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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35:41  浏览:8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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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刚果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刚果共和国


  一、应刚果共和国总统德尼·萨苏-恩格索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3月29日至30日对刚果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二、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就双边、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并达成广泛共识。

三、关于双边关系,两国元首对建交49年来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不断巩固和深化表示满意,一致认为这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为两国实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两国元首同意在两国传统友谊基础上,建立中刚团结互助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两国元首认为,中刚在涉及对方重大利益问题上及对方遭遇困难时相互帮助、相互支持,是中刚真诚友谊的集中体现。

两国元首承诺在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上继续相互支持。

刚果总统和政府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努力。

五、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刚经济互补性强,务实合作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承诺将一如既往为刚果共和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两国元首重申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等重点领域合作,同时积极开拓工业、特区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新兴领域合作,提升中刚互利合作的规模和水平。两国政府将为双方企业增加交往、扩大合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六、两国元首一致同意加强两国人文交流,扩大文化、教育、卫生、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合作,推动两国新闻媒体、学术机构、青年和妇女组织加强友好往来,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夯实两国友好民意基础。

七、两国元首高兴地注意到,在中非合作论坛引领下,近年来中非关系全面、快速发展,务实合作成果显著。两国元首愿加强合作,以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第五届部长级会议成果为契机,推动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向更高水平发展。

八、在地区问题上,两国元首对近期发生在非洲大陆的危机表示担忧。中国国家元首对刚果国家元首为推动解决上述危机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

九、在国际问题上,两国元首表示将继续加强两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合作,在联合国改革、气候变化、可持续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发展中国家权益。

十、两国元首的会谈在热情友好、相互理解的气氛中进行。

十一、会谈结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

十二、访问期间,习近平主席与萨苏总统共同出席了中刚友好医院(原名姆菲鲁医院)竣工仪式以及恩古瓦比大学图书馆和其中的“中国馆”(阅览室)揭牌仪式。

十三、在访问结束时,习近平主席对刚果政府和人民给予他本人和代表团的热情接待表示感谢。习近平主席邀请萨苏总统对中国进行国事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渠道商定。

二0一三年三月三十日于布拉柴维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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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