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5:27  浏览:9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一年二月八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离退休费的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1年1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是:
  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270元、厅(局)级180元、处级130元、科级100元、科员及办事员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8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13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10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10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二、经费来源
  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于财政负担的,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属于单位负担的,由本单位自行解决。对于部分困难地区,中央财政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规定的办法给予补助。在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同时,地方政府也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调整工资的政策。拖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地区,2001年中央财政新增的调整工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用于解决拖欠问题,这次的调资政策可推迟执行。凡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新的标准足额兑现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地区,要坚决取消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发放以及国家规定离退休费政策的落实;其他地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并纳入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轨道。
  四、组织领导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所属在京有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工作,由人事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外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婚姻法解释三“经典内容”涉嫌违法


“婚姻法解释三”全名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该解释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随着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及正式实施,社会各界的褒贬声也是一直在持续。诸如:“导致女方净身出户”、“鼓励男方包二奶”、“挽救宁在宝马车里哭的爱情”、“击碎女性傍大款的拜金梦”等等词眼不绝于耳。笔者认为:该解释看似合理,实际并不公平,而且部分内容确实与《婚姻法》相冲突。根据《立法法》所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笔者认为该解释有些内容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最经典的、也是争议最大的内容莫过于如下两处:



第一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三方面的意思:第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且无其他约定,那么该不动产就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属于出资人子女一方单独所有;第二、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且无其他约定,则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第三、婚后无论是一方或者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只要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的名义下,则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属于双方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处: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条司法解释的意思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而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然后又在婚后将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不动产协商不成时,法院则可以将该不动产判规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而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且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第一处分析如下:

首先,该条司法解释主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实际上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赠予行为;第二、该赠予行为发生在婚后;第三、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说明只赠与出资方子女一方,而只是将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其次、《婚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基于此,笔者认为:从婚姻法的上述条款明显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赠与所得,除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夫妻一方所有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条显然是要求赠与人对所赠与的财产赋予明确的、书面的意思表示(即遗嘱或赠与合同),而非默示或无意思表示。而“婚姻法解释三”却在赠与人(即出资一方的父母)没有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根据产权登记的情况而将该不动产所有权规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单独所有。而事实上,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只要双方没有任何书面约定,赠与方也没有明确约定,无论哪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也无论登记在哪一方的名义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显然与《婚姻法》的条款相冲突。



对第二处分析如下:

该条司法解释主要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又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第二、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笔银行贷款;第三、该不动产在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基于上述特征,并针对房屋这一类不动产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首先,虽然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以产权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对于房屋这一物权的取得应以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方为正式取得,而结合该条司法解释,也就是说夫妻一方虽然在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是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是在婚后取得。其次,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夫妻双方有书面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且地位平等。而婚姻法解释三却赋予法院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判规交付首付款一方所有,法律依据何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2006年8月12日

教办〔2006〕11号

  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部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指导下,各司局和直属单位紧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积极做好舆论宣传,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当前,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我国教育事业面临着难得的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对于营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推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


  1.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是大力宣传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需要;是营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工作,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需要;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推进教育政务公开的需要。因此,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当作一项战略性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求,积极有效地运用舆论工具,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导向作用,不断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政策部署。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


  2.要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成立教育部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研究制订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规划,就教育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及舆论引导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要进一步提高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既表现在新闻宣传内容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新闻宣传工作取得的实际效果上。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一方面要积极扩大教育新闻宣传的覆盖面,丰富教育新闻宣传的内容,另一方面要不断改进教育新闻宣传手段,创新教育新闻宣传形式。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针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政策性强、社会敏感度高等特点,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努力使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适应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适应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要求。


  4.要充分依靠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要加强与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指导;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定期通报教育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点,积极争取媒体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支持与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直属高校的联系,对教育新闻宣传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建立与各地各高校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联动机制。


  二、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积极主动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5.要把教育新闻宣传工作作为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和安排。各司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闻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新闻宣传工作作为司局工作的重要职责,做到将新闻宣传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规划、部署,一起抓好落实,以新闻宣传工作促进业务工作的开展。


  6.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做好教育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要通盘规划年度、月度教育重点工作的宣传,精心策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当前特别要做好先进典型宣传、教育政策解读、舆情分析引导、组织发表专家文章和对外宣传工作。


  (1)要突出抓好先进人物和先进经验的宣传。学习宣传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经验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教育新闻宣传的重点工作,也是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具体体现。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出一批优秀师生典型和先进经验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


  (2)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及时准确地对教育改革与发展中一系列重大决策进行政策解读,有利于增强教育工作透明度,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知情权,有利于教育工作的顺利推进。要在发布重要文件时,对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准确解读;要在召开重要会议前,制定详细可行的宣传计划,积极做好会前、会中、会后宣传报道。


  (3)要做好舆情分析引导工作。要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社会舆论对教育改革与发展各项工作的反映,并对各种反映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4)要围绕重大教育问题撰写理论文章。要采取多种形式聘请专家学者,围绕教育重点工作或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撰写重点理论文章或时事评论并在重要媒体发表。


  (5)要认真做好教育对外宣传工作。要充分认识对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贴近国外受众对中国教育信息的需求,针对国外受众的思维习惯,不断丰富教育对外宣传的内容,拓展教育对外宣传的渠道,提高教育对外宣传的能力。要紧紧围绕教育工作大局,全面客观地介绍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努力掌握教育对外宣传的主动权,把教育对外宣传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7.要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见面会,组织新闻采访团,提供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接受记者采访,提供采访线索,回答网民提问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努力提高教育新闻宣传的整体效应。


  8.要进一步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实践证明,新闻发布会是影响较大、覆盖面较广、受众较多、效果较好的宣传形式。我部从2006年开始开展“定时定点”新闻发布工作,每月25日(遇节假日顺延)由部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各部门要把做好新闻发布会工作作为营造良好氛围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精心策划,积极提供政策支持与组织保障。


  9.要切实加强网络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各大新闻网站,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户网站在网络教育新闻宣传中的主导作用,加大教育新闻宣传力度,及时、全面、准确地宣传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措施、成就和教育系统先进典型,权威发布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最新动态。要及时跟踪、分析网络教育舆情,充分发挥网上评论员的作用,通过上帖、跟帖、发表高水平评论文章、专家访谈等形式,加强网上正面舆论引导。要针对网上负面和不实报道,及时澄清并协调有关网站删除,努力掌握网络教育新闻宣传的主动权。


  三、健全制度,规范管理,高效有序地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0.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确保教育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新闻宣传工作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强,坚持程序,规范操作,是做好教育新闻宣传的必然要求。要认真执行我部已制订的教育新闻宣传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教育新闻宣传。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积极推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长效机制建设。


  11.要进一步树立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作风。要把经常分析研究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形势作为一项工作任务,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新闻宣传计划,精心抓好新闻宣传各工作环节的落实,严格把握新闻宣传的尺度,合理选择新闻宣传时机、方式,全面准确地表达宣传主题和内容。


  12.要严格执行教育新闻宣传工作归口报批制度。部新闻办公室是我部新闻宣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部内新闻宣传工作统一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安排。部内各司局要主动加强与部新闻办公室的联系沟通,积极支持、配合部新闻办公室,共同做好教育新闻宣传工作。


  13.要严格执行部内新闻宣传活动管理制度。凡属我部重大新闻宣传活动,需经主要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具体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做好配合工作;部内各司局有重大政策、重要会议、重点活动需要宣传报道时,宣传内容和活动安排均需各司局领导审核,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部新闻办公室协调落实。部内各司局在组织重要新闻宣传活动时,应在活动前3天向部新闻办公室提供正式签报件及相关文字材料。


  14.要严格执行新闻稿件把关制度。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以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新华社通稿为准;对部领导出席的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须经相关司局负责同志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对有关司局组织的会议活动进行报道时,新闻稿应由各司局负责同志审定。对同时有党和国家领导人与我部领导出席的会议、活动、发表的讲话及相关内容进行报道时,应按程序报请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抢发、误发。


  15.要严格执行机关公务员接受记者采访制度。未经各司局和部新闻办公室同意,机关公务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经同意安排的釆访,要严格按照已出台的政策回答问题,对尚未出台的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借调人员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16.要进一步加强教育新闻宣传业务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开展新闻宣传知识的学习、研究和培训,不断提高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提高新闻发言人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要安排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策划能力强、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并且有一定宣传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从事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加强新闻宣传专兼职干部队伍建设。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直属高校和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以上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具体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贯彻落实,不断开创教育新闻宣传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