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发〔2006〕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森林资源保护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激励各地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不断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确定的70个林业重点县(市、区)。
第三条从2005年开始,省对林业重点县(市、区)森林资源保护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生态环境保护好、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和木材采伐量增长幅度相对较小的县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评工作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在考评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严格考核,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省对森林资源保护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对每3年一次综合考评获得前10名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彰,并将获奖的县(市、区)及有关责任人作为全国或全省林业系统评先重点推荐对象。
(二)省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奖励森林资源保护先进县(市、区)。
(三)省林业厅每年从长防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贫困林场扶贫等项目资金中筹集1000万元,用于安排获奖县(市、区)林业项目,并将获奖县(市、区)列入“十一五”规划林业重点工程实施县。
第五条先进县(市、区)的考评按以下指标和计分方法进行:
(一)考核期末商品材实际采伐量比上期末减少的数量和幅度。
(二)考核期末活立木总蓄积量比上期末增加的数量。
(三)考核期末林分亩平蓄积量。
(四)考核期末森林覆盖率。
(五)考核期末生态公益林面积。
(六)考核期末非木质资源林业产值比上期末增长的数量和幅度。
上述六项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第二项为25分,其余五项均为15分。各单项考核指标的得分按该指标在全省的排名确定。先进县(市、区)按六个单项考核指标的累计得分择优产生。
第六条考核前3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一律不得参加考评:
(一)曾出现过严重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的;
(二)林业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出现严重违规违纪的;
(三)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重大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的。
第七条已获奖县(市、区)在获奖后3年内,如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情况之一的,将视情况轻重扣减下年度奖励资金,直至取消奖励资金。
第八条考核期末次年的4月底以前,由各设区市林业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所辖县(市、区)参加考评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
第九条各参加考评的县(市、区),应保证所上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凡弄虚作假或通过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查实,除撤销奖励、追回资金、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取消下一期参加考评的资格。
第十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各设区市报送的参加考评县(市、区)的有关情况和基础数据进行复核,根据综合考核分数提出获奖名单,制定奖励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奖励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将考评情况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奖励先进县(市、区)的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森林资源保护支出;奖励的林业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项目建设的有关要求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省政府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厅、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现下发总局5项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请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批准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教练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
(三)射击场地应当符合《射击规则》要求,并由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验收合格;
(四)至少应当设置以下一类射击靶位,数量至少应当达到:气枪类靶位16个;50米小口径步枪、手枪类靶位10个;25米小口径手枪类靶位10个(两组速射靶);移动靶位1组;飞碟场地1组(双向、多向、双多向任选其一);
(五)射击场必须具备公安部门验收合格的枪库和弹药库,枪弹库必须有专人24小时值班;
(六)枪支弹药的购买、使用、保管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有关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和性质、开办射击运动的目的及拟开展项目、经费来源、场地情况(靶场和枪弹库)、从业人员情况、安全管理制度等。如有上级主管部门,还应当由其签署意见;
(二)教练员资格证明;
(三)法人身份证明;
(四)射击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公安部门出具的场地及枪弹库验收合格的证明。
五、审批时限
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从事射击竞技运动单位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攀登国内山峰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的团队;
2.成员至少3人,包括2名队员,另外有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进行指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三)审批单位
1.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2.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该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3.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时间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攀登国内山峰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外国人来华登山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7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8月29日原国家体委令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团队,派遣单位为所在国具有法人社团资格的登山组织;
2.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或由外国人和中国人联合组成;
3.成员为1名队长、1名攀登队长和若干队员;
4.外国登山团队必须由中方陪同人员(联络官)随同。联络官必须持有中国登山协会或省、自治区登山协会颁发的联络官证书,并由中国登山协会或所在省、自治区登山协会派遣。
(三)审批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方式
1.成员全部由外国人组成的团队,由该团队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团队委托我国省、自治区登山协会代理申请事宜;
2.成员由外国人和中国人组成的联合登山队,由中国团队提出申请。
(五)申请时间
至少为入境前一个月
(六)申请材料
1.团队名称、队长姓名及人数、所攀登山峰名称和高度及位置、攀登路线和攀登时间、队员登山简历;
2.派遣单位及联络方式、紧急事件处理联络方式。
(七)办理签证材料
队员姓名(英文)、性别、出生年月、职业。
(八)审批时限
国家体育总局收到外国人来华登山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总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举办健身气功活动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3.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4.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5.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
6.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7.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四)申请时间
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
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
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
(六)审批时限
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设立健身气功站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
2.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
3.活动时间相对固定;
4.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
5.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
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审批单位
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
2.负责人身份证明;
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p><br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
(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章程;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p><br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