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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0:30:13  浏览:9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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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屠宰税征收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屠宰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猪、牛、马、骡、驴、羊等六种牲畜的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是屠宰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屠宰税。
第三条 屠宰税实行固定税额,具体税额为:
(一)牛每头十五元;
(二)猪、马、骡、驴每头(匹)十元;
(三)羊每只三元。
第四条 下列情况,免纳屠宰税:
(一)人民解放军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将自养牲畜屠宰自食的;
(二)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屠宰牲畜慰问军属烈属的;
(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在尔代节、古尔帮节、圣祭节屠宰牛、羊自食的;
(四)单位或个人屠宰的牲畜,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禁止出售和食用的;
(五)其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税的。
第五条 城镇和农村居民在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初一至月末)将自养的牲畜屠宰自食的,减半缴纳屠宰税。
第六条 屠宰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或者根据需要由税务机关委托有关部门代征代缴。
第七条 屠宰税在屠宰行为发生地缴纳。对在销售地不能提供屠宰税完税凭证的肉食经销单位或个人,税务机关有权在销售地补征屠宰税。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下列期限,将屠宰的牲畜种类、头(匹、只)数和屠宰日期等有关事项,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或代征代缴单位申报,并缴纳屠宰税:
(一)对账簿健全的纳税人,可于每月终了后七日内申报纳税;
(二)对其他纳税人,在屠宰牲畜后七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屠宰税一律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业务费和代征费用。
第十条 纳税人或代征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或代征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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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电力部


关于贯彻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若干规定
部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按照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已转发)和国家科委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文颁布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见附件)中关于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程序、鉴定管理的规定,由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电力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现根据我部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若干规定:
一、关于鉴定范围
1、部承担或代为管理的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2、部下达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
3、部内各专业司局制定并经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
4、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5、部直属单位制订的科技计划,上报部后经认定的项目。
二、关于鉴定组织
1、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组织鉴定权:
2、由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的)可进行检测鉴定。
三、关于鉴定程序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武警水电指挥部、水电工程总公司对被认定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其鉴定工作由各单位严格按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规程”执行,鉴定证书由科技司统一编号并加盖“电力工业部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并对各项目的鉴定工作进行最终系统复查,不符合规定者不予盖章,鉴定无效。
四、为保证新的鉴定办法顺利执行,部将对科技成果登记、奖励等办法进行调整,以鼓励采用多种方式,特别是通过市场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和认定。
五、国家经贸委将发布新产品鉴定办法,待发布后,部将另行规定。
六、软科学研究成果的评审,按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执行(见附件2)。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按照执行。同时,废止电力工业部电技〔1993〕459号文印发的“电力工业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八、本规定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附件1: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国家科委 1994年12月)

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
(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二、鉴定范围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是指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1.本条所称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
(1)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如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中只对专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八六三计划只对重大技术项目和课题取得的成果组织鉴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计划的范围,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商定,报国家科委备案。对于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的科技计划,就科技成果鉴定来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同意可视为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
(3)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是指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管理和认定的科技计划。
2.本条所称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3.少数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2)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3)经实践证明能应用;
(4)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凡科技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鉴定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否则不能组织鉴定。
4.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制定。
5.执行科技计划所完成的应用技术成果,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进行评价和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鉴定。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纯理论性研究的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方法,应根据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对于可以直接指导应用技术研究和开发的理论成果,它的作用不仅表现为论文的学术价值,还表现在被该理论指导的应用技术成果上,这种应用性理论成果可以视同应用技术成果,并依照《鉴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鉴定。
2.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
3.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以该项目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的日期为限,申请日后不组织鉴定。局部技术已申请专利但整体未申请专利且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用技术成果可以申请鉴定。
4.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是指由研究开发方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将研究开发的结果转让给其他企业,并投入工业生产的应用技术成果,应该由生产实施单位作出评价。
5.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除《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外,应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社会认可。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是指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主管行业部门规章明确规定,必须按照法律、规章的规定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如《药品管理法》和《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规定,新药必须由“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应用;农业新品种必须经农业部确认的专门审查机构审查批准后才能正式推广应用。这些都是评价和审查科技成果的方式,因此,无需再组织鉴定。
凡不组织鉴定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通过其它方法评价的科技成果,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以下简称《鉴定证书》)格式。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资源有破坏作用,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科技成果(包括三废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科技成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受理鉴定的申请。已经受理正在进行鉴定的,应立即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三、鉴定组织
(一)根据《鉴定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国家科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是科技成果鉴定的具体组织单位。
1.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可以视具体情况授权省政府有关业务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科委组织鉴定。
2.国务院有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经商国家科委同意后,可授权其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或派出机构)组织鉴定。
3.组织鉴定单位同意组织鉴定后,可以直接主持该项科技成果的鉴定,也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工作的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对该项科技成果主持鉴定。受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为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教委可委托清华大学主持由该校某系完成项目的鉴定;农业部可委托中国农业科学院主持其所属研究所完成项目的鉴定;冶金部可委托武汉钢铁公司主持其下属企业完成项目的鉴定等)或其他有关单位;但不得委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自己的科技成果主持鉴定。主持鉴定单位要对组织鉴定单位负责。
(二)根据《鉴定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鉴定分为检测鉴定、会议鉴定和函审鉴定三种形式,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检测鉴定:凡通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组织鉴定单位应采用检测检定形式。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应依据检测报告对检测项目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凭检测报告难于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评价时,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依据检测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省、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由省、部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认定标准确定,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2.会议鉴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组织鉴定单位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内容可聘请七至十五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鉴定委员。鉴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有效。不同意见应在鉴定结论中明确记载。
3.函审鉴定: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函审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书面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之三以上的意见形成。不同意见应在结论中明确记载。
(三)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同行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特殊情况是指:个别地区专业不全,缺少高级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某些新型学科和边缘学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某些部门因保密的需要,选聘社会上专家受到限制。
2.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3.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同行专家”是指最接近被鉴定科技成果所涉及的专业的科技人员。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或函审小组或检测鉴定小组)时,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下列人员不得选聘为科技成果鉴定专家:
(1)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2)计划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
(3)任务委托单位的人员;
(4)长期脱离教学、科研、生产的党政机关管理人员。
由于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某些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不宜扩大知密范围,可以聘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任务下达或委托单位的同行专家参加鉴定,但不能聘请直接参加被鉴定的科技成果的研制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认真负责的审查,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结论,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负责。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有义务和责任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保守秘密。
(五)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不得干涉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独立地进行鉴定工作,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鉴定专家在鉴定工作中提出与鉴定工作有关的请求,应当认真研究并及时作出明确答复。
四、鉴定程序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当负责鉴定的全部过程,但不得成立鉴定领导小组领导鉴定工作。
(一)鉴定申请的渠道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按下列渠道申请鉴定:
1.完成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
2.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申请鉴定;
3.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有权组织鉴定的单位申请鉴定。同一科技成果只能鉴定一次,不得多单位分头申请鉴定;
4.属于多学科、跨行业的,整体性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鉴定申请的主管机关可以向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报告,由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当符合《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并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
1.没有完成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的一律不能申请鉴定,“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主要是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与指标。
2.凡有异议或争议的科技成果,组织鉴定单位不得受理鉴定申请,应待异议或争议解决后方可受理鉴定申请。
3.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主要包括:
(1)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2)技术研究报告(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3)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4)设计与工艺图表;
(5)质量标准(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6)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以及国家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认定的,有资格开展检索任务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材料和查新结论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经济效益(一次性直接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9)涉及污染环境和劳动安全等问题的科技成果,需有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明;
(10)准确的完成单位(不包括一般试制加工单位及一般协作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源,材料文件必须打印、装订整齐,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申请鉴定的程序为:
1.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填写《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鉴定单位提交申请;
2.申请鉴定单位应在其建议的鉴定日期前二个月将鉴定申请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同时报送组织鉴定单位;
3.能独立应用的重大阶段性成果,经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单独申请鉴定。“重大阶段性成果”是指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四)组织鉴定单位接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认真地进行形式审查和技术性审查,并在三十天内批复审查意见。形式审查由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技术性审查由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共同进行。
1.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属于鉴定范围内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2)《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和起草的《鉴定证书》是否正确无误;
(3)提交的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要求;
(4)成果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排序是否正确,有无成果权属争议等问题。
2.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2)报送的文件和技术资料内容是否正确、翔实;
(3)初步判别技术的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成熟性、可靠性、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等。
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或者其所会同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听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技术情况介绍。
3.组织鉴定单位在完成审查后,应及时作出批复,批复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同意组织鉴定的
A.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确定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时可分三种情况: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和主持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组织鉴定,委托有关单位主持鉴定;责成其他有组织鉴定权的单位组织鉴定。
B.确定鉴定形式。采用检测鉴定时,根据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确定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并同时下达《科技成果检测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及正、副主任委员,需要现场测试的,确定测试专家组名单;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及正、副组长。
C.责成其他单位组织鉴定时,需要采用的鉴定形式和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由被责成的组织鉴定单位确定。
(2)不同意组织鉴定的,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根据《鉴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推荐和聘请。
(1)鉴于目前国家科委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尚处于试用阶段,入库专家的数量和专业以及地区的分布等还有待补充和完善,部分省、部的专家库尚未建立,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时,可先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A.从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部已建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中选聘;
B.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C.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的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D.由本单位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推荐。
(2)组织鉴定单位在确定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名单时,应事先征得专家的同意。
(五)鉴定步骤
1.检测鉴定步骤
按《科技成果检测鉴定规则(试行)》进行,程序如下:
(1)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对口的检测机构,向检测机构和成果完成单位下达“委托书”,“委托书”是检测机构受理检测鉴定的依据;
(2)成果完成单位持“委托书”并携带成果实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到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必要时,成果完成单位应向检测机构介绍成果的具体情况,但不得干扰检测机构独立进行检测工作;
(3)检测机构在接到“委托书”和被检测的成果后,一般在一个月之内完成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委托书”的有效期为二个月;
(4)检测机构须在检测报告上加盖“成果鉴定一检测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专用章”由检测机构的认定机构统一刻制;
(5)检测机构对被检测成果的个别技术指标不能进行检测时,可委托其它机构对该指标进行检测,必要时可使用成果完成单位的仪器或设备,但事先必须确定该仪器或设备的可靠性;
(6)检测机构认为被检测成果不在本机构的检测范围之内时,应及时向组织鉴定单位提出,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其它检测机构;
(7)检测数据难以全面表征被鉴定成果性能、水平时,组织鉴定单位可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对成果作出综合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见;
(8)检测机构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一并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查,组织鉴定单位将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作为《鉴定证书》中鉴定意见;
(9)《鉴定证书》的颁发,按会议鉴定步骤中《鉴定证书》的颁发规定办理;
(10)检测报告和评价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2.会议鉴定步骤
(1)会前准备
A.组织鉴定单位批复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拟定并发出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发与鉴定会有关的通知或请柬),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组织鉴定的文号和机构;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名称;鉴定形式;鉴定日期、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具体事宜。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十天将召开鉴定会的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寄(或)送到应聘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改变召开鉴定会时发资料的做法。
B.需要进行现场测试的,测试组专家必须在鉴定会召开前完成测试工作,并写出测试报告,测试报告需经测试组专家签字。测试组工作期间,成果完成单位应该为测试组积极创造条件,配合测试组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C.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认真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D.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以及鉴定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在鉴定会前应召开预备会,听取成果完成单位关于鉴定会准备情况的汇报,并商定会议的具体议程,必须安排充裕的时间保证专家进行讨论和评议。
E.鉴定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
(2)鉴定会过程(通常程序)
A.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的负责人宣布鉴定会开始,宣读组织鉴定单位对鉴定的批复文件,宣布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告出席鉴定会专家人数,宣布由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技术鉴定。
B.在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下,成果完成单位、专家测试组、用户单位等分别作技术报告、测试报告、应用报告。
C.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
D.专家质疑。专家根据已经审阅的鉴定材料和听取的技术报告、测试报告、用户报告、现场考察或观看演示等,提出质疑。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据实回答专家提出的问题和提供所需要的原始技术资料。
E.专家评议。采取背靠背的形式,由鉴定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派一至二名代表列席会议(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了解专家评议情况,但不得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发表评价意见。
鉴定委员会评议内容包括: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核对起草的《鉴定证书》与提交鉴定会审查的技术资料是否相符。评议时,作出的总体性能、水平的评价要有可比的对象。
根据评议情况,由鉴定委员会指定的鉴定委员起草鉴定意见,不能由其他人代拟。不明确写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鉴定意见视为无效鉴定,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参加鉴定会的专家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评议情况,特别是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对外泄露。
F.鉴定意见形成后,鉴定委员会委员在鉴定意见原稿和《鉴定证书》中“鉴定委员会委员签字表”栏签字。不同意鉴定意见的委员有权拒绝签字。经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原件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成果完成单位填写《鉴定证书》用。
科技成果经鉴定委员会评议未通过的,鉴定委员会应正式写出未通过的理由,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通知成果完成单位,并报其主管部门。
组织鉴定单位或主持鉴定单位发现鉴定意见有不符合《鉴定办法》和本规程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鉴定委员会指出,责成鉴定委员会改正。
G.鉴定意见形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领导主持会议,鉴定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在鉴定会上宣布鉴定意见,有关领导讲话。鉴定会结束。
特别注意事项:鉴定会开始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不能对被鉴定科技成果发表导向性评价意见;专家的技术咨询费应在专家评议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发给,经费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3)颁发《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鉴定结束后,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照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颁发《鉴定证书》。
A.成果完成单位将专家签字的鉴定意见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中,再将《鉴定证书》送主持鉴定单位和组织鉴定单位主管领导审查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委组织鉴定的,由主管主任签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厅(局)组织鉴定的,由主管厅(局)长签字;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鉴定的,由科技司(局)主管司(局)长签字。
B.《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并填写“鉴定批准日期”。
C.成果完成单位按国家科委制订的格式和尺寸要求印刷《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最多不超过五十份。
D.印制的《鉴定证书》先送主持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主持鉴定单位印章,再送组织鉴定单位审核,无误后加盖组织鉴定单位“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鉴定证书》生效。
E.科技成果鉴定会全部程序完成后,组织鉴定单位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成果鉴定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鉴定会的所有原始文件和资料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3.函审鉴定步骤
(1)组织鉴定单位选聘函审专家组成函审组,并指定正、副组长。
(2)组织鉴定单位将同意鉴定的批复件、《科学技术成果函审表》(以下简称《函审表》)和技术资料以及起草的《鉴定证书》初稿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收到函审材料后,按会议鉴定评议内容进行审查,在《函审表》中填写审查意见,一个月内将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技术资料、《鉴定证书》初稿寄回组织鉴定单位。
(3)组织鉴定单位将各函审专家已填写审查意见的《函审表》寄函审组正、副组长,函审组正、副组长根据专家的函审意见,写出综合鉴定意见,签字后寄组织鉴定单位。
(4)鉴定意见经组织鉴定单位审核后填写在《鉴定证书》的“鉴定意见”栏。
(5)函审鉴定意见原件和《函审表》由组织鉴定单位存档。
(6)《鉴定证书》的颁发程序与会议鉴定相同。
五、鉴定的管理
(一)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费用由成果完成单位支付。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由国家科委统一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统一刻制本地区授权的组织鉴定单位的“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附件2: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办法

(国科发政字1995年249号文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科学研究成果(以下简称软科学成果)的管理,加速软科学成果推广应用,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结合软科学研究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由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
第三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是科学技术成果认定的一种形式,国家科委、各地方科委和国务院各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归口管理成果工作。
第四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 审 组 织
第五条 执行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国家科委软科学研究管理机构会同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评审,或者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相应管理机构主持评审。
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软科学研究计划取得的软科学成果,由部门和地方相应管理机构组织评审。
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及对国家、部门和地区的决策具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可以由项目完成单位申请,并经所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推荐,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评审。
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凡需通过国家科委上报中央和国务院的重大软科学成果,必须经国家科委组织论证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采取会议和通信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单位可以根据成果特点选择采用。但对跨地区、多学科、协作规模大、技术难点多的软科学成果,应采用会议形式评审。
会议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十一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采用评审会形式进行评议和审查,通过讨论、签辩、测试等对软科学成果作出评价。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通信评审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评审委员会,通过审查有关文件资料对软科学成果做出评价。评审委员须填写评审意见表,组织评审单位安排专人对评审意见进行整理、汇总,评审结论须经评审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二)对被评审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研究发展的状况;
(三)能坚持原则、主持公道,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该成果完成单位人员、参与该成果研究的人员以及该成果的顾问人员不得入选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软科学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保守被评审成果的技术秘密。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可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向成果完成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答复。对最终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声明保留并记录在案。

第三章 评 价 标 准
第九条 软科学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述指标:
(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科学价值和意义;
(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四)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五)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六)科研规模和效率。

第四章 评 审 程 序
第十条 申请评审的软科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约定的要求;
(二)对成果完成单位或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三)经费使用合理;
(四)文件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第十一条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做出答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确定的评审日期前14日内,将有关文件资料送达承担评审任务的委员。
第十二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软科学成果的评审结论包括下列各项:
(一)成果的水平、作用和效益;
(二)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任务;
(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规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结论应写明存在问题或后续改进意见,未载明的,应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单位和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对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评审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评审单位或者主持评审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评审委员会改正。
第十六条 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第十七条 软科学成果评审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审单位和申请评审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 评 审 管 理
第十八条 参加软科学成果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不正之风对评审工作的干扰,保证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 可通过组织评审单位对评审委员发给适当咨询费,但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评审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第二十条 完成软科学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评审单位应当中止评审;已经完成评审的,应当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参加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发〔2008〕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灾区的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恢复重建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
                                国务院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
  编制单位: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灾后重建规划组
  组长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组长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成员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支持单位:
  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会、国家测绘局

谨 以 本 规 划

  向汶川特大地震中不幸遇难的同胞致以深切悼念
  向自强不息重建家园的广大灾区人民致以崇高敬意
  向所有关心支持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的人们致以真挚感谢


目  录

  前  言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第二节 灾害损失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第二节 城乡布局
   第三节 产业布局
   第四节 人口安置
   第五节 用地安排
  第四章 城乡住房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第五章 城镇建设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第六章 农村建设
   第一节 农业生产
   第二节 农业服务体系
   第三节 农村基础设施
  第七章 公共服务
   第一节 教育和科研
   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三节 文化体育
   第四节 文化自然遗产
   第五节 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六节 社会管理
  第八章 基础设施
   第一节 交通
   第二节 通信
   第三节 能源
   第四节 水利
  第九章 产业重建
   第一节 工业
   第二节 旅游
   第三节 商贸
   第四节 金融
   第五节 文化产业
  第十章 防灾减灾
   第一节 灾害防治
   第二节 减灾救灾
  第十一章 生态环境
   第一节 生态修复
   第二节 环境整治
   第三节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二章 精神家园
   第一节 人文关怀
   第二节 民族精神
  第十三章 政策措施
   第一节 财政政策
   第二节 税费政策
   第三节 金融政策
   第四节 土地政策
   第五节 产业政策
   第六节 对口支援
   第七节 援助政策
   第八节 其他政策
  第十四章 重建资金
   第一节 资金需求和筹措
   第二节 创新融资
   第三节 资金配置
  第十五章 规划实施
   第一节 组织领导
   第二节 规划管理
   第三节 分类实施
   第四节 物资保障
   第五节 监督检查

前  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汶川发生里氏8.0级特大地震,数万同胞在灾害中不幸遇难,数百万家庭失去世代生活的家园,数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财富毁于一旦。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灾难,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奋起自救,国内各界和国际社会积极施援,经过顽强努力,抗震救灾斗争在抢救人员、安置受灾群众等方面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面对受灾面积广大、受灾人口众多、自然条件复杂、基础设施损毁严重的困难局面,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异常繁重,工作充满挑战。灾后恢复重建关系到灾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发展,必须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充分依靠灾区广大干部群众,弘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秀品质。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有效利用各种资源。通过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重建物质家园和精神家园,使灾区人民在恢复重建中赢得新的发展机遇,与全国人民一道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为有力、有序、有效地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重建美好家园,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特制订本规划。

第一章 重建基础

第一节 灾区概况

  汶川地震波及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等10省(区、市)的417个县(市、区),总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四川、甘肃、陕西3省处于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51个县(市、区)①,总面积132596平方公里,乡镇1271个,行政村14565个,2007年末总人口1986.7万人,地区生产总值2418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3050元、3533元。

专栏1 规划范围

所在省
县(市、区)
个数

四川
汶川县、北川县、绵竹市、什邡市、青川县、茂县、安县、都江堰市、平武县、彭州市、理县、江油市、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朝天区、旺苍县、梓潼县、绵阳市游仙区、德阳市旌阳区、小金县、绵阳市涪城区、罗江县、黑水县、崇州市、剑阁县、三台县、阆中市、盐亭县、松潘县、苍溪县、芦山县、中江县、广元市元坝区、大邑县、宝兴县、南江县、广汉市、汉源县、石棉县、九寨沟县 39

甘肃
文县、陇南市武都区、康县、成县、徽县、西和县、两当县、舟曲县 8

陕西
宁强县、略阳县、勉县、宝鸡市陈仓区 4



  规划区的主体区域地处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过渡地带,以龙门山山脉为界,西部与东部的地质地貌差别明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总体上具有以下特点:
  ——地形地貌复杂,平原、丘陵、高原、高山均有分布,部分地区相对高差悬殊,气候垂直变化明显,属典型高山峡谷地形。
  ——自然灾害频发,高山高原地区地震断裂带纵横交错,发生地震灾害的几率较高;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多、范围广、威胁大。
  ——生态环境脆弱,山高沟深,高山地区耕地零碎、土层瘠薄、水土流失严重。
  ——生态功能重要,高山高原地区的动植物资源丰富,生态系统类型多样,属于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珍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资源比较富集,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和自然保护区比较集中,旅游资源丰富,水能、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矿等资源蕴藏较多。
  ——经济基础薄弱,平原地区工业化程度相对较高,高山高原地区经济规模较小,产业结构单一,贫困人口集中。
  ——少数民族聚居,有我国唯一的羌族聚居区,是主要的藏族聚居区之一,多元文化并存,历史人文资源独特。

第二节 灾害损失

  汶川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灾害损失最大的一次地震灾害。震级达到里氏8.0级,最大烈度达到11度,并带来滑坡、崩塌、泥石流、堰塞湖等严重次生灾害。
  ——人员伤亡惨重,截至2008年8月25日,遇难69226人,受伤374643人,失踪17923人。
  ——城乡居民住房大量损毁,北川县城、汶川县映秀镇等部分城镇和大量村庄几乎被夷为平地。
  ——基础设施严重损毁,交通、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系统大面积瘫痪。
  ——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严重损毁,大量文化自然遗产遭到严重破坏。
  ——产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耕地大面积损毁,主要产业、众多企业遭受重创。
  ——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森林大片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丧失与破碎,生态功能退化。

第三节 面临挑战

  ——生态环境恶化,植被、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被破坏,次生灾害隐患增多,余震频繁,导致生存发展条件变差。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下降,人均耕地减少,耕地质量下降,保障农民收入稳定增长难度极大。
  ——部分地区可供建设的空间狭小,不少地方失去基本生存条件,异地新建城镇、村庄选址及其人员安置难度很大。
  ——企业损毁严重,就业压力大,而许多地区并不具备通过就地发展工业解决就业问题的基本条件。
  ——不少灾区群众成为无宅基地、无耕地、无就业的人员,加之灾害造成的恐惧心理,医治灾区群众心理创伤需要较长过程。
  ——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大量损毁,保护和传承羌族文化更加紧迫。
  ——依法解决灾区群众当前急迫问题与保持区域长远可持续发展面临十分复杂的矛盾和情况。

第四节 有利条件

  ——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思想保障。
  ——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强不息、互助自救和寻求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是重建新家园的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累的强大物质基础和良好市场环境,为恢复重建提供了经济、技术基础和体制环境。
  ——各地区的支援,全社会的支持,国际社会的援助,是恢复重建的重要力量。
  ——国内外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经验教训,为科学重建新家园提供了有益借鉴。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科学重建。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城镇乡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逐步恢复生态环境。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各级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在国家、各地区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第二节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要把保障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基本出发点,把修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摆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尽快恢复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切实保护灾区群众的合法权益。
  ——尊重自然,科学布局。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考虑灾害和潜在灾害威胁,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优化城乡布局、人口分布、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着眼长远,适应未来发展提高需要适度超前考虑,并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相结合,注重科技创新,推动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努力提高灾区自我发展能力。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增进民族团结。
  ——创新机制,协作共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正确区分政府职责与市场作用。充分发挥灾区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的重要作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多渠道投资的重建机制。
  ——安全第一,保证质量。要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提高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城乡居民点和重建项目选址,要避开重大灾害隐患点。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及技术规范,严把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关,做到监控有力,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厉行节约,保护耕地。要坚持按标准进行恢复重建,不超标准,不盲目攀比,不铺张浪费。尽量维修加固原有建筑和设施,尽量统建共用设施和用房。规划建设城镇、村庄和产业集聚区,要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要求。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和林地。
  ——传承文化,保护生态。要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具有历史价值和少数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传统风貌。避开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古迹、水源保护地以及震后形成的有保留价值的新景观。同步规划建设环保设施。
  ——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进行恢复重建,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自然和民族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序。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恢复重建。

第三节 重建目标

  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恢复重建的主要任务,基本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努力建设安居乐业、生态文明、安全和谐的新家园,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家有房住,基本完成城镇和农村居民点恢复重建,灾区群众住上安全、经济、实用、省地的住房。
  ——户户有就业,有劳动人口的家庭至少有一人能稳定就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超过灾前水平。
  ——人人有保障,灾区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有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公共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基本公共服务。
  ——设施有提高,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功能全面恢复,保障能力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
  ——经济有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科学发展能力增强。
  ——生态有改善,生态功能逐步修复,环境质量提高,防灾减灾能力明显增强。

第三章 空间布局

第一节 重建分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综合评价,按照国土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以及人口集聚和城镇建设的适宜程度,将规划区国土空间划分为适宜重建、适度重建、生态重建三种类型②。

专栏2 重建分区③

类型
面积
(平方公里)
占规划区比重
(%)
人口(万人)
占规划区比重
(%)

适宜重建区
10077
7.6
772.8
38.9

适度重建区
38320
28.9
1180.1

59.4

生态重建区
84199
63.5
33.8

1.7


  一、适宜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灾害风险较小,适宜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可以较大规模集聚人口,并全面发展各类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前平原和与龙门山山脉接壤的浅丘地区,甘肃的渭河泾河河谷地带和徽成盆地,陕西的汉中盆地边缘和关中平原过渡地带,以及其他零散分布的少数地块。
  ——功能定位为推进工业化城镇化,集聚人口和经济,建成振兴经济、承载产业和创造就业的区域。四川、甘肃、陕西各自的适宜重建区要分别成为成(都)德(阳)绵(阳)经济区、天水经济区、关中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适度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灾害风险较大,在控制规模前提下可以适度在原地重建县城、乡镇,适度集聚人口和发展特定产业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的龙门山山后高原地区和山中峡谷地带,甘肃的西秦岭山区,陕西的秦巴山区,以及其他应当控制开发强度的区域。
  ——功能定位为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建成人口规模适度、生态环境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的区域。
  三、生态重建区
  ——主要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很低,灾害风险很大,生态功能重要,建设用地严重匮乏,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代价极大,不适宜在原地重建城镇并较大规模集聚人口的区域。
  ——主要分布于四川龙门山地震断裂带核心区域和高山地区,甘肃库马和龙门山断裂带,陕西勉略洋断裂带,以及各级各类保护区等。
  ——功能定位为以保护和修复生态为主,建成保护自然文化资源和珍贵动植物资源、少量人口分散居住的区域。

第二节 城乡布局

  ——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应原地恢复重建,其中条件较好的,与经济发展和吸纳人口规模相适应,可适当扩大用地规模。村庄应就地恢复重建,并相对集中布局。
  ——位于适度重建区的城镇应以原地重建为主,其中不宜发展工业的,应调整功能;发展空间有限的,应缩减规模。村庄应以就地重建为主,有条件的可适度相对集中。
  ——位于生态重建区且受到极重破坏、通过工程措施无法原地恢复重建的城镇,应异地新建。通过工程措施可以避让灾害风险的村庄,可在控制规模的前提下就地重建;灾害风险大或耕地灭失而且无法恢复的村庄,应异地新建。
  ——规划区的县城(城区)可以分为重点扩大规模重建、适度扩大规模重建、原地调整功能重建、原地缩减规模重建和异地新建等类型。
  ——就地重建县城(城区)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异地新建县城和市级行政中心异地迁建的选址,应从灾区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地质地理条件、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审定。
  ——乡镇的重建类型,由灾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村庄的重建类型,由灾区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节 产业布局

  ——适宜重建区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增强配套能力,逐步形成优势产业带和产业基地。
  ——适度重建区应重点发展以旅游、生态农业为主的特色产业,建设精品旅游区,适度开发优势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工业园区的规模,撤并或迁建不具备恢复重建条件的工业园区。
  ——生态重建区应在不影响主体功能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旅游业和农林牧业,严格限制其他产业发展,原则上不得在原地恢复重建工业企业。

第四节 人口安置

  ——受灾群众安置总的原则是,主要在规划区内就地就近安置,不搞大规模外迁。人口安置的对象主要是耕地和宅基地因灾严重损毁、无法在原村民小组范围内生产生活的农村人口。
  ——坚持就地就近分散安置为主,尊重本人意愿,按就地原址、村内跨组、乡镇内跨村、县内跨乡镇、市(州)内跨县、省内跨市的顺序在本行政区域内安置,并实行农业安置与务工安置相结合。
  ——少数民族人口的安置,应尊重其生产生活习俗,原则上在本民族聚居区安置。
  ——适宜重建区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并适当吸纳生态重建区需要异地安置的受灾人口。适度重建区原则上在本区域内就地就近安置受灾人口。生态重建区的少量受灾人口先考虑在县域内安置,无法安置的可以跨行政区安置。
  ——在政府有序组织和政策引导下,遵循市场规律,对少量自愿通过投亲靠友、自主转移等方式到其他地区安家落户的灾区群众,尊重其自主选择。
  ——鼓励规划区长期在外地务工经商的农村人口及其家庭成员,转移到就业地安家落户,就业地应当在就业、居住、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五节 用地安排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类重建项目都要尽量不占用或少占用农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空旷地。
  ——统筹安排原地重建与异地新建用地,合理安排各重建任务建设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适度扩大位于适宜重建区的城镇特别是接纳人口较多城镇的建设用地规模。控制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的城镇建设用地,结合工业园区撤并和企业外迁,适度压缩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恢复并逐步扩大生态用地。

专栏3 恢复重建新增用地④
                                         单位:公顷

类  别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城镇建设用地
23190 19200 1910 2080
农村居民点用地
11000 9500 726 774
独立工矿用地
6246 4000 762 1484
基础设施用地
16367 14600 1212 555
其他建设用地
590 500 — 90
合  计
57393 47800 4610 4983

  ——优先保证异地新建城镇、村庄的建设用地,以及重点重建任务、项目的新增用地。
  ——增加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的用地,适度扩大少数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的用地。

第四章 城乡住房

  城乡住房的恢复重建,要针对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不同特点,制定相应的政府补助支持政策。对经修复可确保安全的住房,要尽快查验鉴定,抓紧维修加固,一般不要推倒重建;对需要重建的住房,要科学选址、集约用地,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抗震设防标准,尽快组织实施。

第一节 农村居民住房

  ——农村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农户自建、政府补助、对口支援、社会帮扶相结合。
  ——改进建筑结构,提高建筑质量,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满足现代生活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风貌,节约用地,保护生态。
  ——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规划设计力量,为农村居民免费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设计样式和施工技术指导。

专栏4 农村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户数(万户)
168.36 144.38 11.88 12.10
新建 户数(万户)
218.87 191.17 22.98 4.72
间数(万间)
656.61 573.51 68.93 14.17

第二节 城镇居民住房

  ——城镇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政策支持的原则,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实行维修加固、原址重建和异址新建相结合。
  ——对一般损坏的住房要进行加固,对倒塌和严重破坏的住房进行新建。
  ——做好与现行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衔接,重点组织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住房重建规划。
  ——恢复并完善原址重建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异址新建住房原则上应按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商贸网点和公共绿地等。

专栏5 城镇居民住房
项  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加固 面积(万平方米) 4712.99 4437.03 220.06 55.90
新建 套数(万套) 72.03 68.71 2.85 0.47
面积(万平方米) 5489.29 5290.97 170.12 28.20

第五章 城镇建设

  城镇的恢复重建,要按照恢复完善功能、统筹安排的要求,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增强防灾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为城镇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一节 市政公用设施

  ——原地重建城镇应以修复原有设施为主,结合未来发展需要适当提高水平;异地新建城镇要根据功能定位、人口规模、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配置市政公用设施。
  ——优先恢复城镇道路、桥梁和公共交通系统,统筹考虑生产生活需要和应急救灾需要,改善路网结构。道路的恢复重建要与供排水、电力、供气供热、通信、广电、消防等市政管线统一规划,一并实施。
  ——保障饮用水安全,满足长远需要,修复重建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网。城镇原则上应设置独立供水系统,供水压力能满足需要的,可以几个城镇共用供水系统,并向周边村庄延伸。
  ——根据资源情况,统筹考虑城镇能源结构,推广使用清洁环保能源。以现有城镇供气系统为基础,恢复重建配气站和供气管网。具备供气供热条件的,在恢复重建中要统一规划建设供气供热设施。
  ——恢复重建受损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应在恢复重建其他市政设施时同步规划建设污水管网。污水较易汇集的城镇,可共用污水处理系统;县城应按雨污分流进行规划和建设。
  ——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村收集、乡镇运输、县(市)处理的方式,恢复重建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
  ——按标准设置紧急避灾场所和避灾通道。恢复重建公共绿地。

专栏6 市政公用设施

领域
项目
合计
四川
甘肃
陕西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修复
新建

道路
交通
道路(公里)
2548
1509
2301
1332
180
94
67
83

桥梁(座)
728
123
635
58
54
22
39
43

公交场站(处)
450
207
419
130
24
3
7
74

供水
水厂(座)
451
15
442
12
8

1
3

管网(公里)
4153
2363
4055
2085
74
119
24
159

供气
供热
燃气储气站(座)
203
15
203
10

2

3

供气管网(公里)
2052
791
2049
590


3
201

热源厂(座)
3
4


3
4



供热管网(公里)
6

41


6
41



污水
处理
处理厂(座)
331
27
328
21
3
3

3

管网(公里)
800
7256
765
6350
29
471
6
435

垃圾
处理
处理场(座)
47
8
39
1
5
5
3
2

转运站(座)
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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