进行公示,报部党组批准后,授予“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评选出的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由水利部给予表彰,并颁发《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证书》。

  (二)纳入水利国际人才培养计划。自当选后的四年内,可获得水利部科技创新青年专项基金资助、一次以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出国培训机会及经费资助。

  (三)可优先推荐作为承担国家级或部级重大科技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条 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纳入水利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库,并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评选工作是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的一部分,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可直接作为水利部推荐参加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评选的人选。

  第十一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联系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水利青年科技英才交流会,及时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情况,听取他们对水利发展的意见和建议。水利青年科技英才当选者每年度需以书面形式向联系部门报告工作、学习情况;人事或组织关系离开原推荐单位,需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备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水利部可取消其“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并收回《水利青年科技英才证书》:

  (一)提供推荐材料时弄虚作假,骗取“水利青年科技英才”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科技工作者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

  (三)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或触犯刑律者。

  (四)有其他违反科学道德及法律法规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