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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4:01  浏览:91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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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淮安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其中,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农业部门受理;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质监部门受理;对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工商部门受理;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受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商务部门受理;对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
第四条 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当面举报;
(二)电话、传真举报;
(三)网络举报;
(四)信函举报;
(五)其他途径。
第五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方式,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受理范围,并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举报,应当详细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食品安全举报,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案件线索,应当及时报告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处理。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收购非备案基地的原料冒充备案基地原料用于加工出口食品,收购非备案企业食品直接用于出口,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食品等非法进出口、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
(九)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十)未取得《屠宰许可证》私屠滥宰的;
(十一)应当取得而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二)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举报奖励额度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违法事实并能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并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能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照案件货值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举报的违法案件货值较小或无涉案货物的,可视情节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等违法行为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比例的上限给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审批,奖励金额不受限制。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一般应为实名举报人。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内容不同的,依据贡献大小在一个案件奖励额度内分别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已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见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作出奖励决定。对经审批应予奖励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举报人实施奖励;对经审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回复监管部门,并由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相关意见。举报人对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同级政府或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之日起60天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通知其领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市级举报奖励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参照省、市奖励程序实施举报奖励。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姓名、身份、居住地、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八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举报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三)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 新闻媒体及其工作人员在新闻调查中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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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发〔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部管社团:

现将《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


民政部201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民政中心工作,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为推进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证。

一、以开展重点项目和资金监督检查为主线,切实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试点项目、社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全国重点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改造工程、儿童福利设施建设项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落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全面排查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继续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跟踪农房重建收尾工作,加强救灾捐赠资金使用反馈工作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指导工作。

(三)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社区服务体系、综合减灾和老龄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修订《民政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健全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年度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三)修订《民政部公务员管理办法》,起草民政部贯彻落实《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完善司、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和试用期满考核办法,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研究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四)制定《民政部政务公开办法》,探索建立推进和保障政务公开的长效机制。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提高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化水平。

(五)修订《民政部差旅费会议费实施细则》、《民政部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善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机制和重大工程监督机制,规范和改革公务接待制度。研究建立落实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政策的长效机制。

(六)起草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建设文件,建立健全城市社区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民主议事决策制度。加强贯彻落实《村委会组织法》配套制度建设,完善村民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研究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长效机制。

(七)起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年检、评估等监督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规范行业协会预防腐败制度,依法规范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准入制度。研究制定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办法和培育发展措施。

(八)推进《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救灾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九)制定修订《军休服务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优抚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优抚安置管理服务工作。

(十)继续完善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制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和提高集中供养服务水平。

(十一)认真贯彻落实《彩票管理条例》,加强福利彩票管理体制、机制研究,逐步建立、完善福利彩票监督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制订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做好本级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

(十二)对民政部和部直属机关内部现有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印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政策文件汇编》,编发《民政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制度汇编》和《民政部直属机关各单位内部廉政相关制度汇编》,编印《民政纪检监察业务手册(2002-2009)》。开展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三、以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载体,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一)深入贯彻《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暂行办法》,全面推进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开展省级行风建设示范单位评审命名工作的基础上,通报命名第一批全国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

(二)认真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民主评议基层站所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深入推进民政基层单位民主评议行风活动,进一步巩固殡葬管理和婚姻登记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解决民政公共服务领域中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继续加强对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重点解决资金分配、下拨进度、报表制度、基层发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四)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和城乡低保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工作,以保障改善困难群众民生、维护其基本权益为重点,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含城乡低保救助、医疗救助和社会捐助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四、以推进改革创新为核心,深化治本抓源头工作

(一)深化政务公开和党务公开。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主动公开,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创新公开载体和形式,做好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推进内部公开和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加强对民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指导。积极推行党务公开,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二)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推进村务公开牵头工作,全面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召开“难点村”全面治理工作会议,建立治理工作联系点,完善民主管理形式和监督手段,加强对村务公开目录编制的督促检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

(三)加强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立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联系点,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全国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座谈会,推动城市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落实。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工作试点,召开行业协会脱钩工作经验交流会,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彻底分开。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诚信建设,继续规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违反规定进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乱收费社会组织的执法查处力度。配合中编办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社会组织开展反腐倡廉建设的途径和方法。积极配合治理各种加重企业负担问题。

(五)推进廉政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调查研究,召开全国民政厅(局)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座谈会,探索建立部直属机关廉政风险防范机制。

五、以作风建设为抓手,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一)加强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加大“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并向社团延伸;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内部审计工作;继续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人数和经费支出;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从严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严格控制各种庆典、研讨会、论坛的数量、经费和规模。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查收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质询、罢免或撤换等制度。认真落实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不得违反规定在企业和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单位领取报酬。

(三)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以部直属机关“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建设学习型机关”主题学习教育周活动为契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深入开展岗位廉政教育、廉政风险防范教育。以民政系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为素材,编制警示教育片。坚持部党组成员和部直属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讲党课制度。继续将反腐倡廉教育纳入民政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和教学计划,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列为教育培训重要内容。坚持民政部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户网站及政务即时通等信息化手段和部管报刊等媒体阵地作用。加强反腐倡廉信息工作。

六、以查办案件为突破口,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和整治消极腐败现象

严肃查办发生在民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严厉惩处利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办贪污、挤占、挪用救灾救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捐赠、福利彩票公益金等专项资金方面的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畅通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建设渠道。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经委


杭州市经委关于印发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经投资〔2007〕38号


市工业、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为加强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和省经贸委《关于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浙经贸投资[2005]102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规范化管理,推进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加大工业投入力度,促进我市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技改项目是指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确定的年度重点技改项目。
  第四条 市经委和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等是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章 重点技改项目的条件、申报和确定

  第五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的选择遵循以下原则:
  (一)产业升级原则。紧紧围绕加快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按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产业、适度发展重化工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思路,突出加快我市制造业的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创新原则。大力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型实用专利技术和节能技术的应用,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与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内涵。
  (三)大项目原则。每年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工业投资项目中选择一批技术含量和投资强度高,产业关联度大的项目加以重点支持和指导。
  (四)信息化带动原则。加快推进以产品信息化、制造过程信息化、管理信息化、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发展信息港产业,加快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五)扶优扶强原则。突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和国家、省级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建设项目,体现区域特色经济,强化项目的示范性和带动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制造业的提升、集聚和发展。
  第六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当年或上一年由各级有项目核准、备案及审批职能和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开发区己核准、备案及审批,且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投资项目或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
  (二)项目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已由环保等部门批复同意。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项目总投资要求,技术改造项目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在3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每年年底由市经委根据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和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定下一年度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并组织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申报。
  (二)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本地区企业按通知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报的项目须填报《申请杭州市重点技改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项目经初步筛选后报市经委。
  第八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确定。
  (一)市经委根据上报材料,综合考虑行业发展重点和区、县(市)、开发区的产业布局和分布,提出初审意见,确定初选名单。
  (二)对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经济协调的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经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后再定。
  (三)市经委根据初选名单和专家评审结果确定当年市重点技改项目,并发文公布。
  (四)根据市重点技改项目进展情况,每年下半年可进行适当调整,可追补新的项目也可撤消不合适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要求,经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经委审定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承担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和协调。实行项目投资、质量、工期“三包干”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按照合理工期达产达效并发挥效益。
  第十条 鼓励企业通过招投标确定国内外设备供货厂家及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在国内外设备招标完成并选择最佳供货方案后,向省经贸委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和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
  第十一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应与相关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重点技改项目可享受市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的重点资助,原则上在项目完工投产后申报,具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市技术改造财政资助政策要求申报和资助。
第十三条 建立市重点技改项目进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企业应按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项目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变更、暂停施工、自然灾害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逾期不报的,将取消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技改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部门要建立市重点技改项目建设联系制度,落实建设条件,指导项目实施,跟踪项目进度,及时了解和帮助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建立重点技改项目考核制度。每季度对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开工情况、投产情况进行考核,并在季后的第一个月将重点技改项目考核结果公告。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重点技改项目的评价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调试等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及项目投产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总结,在申请技术改造财政资助资金时,同时上报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省重点技改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