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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6:00:19  浏览:8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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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延州政发〔2009〕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州政府第十三届二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延边州朝鲜族人口的发展和“延龙图”区域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的公民。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人口计生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延边州行政区域内,除《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政策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已生育两个孩子中,有一个孩子患非遗传性疾病,经州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人口一千万以下),且为农业户口、有两个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为边境乡镇农业户口(三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第五条 实施优生工程,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将出生缺陷预防工作做为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工作经费列入公共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第六条 夫妻双方均为朝鲜族,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原享受的奖励费不退,但以后不再继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二)产妇产假增加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三)朝鲜族二孩父母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或年满60周岁后每人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奖励。夫妻双方有单位的,双方享受奖励待遇,奖励费分别由各自所在单位发放;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并由所在单位发放奖励费;双方均没有单位的,首先达到60周岁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政府支付。



  第七条 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数符合政策规定的生育数量,在子女落户时已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 要求生育的夫妻,符合本规定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州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和2000年州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关于朝鲜族生育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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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各种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
(一)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包括社会停车场(库)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
(二)专用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包括车辆专用及住宅小区和住宅楼配建的停车场(库)。
第五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地投资建设。
停车场(库)规划预留用地,不得移作他用。
第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旅馆、饭店、办公楼、商业场所、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和建筑设计规范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
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规定配套建设小区停车场(库)。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以及专业运输部门,必须根据需要配建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专用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配建的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遵守《杭州市停车场(库)规划设计规则》,并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库)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进行会审;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其设计方案在主体工程设计会审时一并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后续手续。停车场(库)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不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和住宅楼,建设单位必须按建设规划要求配足停车泊位。
扩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建设单位配足停车泊位确有困难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但减少的停车泊位数不得超过应配建总数的20%。减少的停车泊位由建设单位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
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社会停车场(库)的建设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
政府鼓励境内外的单位、个人投资兴建社会停车场(库),实施“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兴建停车场(库)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内部或配建的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在社会停车场(库)服务半径范围内的道路上,一律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处,并引导车辆进入停车场(库)停放。
第十一条 按规定建设的停车场(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确需临时占用配建的停车场(库)作为非停车之用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使用期满后及时恢复原状。其他停车场(库)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该单位新增车辆牌照,并可采取封存机
动车辆的强制措施,直至其恢复原有用途。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停车场(库)的建设过程中擅自减少原设计的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数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原设计方案施工,限期恢复原设计用途,并对负有责任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按建设管理法规给予相应处罚,降低或取消其设计、施
工资质;确实无法恢复停车用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实际减少的停车泊位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现有公共建筑违反规划设计审批要求,未配建或少配建停车场(库)的,应当限期配建、补建;确实无法配建、补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补建,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城镇停车场(库)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9月18日

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


东打黑办发[2007]8号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积极性,更好地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举报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举报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一)来信请寄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是257091;(二)来访请到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东营市委政法委);(三)公开举报奖励电话是8329110,举报电话24小时开通,随时记录举报情况;(四)通过公共信息网络,编辑举报内容发送至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邮箱,邮箱地址为:dydhcheb@163.com(邮箱地址为东营打黑除恶办的第一个字母)。
第三条 举报的主要内容有:(一)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各种恶势力犯罪和各类“霸头”;(二)专门采用绑架、持枪械、暴力威胁等极端手段替人讨债、“摆事”、“出气”、自行划分地盘强抢工程、“看场子”收取保护费的组织或“公司”;(三)在交通运输行业、建筑市场、批发市场、集市贸易等领域的各类路霸、车霸、市霸、行霸和隐藏在娱乐行业的黑恶势力;(四)在农村,欺压百姓、横行乡里、为非作歹的乡霸、镇霸、村霸;(五)在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员中的帮派黑恶势力;(六)在油区,强抢油田物资的油霸,拉帮结伙故意欺压、扰乱企业生产的各类黑恶势力;(七)在沿海,船霸和强买强卖海产品的各类渔霸等。
  第四条 举报奖励坚持一案一奖,按案施奖,物质奖励原则。
第五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是(一)提供每起有价值的涉恶案件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10000元;(二)提供每起有价值的涉黑案件线索奖励人民币10000-30000元;(三)提供每起被列为全省或全国大案要案线索奖励人民币50000-100000元;(四)案件线索直接具体,可直接作为办案证据的,加倍奖励。
第六条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举报案件的审核认定和举报奖金兑现工作。(一)对举报案件线索的审核认定由专门机关负责。(二)市委、市政府设立专项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基金的发放,由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门机关认定的标准,及时兑现举报人奖金,发放举报奖金秘密进行。(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举报情况和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列入密件管理。
  第七条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材料设专人管理,严禁将举报人的情况向其他工作人员及与办案无关人员泄露,凡泄露情况一经查实,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法律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营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