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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丽风景映照中国司法实践/姚建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0:24:52  浏览:87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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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丽风景映照中国司法实践

检察日报2000年02月23日
  编者按:当一个婴儿呱呱坠地之际,他(她)就处身一个陌生的环
境之中,一个语言符号所构建的各种关系当中。当他(她)逐渐将妈妈、
爸爸以及二者的关系与实在物一一对应完成后,他(她)实际上已经陷
入了语言的“圈套”之中——他(她)必须按照既定的语词意义和语法
关系来调整自己的生活和思维,以便尽可能适应这一环境。这就是二
十世纪的符号学说,它的核心思想是∶既成的符号系统控制主导着我
们,它的逻辑关系具体化为我们的现实生活。同样,在一个法治社会
中,一个由制服、国徽等组成的环境中,本身就充满了陌生感和神秘
性,我们的生活也就是由一系列独特的法律符号和仪式及其运作来显
现和标示的。本版编发的一组稿件正是在这一哲学范畴中从符号学的
角度观照了我国法制的文化含义,虽显疏括但极明朗,对于作为法治
之核心的司法,其符号与仪式的现实意义尤为重大。
        (一)符号仪式描述之随意
  大致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开始
统一着装(制服),与司法相关的法律符号与仪式也正式形成;在此
之前,我国司法人员是着便装的,法律符号既不明显,法律的仪式也
就不那么正规。因此,我国司法人员的统一着装和法律活动的仪式化
追求及其程式定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极其缺乏法治传统和法治资源
的社会走向法治是具有重大积极意义的,至少,它以其鲜明的符号和
仪式强调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从而在我国社会对全体社会
成员进行了虽然极其简单、粗糙但却非常具体、实在的感性十足的法
治启蒙。
  在司法符号方面,最为明显和典型的乃是司法人员的服饰,我国
司法官员(也包括并不直接从事司法业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人员)
的“制服”一般是“大沿帽”——中间饰有金黄色国徽图案的“帽徽”,
上装肩部饰有“肩章”(“肩章”本身尚有其它装饰符号),帽子、
上装和下装的颜色相同(所区别者,检察官和法官的制服颜色是不同
的);在场所安排方面,作为司法机构的办公地点的建筑物的外场通
常都有“围墙”、“门卫”设置,有巨大的“国徽”图案悬挂于外场
建筑物大门正上方,门口必定挂着写有该司法机构名称(当然也指明
了该机构之“级别”)的标牌,有时候外场建筑物屋顶或者正门院内
也竖着高高的旗杆甚至悬挂着国旗。当然,基层司法机构特别是基层
法院(尤其是我国广大农村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的外场除了表示自
身名称及性质的标牌外,大致与民居无异,没有更多的外场符号可以
显现其独特之处;在内场安排方面,其直接举行司法仪式的场所,各
种“道具”的摆放,内部装饰及结构安排都大体一致,而非举行司法
仪式的内场则与普通办公室没有多大区别,不具有特定化“符号”的
意义;而且,司法文书的“公文格式”也不同于普通文书格式。
  在司法仪式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庭庭审过程特别值得关注的
乃是:其一,主持案件审理的审判长和审判员在询问有关问题以了解
案情时所运用的语言及其“言说方式”,即他们比较普遍地使用(尤
其是在基层法院)大众化的日常生活语言,对有关法律规范和法律术
语的含义的解释也大多是通过“日常语言”和“大众话语”来进行的;
其二,有时,“审判长”和“审判员”在庭审过程中并不重视其服饰
。其三,进入法庭的门随时可以开也随时可以关,任何人可以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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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的复函

(2004年2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函〔2004〕1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

你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文市函[2003]181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法定营业时间以外无偿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可由你部自行解释。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接纳”,是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受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

三、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以及罚款的处罚。因此,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等违法行为不宜实施处罚。文化行政部门发现有关违法行为时,可以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



附:文化部关于提请就执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

(2003年12月4日 文市函[2003]181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最近,一些地方文化行政部门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执法过程中遇到以下问题,并面临行政诉讼。特提请你办进行解释。

一、对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条例》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在经营场所利用营利工具为他人提供上网服务且未收费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是否违反《条例》。

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中的“接纳”如何界定,是指进入场所,还是指入场后发生上网行为或上网消费;已进入场所,但未发生上网行为或上网消费,是否视为“接纳”。

三、对于无《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无证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行为,文化行政部门是否有权对其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请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对于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乡规划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但是,目前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不顾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随意违反城乡规划,盲目建设,导致土地资源浪费和城乡建设布局失调;相当多的城镇没有制定切合实际的详细规划,随着批租土地进行建设;小城镇和乡村的规划与管理薄弱,不少地方建设混乱;规划实施缺乏监督机制,违法建设屡禁不止。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正在进行战略性调整,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
  (二)城乡规划工作,必须遵循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国情,面对现实,面向未来,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综合部署;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科学确定城市和城镇的性质、发展方向、规模和布局,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合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必须坚持依法管理,逐步实现城乡规划的法制化。
  二、切实加强和改进规划编制工作,严格规范审批和修改程序
  (一)抓紧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省城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依据。编制省城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区域整体出发,妥善处理城镇建设和区域发展的关系,综合评价本行政区域城镇的发展条件,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限制不符合区域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开发活动,引导城镇合理布局和城乡协调发展,并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提供依据。各省、自治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原则上要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查办法》做好审查工作。
  (二)重点编制好县域(包括县级市,下同)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城镇的数量和布局,明确发展重点,选定中心镇,统筹安排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严格控制国道、省道两侧的建设,尽快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应在2001年底前完成,其他地区原则上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建设部要通过试点,加强对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的指导。
  (三)改进城市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制定城市详细规划。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要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进行审查,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确保规划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由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必须在2000年底前完成本期规划的修编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参照上述审查规划,进一步规范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严格把关,切实提高规划的法定地位。设市城市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抓紧制定城市详细规划,特别是要认真做好重点开发建设地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要地段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在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要根据本城市的功能和特点,开展城市设计,把民族传统、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有机结合起来,精心塑造富有特色的城市形象。
  (四)加强小城镇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要在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合理确定规模,统筹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集中规划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小城镇和村庄规划要注意同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因地制宜,紧凑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环境,注重实效。中心镇规划要达到详细规划深度。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六)科学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认真贯彻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风景名胜区的特点,按照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利用活动。在风景名胜区景区内不准规划建设宾馆、招待所、各类培训中心及休、疗养院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不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等;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规划的,应在200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七)地方人民政府在修改规划时,凡涉及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布局等主要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推进城乡规划法制化
  (一)坚持把城乡规划作为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批准的规划。要充分发挥城市详细规划地于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的调控作用。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省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分别由省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体系规划的顺利实施。城市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市一级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
  (三)严格规划许可制度。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要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工许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不得批准用地和进行建设。
  (四)坚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查制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报建设部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部要予以纠正。
  (五)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经常性管理,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要求的,应及时查处、限期纠正。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明等有关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其审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同时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要着重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查处违反规划的行为。
  (七)加强城乡规划的法制建设。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城乡规划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加快制定和修订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各地人民政府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地方城乡规划法规,把城乡规划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规划化、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特别是市长、县长,要对城乡规划负总责。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健全管理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稳定城乡规划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要根据规划编制和研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和手段,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敢于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教育、培训和宣传工作,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城乡规划知识。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要把城乡规划列为国家公务员必修课。要加强对市长、分管副市长、县长、分管副县长和乡镇长的培训,并对其掌握城乡规划知识的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设部要进一步办好市长培训班。要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规划意识。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国务院责成建设部会同监察部督促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