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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0:56  浏览:86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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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府发〔2010〕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了解企业、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各级各部门在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应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监测点的组织管理由设立监测点的各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每个监测点由其所在企业(单位)指定一名监测员负责监测点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既依法保护监测点合法权益,防止对企业和群众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又正确引导监测点合法办事、守法经营,不干扰执法部门依法对监测点的执法。
(二)动态管理原则。对不适宜或不符合监测点设立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监测的质量和水平。
(三)合理布局原则。监测点设立兼顾不同行业(单位)、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布局。

第四条 监测点的设立采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企业(单位)自愿参与,报本级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或者由本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企业意见后确定。

第五条 监测点实行挂牌监测,将监测牌置于醒目位置。

第六条 监测员职责:
(一)负责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影响发展环境的有关情况,重点监督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负责监测执法部门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三)积极向设立监测点的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工作要求
(一)信息反馈。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认为有其他情况需要及时反馈的随时反映。
(二)建立监测台账。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监测点检查、收费、执法等活动,应主动填写《安顺市发展环境监测点公务活动监测卡》。各监测点要建立监测台账,及时登记对企业的检查、收费、处罚、培训等行政行为。
(三)认真处理。对监测点反映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自办、协办、转办、督办等形式认真调查处理;一经查实,按照《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安顺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 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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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令第70号


哈尔滨市原煤散烧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原煤散烧产生的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建成区内坚持调整燃料结构,改进燃烧方式,发展集中供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型
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控制和削减烟尘排放总量的原则,保证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在国家规定的限
期内,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原煤散烧污染防治管理。
规划、建设、煤炭、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原煤散烧污染防
治实施管理。
第五条 对研究、开发防治大气污染技术和使用清洁能源、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的,经贸、
科技、环保等主管部门和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制定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六条 在建成区内划定原煤散烧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和无燃煤区,控制区和无燃煤区的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在政府规定期限内,做出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的实施
计划,并向环保部门申报。
环保部门应谷根据其申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提出限期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洁
净煤技术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控制区和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实施计划,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使用清洁
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
告。
第八条 控制区范围包括:
市区东至滨北铁路线,西至何家沟东岸,南至哈尔滨南站铁路线,北至松北新区呼兰堤,以及
平房区建成区。
第九条 无燃煤区范围包括:
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地区:东至颐园街,西至海关街,南至银行街、建筑街,北至哈尔滨火车站
主楼的区域。
秋林和博物馆广场地区:东至吉林街,西至海关街,南至花园街,北至邮政街的区域。
兆磷公园地区:东至地段街,西至尚志大街,南至森林街,北至友谊路的区域。
中央大街街区:东至尚志大街,西至通江街,南至经纬街,北至 友谊路的区域。
中山路路段:马家沟河至务政府广场两侧。
太阳岛地区:太阳岛岛内、上坞、月亮弯区域。
第十条 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政府规定应当使用清洁能源的期限前,可暂时使
用型煤。
第十一条 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生活供热设施,应当使用清洁能源或者采用集中
供热方式,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不得直接燃用原煤。
第十二条 建成区内使用10蒸吨/小时(含10蒸吨/小时)以上供暖锅炉的单位,供暖期间应当
实施24小时低温连续供暖。
第十三条 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企业和使用1蒸吨/小时以下(含1蒸吨/小时)锅炉、茶炉、大灶
的单位,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第十四条 财政拨款的用煤单位,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的型煤。
第十五条 控制区内的煤炭销售场(点),应当经销型煤。
第十六条 型煤生产企业,应当经市环保部门组织检测机构,对型煤样品进行污染控制指标检
测,取得市环保部门核发的《型煤检测合格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第十七条 型煤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组织生产,并对型煤产品进行严格检测,产
品合格方可出厂。
因产品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市环保部门应当对型煤生产、经销企业定期进行产品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令
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改进;逾期改进仍不合格的,收回《型煤检测合格证》,并向煤炭、工商等
行政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型煤生产、经销企业有义务对用户单位的司炉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使其达到操作要
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在政府规定的限期届满后,未使用清洁能源或者型煤及其它
洁净煤技术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在政府规定的限期届满后,未改用清洁能源的,责令
拆除或者没收燃煤设施。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成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生活供热设施,未使用清洁
能源或者未采用集中供热方式或者未使用型煤及其它洁净煤技术,直接燃用原煤的,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控制区内的煤炭销售场(点)销售原煤,或者型煤
生产企业未取得型煤检测合格证的,处以每吨100元罚款,最多不超过5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市环保部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生产、经销企业,可处以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能源,是指电、煤制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料。
本办法所称型煤,是指利用煤炭掺混一定比例钧添加剂,加工成型具有节约能源和降低烟尘排
放浓度的固态燃料。适用于手烧、链条、往复炉排的锅炉。
本办法所称洁净煤技术,是指煤炭的高效洁净燃烧技术,主要包括煤炭的加工、转化、先进的
燃烧和烟气净化等技术。
本办法所称控制区、无燃煤区的区域范围包括区界外侧邻街单位。
第二十五条 县(市)的原煤散烧污染防治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西省赣西南分院三月份专题报告的批复

1951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法院:
你院赣西南分院今年3月份专题报告(执行婚姻法总结)收悉。
这一报告对于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优缺点和在执行上所得到的体会与偏差,检讨得都还仔细。但正如所说宣传教育工作做得还不够,以致在各级干部中有不少的人还没有认识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如安远县法院的干部,曾以威胁手段强迫诉请离婚的妇女回去,压迫妇女;龙南县乡干部竟敢抓了几十个妇女,说他们有奸情就加以拷打,或会戴高帽子游街,不但不能按婚姻法政策,相反地还更破坏了婚姻法的实施。因此,宣传教育工作,还必须大力去做,首先应督促各级干部抓紧学习,务使各级干部全面了解这一法令真义,然后才能正确地掌握这一政策的实施。同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还应按当地可能具备的条件,尽量采取陪审方式,通过实际事例的审判,向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其收获当更迅速有效。检阅报告,该分院所属区内各司法机关对婚姻案件均未试行陪审,希即查照本院上半年秘字第413号通令,引起重视,遵照试行。
原报告中所称存在问题,除(一)、(五)两问题应属于宣传教育说服范围外,我院对其余各点提出下列意见:
(二)非现役革命军人离家外出无音讯,应过多少时间,才能离婚?可结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参考斟酌,不要孤立的只就多久时间没有音讯一个条件做考虑。至于婚姻法第十九条,是对现役革命军人离婚的规定,对非现役革命军人自不能适用这一条。
(三)孟县法院对嘱其处理的案件久未答复,可再通过平原省人民法院转为催促。
(四)结婚应由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这在婚姻法第六条已有明文规定,干部仅呈县委批准而不履行结婚登记,自与婚姻法的规定不合。如有发现,应通知干部所属机关予以纠正。
以上是我院就该分院这一专题报告所提出的几点意见,如你院研究后无不同意见,可转知照。

附:江西省人民法院赣西南分院执行婚姻法总结(1951年3月)
一、案件收结情况
由于长期封建的统治,荼毒人民是非常深的,尤其是青年男女在婚姻制度上,受的压迫束缚痛苦祸害更非浅鲜。多少男女在那残酷的封建婚姻制度下,葬送了青春,断送了生命,什么包办、买卖、强迫、早婚、抱婚、重婚纳妾、童养媳、望郎媳、寡妇守节……等等花招,埋葬了千万青年男女的幸福。如上犹县一个妇女年仅22岁,已被出卖3次,换了3个丈夫。安远县一妇女杜道秀却被辗转出卖了6次,寡妇赖贱秀守寡时,与一男人相好,愿结终身伴侣,而其亲房却把她强迫嫁卖得谷50担,嫁去3个月,赖贱秀因夫妇感情不洽,却潜逃他去,这种情形是不胜枚举的。又如南康县老■唱的山歌:“十七十八没老公(丈夫),当得棺材钉了钉,半夜三更想一起,滚床滚席到天明。”龙南县老■唱的:“害咕害绝害了■(我),嫁个老公一筒柴,睡到半夜没侧转,好比死了不曾俚”。这些正说明童养媳,望郎媳早婚及包办等婚姻方式之贻害,亦为受害者对不合理的吃人的礼教葬送其一生幸福的痛苦的写照,由于婚姻的不合理,因而产生年龄悬殊,感情不洽,遗弃、虐待及与人通奸等情事,更加上“父权”、“夫权”的吃人礼教,使广大的妇女被压迫得直透不过气来。如安远县郭观连因不满丈夫家,乃转往娘家,约一月左右,经娘家送返,而送返后,其夫便串通其父亲将郭观连割耳斩指。又如唐矮古发现其妻与人通奸后,把她捉住捆起,拿香火一把,烧她的阴部,这种惨无人道的行为,完全是封建婚姻制度所遗留的,在蒋匪统治时期,受苦受害的人,还有向那里申诉呢?没有的,只是泪往肚里流。在黑无天日的地狱中生活挨过一天算一天,再加上解放前,由于匪特们制造谣言,什么“共产党来了,男女排队编号强迫结婚,不论老头子编到青年处女,以及老太婆挑到青年的男子,都要强迫遵从”,等等。使未婚的青年们恐怖盲目的乱结婚,亦就是所谓“炮火鸳鸯”,由于恐怖致盲目的结合,因而演成同床异梦,吵口打架,感情破裂的种种挂名夫妻异常之多。现在解放了,新婚姻法颁布了,受苦受害受骗的人,有了申诉的地方,知道了婚姻法是给他们放射光明,开放幸福,从黑暗痛苦的深渊中救他(她)们出来的根本大法,因之婚姻纠纷案件之多,在民事案件中占50%以上是必然的现象。
据1950年1、2、3月份,我区直属县受理婚姻案件459件,连同上年旧存共546件,其中离婚的462件,占总数的84.6%,且90%以上是女方提出的。现共已结案378件,尚在调查证据而未结84件,准离290件,未离婚76件。
二、执行婚姻法及案件处理情况
(一)自婚姻法颁布后,经过半年来的学习和工作中的锻炼,干部已对婚姻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在处理案件中,采取慎重态度,灵活运用婚姻法精神,并结合陪审制度,采用民主审讯方式方法,邀请当事人附近的居民小组妇女代表及民主妇联等出席陪审,根据妇联与陪审群众的意见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深入宣传婚姻法,教育和纠正当事人对婚姻问题所抱的不正确观点和态度。1.离婚方面: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张洪金与陈洪宝离婚案,双方感情本来很好,惟因目前生活困难引起吵闹,女方激于一时气愤,轻率提出离婚,经调查了解后,认为女方提出离婚的观点错误,进行了一番说服教育后,自动撤回了诉讼,回家后仍为一对和好夫妻。又如上犹县人民法院受理刘凤娣离婚案,刘因时受家婆和丈夫的虐待打骂,初来法院声请离婚时,经调解由男方找保具结保证不再虐待女方,女方亦受调解自愿返家,但返家后的当天晚上其家婆与丈夫即以你还到法院告状为词,又将刘毒打,打得遍体鳞伤,并锁在房里不给饭吃,第二天还强迫劳动,刘乘机逃来法院,经查验属实后,不但准了她离婚的请求,而且还对其丈夫等论以伤害罪责。2.解除婚约及脱离同居方面:解除婚约脱离同居关系,或一夫数妻者,经妻妾之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经调查属实后,一律无条件准许。如大庚县法院处理的雷慕淑与汤克通解除婚约案,经查明后即予判决解除。凡解放前的重婚纳妾,一般采取不告不阻,解放后的重婚纳妾,如在进行尚未成为事实,则即予制止;如已成为事实,经查觉或被人告发,首先即进行劝导说服自动脱离,否则处以重婚应得之罪。3.子女方面:离婚后的子女教育问题,我们是根据有利子女条件来处理的。如安远县赖子孙与唐石保老子女案,赖子孙原向广东五华地方买来女孩子缪来秀准备充作孙媳,后来赖子孙女儿赖福英嫁与唐石保老之子唐凤德时,赖家以缪来秀伴嫁至唐家,因此,唐石保老乃将缪来秀扣作孙媳,赖子孙诉请原审法院判还后,唐石保老不服控称是1946年买来的,复声请再审,经裁定驳回。而唐不服上诉来我院,我们认为缪来秀判还缪家也是不对的,应该从取消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及保障子女合法利益来处理,缪来秀年仅13岁,一切婚约均应认为无效,居住地应由其自择,今后婚姻由其自主。又如赣州市人民法院处理董惠君与董质夫离婚案,男方系地主成份,南康原籍另有妻儿。土改开始进行时,男方只身潜走,撇下董惠君与二个孩子在赣市居住。女方提出离婚后,其原籍发妻派人来要把孩子带回去,虽然女方生活困难,但为子女利益问题,归女方抚养较男方较为有利,所以判决时仍判归女方抚养。4.夫妻财产及离婚后女方生活费问题:处理这一问题,完全是根据婚姻法第七章各条规定办理的。如赣市钟淑凤与谢大鹤离婚案,我们为了照顾女方生活不能独立及离婚后的生活问题,并审酌男方的经济情况,将生活费由一机米18石增至36石,并加判女方财物仍属女方所有。又赣市法院处理的王幼英与舒君溢离婚案,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女方不堪男方虐待,早于去年8月携带自身衣服返娘家居住,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表示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财物。经查明女方所携衣物确系其自有衣物,乃向男方说服教育,并根据婚姻法第七章规定予以判决。5.关于买卖婚姻及干涉婚姻自由的,我们是坚决取缔的。如龙南刘学群将丫头刘美凤卖与李绍房为妻,得身价谷39担。刘美凤不愿,诉请法院时,经讯问明白后,不但将犯罪所得之稻谷没收,并判处劳役3个月。又如龙南一乡长唐汝全强迫16岁女孩嫁给唐茂芳,除判决婚姻无效外,并给乡长予以警告处分。
(二)执行婚姻法中的几点体会与偏差:
1.体会方面:由于对婚姻法的宣教工作做得不够深入农村,虽城市居民对婚姻法稍有认识,但亦不够全面,思想中封建残余仍时在作崇。对于自求解放的妇女,予以无情的打击。如南康县蔡毅惠与肖东生离婚案,当蔡来法院控告时,她家婆跟在后面喃喃地说:“好人不睡二铺床,好女不嫁二个郎。”又如赣市刘洁霞与王德修离婚后,刘返至王家索取衣物时,其翁姑乃用扫帚浸大粪往刘身上拨,并叫农会把她关了几个钟头(当时农会主任不在家),后来农会主任回来,方把她释放回家(这事已经赣县人民法院处理)。从上述例中说明农村中的妇女,还是受着封建残余的束缚,亦即说明宣教工作做得不够。因此,对婚姻案件处理时,应着重宣传婚姻法并结合当事人的思想情况,进行说服教育,打通思想后,案件才能顺利解决。如南康县人民法院处理林荣香与赖祖山离婚案,林荣香以其夫常在外面游荡,不务正业,不管家务,屡劝不改,乃要求离婚,后经法院阐明婚姻法及结合当事人不同的思想,进行说服教育,经调解后,林荣香退堂时对法院同志说:“同志,麻烦了你们半天,谢谢你,我们保证以后不再吵架了。”又如赣市院处理史玉梅与谢坤刚离婚案,因系父母包办婚姻,且婚后感情不合,当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表同意,但坚持要女方返还结婚时的赠与物,后将婚姻法讲给他听后,了解他们的婚姻是包办买卖的,这些财礼是不能请求退还的。又如上犹县于1950年6、7月曾收过3件虐待童养媳致死的案件,后经法院处理,并由县人民政府通令各区乡切实注重执行婚姻法,保障妇女的人权,自后这类虐待致死案件乃告减少,甚至于无,这都是我们在执行婚姻法中的体会。
2.偏差方面:(1)有些干部对处理财产问题,掌握婚姻法不够。如安远县法院对离婚案件,认为对女方判决了离婚就算了,对财产问题处理,从不考虑与过问。信丰县人民法院对女方未提出财产问题,则亦不予启发及过问,若女方提出了,则判决一部分。(2)有求必应观点,处理离婚案件,把狭隘的女人观点,以为有求必应。如南康县院处理肖石秀与刘志常离婚案件时,没有详细研究分析,而肖石秀又系抱一时之恨提出离婚的,当时轻率准许离婚后,他们回家考虑了一夜,翌日来法院要求恢复夫妇关系,这说明学习婚姻法还是不够的。(3)个别干部对妇女与人通奸,以为是不可饶恕的罪恶。如安远县赖凤仔与其夫感情向为不合,其夫比她大20多岁,故在痛苦中自谋不正当出路与人通奸,后赖凤仔提出离婚之诉时,该县法院干部却没有分析原因,只从表面上看以为与人通奸是不正派的,乃用威胁手段强迫她回去(把她曾关了3个钟头),但后来再提起离婚时,才判准离。(4)干部婚姻问题。此外关于干部离婚方面,我们虽然也时加警惕注意,但是还是犯了只照顾干部而忽视了妇女利益的偏向。如罗亦经与谢招娣离婚案,罗亦经在天津市中国人民解放军第66军政治部工作,向赣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原审根据罗亦经的意志不合不堪同居坚请离婚的理,判决准予离异,谢招娣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仅以谢招娣为童养媳,即依罗亦经的请求,而维持原判。而忽略将双方感情破裂难以继续夫妻生活的理由,在判决书上阐明这种偏差,值得引为今后的教训的。
三、干部对婚姻法认识问题
首先应当检讨的,是对婚姻法宣传不够,至区乡干部没有真正认识到婚姻法,且相反地违反了婚姻法,做了封建婚姻制度的尾巴。如赣县李雪英要求解除婚约案,李雪英年已20岁,而其未婚夫仅15岁。李雪英初向区公所声请解除婚约,后由区转送法院办理时,该区民政助理员还打电话法院说,李雪英非常淫荡,已经勾结了好几个男人,最好不要解除婚约,等等。该民政助理员并不研究李雪英为什么会与人发生爱情,而竟阻止解除婚约,这是错误的。又如龙南一个乡文书张尚寿仗其职位,抓了几十个妇女,说她们有奸情,而执行拷打,并叫一个妇女赖五清戴高帽子游街。又上犹县罗筑亭因年老无子,于去年8月间买了个小老婆,据说还是经乡长允许过。这是值得检讨的。
四、群众反映
(一)以为婚姻法片面地照顾女方,离婚是有求必应的。如南康县赤土区老■说:“男人不敢说女人一个坏字,如说了,她就来法院离婚,法院是有求必应的,一来就判离婚,婚姻法太宽大了妇女。”
(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物,现在不但离婚了,而且还要生活费,解放了把老婆亦解掉了。如南康县郭荣仁被判决离婚后说:“判决离婚,应令她(指原老婆)讨回一个老婆,不然,怎么讨得转老婆呢?”
(三)铲除重婚纳妾蓄俾的风气是好的。
(四)人民政府真正好,连男女结婚,子女财产各方面都照顾到了。
(五)婚姻法是与旧的封建婚姻斗争的根本大法,如大庚县巫妹多由父母媒妁包办订了婚,但巫连未婚夫看亦未看到,故来法院要求解除婚约说:有了婚姻法对婚姻是不能再盲目的。
(六)寡妇自由是共产党带来的,如安远县一寡妇受其亲房的虐待,并干涉不许与人结婚,经该县法院将干涉者法办,并允许其与人结婚,她真是感动得流下泪来了。她说:共产党救了我,今后我有了活路,不再受苦了。
五、存在问题
(一)一般对婚姻法宣传教育做得不够。如定南县法院所说,有的女方提出离婚时,女方娘家即说:“你要离婚,以后不要回我家的门,亦不承认是我家的人,我家没有一嫁再嫁的人”等等。有的男方即请乡村干部伪证说女方离婚无理由,有的乡村干部或公开即说某女人不应离婚,进行抵抗。
(二)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于一方离家外出无音讯者,婚姻法中并无具体规定,应超过多久时间才准离婚,如男方离家仅一年半载没有音讯,是否可按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三)南康县财政科长曹省吾与张氏离婚案,经院县先后三次公函、二次电报函请平原省孟县人民法院处理,迄今8月,未见答复,致无法结案。
(四)根据信丰县情况,大部干部结婚,仅呈县委批准,而不进行结婚登记。
(五)定南县法院处理廖相兰与谢瑞仁离婚案,谢与廖于1936年,由父母包办而结婚(当时廖仅16岁),至1940年谢被伪政府抓去当兵,至1950年8月止,历时10年并无音讯,且廖又时受家庭虐待,故于1950年9月提起离婚,脱离谢家关系,正在申请处理中,谢原在上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99师295团一营归信一封,后该院即去信征求谢之意见,结果,函复不同意,该院对该案费时很久,虽已劝廖回家成功,但男方离家十载,现又为现役军人,处理这问题虽然对保障军属做到了,但女方对这处理是不太满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