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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21:27  浏览:8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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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其他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要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责,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处理或者人员疏散。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企业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建立检查监督和考核奖惩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员工大会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主动接受全体员工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鼓励并奖励员工积极举报事故隐患和不安全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全员参与、全员管理。

2.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企业要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全体员工的行为。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工艺管理,开停车管理,设备管理,电气管理,公用工程管理,施工与检维修(特别是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变更管理,巡回检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干部值班,事故管理,厂区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承包商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奖惩等。

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针对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特性,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时完善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操作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3年评审和修订一次,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修订。修订完善后,要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确保有效贯彻执行。

3.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建立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企业重大异常生产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抽查企业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保障企业的连续安全生产。企业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干部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要切实加强企业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工作,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

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做到隐患整改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动员、鼓励从业人员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消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6.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企业要明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保障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入,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与治理,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按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场所设置报警、冲洗等设施,建立从业人员上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档案,切实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7.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企业的安全投入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人,按时、足额提取和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要符合《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要求。主要负责人要为安全生产正常运行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资源保障。企业要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实现安全生产保障渠道多样化。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企业必须在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建设。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建设单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三查: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四定: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聘请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对项目试车和投料过程进行指导。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试车引入化工物料(包括氮气、蒸汽等)后,建设单位要对试车过程的安全进行总协调和负总责。

9.积极开展工艺过程风险分析。企业要按照《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2010)要求,全面加强化工工艺安全管理。

企业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危害辨识、风险分析工作。要从工艺、设备、仪表、控制、应急响应等方面开展系统的工艺过程风险分析,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10.确保设备设施完整性。企业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设施、电气设备、仪表控制系统、安全联锁装置等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确保运行可靠;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阀、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均应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对风险较高的系统或装置,要加强在线检测或功能测试,保证设备、设施的完整性和生产装置的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

要加强公用工程系统管理,保证公用工程安全、稳定运行。供电、供热、供水、供气及污水处理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制定并落实公用工程系统维修计划,定期对公用工程设施进行维护、检查。使用外部公用工程的企业应与公用工程的供应单位建立规范的联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信息传递、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程序和责任。

11.大力提高工艺自动化控制与安全仪表水平。新建大型和危险程度高的化工装置,在设计阶段要进行仪表系统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估,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尽快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基本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提高生产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12.加强变更管理。企业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等,要严格履行申请、安全论证审批、实施、验收的变更程序,实施变更前应对变更过程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任何未履行变更程序的变更,不得实施。任何超出变更批准范围和时限的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变更程序。

13.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企业要按有关标准辨识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

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定期检查维护,对存在事故隐患和缺陷的,要立即整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气防设施和器材,建立稳定可靠的消防系统,设置必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但不能以视频监控代替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自动监控措施。

在重大危险源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并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单位和有关人员。

14.高度重视储运环节的安全管理。制订和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收、储、装、卸、运等环节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产品收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点,合理选用合适的液位测量仪表,实现储罐收料液位动态监控。建立储罐区高效的应急响应和快速灭火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对经过社会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要完善标志标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和落实定期巡线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危险性告知沿途的所有单位和居民。严防占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

15.加快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企业应积极开发具有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对化工园区整体安全、大型油库、事故状态下危害控制技术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防护等技术研究。

三、加强作业过程管理,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16.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企业要根据生产操作、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等作业的特点,全面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要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消除或降低作业风险。

作业前风险分析的内容要涵盖作业过程的步骤、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设备、作业环境的特点以及作业人员的情况等。未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

17.严格作业许可管理。企业要建立作业许可制度,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许可管理。

作业前要明确作业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的职责,明确安全作业规程或标准,确保作业过程涉及到的人员都经过了适当的培训并具备相应资质,参与作业的所有人员都应掌握作业的范围、风险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必要时,作业前要进行预案演练。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危险作业场所。

企业应加强对作业对象、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管和风险控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程序进行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审批。进行作业前,对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要进一步确认,施工过程中要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发现异常现象时要立即停止作业,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作业,认真组织施工收尾前的安全检查确认。

18.加强作业过程监督。企业要加强对作业过程的监督,对所有作业,特别是需要办理作业许可证的作业,都要明确专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便于识别现场条件有无变化、初始办理的作业许可能否覆盖现有作业任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应是作业许可审批人或其授权人员,须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

(1)加强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作业对象和环境进行危害分析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必须按程序办理和签发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检查和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必须安排熟悉作业部位及周边安全状况、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2)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理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检测分析,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必须检查隔离措施、通风排毒、呼吸防护及逃生救护措施的可靠性,防止出现有毒有害气体串入、呼吸防护器材失效、风源污染等危险因素,必须安排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应急处理能力的企业人员进行全过程监护。

(3)加强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破土作业、起重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管理。作业人员在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在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系好安全带,禁止从高处抛扔工具、物体和杂物等。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在易燃易爆区必须同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具。移动式电器具要装有漏电保护装置,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破土作业必须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情况复杂区域尽量避免采用机械破土作业,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堆积泥土覆盖设备仪表和堵塞消防通道,未及时完成施工的地沟、井、槽应悬挂醒目的警示标志。起重作业必须办理起重作业许可证,起重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起重应编制起重方案及安全措施,吊件吊装必须设置溜绳,防止碰坏周围设施。大件运输时必须对其所经路线的框架、管线、桥涵及其他构筑物的宽度、高度及承重能力进行测量核算,编制运输方案。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材质、尺寸必须符合设备安全要求,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执行、确认和标识管理,高处、有毒及有其他危险的盲板抽堵作业,必须根据危害分析的结果,采取防毒、防坠落、防烫伤、防酸碱的综合防护措施。

19.加强对承包商的管理。企业要加强对承担工程建设、检维修、维护保养的承包商的管理。要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安全业绩好的企业作为承包商,要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向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承包商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承包商作业时要执行与企业完全一致的安全作业标准。严格控制工程分包,严禁层层转包。

四、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0.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企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企业要制定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编制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制定安全培训教育方案,建立培训档案,实施持续不断的安全培训教育,使从业人员满足本岗位对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要求。

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必须对新录用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个人防险、避灾、自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转岗、脱离岗位1年(含)以上的从业人员,要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建企业要在装置建成试车前6个月(至少)完成全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聘用、招工工作,进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方法投用前,要按新的操作规程,对岗位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接受安全管理资格培训考核。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核),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掌握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业安全管理经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掌握风险管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等专项技能、方法和手段。

2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须参加由具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23.建立健全企业应急体系。企业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组织和专(兼)职应急队伍,明确职责。鼓励企业与周边其他企业签订应急救援和应急协议,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企业应依据对安全生产风险的评估结果和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抵御企业风险要求相适应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应急装备、物资的日常管理维护,满足应急的需要。

大中型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建设具有日常应急管理、风险分析、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动态决策、应急联动等功能的应急指挥平台。

24.完善应急预案管理。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的管理。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周边相关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形成应急联动机制。

要在做好风险分析和应急能力评估的基础上分级制定应急预案。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目标,做好基层作业场所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的编制要简明、可操作,应针对岗位生产、设备及其次生灾害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报警报告、生产处理、灾害扑救程序,做到一事一案或一岗一案。在预案编制过程中要始终把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作为事故应急响应的首要任务,赋予企业生产现场的带班人员、班组长、生产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提高突发事件初期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企业要积极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落实危害信息告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各层次的应急预案演练、培训和危害告知,及时补充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企业应急响应能力。

25.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六、加强事故事件管理,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26.加强安全事件管理。企业应对涉险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产事故征兆、非计划停工、异常工况、泄漏等),按照重大、较大、一般等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整改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安全事故事件报告激励机制,鼓励员工和基层单位报告安全事件,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由单一事后处罚,转向事前奖励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强化事故事前控制,关口前移,积极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7.加强事故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事故管理制度,规范事故调查工作,保证调查结论的客观完整性;事故发生后,要按照事故等级、分类时限,上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按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28.深入分析事故事件原因。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运用科学的事故分析手段,深入剖析事故事件的原因,找出安全管理体系的漏洞,从整体上提出整改措施,改善安全管理体系。

29.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建立事故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本企业发生的事故,组织员工学习事故经验教训,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共同探讨事故防范措施,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国内外同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要主动收集事故信息,加强学习和研究,对照本企业的生产现状,借鉴同行业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查找事故隐患和类似的风险,警示本企业员工,落实防范措施;充分利用现代网络信息平台,建立事故事件快报制度和案例信息库,实现基层单位、基层员工及时上报、及时查寻、及时共享事故事件资源,促进全员安全意识的提高;充分利用事故案例资源,提高安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本单位、相关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所有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事故事件发生的特点、趋势,制定防范事故的总体策略。

七、严格检查和考核,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0.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企业要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分日常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和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应根据管理层次、不同岗位与职责定期进行,班组和岗位员工应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不间断地巡回检查,基层单位(车间)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周检、月检和季检。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负责定期进行。季节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由企业根据季节和节假日特点组织进行。综合性检查由厂和车间分别负责定期进行。

中小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鼓励企业聘请外部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管理评估或安全审核。

企业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或外部评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企业应分析形成问题的原因,以便采取措施,避免同类或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31.严格绩效考核。企业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要设置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要包含人身伤害、泄漏、着火和爆炸事故等情况,以及内部检查的结果、外部检查的结果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要建立员工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对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考核。

八、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32.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全面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通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要确定“岗位达标”标准,包括建立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从业人员作业时的具体做法和注意事项。从业人员要学习、掌握、落实标准,形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和规范的作业行为。企业要依据“岗位达标”标准中的各项要求进行考核,通过理论考试、实际操作考核、评议等方法,全面客观地反映每位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情况,实现岗位达标,从而确保减少人为事故。

要确定“专业达标”标准,明确所涉及的专业定位,进行科学、精细的分类管理。按月评、季评、抽查和年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业绩进行评估,对不具备专业能力的实行资格淘汰,建立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使企业专业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提高生产力效率及风险控制水平。

企业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时,要借助有经验的专业人员查找企业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从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条件、制度执行和人员素质等方面逐项改进,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33.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企业要按照《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2008)要求,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特点和内、外部的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和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逐渐消除“三违”现象。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文化的倡导者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直接责任者。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系统的风险辨识、评价、控制等措施促进管理层安全意识与管理素质的提高,避免违章指挥,提高管理水平。通过各种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杜绝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提高安全技能。企业要结合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大力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从根本上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九、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34.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加强安全生产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审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监管部门、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工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创新监管思路,监督指导企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以监督指导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工作、加强承包商管理为重点,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5.制定落实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布局,推动各地做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确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各地区要大力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防范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影响社会公共安全。

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和变更审查关,逐步提高安全准入条件,持续提高安全准入门槛。要紧紧抓住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有利时机,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保障能力差、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等落后的化工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令禁止使用,予以强制淘汰。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对于带有储存的经营许可申请要严格把关。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项目,进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化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水平和新建化工装置本质安全度。

36.加强对化工园区、大型石油储罐区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科学规划化工园区,从严控制化工园区的数量。化工园区要做整体风险评估,化工园区内企业整体布局要统一科学规划。化工园区要有专门的安全监管机构,要有统一的一体化应急系统,提高化工园区管理水平。

要加强大型石油储罐区的安全监管。大型石油储罐区选址要科学合理,储罐区的罐容总量和储罐区的总体布局要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涉及多家企业(单位)大型石油储罐区要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保障系统。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监管。各地区要明确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牵头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开展全面排查,摸清有关情况。特别是要摸清辖区内穿越公共区域以及公共区域内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情况,并建立长期档案。针对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普遍存在的违章建筑占压和安全距离不够的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要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彻底消除隐患。要督促有关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管道标志和警示标识,健全有关资料档案;落实管理责任,对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定期进行检测,加强日常巡线,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

37.加强城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发展规划,严格限制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周边建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单位)。要督促指导城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采用先进的仪表自动监控系统强化监控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要加强对城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明确责任,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要进一步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动城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作。

38.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各地要按国务院《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限期不能整改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产整改。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要在认真分析事故技术原因的同时,彻底查清事故的管理原因,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法规标准。要监督企业制定有针对性防范措施并限期落实。对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企业依法要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发生重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企业,一年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企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务院《通知》精神,依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工作方案,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作方案得到有效实施,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持续改进安全绩效,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制定落实危险化学品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和节约用地原则,统筹区域环境容量、安全容量,充分考虑区域产业链的合理性,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园区,规范区域产业转移政策,加大安全保障能力低的项目和企业淘汰力度;提高行业准入条件,加快产业重组与淘汰落后,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将安全风险大的落后能力列入淘汰落后产能目录;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优先安排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搬迁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企业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通知》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努力尽快实现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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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贪污赃款用于"扶贫"等用途的认定

商奇


  【案例】李某在担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上报该村小麦种植亩数并申领国家粮食补助款的职务便利,虚报小麦种植面积,非法骗取国家粮食补助款5万元。在领取了5万元补助款后,李某将其中3万元存入自己的账户,将其中1万元用于自己及家庭的日常开销。由于李某所在村有四位孤寡老人,生活较为困难,李某将剩余的1万元赃款以“扶贫”款的形式分发给了这四位老人,每人2500元。后经调查,这四人均不知所得到的2500元系李某贪污所得。

  【争议】在认定李某涉嫌贪污的数额时,办案人员存在较大的分歧,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将5万元补助款拿到手后,将其中的1万元分给了孤寡老人,自己并没有实际占有和使用,不符合贪污罪这一结果犯的构成要件。另外,李某的行为客观上也是在帮助该村解决实际困难,是在履行一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职责,是可以理解的。李某分发给四位孤寡老人的1万元应当在5万元中扣除,其涉嫌贪污的数额为4万元;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论李某获得5万元补助款后如何处理,都是在其已经非法占有了这一款项之后的“再处理”,并不影响其贪污既遂,无论李某将该款项用于“扶贫”还是其他用途,其涉嫌贪污的数额都应当是5万元。

  【笔者意见】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意见。

  在查办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案件时,常常有犯罪嫌疑人辩解已将其贪污所得赃款用于“扶贫”等所谓公益事业,或者用于公务开销等消费。这些消费是否应当在其贪污赃款中予以扣除呢?笔者认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将贪污所得赃款用于何种用途,都不能影响其贪污既遂,数额应一概予以认定。理由有如下四点:

  1、贪污犯罪等结果犯,应当以其第一次实际占有之时即达到既遂。根据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标准,行为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就达到了犯罪既遂。这里的“占有”应当是指客观上使公共财物脱离了单位控制并置于自己控制之下。一旦行为人将公共财物的控制权转移,就构成了贪污罪,而不论其在控制了公共财物后是将公共财物自我消费还是用于其他用途。这些用途都是行为人贪污后的后续行为,不应改变贪污的性质,也不应与贪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评价。

  2、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导致罪责认定的矛盾。贪污犯罪是一种结果犯,犯罪嫌疑人实际非法占有的数额即是贪污数额。如果认定在贪污数额中有一部分是“扶贫”款,应于扣除。那么如何证明剩余赃款不会被犯罪嫌疑人用于接下来的“扶贫”呢?这将直接导致罪责认定陷入逻辑困境。如上第一种意见,李某用于家庭消费的1万元可以认定为贪污数额,那扣除分给四位老人的1万元后,怎么证明其存入账户的3万元不会被李某接下来分给其他需要扶贫的人呢?如果李某真的意图将这3万元分给村里其他困难家庭,是不是这3万元也应当扣除呢?这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假设李某在案件审判时作出这样的供述,无疑将给检察机关造成极大被动。

  3、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不利于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由于职务犯罪,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在侦查中对言辞证据的依赖性比较高,犯罪嫌疑人供述对案件的侦查意义重大。这种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的做法,事实上将造成犯罪嫌疑人的频繁翻供,意图用“合理”用途掩盖其贪污意图,严重的妨碍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4、将“扶贫”等用途的款项予以扣除,将造成放纵甚至鼓励犯罪的严重后果。如果将“扶贫”等用途的赃款予以扣除,无疑使犯罪嫌疑人认为,即使贪污了公共财物,如果事发后将这些款物用于看似“合理”的用途,这部分就不会被追究。在这种心理预期的支配下,行为人可以放心的进行贪污犯罪活动,一旦听到案发的风吹草动,只要制造已将贪污所得赃款用于了“合理”用途的假象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无异于为贪污犯罪分子预留了一个脱罪空间,助长了其犯罪动机。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检察院 商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长治市地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全市地名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和《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名,是指社会用作标示方位的地理实体名称,其管理范围为:
(一)行政区域名称,包括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以及群众自治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居民地名称,包括集镇、自然村、农林牧渔点以及城乡街、路、巷、居民住宅区(含楼、门、户牌号码)等名称。
(三)工业区、开发区、示范区、实验区、农场、林场、矿山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铁路、公路、车站、机场、桥梁、隧道、水库、堤坝等名称。
(五)建筑物名称,包括大型建筑、高层建筑楼、大型商场、体育场馆、广场、绿地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等名称。
(六)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平原、山地、丘陵、山(岗、口、峰、洞、谷、峪、岭)、河、湖、溪、沟、泉、沙洲、湿地、滩涂等名称。
(七)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公园、绿地、自然保护区等名称。
第三条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是地名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地名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指导监督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城乡地名总体规划和各类片区地名详细规划。
(三)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命名、更名、废名的申报、审核、登记、报批。颁发《长治市标准地名使用证》和《门牌证》,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负责向社会公布标准地名。
(四)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五)负责地名标志规划、设置(含楼门户牌编码、安装)等管理工作。
(六)健全和管理地名档案,建立本级行政区域地名数据库,开展地名信息服务。
(七)组织编纂和出版标准地名书刊和地图,审查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密集出版物。
(八)依法查处地名违法行为。
长治市住建、规划、公安、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旅游、财政、工商、税务、质监、档案、市志办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地名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


第四条地名管理应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弘扬上党地名文化。对历史传承悠久、具有纪念意义或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地名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易记”的原则,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和更名。
第五条长治市城乡地名总体规划要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进行。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发改委等部门在编制、修订建设规划时新提出的各类地名名称,应报民政部门审核,列入地名命名规划,否则,不能作为法定地名。
第六条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用字能反映其个体属性,通名用字能反映其实体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
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国家主权、民族团结、社会交往和社会主义建设。
(二)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特征,符合城乡地名规划和时代要求。
(三)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禁止使用带有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名称命名地名。
(四)不得使用复式、多含义的词组名称作地名;地名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要求,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
(五)新建和改建的居民区、街巷、高层建筑物等,在规划建设时,应先予以命名。
(六)本市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同一城区(含建制镇)内的广场、桥梁、路、街、巷名称,同一县(市)内的行政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区名称,以及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得重名;同一居住区、同一街(路)巷范围内的门牌号不得重号。
(七)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应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称统一;凡以当地地名命名的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场、人工建筑物、企事业单位等名称其专名必须与标准地名相一致。
第八条地名常用通名的规格与要求。
(一)城镇道路通名的使用:道路通名划分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大街、大道,第二级为街、路,第三级为巷。
1.行车路面宽60米以上且为南北走向的,其通名可称“大道”;
2.行车路面宽60米以上且为东西走向的,其通名可称“大街”;
3.行车路面宽10米以上且为南北走向的,其通名称“路”;
4.行车路面宽10米以上且为东西走向的,其通名称“街”;
5.行车路面宽不满10米的,其通名称“巷”。
(二)居民区(住宅区)通名的使用:
1.居住户总数在2000户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20%以上,设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可用“小区”作通名;
2.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面积达占地面积30%以上的住宅区,可用“花园”作通名;
3.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20%以上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院”、“庭”、“府”、“居”、“坊”、“阁”、“庄”、“寓”等作通名;
4.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花圃面积达占地面积60%以上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且绿地面积达占地面积45%以上可用“山庄”作通名。
根据居住区的环境与景观特色及设施水平的差异,允许在通名部分加1 个修饰的字词,以丰富通名的意境,如雅园、秀苑等。
(三)其他大型建筑物通名的使用:
1.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是商业、娱乐、体育等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具体命名应以“商业”、“购物”、“娱乐”、“体育”等作限定词(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不用“中心”作通名);
2.楼层超过12层,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3.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完整宽阔露天公共场地和绿地面积达占地总面积6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的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
4.占地面积一般在5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封闭或半封闭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住宅面积20万米平方以上,或单体较高层建筑,具有地名指示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群),可用“城”作通名;
5.桥梁按规格使用“桥”、“大桥”、“立交桥”、“高架桥”、“铁路桥”等作通名。

第三章 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地名命名、更名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村委会和居委会名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告,经县(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民政局备案;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村委会和居委会名称,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报告,经区、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涉及本市与周边市共同使用的地名名称变更,由市民政局与相关省辖市民政局协商一致,由本级人民政府单独或联合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送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各县(市)、范围内的居民地、建筑物等地名命名,由建筑开发等相关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民政局备案;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地、建筑物等地名命名,由建筑开发等相关单位提出报告,经区、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各县(市)的门牌编码由县(市)民政局编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门牌编码由区民政局编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结合部位的门牌编码由市民政局汇同相关区民政局共同编码。长治市门牌编码方法由长治市民政局统一制定。《门牌证》由长治市民政局统一印制。
(六)新建的街路巷、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应当在施工前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标准地名和门牌编码,土地、住建、规划和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建设、销售、房产、户籍等相关手续时应查验《标准地名使用证》和《门牌证》。
(七)长治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主干道、次干道、标志性建筑物等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市属有关部门按管辖范围提出方案,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宽度在20m以下的支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民政局批准;县(市)宽度在10m以下的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县(市)民政局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八)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站、台、场等名称的命名、更名,由使用部门提出方案和报告,在征得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后,报上级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九)在申报地名命名、更名时,应填写由长治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长治市地名命名、更名表》,并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废止的旧名、拟采用的新名及其含义、来源等一并说明。

第四章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十条符合地名管理规定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经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后方能使用。
(一)标准地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般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名实相符,含义健康;使用规范汉字书写,采用普通话读音;在规定范围内与同类地名不重名;经县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二)经过批准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及所设置的门、楼、院牌,由县级以上地名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的《标准地名使用证》和《门牌证》。
  (三)地名使用者在办理户籍、规划、建筑许可、房地产权、营业执照、商品房销售、税务登记、广告审批等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标准地名。
第十一条各类地名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规范汉字书写,不得用自造字书写地名。各类标准地名罗马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和国际标准,不得使用英文及其它外文译写地名。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人,在以下范围使用地名时,均应正确使用标准地名:
(一)公文、法律文书。
(二)各种出版物:包括报纸、书刊、教材、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簿、交通时刻表、工商企业名录、广播、影视节目等。  
(三)各类地名标志牌、交通指示牌、景点指示牌、公共交通站点牌等。
(四)办理户籍、邮政业务,进行工商、税务、物价、土地、房产登记及制作各类证照等。
(五)标有地名的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

第五章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十三条地名标志是社会公益设施。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等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地名标志包括各类地理实体标志牌、行政区域界位牌、村牌、广场牌、桥梁牌、街路巷牌、楼门户牌等。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名标志的布局、样式、规格、书写内容和技术标准,按照民政部和质监总局联合颁布的国家标准GB1733-2008《地名标志》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和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五条地名标志设置管理和维护。
  (一)市区内道路、楼、门等地名标志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市住建、园林、公安等部门给予配合协助。各县(市)内道路、楼、门等地名标志由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设置和维护,同级住建、公安等部门协助管理维护。
  (二)属于市政公用的道路、广场、桥梁等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费用,由财政拨款;也可以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从工程预算列支等方式筹措。院落、楼、门牌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财政拨款;也可以由受益单位或受益人承担。新建住宅区内道路、楼门户等建筑的地名标志所需设置、维护、管理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其它地名标志由有关单位按业务管理权限负责设置和维护。

第六章地名有偿命名
第十六条对没有正式命名和准备更名的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大型建筑物等,可以进行冠名权有偿使用,但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冠名权有偿使用所得资金应专项用于地名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地名有偿命名采取公开拍卖或直接投资方式进行,获得冠名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可用单位名称、商标名称、产品名称命名,由市民政局按程序办理命名手续。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沾污、遮挡、损毁。地名标志需要移动或拆除的,应当事先向当地民政部门报告。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山西省地名管理办法》给予处罚:
  (一)使用非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
  (二)擅自命名、更名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执行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改正;
  (三)未经审定出版公开地名密集出版物的,责令停止发行,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损坏或擅自设立、移位、涂改、遮挡地名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处标志工本费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对偷窃、破坏地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当事人不服民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