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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22:14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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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转发上海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4年7月4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国家计划委员会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计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计委、原国务院经贸办、建设部《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达后,上海市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地情况制订了《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组织落实工作中,得到上海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设计、银行、咨询等部门的理解、重视和支持,工作扎实,效果很好。
基建、技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对加强工程项目的效益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暂行规定》,现将上海市制订的《实施办法》转发你们,供参考。

关于认真执行《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经节(1993)289号
(1993年5月25日)
各局(公司、总厂)、各区计经委、县计(经)委、浦东新区经贸局、综合计划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建设部联合下达的计资源(1992)1959号文《印发“关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落实沪计投(1992)1211号文的精神,加强建设项目节能效益审查,保证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实施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综合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增列《节能篇(章)》(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一),并按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同时报批。
二、《节能篇(章)》应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提出采用合理用能的先进工艺和设备,产品单耗指标,要以国内先进水平或参照国际先进水平作为设计依据。
三、对年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和按规定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项目,要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如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上海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上海市能源研究所、上海市能源研究会和区、县、局委托的其他有咨询资格的单位进行节能效益评估。评估单位应负责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并提出“上海市基建、技改项目节能效益评估报告”,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
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写“上海市基建项目节能效益评价表”或“上海市技改项目节能效益评价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二、三)。
四、《节能篇(章)》的审核,实行分级管理。投资额3000万元(含3000万元)、原材料行业5000万元(含5000万元)、浦东新区2亿元(含2亿元)以上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节能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由市审批的基建项目由市计委物资能源处负责,其他基建项目和技改项目由各区、县、局(公司)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基建项目由市计委物资能源处负责,技改项目由市经委节能办公室负责。
五、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能篇(章)》中节能措施与指标的落实及项目竣工后的正常运行。
六、区、县、局(公司)委托进行节能评估的咨询单位名单,按技改和基建的性质分别报送市经委节能办公室、市计委物资能源处备案。
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无《节能篇(章)》,未填写“节能效益评价表”或未按规定提交“节能效益评估报告”的,审批单位不予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可研报行节能篇(章)
第1节 能耗指标及分析
1.1 项目能耗指标及计算。含分品种实物能耗总量、综合能耗总量、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按单一能源品种考核的实物单耗(如每吨电解铝耗电)、主要工序(艺)单耗(如钢铁企业的焦化、炼铁工序能耗等)。
1.2 能耗分析。单位产品能耗、主要工序(艺)能耗指标国际国内对比分析、设计指标应达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见附表),有条件的重点产品应达国际先进水平。
第2节 节能措施综述
2.1 主要工艺流程应采取节能新技术、新工艺。
2.2 一律不得选用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内的产业序列和规模容量。
2.3 余热、余压、放散可燃气体回收利用。
2.4 炉窑、热力管网系统保温。
2.5 单台容量10吨/时及以上、年/运行4000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采用热电联产。
第3节 单项节能工程
3.1 凡不能纳入主导工艺流程(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和拟分期建设(如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的节能项目,应在设计中单列节能工程。
3.2 单列节能工程除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等章节外,应单列节能量计算、单位节能量造价、投资预算以及投资回收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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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人死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复函

1990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内法民字第8号《关于那木斯来起诉损害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认为,未成年人阿拉腾乌拉携带其父额尔登巴图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那木斯来家玩耍,将炸药引爆,炸毁那木斯家房屋顶棚及部分家具。那木斯来以额尔登巴图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依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日

           株洲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国旗回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和管理。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协调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
城管、交通、教育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本单位或本部门监管区域内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处理工作。
  第四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政府监督相结合、“谁升挂,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行政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负责;其他组织和农村、社区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城管部门要把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公路、航道、码头、各类船舶上的国旗升挂、使用情况的监督。其他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对管理范围或者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升挂、使用破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应当责令其在一周内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可以直接予以纠正。公民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向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的长效管理机制。市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七条 各地、各单位回收的国旗,要根据所属行业,于每月31日前分别交至市城管、教育、交通部门,由相关部门登记造册,选定安全场所,集中放置,统一封存。鼓励和提倡采取循环利用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得将回收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上交国旗时要将回收国旗数量、破损程度、回收工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一并上报。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中的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回收的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国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变相销售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