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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3:11  浏览:8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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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287号


教育部、中科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相关中央直属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下一代互联网网络信息安全产品的技术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实施2012年国家下一代互联网信息安全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支持的重点
重点支持满足下一代互联网发展需要的高性能网络信息安全产品。产品必须同时支持IPv4和IPv6环境,符合IPv6相关规范要求,能够满足IPv6环境下各种场景的网络信息安全需求。产品自身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不低于目前GB/T 20281-2006、GB/T 20275-2006、GB/T 18336-2008等国家标准中3级的相关要求。具体支持重点和主要要求如下:
(一)高性能防火墙
主要功能包括:透明传输、路由协议支持、访问控制安全策略、会话限制、ALG协议、IP/MAC绑定、流量管理、拥塞控制、应用层过滤等。在启用一般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8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800万,TCP最大新建连接速率至少达到50万/秒等。
(二)高性能统一威胁管理系统(UTM)
主要功能包括:各安全模块协调联动、入侵防御、病毒检测与数据包阻断、已知漏洞攻击检测、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隧道流量处理、基于端口/协议/地址的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端口扫描检测、反垃圾邮件等。在启用防火墙和入侵防御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20Gbps以上,启用病毒防护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6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500万。
(三)入侵检测系统(IDS)
IDS主要功能包括:已知漏洞攻击检测、畸形报文检测、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端口扫描检测、安全报警定制响应、防火墙联动、分布式部署和多级管理、流量监测等。IDS要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能够支持20Gbps的背景负荷量等。支持在海量事件中分析出关键事件的挖掘能力。
(四)高性能入侵防御系统(IPS)
IPS主要功能包括:已知漏洞攻击阻断、端口扫描监控、畸形报文监控、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控制通信安全、用户登录和入侵报警、碎片包处理、隧道和IPSec流量的分析和处理、用户访问控制、综合日志分析处理、潜在威胁发现、硬件Bypass以及基于集群管理等。IPS要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能够支持20Gbps的背景负荷量等。
(五)高性能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
主要功能包括:协议的剥离与重组、数据摆渡、3至7层的访问控制、数据内容过滤、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登录和报警、用户访问控制等。支持万兆网络环境,交换速率大于1000Mbps;硬件切换时间不多于5ms等。
(六)高性能防病毒网关
主要功能包括:病毒检测与数据包阻断、配置管理、用户鉴别和授权、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病毒库升级等。在启用病毒防护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1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TCP最大并发连接数至少达到200万,TCP最大新建连接速率达到20万/秒等。
(七)下一代互联网网络病毒监控系统(VDS)
主要功能包括:基于海量病毒规则过滤、在包和流层次的病毒传输和各种行为的检测能力、可疑文件样本的缓存和可疑源捕获、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阻断过滤、用户访问控制、畸形报文检测等功能。支持对病毒事件的统一管理。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负荷量不小于20Gbps等。
(八)高性能VPN设备
符合国家密码局相关要求,主要功能包括:加密与解密、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隧道流量处理、用户访问控制等。在启用一般功能后,多对端口汇聚吞吐量达到20Gbps以上,能够适用于不同的万兆网络应用场景,对于客户端-服务器模式的VPN,要求支持客户端并发连接不小于10万等。
(九)下一代互联网网络审计系统
主要功能包括:串联并联接入、用户行为审计和访问控制、报表统计、配置管理、鉴别和授权、控制和通信安全、登录和报警、碎片包处理等。支持万兆网络环境,负荷量不小于20Gbps等。
(十)下一代互联网网络漏洞扫描和补丁管理产品
主要功能包括:支持对IPv4/IPv6设备的漏洞扫描、对IPv4和IPv6双协议栈网络设备和服务节点的漏洞扫描、对所发掘出的安全漏洞进行自动更新等,可应用在IPv4和IPv6环境下,支持多线程并发扫描大于1000。
二、申报要求
(一)请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组织和备案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同时汇总相关申请材料并报我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直属企业与项目单位之间必须有财务隶属关系才可申报,其他项目单位均应按属地原则,由项目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如资金申请报告、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本次专项项目采取纸质材料申报和网上申报并行的组织实施方式。请项目主管部门在报送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前,先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ndrc.jhgl.org/xxhc),履行相关网上申报手续,纸质申报材料的具体报送地点将在网上申报系统首页另行通知。
项目纸质申报材料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项目简表和项目汇总表,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项目所需备案文件和自有资金情况、投资及信贷承诺等证明资料须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并装订。纸质材料和网上申报的项目信息原则上应保持一致(涉密及不宜通过网上申报的项目材料,可在纸质报件中予以补充),未履行网上申报手续的项目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按规定在当地政府备案;(2)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3)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具备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编制要求请详见附件。
(五)项目申报日期截止至2012年3月24日,4月上旬将举行项目现场答辩评审,通过评审后的项目,将在9月进行公开测试。有关具体项目答辩和测试名单、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021733501289969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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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刘凤海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明晰相关部门职权,确保各负其责,现对《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危险房屋治理的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二、删去第六条。
三、删去“第二章房屋使用”标题。
四、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调整到第一章。
五、删去第九条。
六、删去第二十六条。
此外,对部分条款的表述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1]37号

2001年6月20日 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做到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粮库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代理支付银行将粮库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项目,改变现行中央财政先将建设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再由其层层下拨的拨付方式。
   第三条 粮库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本办法规定以外的现行粮库建设中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不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含青岛市)、湖北、河南、四川、广东、甘肃省地方负责建设的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管理的北京、河北、河南、湖北、山东、江苏、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广东省的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五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向国家粮食局下达按项目编列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国家粮食局按支出预算向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或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所在地分公司,下同)及项目单位下达分月资金使用计划,抄报财政部(国库司)、抄送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填写“项目资金申请书”,经项目监理签字、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及专员办签署意见后,报国家粮食局审核。各有关审核单位如对项目资金申请数额有不同意见,需附有关文字及表格加以说明。
   第七条 “项目资金申请书”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制定。包括以下栏目:项目名称、项目开户行及账号、项目批复预算、本年已申请数额、历年累计申请数额、本次申请数额、分月申请数额、项目监理签字栏、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数额、专员办签署意见栏。
   第八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分别审核“项目资金申请书”。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上报数额,编制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附“项目资金申请书”,下同)经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项目由其所在地分公司报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下同)。
   第九条 国家粮食局在4个工作日内对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进行审核后,汇总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预算拨款申请书”(附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编制的资金申请使用审核汇总表)报财政部。
   第十条 财政部复核国家粮食局报送的“预算拨款申请书”,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资金调度情况,核定拨款数额,在4个工作日内向代理支付银行签发拨付指令。
   第十一条 代理支付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粮库建设项目资金专户;同时,代理支付银行要将有关拨付凭证回单送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每月6日,代理支付银行向财政部报送《粮库建设资金支出情况月报》,并抄送国家粮食局;同时,代理银行分行还要将本地区的粮库建设资金收支情况报所在地省建库办和专员办。
   第十二条 粮库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每两个月申请一次,按月拨付。项目单位应于申请月的10日前将申请月后两个月的资金使用申请报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4个工作日内审查汇总后报所在地专员办,专员办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对有关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上报资金使用申请审核汇总,按月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财政部按月复核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凭证回单返国家粮食局。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如果发生不可抗拒的紧急情况,项目单位可以及时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办理审批手续,代理支付银行采取加急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在项目年度预算正式下达前,为保证粮库建设工程用款需要,项目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汇总上报,财政部按当年拟安排预算10%的资金预拨给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粮库建设项目概算调整,须按原报程序审批。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概算调整或拟调整的项目,要严格资金使用申请审核程序,不得超额核定拨款。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财政部负责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并签发拨付指令,通知代理支付银行拨付资金;会同国家粮食局、专员办、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等对项目单位资金申请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专员办要及时掌握粮库项目的工程建设信息,根据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粮食局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汇总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财政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会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预算和工程建设进度,审核项目资金使用申请,向国家粮食局报送资金使用申请,与所在地专员办协调粮库建设资金申请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预算、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同时,按规定向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提供以下资料:《基本建设财务月报表》、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与施工单位或供货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项目监理依据监理事实,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和资金支付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 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监理单位及代理支付银行要重视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拨付信息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粮食局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包括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包括监理月报),工程进度报告和全年分季度工程进度目标及用款计划等,报送的信息要求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粮库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和专员办: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四)工期拖长严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专员办、项目单位、代理支付银行都要建立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每月终了,要及时对账,保证资金拨付准确无误。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政财务制度,严格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代理支付银行及项目单位开户行严格遵守账户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建设资金,并做好拨付信息反馈工作。如果代理支付银行违反规定,财政部将终止其代理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专员办和省级粮库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库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重点内容是:
   (一)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
   (二)建设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三)是否严格执行预算,有无进行超标建设;
   (四)有关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五)项目财务会计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及时和真实地报送资金拨付、工程建设等信息;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