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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14:01  浏览:91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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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8〕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6年在全国范围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以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质监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了有关工作,摸清了全国氯酸钾生产企业的生产和销售基本情况,初步建立了氯酸钾销售、购买和使用登记制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和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由违规使用氯酸钾引发的事故有所减少,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初见成效。

  但是,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和近两年烟花爆竹事故情况看,一些生产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继续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比例较高,反映出一些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和企业对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重视不够,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不大;氯酸钾的销售尚未得到有效监管,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者仍能够轻易购买到氯酸钾并作为非法生产原材料;对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到位,未起到警示作用。违规使用氯酸钾仍然是引发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巩固已取得成果,现就持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不懈地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将各项措施抓实、抓细。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密切配合、综合治理、联合执法。要立足长远,在源头管理、过程监督和严肃处罚上强化监管手段和机制,采取制度化的监管措施,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实现长效治理、长治久安。

  二、落实流向登记制度,健全源头治理机制

  要落实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及氯酸钾来源追溯制度,从原材料来源和产品销售的源头、渠道上遏制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现象。

  (一)将烟花爆竹流向和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相关记录的真实情况作为对氯酸钾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登记制度,健全和完善相关档案。

  (二)发现含有氯酸钾的违规烟花爆竹产品以及使用氯酸钾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要追根溯源严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和氯酸钾的来源。违规产品和氯酸钾来源跨省(区、市)的,发现地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来源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协查。协查单位要认真组织核查并及时反馈情况。

  三、积极开展检验检测,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落实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专项经费,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持续开展烟花爆竹药物抽检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检验检测制度。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每年组织烟花爆竹药物抽检,抽检率为全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5%左右。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开展的烟花爆竹药物抽检,每年度的抽检率应达到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20%以上。

  (二)基层安全监管部门要使用氯酸钾快速检验试剂,在日常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时,随时对烟花爆竹及药物进行现场检验,增强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实效。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现场检查发现含有氯酸钾成分的违规烟花爆竹产品和药剂的,要立即现场封样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确认,并将有关情况报至省级安全监管局。

  (四)指导并要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入厂(库)检验检测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企业要对购进原材料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批发经营企业要对购进的烟花爆竹产品是否含氯酸钾进行检验,防止购进不合格原材料和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严格依法处罚,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严肃处罚违规行为并建立处罚公示制度。经检验发现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或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企业,以及通过检查、追溯发现违规销售氯酸钾或未按要求进行烟花爆竹、氯酸钾流向登记以及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企业,要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一)严格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规范使用执法文书,确保执法程序严谨合法。建立依法处罚违规行为记录的档案,记录企业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依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直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二)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且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下,仍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属情节严重,应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属于经营非法烟花爆竹产品,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四条给予处罚。

  (四)未按要求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给予处罚。

  (五)违规销售氯酸钾和未按要求建立氯酸钾流向登记或登记档案记录不真实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给予处罚。

  (六)建立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各种检查、抽检结果以及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情况,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包括:组织流向登记制度建立情况,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以及对违规企业处罚等情况)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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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中国服务和投资是我国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政策。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方面制定了一些政策,这对吸引他们来中国服务和投资,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的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有关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国务院侨办、国家外国专家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战略高度,从国家大局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工作的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把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
  
公安部 外交部 教育部 科技部 人事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国务院侨办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为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我国服务和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可以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三)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四)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西部地区或中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100万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区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二、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中国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三、办理入境及居留便利事宜的程序
  (一)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境外径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或入境后,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中国国内有关单位也可代外国籍人士申请办理。
  各驻外使领馆收到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申请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并根据情况报国内相关部门(单位)或省级人民政府的外事管理部门等一类被授权单位(以下简称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经审批同意的,我驻外使领馆即为申请人颁发签证。中国国内单位代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由中国国内单位报相关的一类被授权单位审批。一类被授权单位要及时将审批意见函告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二)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 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向中国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中国有关单位持一类被授权单位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居住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四、其他事项
  (一)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 18周岁的子女,可以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审批此类签证申请。
  (二)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免收加急费。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4]74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九江市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快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培育和壮大六大支柱产业,加大对支柱产业、基础设施的招商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推进力度,及时跟踪落实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实施进度,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对重大项目的督促、推进和服务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由市政府领导主持,市发计委牵头召集,参加单位和人员主要有市直有关部门(市发计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招商局、市重点办等)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项目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负责人等。
二、重大项目调度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项目有急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可根据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每次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和参会单位,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由市发计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
三、重大项目调度会议重点研究、调度和督办的项目为:
(一)需要市政府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的项目;
(二)我市六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中已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三)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200强企业及国内知名民营企业,在我市独资、合资、合作新建的重大项目;
(五)对我市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的项目。
四、调度会议的运作方式。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委、市招商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调度和收集所跟踪服务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并将需要市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法人也可将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向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报告。市发计委根据重大项目跟踪调度的情况确定每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五、注重督促和服务,讲究实效。重大项目调度会议主要研究和协调解决项目进程中的难点问题,促进前期工作进展缓慢的重大项目按计划顺利推进,重点在督促、推进、协调和服务上下功夫,见成效。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做好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共同促进项目开发和实施的长效机制。
六、对会议确定解决的问题实行跟踪问效责任制。凡是调度会议形成的决议,有关县(市、区)、九江、共青开发区和相关单位根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重大项目调度会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市政府领导。
本办法自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