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18:26  浏览:8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机关服务局根据本办法,尽快组建固定资产采购小组,具体负责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统一采购工作。
特此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0]32号)、《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财字[2004]19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19号)文件要求,结合总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固定资产,节约资金,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三条 使用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的各类物品,以及接受调拨和捐赠等所形成的财产均属国有资产(捐赠财产按国家捐赠法执行)。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定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期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条 总局机关固定资产分为五类:l、房产、地产;2、机动车辆;3、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4、陈列品、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5、专用设备(如红机电话、警用器械、密码通信、视讯会议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民航总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
第七条 民航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用两级管理模式
(一)一级管理部门为办公厅
1、办公厅的职责:
(1)根据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审核、汇总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填报总局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2)审核机关各部门报送的年度采购执行申请。
(3)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建立固定资产总账、明细帐、档案等。
(4)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检查。
(5)依据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按处置意见做好固定资产处置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并办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2、具体管理部门
2.1办公厅财务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财房处):
(1)负责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的权属登记、变更、清查等日常管理。
(2)负责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的有关原始档案资料、《房屋所有权证》的收集、整理、保管,并定期向档案管移交工作。
2.2机关服务局交通车辆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车管中心):
(1)负责对民航总局各部门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车辆实行统一管理。
(2)总局机关各部门自有公车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统一纳入车管中心负责,包括其中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对各部门的车辆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占用的车辆实行监督管理。
(3)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变更、报废、更新等项管理工作的协调、核实,并负责指导各部门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各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报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4)建立完善固定资产账卡、车辆购买、报废、调拨等日常管理制度。
2.3机关服务局综合保障中心(以下简称综保中心):
(1)负责对总局机关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以及陈列品等其它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2)根据固定资产采购发票产品证书、开箱登记等原始凭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和使用部门领用等手续,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设备档案。
(3)依据机关各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如《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等,办理固定资产出库登记及处置。
(4)负责对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管理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建立健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管理体制,坚持持证上岗,负责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二)二级管理部门为机关各部门,即资产使用部门。
1、机关各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每年8月底前,向办公厅提交本部门《年度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预算表》。
(2)购置固定资产前,向办公厅提交本部门本年度《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执行申请表》。
(3)配合机关服务局,依据采购合同及装箱单的内容对货物进行验收,填写政府采购专用货物验收单或《总局机关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
(4)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和领用登记。人员变动和内部调剂固定资产时,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单》,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5)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维修管理记录,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和物品退还手续,填写《总局机关领用固定资产退还登记表》,调拨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废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丢失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
(6)各部门应指定专人作为资产日常管理员,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管理,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
2、固定资产使用人的职责是:
(1)负责本人领用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维护,爱护公共财产,避免丢失、损坏。如果造成领用资产流失或损坏,根据管理责任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2)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到本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资产的转移或退还手续,并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单》,经部门资产管理员签字确认后,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信息变更手续。
(3)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专用设备由各相关部门自行管理,但须报办公厅备案。
第八条 办公厅财房处负责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
第九条 机关各部门改变隶属关系或性质,以及合并或撤销时,办公厅组织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对相关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和编号造册,办理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退还手续。
第十条 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各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级责任人分别接各自职责承担管理责任。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向总局机关外的单位或个人转借、租售或赠送机关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借用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时,由办公厅统一办理固定资产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由办公厅财房处、服务局综保中心、服务局车管中心人员担任;各部门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由各部门指定的专人担任;资产领用人为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有关资产登记交接手续。交接过程要进行账、卡、实核对,签署交接文书。

第四章 房产、地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是指总局机关通过购买、划拨、转让、交换、自建、合建等形式所取得的权属为总局机关的房产、地产。
第十四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购买、交换、自建、合建房产、地产,所在部门必须提出意见送办公厅、规划发展财务司(以下简称规财司),签署意见后报总局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总局机关取得房产、地产后,初始办理部门应将有关原始资料备齐后统一交办公厅财房处,由财房处向地方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各部门需要使用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须向办公厅申请,办公厅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必要时报总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在总局机关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事先应征得办公厅同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档案图纸资料交档案馆和财房处各一套,并协助财房处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八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屋进行翻建,必须上报办公厅同意,机关服务局负责办理规划、开工、竣工验收等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实施,将有关翻建档案资料交财房处,统一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总局机关所属房产、地产变更权属,包括划拨、转让、交换等,办理部门应征得办公厅同意,报总局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局直属企事业单位购买、新建办公用房后,原办公用房属总局机关的,应将原办公用房交还办公厅,并由办公厅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总局机关房屋的拆迁,由机关服务局具体负责,拆迁方案事先应征得办公厅同意。

第五章 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定价
(一)购入、调入的车辆,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
(二)接受捐赠或罚没的车辆,按照同类车辆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证记帐,接受捐赠或罚没车辆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三)无偿调入的车辆不能查明原因的,按照估价入帐。
(四)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车辆,可先按估价入帐。
(五)购置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三条 车辆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帐。
第二十四条 购置车辆须分清资金渠道,车辆属专项控制商品,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五条 购置、接受捐赠或罚没的车辆,应依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等凭证,在车管中心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后,到相关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财务部门负责按车辆的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车管中心负责各单位车辆使用、变更、报废更新等项管理工作的协调、核实,并负责指导各单位进行实物量核算。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日常管理工作也可委托资产占用单位承担;各使用部门负责合理、有效使用按规定填报固定资产报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六章 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在每年8月底前,根据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固定资产配备标准、现有资产使用状况和年度经费情况,制定本部门下年度《固定资产采购预算》,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办公厅提交。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各部门每年l月1日一l5日根据本部门上报的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年度采购执行申请》。采购申请内容包括采购货物种类及数量、采购预算申报情况、采购货物用途、本部门现有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旧设备退还计划等,并填写《总局机关领用固定资产退还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情况,审批落实采购项目。原则上采购申请中没有纳入政府采购预算(非政府采购项目除外)和超标准、超范围配备固定资产的采购项目不予核准。
第三十条 机关服务局原则上于每年2月1日一l5日对审批通过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总局机关固定资产采购方式》进行年度统一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机关服务局按政府采购程序,在货比三家的基础上集中采购,签订集中采购合同。特殊情况和临时需求,机关各部门可填写采购执行申请,由机关服务局按采购程序,随时组织采购。
第三十一条 新采购货物由机关服务局依照采购合同的约定组织各使用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签署《总局机关集中采购货物验收单》,同时配发各使用部门,将旧设备按计划收回。
第三十二条 机关服务局综保中心依据《固定资产采购执行申请》、支出报销单、采购货物验收单和购货发票等原始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再持上述凭证及《固定资产增加单》到办公厅财房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接受的捐赠、无偿划拨或经其它途径购置的固定资产,也应持相关凭证到综保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单》。
第三十四条 总局机关计算机的管理按总局厅发[2005]142号《民航总局计算机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和调剂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厅审批。一次性处置原值在10一20万元(不含20万元)的固定资产,由民航总局审批。一次性处置原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审批。房地产和车辆的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调拨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调拨单》,报废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丢失资产填写《总局机关固定资产报失申请单》,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办公厅、总局或国管局审批。
相关技术鉴定部门:房产、地产由办公厅财房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和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由综保中心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做技术鉴定;机动车辆由车管中心或委托相关专业部门做技术鉴定。
第三十八条 总局机关各部门应将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上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分别委托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按处置意见统一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机关各部门长期闲置、富余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应统一上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在总局机关内部调剂使用。
第四十条 调出、变卖减少的车辆,按《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国管局或本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四十一条 正常报废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报废意见,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者根据报废意见及上级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二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车辆,由车管中心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办公厅、机关服务局车管中心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十三条 对于将固定资产由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按国管财字[1998]19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固定资产管理要求,每年由办公厅组织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和机关各部门按职责范围,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卡实相符。
第四十五条 机关各部门资产管理责任人应按办公厅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提供的固定资产领用清单进行核对,核对后的清单及外单位捐赠的固定资产清单一并报送办公厅。
第四十六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应对上报的清单再次核实,并与财务资产账核对后,到各资产使用部门抽查盘点,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与维护状况,调整涉及资产状态变更的记录。
第四十七条 机关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人(财房处、综保中心、车管中心)应向办公厅提交固定资产清查结果报告。

第九章 处 罚

第四十八条 对未接管理职责要求进行管理,不严格执行资产管理登记或管理混乱的部门, 造成资产流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对未经审批或超范围、超标准购置固定资产和不如实反映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及通过其他渠道购置、获得固定资产,又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部门,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五十条 对未经办公厅批准,擅自将机关固定资产转让、转借或租售的部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损失,并给以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一条 如有严重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大量流失和重大经济损失,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提请总局纪委(监察局)或司法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部直属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
为促进在职卫生技术人员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保证教育质量,切实提高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现将《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的远程医学教育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重视远程医学教育工作。医学教育机构、医学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支持、参与和推动远程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部将根据远程医学教育发展的需要,通过试点工作取得经验,进一步制定和发展有关管理办法,以促进远程医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附件: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二ОΟ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信息产业部、教育部、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卫生部办公厅 二ОΟ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印发



校对:黄琼丽
 


附件:
卫生部关于在职卫生技术人员
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意见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水平卫生服务的需求,须利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建立终生教育体制,以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
远程医学教育是采用先进信息技术,使广大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不受时间、地点限制获得知识的一种全新教育手段,是我国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远程医学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公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远程医学教育的对象和内容
远程医学教育的服务对象以在职卫生技术人员为主。教学内容主要包括经审核批准继续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教育培训等教学项目或课程。
二、远程医学教育的组织管理
远程医学教育实行行业管理。由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
卫生部负责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建立和管理,远程医学教育规划的制定,远程医学教育制度的督导和检查。负责对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卫星网络、计算机网站的资格进行审批和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统筹规划下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规划、实施细则,协调、督导和检查远程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审批和管理当地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站。
三、远程医学教育网络的建设
卫生部利用卫星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构成的教育网络对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远程医学教育。网络建设采取“政府支持,企业经营,资金自筹,有偿服务,多方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各种教育资源的优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覆盖全国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网络。
四、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管理
国家级和省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在相应卫生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在上级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的指导下,进行教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教学水平、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的单位应向相应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申报教学项目或课程,经审批后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参加远程医学教育的在职卫生技术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学习,通过考核或考试后,由教学主办单位或教学站对获得的学习成绩授予相应学分或颁发证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五、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评估
为保证远程医学教育的教学质量和规范发展,将对远程医学教育进行科学的评估和考核。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远程医学教育评估指标体系,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其所属的远程医学教育教学站。网站的工作和教学质量进行评估。通过评估,表彰先进,发现问题,选定措施,改进工作,不断完善远程医学教育制度。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5月16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适应农业银行向商业化转轨,总行决定将全国联行机构划分为一级行、二级行,实行分级管理。其中一级行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联行结算业务,二级行可签发和兑付银行汇票,但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国联行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是联行工作的又一重大改革,改革力度大,涉及面广,各分行务必认真、严肃对待,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尽快加以落实。
二、各分行要抓紧对现有联行机构进行清理,逐个研究,确定各联行机构是一级行或二级行。一级行必须保证11月1日参加电子汇兑系统,11月1日不能入网的联行机构,应清理降为二级行;各分行对二级行也要从严掌握,先摸索管理经验,再逐步扩大范围。
三、各分行于7月10日前将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以书面和磁盘两种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对磁盘录制的要求详见附件。联系电话:68297307、68297367。
四、为配合本办法的实施,总行将统一刻制汇票专用章。总行还委托深圳亚捷公司设计生产了新型编押机,可编联行密押和汇票密押。汇票专用章、新型编押机和行名行号表将于9月底之前发至各分行,各分行10月底之前发至各经办行。
各分行执行本办法过程,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基层营业网点的结算功能,便于电子汇兑系统的推广应用,根据联行结算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分级标准
(一)一级行标准
1.全国联行日均业务量5笔以上(县支行及各级管理行不受此条件限制)。
2.使用计算机处理对公会计业务。
3.具备办理电子汇兑业务所必需的通讯条件。
4.《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二级标准
不具备一级行标准,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结算手段,会计核算质量较好,并参加分辖联行往来的机构,可作为二级行。
二、业务范围
(一)一级行
可办理制度规定的各种结算联行业务(各级管理行不办营业业务),并负责清算汇票资金。
(二)二级行
可签发和兑付全国银行汇票,不直接办理全国联行往来其他业务,不办理汇票资金清算。
三、联行行号
(一)一级行行号为5位。汇票专用章行号式样为“3××××--00”,其中尾数00无意义,不参加编押,不作为电子汇兑系统录入要素。
(二)二级行行号为7位。二级行就近挂靠一个一级行。其行号在被挂靠行行号后缀两位序号组成。汇票专用章行号式样为“3××××--××”,7位行号全部参加编押。
在有挂靠关系时,一级行亦称被挂靠行,二级行亦称挂靠行。
四、审批权限
(一)一级行行号由分行在总行颁发的行号区间内指定,报总行审批,经总行批准并通报全系统后生效。
(二)二级行行号由分行审批并报总行,经总行通报全系统后生效。
五、二级行签发、兑付银行汇票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签发汇票的处理
1.二级行签发汇票时,不得使用“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应将汇票结算保证金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逐笔划往其挂靠的一级行,汇票第一联和汇票委托书第三联作联行报单附件,汇票第四联留存,专夹保管,会计分录为:
借:××存款科目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户
2.一级行收到挂靠二级行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划来的汇票结算保证金,记入本行“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并参加汇差轧计。“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按挂靠的二级行设分户帐核算。汇票第一联专夹保管,汇票委托书第三联作“全国联行汇出汇款”科目贷方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来帐户
贷: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二)兑付汇票的处理
1.二级行受理汇票时,应按规定对汇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兑付后,通过其挂靠的一级行转划,按实际结算金额清算汇票资金,汇票第二、三联作报单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户
贷:××存款科目
2.一级行收到报单,划回签发行,如签发行为二级行则划到其挂靠的一级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电子汇兑往来—往帐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来帐户
(三)汇票划回的处理
1.全额划回的处理
汇票全额划回时,一级行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帐户
电子汇兑借方凭证第二联定期退回签发行,二级行抽卡核对,定期装订。
2.有多余款划回的处理
(1)汇票有多余款划回时,一级行应将多余款部分通过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转划签发行,打印多余款电子汇兑贷方凭证与电子汇兑借方凭证第二联作联行报单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全国电子汇兑往来—来帐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户
(2)二级行收到报单后,将原留存的汇票第四联与电子汇兑借方凭证第二联一并作多余款电子汇兑贷方凭证第一联附件,多余款电子汇兑贷方凭证第二联作收款通知,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来帐户
贷:××存款科目
(四)退票的处理
1.二级行收到退票,与原签发汇票留存的第四联核对无误,作帐务处理,汇票第三联作贷方凭证,第四联交汇款人,第二联作联行报单附件寄挂靠的一级行,会计分录为:
借: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往帐户
贷:××存款科目
2.一级行收到报单,应将报单所附的汇票第二联与原专夹保管的第一联进行核对,审查核对无误后,作帐务处理,汇票第二联作第一联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全国联行汇出汇款—××二级行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或分行辖内往来)—来帐户
六、管理要求
(一)一级行和二级行都必须做到印、押、证三人分管分用。
(二)一级行挂靠二级行不得超过9个。
(三)一级行有责任协助管辖支行对挂靠的二级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管辖支行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做好业务辅导。
(四)内勤坐班主任要加强对签发汇票的审查。
(五)一级行与挂靠的二级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查询查复工作。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内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八、本办法自1996年11月1日起实行。

附件:行名行号表数据文件录制说明
为适应全国联行机构分级管理的要求,便于总行对全国联行机构行名行号的管理,需要各分行录制一、二级行的行名行号表数据文件,并于7月10日之前以书面和磁盘(三寸)形式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现对磁盘文件录制的有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系统运行环境和文件结构
在FoxBASE+2.10版本中创建数据库文件lhgl.dbf,其结构如下表所示:
--------------------------------------------------------------------------------
|Field|Field--name| Type | Width |
|----------|--------------------|----------------------|------------------|
| 1 | HH | Numeric | 6 |
|----------|--------------------|----------------------|------------------|
| 2 | XH | Character | 2 |
|----------|--------------------|----------------------|------------------|
| 3 | HM1 | Character | 20 |
|----------|--------------------|----------------------|------------------|
| 4 | HM2 | Character | 40 |
|----------|--------------------|----------------------|------------------|
| 5 | HM3 | Character | 40 |
|----------|--------------------|----------------------|------------------|
| 6 | HM4 | Character | 40 |
|----------|--------------------|----------------------|------------------|
| 7 | HM5 | Character | 40 |
|----------|--------------------|----------------------|------------------|
| 8 | HM6 | Character | 40 |
|----------|--------------------|----------------------|------------------|
| 9 | HZ | Character | 60 |
|----------|--------------------|----------------------|------------------|
| 10 | YB | Numeric | 8 |
|----------|--------------------|----------------------|------------------|
| 11 | DG | Numeric | 6 |
|----------|--------------------|----------------------|------------------|
| 12 | DH | Character | 20 |
|----------|--------------------|----------------------|------------------|
| 13 | FZ | Character | 16 |
--------------------------------------------------------------------------------
注释:HH--行号;XH--序号;HM!--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HM2--地、市分行,中心支行;HM3--支会;HM4--营业部(室)、国际业务部、信用卡部;HM5--办事处;HM6--分理处、营业所;HZ--行址;YB--邮编;DG--电挂;DH--电话;FZ--备注。
二、录入说明
(一)若某联行机构为一级行,则XH(序号)项录入“00”;若为二级行,XH项按“01”至“99”顺序录入。
(二)FZ(备注)项根据需要录入“不办对外业务”。
(三)HM1至HM6项是录入行名时的选项。如果其中若干项没有与行名中的对应内容,则可忽略不录。现举例如下:
例1:江苏省无锡市分行**市支行。
例2:例1下挂的二级行:江苏省无锡市分行**市支行**分理处。
例3:武汉市分行**支行**营业所。
例4:**省分行营业部。
例5:江西省南昌市分行**办事处**分理处。
例1至例5录入为:
----------------------------------------------------------------------------------------
| HH |XH| HM1 | HM2 | HM3 |HM4| HM5 | HM6 |
|----------|----|----------|----------|----------|------|----------|----------|
|30001|00|江苏省分行|无锡市分行|**市支行| | | |
|----------|----|----------|----------|----------|------|----------|----------|
|30001|01|江苏省分行|无锡市分行|**市支行| | |**分理处|
|----------|----|----------|----------|----------|------|----------|----------|
|30002|00|武汉市分行| |**支行 | | |**营业所|
|----------|----|----------|----------|----------|------|----------|----------|
|30003|00|**省分行| | |营业部| | |
|----------|----|----------|----------|----------|------|----------|----------|
|30004|00|江西省分行|南昌市分行| | |**办事处|**分理处|
----------------------------------------------------------------------------------------
三、各行上报的磁盘中应包括数据库文件lhgl.dbf及其备份文件lhgl.ba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