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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36:41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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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广安市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管理,规范竞争性谈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活动适用《广安市比选规模以下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竞争性谈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广安府办发〔2011〕9号)。

  第三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范围

  

  第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五条 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采购预算低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或货物、服务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为规避公开招标,故意拖延时间的除外。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项目价格总额的。

  第六条 属于公开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项目,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根据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申请表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委托代理协议应明确: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金额、采购方式和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制定采购谈判文件。

  (二)发布谈判公告。

  (三)成立谈判小组。

  (四)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五)开展谈判。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公布谈判结果。

  第九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应当制定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主要构成格式有:采购公告、供应商须知、投标资料表、需求一览表、采购合同(范本)、首次报价投标函(格式)、首次报价表(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等。

  第十条 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确认后,应将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从发布公告的次日起计算,下同)。涉及保密性的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采购谈判文件公示期间需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在规定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个工作日(不足的应顺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经报名并领取采购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澄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所有澄清修改和更正内容均应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谈判小组的专家成员从四川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当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在财政部门的监督下可实施选择性抽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派代表到现场监督抽取专家过程。

  第十四条 参与该项目论证或咨询的专家不得进入谈判小组。

  第十五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完好的供应商谈判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供应商谈判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邀请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谈判,并向其提供采购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需要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且谈判小组专家书面确认采购谈判文件没有限制性、排他性或歧视性、不合法、不合理等条款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但只有一家供应商满足采购谈判文件要求,不再继续进行谈判。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第十八条 供应商参加谈判的代表须为其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如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谈判,须向谈判小组出具法人授权书。

  第十九条 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和规则:

  (一)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应首先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依据在有效媒体上公告的采购谈判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谈判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确定供应商谈判文件是否对采购谈判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为无效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次项目的谈判。

  (二)资格条件与实质性完全响应采购谈判文件的有效谈判供应商,应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三)谈判中采购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但不得增加排斥参加谈判供应商的内容,已公布的评定成交标准不得变动。

  (四)竞争性谈判可实施多轮报价。采取多轮报价方式,每轮报价供应商应同时报价,最后一次报价应提前告之所有有效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所有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有效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集中进行竞争性报价,原则上后一次报价不得高于上一次报价,最终报价内容应现场公布,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有效报价最低者确定为成交供应商,次低价者可预设为替补候选人。

  (五)替补候选人的设定和使用应在采购谈判文件中明确约定,并按采购谈判文件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谈判过程应在完全封闭的谈判室中进行,谈判过程中应严格纪律要求:

  (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谈判场地。

  (二)谈判小组成员不得与外界联系。

  (三)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单独与采购单位或供应商接触。

  (四)参与谈判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监督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内容。

  (五)采购单位一名代表进入谈判室现场。

  (六)采购人代表、谈判小组成员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谈判现场发表引导性、暗示性或其他影响谈判公平、公正的言论。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将成交结果及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布成交结果。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不得签订背离竞争性采购谈判文件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人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原则由采购单位相关领导、熟悉该采购项目技术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单位纪检监察人员单数组成。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熟悉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谈判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

  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对采购项目验收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小组应按照双方谈判文件、供应商响应承诺与采购项目合同严格验收把关,验收小组成员需在验收记录报告上签字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验收记录报告要准确、详细记载项目名称、数量、单价、总价、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和设备配置、验收结果及参与验收小组人员等内容事项。

  第二十六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5日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编制谈判采购报告,作为政府采购档案备查。谈判采购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谈判小组人员组成。

  (二)采购谈判文件。

  (三)参加谈判供应商情况概要。

  (四)谈判过程记录和情况说明。

  (五)评审报告(包括谈判结果、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建议、无效供应商名单及原因等)。

  (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第一次采购失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分析调查采购失败的原因。如采购谈判文件存在单一性、限定性、排他性或歧视性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条款,或采购项目预算偏离市场价格较大等,则应修改完善采购谈判文件或按资金审批程序调整项目预算后,重新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如采购谈判文件合法、合规、合理,应继续组织第二次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管,视其情况选择部分采购项目特别是重大或涉及民生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擅自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采购活动,或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竞争性谈判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施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背采购谈判文件要求,允许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采购活动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评定成交标准进行评审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擅自降低质量、服务和价格标准进行项目验收,造成质次价高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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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保护和改善城乡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含管理区)以及村民小组集体举办的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业)。
各种形式的联营、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个体、私营企业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根据所辖地区生产力水平、资源条件、环境特点,确定、调整乡镇企业发展方向和布局,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行业,并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规划纳入乡镇建设总体规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对乡镇企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按上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环境指标,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划分工业功能区,建立和完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排放系统以及废水处理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及乡镇企业的污染状况配备专(兼)职的环境保护工作人员。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一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协助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三)定期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本地区乡镇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四)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初审意见,监督“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五)受县(区)环保部门委托向乡镇企业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和排污费;
(六)监督检查乡镇企业的污染治理;
(七)对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纠纷进行调查和调解,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乡镇企业利用境内废气、废水、废渣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经县(区)环保部门认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等优惠。
第八条 乡镇企业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如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乡镇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与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强度)及防治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 乡镇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国家或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必须按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限期治理。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必须接受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材料。
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 严禁乡镇企业土法炼砷、炼焦、炼油,土法生产硫磺、化学农药、烧结铁矿、冶炼有色金属、开采放射性矿、生产放射性制品、处理处置放射性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废物;严禁土法冶炼及生产汞、砷、铅、铬、镉、铍等制品;严禁非法从事氰化物、黄磷、石棉、联苯氨及其他
剧毒性、致癌性等产品的生产。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乡镇企业发展电镀、硅铁、制革、造纸制浆、漂染、拆船、开采有色金属矿和稀土矿等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业。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土窑、方窑、龙窑为燃烧形式的砖瓦厂、陶瓷厂。
严格控制引进境外废弃物进行加工、拆解。
前三款所列项目,属特殊需要生产、建设的,须经县(区)环保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小金矿的开采,应统一规划、合理开采、集中选冶、统一氰化,严禁个人建造选冶厂和氰化池。
第十五条 乡镇企业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不得接受或承包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或设备,不得接收或承包处理污染物;具有治理污染能力的,在签定上述有关合同之前,应将该项目或设备所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影响的情况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对技术设备落后、耗能高、效益差、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乡镇企业,应限期治理。
乡镇企业的限期治理,由有关市、县(区)环保部门提出,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在停业、关闭、搬迁前,凡产生环境污染的,须负责整治原厂址及周围已受其污染的环境,并报当地环保部门验收。
第十八条 乡镇企业不得任意将耕地、池塘、湖泊、灌溉渠、山林、荒山、荒地作为蓄积废水或堆放废渣的场地。属特殊需要的,必须报经县(区)以上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治污染措施。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治理;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除追缴超标准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除责令立即关闭外,可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除限期治理环境、补办验收手续外,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依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级环保部门可处以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罚款,报市级环保部门批准;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除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规定加收两倍以上的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或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乡镇企业,有责任停止侵害,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受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环保部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污染赔偿纠纷进行调查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罚款,按执罚单位隶属关系解缴同级财政,用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1日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50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我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加强环境技术管理,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支撑,我局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i —
目 录
前言........................................................ 1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2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2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3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4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5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观
要求................................................................... 6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大
发展................................................................... 6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7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7
(五)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
示范推广机制......................................................... 8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构建原则.................................................... 9
(三)规划目标................................................... 10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10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10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11
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14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5
— ii —
(二)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36
(三)建立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38
(四)近期工作重点.............................................. 40
(五)经费预算................................................... 46
六、保障措施............................................... 46
(一)提高认识,将环境技术管理列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
日程.................................................................. 46
(二)机构建设和工作机制...................................... 47
(三)加强人才建设,培养专业队伍............................ 48
(四)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我国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48
— 1 —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增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通过建
立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运用技术手段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行
管理,为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为环境监督执法、标准制(修)订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以及为履行国际公约提供可靠技术保障,实现从主要用行政手段保
护环境到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环境问
题的历史性转变,制定本规划。
前言
本规划中环境技术指能够节约资源、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的技
术,包括清洁生产技术、污染控制技术和综合利用技术等环境污染
防治技术。
环境技术管理是指国家为保障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
指导全社会在生产和生活中采用先进的环境技术,提高环境污染防
治和生态保护的效果,引导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的发展,支撑环境
监督执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标准制修订等管理工作,
对环境技术进行评估、示范、推广和规范等活动的总称,是环境管
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规划中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为环境污染防治与管理
— 2 —
的各环节提供系统技术支持和保障相配套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
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
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一)我国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起相对完
善的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环境标准体系,实施了一系列环境
管理制度。
为适应环境管理的需要,在上世纪90 年代初,我局开始对环境
技术进行管理。首先集中在对现有治理技术的筛选上,“七五”期间
汇编了《1990 年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环境保护项目目录。
为使技术成果的筛选规范化,加速环境科技成果转化,1991 年成立
了国家环境保护局最佳实用技术评审委员会和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
术推广办公室(筹),并于1995 年5 月正式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局最
佳实用技术推广办公室”。1992-2003 年间,全国各省市环保局和国
务院各部门、行业协会共推荐了2418 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通过专
家评审和筛选,共选出1024 项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进行推广。
“八五”期间,随着国家科技攻关重点的调整,技术管理重点
放在了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上,国家环保局组织了“八五”国家环
保科技攻关研究,针对重点、难点污染防治技术开展了科技攻关。“八
五”攻关要求达到工业性示范工程的高要求,同时要求研究治理工
艺、装置设备和新产品相结合的成套技术。
— 3 —
“九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制订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
污染防治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极大地促进了相关领域环保
治理技术及产业的发展。
“十五”期间,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工作又有了新的发展。在此
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组织实施了系列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管理工
作,先后发布了印染行业废水、危险废物、燃煤二氧化硫、柴油车、
摩托车、制革毛皮工业等15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制订了医疗废物
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
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等12 项技术规范;制(修)订了
90 多项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和70 多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综上所述,我国在环境技术管理方面已经开展了大量工作,主
要集中在最佳实用技术的筛选和发布,制定技术政策、工程技术规
范和技术要求等。
(二)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现状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
用。美国于20 世纪70 年代就开展了系统的技术管理工作,并通过
立法加以明确。欧盟等为促进综合污染防治也提出了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体系。
美国环保局针对现有污染源、常规污染物、非常规污染物和新污
染源,要求企业分别采用现行最佳控制技术(Best Practicable
Technology Currently Available, BPT)、最佳常规污染物控制技术
(Best Conventional Pollutant Control Technology ,BCT)、污染
— 4 —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 Best Available Technology Economically
Achievable ,BAT)和最佳示范技术(Best Demonstrated Control
Technology ,BADT),并以控制技术为依据制定颁布了50 多个行业的
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排放限值指南和标准。美国的技术管理体系已成
为贯彻《清洁水法》和《清洁空气法》最重要的政策和措施之一。
1996 年,欧盟在综合污染防治(IPPC)指令96/61/CE 中提出了
建立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的要求,并由欧盟委员会工作小
组和各成员国共同起草BAT 参考文件,从1999 年开始用于新建设施,
到2002 年,欧盟的BAT 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完成,并在各行各业建立
起相应的BAT 参考文件,开始发挥其指导作用。期间,各成员国也
相继以BAT 参考文件为基础,构建起符合各自具体国情的BAT 体系,
到2007 年,所有现存设施都应达到其要求,届时大约会有60,000
个环保设施采用BAT 技术。其他欧洲国家也开始建立各国的BAT 体
系。从2002 年起,俄罗斯新的环境法规已经决定采用BAT。保加利
亚也在2003 年采纳了IPPC 指令,确定了BAT 的指导地位。
综上所述,发达国家十分重视技术指南、技术评价等环境技术
管理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达标的重要作用,而且成功地制定和运
用了以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BAT)和技术评价为核心的环境技术
管理体系,环境技术管理已成为国家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环
境污染治理和实现环境保护目标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我国环境技术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是我国的环境技术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处于分散、
— 5 —
无序状态,过去开展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筛选由于存在评价制
度不完善,评价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系统的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远不能满足环境监管、科技进步和环保产业发
展的要求。
二是由于种种原因,总局已多年不开展环境技术评估、规范制定
等工作,导致全国环境技术评价、推广、应用等出现重复、混乱局面,
不能满足当前节能减排、强化治理、稳定达标等工作的迫切需求。
三是目前已开展的环境技术管理工作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
技术评价方式也有待提高。
二、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做好新形势下的环
保工作,关键是要加快实现三个转变。其中一个重要转变就是,环
保工作必须尽快实现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到综合运用法
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2006 年,国家环保
总局召开了全国环保科技大会,明确提出要全面实施环境科技创新
建设三大工程,其中之一即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工程。可以看
出,我国的环保战略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技术手段已上升为与法
律、经济、行政手段同等的地位,全面依靠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已
经成为新时期环保工作的基本方针之一。
当前,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污染治理设施
低水平重复建设、企业排污不稳定达标等问题较为突出,究其原因,
从环境技术管理来看,与技术混乱、评估不科学、推广不力和管理缺
— 6 —
失密切相关。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和环保工作规
律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引导环保产业,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一)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现“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客
观要求
污染控制仍然是我国“十一五”乃至今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
之重。控制环境污染,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一要保证污染治
理的技术科学、先进、高效;二要保证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
可靠达标排放。而要实现这两个目的,必须切实解决目前环境技术
水平不高、环境技术选择不当、企业排污不能稳定达标等突出问题。
其核心是要改变目前环境技术管理不力、环境管理缺乏技术支撑的
现状,建立符合我国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的环境保护形势和与环
境管理各环节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使企业、环保部门等能够方
便、快捷地从国家渠道了解污染防治的技术状况、适用范围、效果、
环境及经济效益等,正确地选择和使用先进、高效的技术或装备。
(二) 建立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管理理念与制度的重
大发展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环境技术管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通过将环境技术管理与环境管理相融合,实现对污染源综合治理,美
国、欧盟都有较为成功的经验。1992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
我国为落实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也
出台了一些体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污染预防政策的技术管理措施。
但是,集污染预防政策和最佳污染控制技术为一体,对污染源施行
— 7 —
全面控制的管理制度、措施还没有完全形成。学习和借鉴国外环境
管理经验,结合我国环境管理的实际和政策、制度建设的要求,建
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制度已势在必行。
(三)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实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要技术保障
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环境管理制度。但是
长期以来,由于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的技术政策和技术导则、
工程技术规范较少且不成体系,使各级环保部门在污染防治决策和
监督执法中缺乏技术依据,从而降低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是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簿弱环
节。污染防治最终要靠工程措施来落实,由于缺失污染治理设施管
理制度及其与污染防治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的技术导则、工程技术
规范等,造成治理项目在制定方案、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
存在着技术选择不科学、工艺和设计参数选择随意性大、工程和设
备质量参差不齐、治理设施验收规范缺乏等问题。其结果是造成大
量治理设施运行不稳定,甚至停运。
总结多年来我国环境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依靠单纯的法律和行
政手段,以简单的行政管理方式,去面对污染防治这样一种专业性
和技术性很强的管理对象,难于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强化环境
监管,实现历史性转变,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环境标准制订与实施的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实施环境管理最主要的执行依据。污染防治技术包
括生产过程的污染预防和末端处理技术,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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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要依据。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缺少全面、系统、经过科学评
价、示范验证、成熟可靠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的支持,使排放
标准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了标准实施的有效性。
因此,需要尽快建立科学评价与示范体系,为排放标准的制修订与
实施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五) 评价和筛选先进的环境技术需要建立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和示范推广机制
目前我国环境技术评价主要采用政府部门主持、专家会议评审
的单一模式;重点实用技术的评审,也停留在简单地对自愿申报的
各项技术进行专家评选的工作方式。这种传统的专家评审的方法和
制度,由于受专家资源、专家学识和经验的局限以及监督制约机制
不健全等方面的影响,难以保证评审结果的科学合理性、客观公正
性。同时,多年来缺乏针对行业整体污染防治技术的评估,现行工
作方式已不适应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要求。
需要通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和持续改进,建立能与各时期环
境保护发展的要求有机结合,鼓励环境技术不断创新,符合市场经济
规律、系统规范、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同时,
环境技术评价、示范、推广工作体系的建立,必将会对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的实施以及重
大战略性环境技术示范提供强有力的机制支撑和制度保证。
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
— 9 —
发展观,实现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以解
决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缺乏技术支撑问题、提高环境管理有效性为目
标,建立起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
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为
核心内容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为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污染
物总量削减、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二)构建原则
1、与环境管理紧密衔接
根据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环境标准制(修)
订和实施等环境管理各环节的技术需求,构建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2、全面规划、分批实施
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和节能减排重点工作要求,结合行业发展和
污染物排放状况,全面制定规划,分批实施。
3、支撑污染防治全过程管理
构建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和环境
工程技术规范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为工程立项环评、工程设计、“三
同时”建设、验收和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等各个污染控制环节提供技
术支持,确保污染物的有效削减和稳定达标。
4、促进环境技术创新发展
建立科学的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示范推广机制,促进环境技术
创新发展,促进新技术利用,提高环保技术装备质量和污染防治技
术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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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借鉴国外环境技术管理经验
在全面剖析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技术管理制度建设和污染
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筛选及环境技术评价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基础上,
消化吸收,为我所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10 年,初步建立起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相适应的国家环境
技术管理体系框架,并发布相关文件。主要完成针对重点污染行业
相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包括重点污染行业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以及环境技术
评价制度、示范推广机制等,使环境技术管理成为国家环境管理体
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二五”期间完成主要行业完整配套的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建成相对完善的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四、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和定位
(一)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
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确定我国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定位是:为环境管理服务,为环境污染防治全
过程的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持,对环境管理者和企业进行技术指导,
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证。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的构成按照环境污染防治全过程对技术支撑
的要求,需要制订指导行业进行污染全过程防治的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集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于一体的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 11 —
污染治理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治理
设施验收、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技术文件,对污染防治的全过程进
行技术指导,同时必须有科学的技术评价制度和技术示范与推广机
制予以保证。因此,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应由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环境工程技术规范等规范性技术指导
文件,环境技术评价制度和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3 部分构成,具
体见图1。
图1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构成图
(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与科技创新体系、环境标准体系的关系
新时期我国环境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 年,通过实施环
境科技创新、环境标准体系的建设和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三大工
程,在知识创新的关键研究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环保技术法规、标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环境技术指导文件 环境技术评价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推广机制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
现有单项技术综合评价制度
现有同类技术筛选评价制度
新技术验证制度
环境技术示范机制
环境技术推广机制
环境技术信息系统
— 12 —
准基本满足环境管理需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使科技支
撑和引领环保事业发展的能力有较大提高。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是联系环境科技创新体系和环境标准体系的
纽带,为环境管理各个环节提供技术支撑。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律的定量化、指标化,是实现环境管理
目标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是制修订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依
据,同时引导和规范企业选择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通过发布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验收、
运行的全过程技术内容做出规定,规范环境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
境工程质量,为排污企业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因此,环境技术
管理既为环境标准制订提供技术支持,又为环境标准贯彻实施,达
到环境保护目标提供技术保障。
环境科技创新体系旨在为促进环境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提
供基础技术手段。环境科技创新成果经过环境技术管理体系中示范
与推广机制与环境技术评价制度的验证和评估后,可以上升为技术
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为环境标准的从严提供技术依据,
从而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因此,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在为环境标准
的制定与实施提供技术依据和技术保障的同时,引领环境科技创新,
促进环境标准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善环境质量,使环境管理进入
良性循环。
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内部关系及其作用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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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要内容和任务
国家环境技术管理体系由技术指导体系(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工程技术规范)、技术评价制度、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三部分组成。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是根据一定阶段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
保护目标,针对污染严重行业提出的全过程控制污染的技术原则和
技术路线,是行业污染防治的基本指导文件。技术政策的作用主要是
为行业污染控制提出技术路线,引导环境工程技术发展,指导环保部
门、工程设计单位和用户选择技术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投资
效益,规范环保技术市场。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是为实现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目
标,按行业或重点污染源对污染防治全过程所应采用的技术、经济
可行的清洁生产技术、达标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所作的技术规定。
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作用是对全社会污染控制给予技术指
导,是企业选择清洁生产技术、污染物达标排放技术路线和工艺方
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环保管理、技术部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可行性研究、环境监督执法的技术依据。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为企业进行环境工程设计、环境污染治理工
程验收后的运行维护提供技术依据。通过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运行全过程的技术规定,指导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工艺设计、环境工
程设计,为环保部门进行污染物排放管理提供技术依据,规范环境
工程建设市场,保证环境工程质量,为达标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 15 —
技术评价制度是应用科学的方法学和指标体系进行环境技术的
筛选、评价与评估,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服务。
技术示范与推广机制是通过对能够解决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
题的新工艺、新技术进行示范,对各类成熟、污染防治效果稳定可
靠、运行经济合理并已被工程应用的实用污染防治技术进行推广,
为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的制定提供技术依据。
(一)构建国家环境技术指导体系
1、构建原则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按行业或
污染源制订,根据控制对象分为工业、城镇生活、农村、综合类4
类。其中:工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镇生活指与城镇生活相关
的行业,如交通运输、公共设施、服务业等;农村包括农村生活、
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等;综合类指区域污染防治、循环经济
等。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相对应,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为宏观指导,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为微观指导,
因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体系的划分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更具体。
环境工程技术规范分为工艺技术规范、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技
术规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规范等。
遵循上述原则,构建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污染防治最佳
可行技术导则体系表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体系表。
— 16 —
2、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制订技术政策的目的、污染防
治目标、污染防治的技术路线、原则和措施等。“十一五”期间,在
现有基础上完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适
时修订已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制订新的技术政策,完成30 多项
重点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制(修)订,远期目标制定发布污染防
治技术政策近100 项。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见表1。
表1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体系表
序 号 名 称 说 明
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电力工业
1-1 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1-2 火力发电氮氧化物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其他发电(除火电)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 钢铁工业
2-1 钢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 有色金属冶炼加工业
3-1 铝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2 锰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3 铅锌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4 铜钴镍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5 稀有金属冶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6 再生有色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3-7 铬盐生产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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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说 明
4 建材工业
4-1 平板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2 日用玻璃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3 建筑陶瓷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4 耐火材料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5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6 石棉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7 沥青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8 石灰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9 石膏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 石油加工、炼焦业
5-1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2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3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5-4 煤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
6-1 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 纯碱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3 磷酸盐及磷化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4 硫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5 硝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6 合成氨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7 磷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8 钾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9 农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0 染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1 橡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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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说 明
6-12 油漆涂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3 颜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4 油墨及墨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5 油脂水解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6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7 合成胶粘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8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19 化学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6-20 人造纤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 造纸及纸制品业
7-1 废纸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2 木材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3 非木材制浆(草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8 农副食品加工业
8-1 植物油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2 制糖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3 屠宰及肉类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8-4 水产品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9 纺织业
9-1 印染行业废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拟修订
9-2 纺织染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 饮料制造业
10-1 饮料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0-2 酒精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 食品制造业
11-1 液体乳及乳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2 罐头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1-3 调味品、发酵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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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2 医药制造业
12-1 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2-2 皂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 皮革、毛皮、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业
13-1 皮革、毛皮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2 羽毛(绒)加工及其制品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3-3 制革、毛皮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已有
14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4-1 汽车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2 船舶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3 航空航天器制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4-4 船舶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14-5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 已有
15 金属制品业
15-1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2 电镀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5-3 铸造与加工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6-1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2 煤炭工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6-3 焦炭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7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7-1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8-1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9-1 重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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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名 称 说 明
19-2 轻有色金属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9-3 黄金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 非金属矿采选业
20-1 化学矿采选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2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采矿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1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1 木材加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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