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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04:31  浏览:9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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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令第 223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规定,为加快创建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发展环境,经市政府组织市政府法制办及各部门对截至2009年12月31日施行满10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将《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1)从2009年1月1日起予以废止;《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24件施行已满10年的政府规章(文件目录见附件2),经清理审查符合继续施行的各项要求,予以继续施行,有效期从2009年1月1日重新起算。



附件1:



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1997年12月18日起施行)

2.重庆市电影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通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1998年6月15日起施行)

5.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6.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8年6月22日起施行)

7.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1998年6月29日起施行)

8.重庆市国家公务员退休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0.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1.重庆市国家公务员培训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1999年1月29日起施行)

12.重庆市暂住人口治安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与公务回避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199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2:



继续施行的政府规章目录



1.重庆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199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3.重庆市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98年1月10日起施行)

4.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5.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1998年6月10日起施行)

6.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8年6月8日起施行)

7.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8.重庆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9.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1998年6月17日起施行)

10.重庆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1998年6月30日起施行)

11.重庆市三峡库区移民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12.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3.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1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5.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6.重庆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7.重庆市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8.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9.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耕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0.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21.重庆市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1999年4月8日起施行)

22.重庆市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9年6月1日起施行)

23.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1999年7月2日起施行)

2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1999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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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和汇总报表的通知

国税发[2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提高《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报告表)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填报质量,减轻填报工作量,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简化了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并相应修改了两个表的填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储蓄机构)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扣缴报告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各储蓄机构接此通知后,应着手将修改后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从2002年5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电子报表。

二、自2002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应使用和填报修改后的汇总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时间改为每半年上报一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分别于7月底前和次年1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三、各商业银行总行和邮政储汇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认真做好本系统内扣缴报告表纳入计算机程序的修改和调试工作,增加计算机系统的统计和打印功能,保证自2002年5月1日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计算机自动生成、打印的扣缴报告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抓紧印制新的扣缴报告表,并于2002年2月1日前发给扣缴义务人。

五、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与各商业银行一道共同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将于2002年适当时间,对各地使用和填报新的扣缴报告表和汇总表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填 表 说 明

除下列条款外,其他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9号)的有关要求填写。本说明与前述两个文件有矛盾的,以本说明为准: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本表应采用“一率一表”的形式填报,即按法定税率(20%)和不同的协定税率5%、7.5%、10%、15%分别填报本表。

四、本表项目涉及外币折合人民币的,应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

五、本期结付利息额:应填写本期实际结付的利息额。

六、其他专项储蓄:是指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等免税的专项基金存款。

七、表格中活期存款包括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

附件1: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表,扣缴义务人应将当月所扣的税款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扣缴义务人名称 电 话
储蓄存款结构 本期结付利息额 税 率 % 扣缴所得税额(笔数) 扣缴税款人 次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活期类                  
定期类                  
其中:一年期整存整取类                  
合 计                  
教育储蓄                  
其他专项储蓄                
备 注  
扣缴义务人声明 我声明:此扣缴报告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声明人签字:
会计主管签字:          负责人签字:          扣缴单位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审核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主管税务官员签字

审核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附件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
省 (自治区、市)国家税务局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资料所属时间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储蓄存款结构 本期结付利息额 扣缴所得税额 扣缴税款人次 本期期末储蓄存款余额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人民币 外币折合人民币 合 计
活期类                
定期类                
其中:一年期整存整取类                
合 计                
教育储蓄                
其他专项储蓄              
备 注  
说明:本期结付利息额、扣缴所得税额和扣缴税款人次应汇总填写本期累计发生额。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评价[2003]45号

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推动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促进加强中央企业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中央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企业会计制度》从2001年1月1日起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到2005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安排。

  三、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认真摸清“家底”,核实资产质量。各中央企业要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执行工作,通过清产核资对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进行申报,由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奠定可靠基础;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国资委商财政部企业管理机构审批。

  四、各中央企业在全面做好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向国资委、财政部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国资委、财政部共同审批。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的有关规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二)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三)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四)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

  (五)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等资料;

  (六)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

  五、为了解和掌握各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工作计划安排和可能遇到的突出问题,做好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安排,根据国家资产损失认定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我们设计了《企业资产损失情况摸底调查表》(附表1)和《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附表2),请各中央企业依据自身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003年9月10日前,将调查表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计划,一并分别报送国资委和财政部(二份)。目前已经向财政部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中央企业,应尽快向国资委补报有关申报材料和申报财产清查(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情况。

  附表:    (附表下载)

    1.企业资产损失摸底调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guozipingjia0345f1_20050613.gif
    2.企业会计管理情况摸底调查表
http://www.mof.gov.cn/news/file/wg0317guozipingjia0345f2_20050613.gif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二OO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