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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定/许书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6:34:20  浏览:8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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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暖花开,风和日丽的春夏时节的到来,这是爱美的女性最亮丽的季节,但同时也是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等罪的高发时期。强奸罪大家都能熟知,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可能人们对此的界定不是那么的明确了,其中两者的不同点和相似点又有哪些呢,笔者就此对两罪以自己的理解向大家阐述区分一下。
先谈下大家都熟知的强奸罪,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从刑法上讲就分为主、客体与主、客观四个要件分析,主体要求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人。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违背妇女意志,二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迫手段,三是双方性器官(即男女双方生殖器官)的插入或接触。特别强调的是强奸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正象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一样,被告人往往极力回避自己有杀人的故意,强奸案件的被告人亦极力回避自己有奸淫的目的。但行为人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必然要支配行为人客观的犯罪活动,必定会通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外在客观活动表现出来。找出它们之间的必然联系,就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那又是什么犯罪行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呢,我国刑法第237条对猥亵、侮辱罪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就词义而言,一是指淫乱或下流的言语或行为。就刑法上所谓的猥亵妇女而言,一般是指对妇女实施奸淫以外的,能够满足性欲和性刺激的有伤风化的淫秽下流的行为。猥亵妇女,二即针对妇女实施的,能够刺激、兴奋、满足行为人或第三人性欲,损害善良风俗,违反良好性道德观念,且不属于奸淫的行为。"认为猥亵主要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以脱光衣服、抠摸等淫秽下流的手段猥亵妇女。三就猥亵是指能够使行为人自己或者其他人受到性欲上刺激、兴奋或满足,而又不同于奸淫的违反健康的性风俗的行为。

侵犯的是妇女人格、名誉、尊严权利的客体,更要注意点就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可抗力,刑法中强调的是强制手段,非强制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但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利用妇女无法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行为的来定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具有猥亵、侮辱妇女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构成本罪。

两罪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完全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奸淫的行为,只是通过肢体的上行为来刺激,挑逗等行为来达到猥亵的目的。 行为人在内心里必须有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的或者第三人的性欲的倾向。,那么强制猥亵妇女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完全排除具有奸淫妇女的目的呢,这点不能完全排除。所以笔者认为,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有时也具有奸淫的目的,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行为。

通过以上分析,两罪的不同点和相似点,笔者也以自己的观点分别向大家阐述完毕。春夏的炎日,亮丽的季节,提醒弱势群体的女性们防范好自己不受伤害,不给坏人可乘时机,欢颜笑语的点缀这美丽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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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能源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伴随我国能源产业快速发展,技术装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质量一致性差、产品可靠性低等已成为严重制约能源高效、安全发展的问题,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试验、检测等环节的工作亟需完善。同时,能源技术革新带来的能源新技术、新装备快速涌现,现有质量管理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能源技术装备发展的需要。因此,构建清洁、高效、安全能源保障体系,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日益紧迫。为贯彻落实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精神,加强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提高能源技术装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制造工艺水平,保证材料质量。

二、严格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管理,做到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要严格执行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理制度,依法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完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监管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分析评估。切实抓好生产源头治理,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四、加快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行业标准体系建设。依据《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加快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修订、整合和完善,适时制定新的行业标准,形成统一、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能源技术装备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先进性,充分发挥标准的引导作用。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质量评定工作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组织建立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见附件),加强国家能源装备质量管理。

六、建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发布机制,适时发布指导目录,对于列入指导目录的能源技术装备,国家核准的能源重大工程建设优先选用。

联 系 人:张彦文 王书强

联系电话:010-68505550 68502539

附件: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国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能源行业技术装备质量水平,保障国家能源重大工程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选用、重点支持的原则,建设一批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评定中心”应具有独立第三方属性、行业权威的能源技术装备质量检验及试验、研究机构,并经国家能源局认定,统一命名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负责本专业领域评定工作。依照本办法开展的评定工作,不代替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常规电力、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所涉及的勘探开发、加工转化、传输配送等的技术装备。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评定中心”必须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具有国家、行业质检中心或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资质。
(二)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则应由其所隶属的具备法人地位单位出具对其评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
(三)具有完善的质量检测、试验和评定工作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的专业检测设备和设施。
(五)具有较强的专业人员队伍和产品质量验证、检测、分析、评价服务能力,主要技术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业务,具有5年以上相应专业的工作经历。
第五条 省级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申请单位的申报,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申请,也可通过属地化管理方式申报。
第六条 申报材料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表1);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含试验、检测设备能力和水平评价);
(三)资质证明文件,包括国家、行业质检中心和国家能源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七条 初步审查工作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
第八条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成立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实施认定和管理工作。评审委员会由能源技术装备领域资深专家组成,根据需要组建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并制定评定标准,具体承担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可以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开展实地抽查在10个工作日前通知相应的申请单位,并向相关的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
第十条 评审结果在国家能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认定“评定中心”资质并授牌,定期由国家能源局网站发布。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评定中心”资质有效期为3年,每3年复评一次。在3年有效期限内,其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办公地址、实验室资质等重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提交变更申请,并抄送相应的地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评定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承担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家能源技术装备产品评定任务,并定期上报通过评定的能源技术装备清单(具体要求见附表2)。
(二)承担能源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任务,以及受指派开展相关专项调查工作。
(三)研究开发新的检验测试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四)组织业务培训。
(五)承担地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评定工作包括设计评估、型式试验、生产能力及一致性审查评定等。必要时,可采取组成具有代表性的专家组开展专项评定工作,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制造行业、使用行业的代表。评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产品的不同特性由“评定中心”在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中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中心”对其出具的评定意见真实性、有效性和公正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所属法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评定工作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则,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评定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定中心”应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对于评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处理:
(一)接受可能对评定公正性产生影响的赠予、资助;
(二)违反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三)参与与评定工作关联的经营活动,或从事可能影响评定工作公正性的活动;
(四)因弄虚作假、检验或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
(五)超范围开展评定工作;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窃取被评定单位的技术秘密,造成严重后果;
(七)不按规定上报年度业务发展报告和产品质量状况分析报告,或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委托任务;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在3年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3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应重新提出申请,由评审委员会再次组织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或3年有效期内出现违规行为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触犯法律的撤消其资质认定。
第十九条 对“评定中心”评定过程、内容、结论等有疑义,可以提出申诉,“评定中心”应对申诉作出答复,对答复意见仍有疑义的,可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直接申诉;发现“评定中心”存在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均有责任受理申诉或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国家能源技术装备评定中心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 (盖章)
地址及邮编: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局印制

基本情况表
“评定中心”名称
所在地区 省 市(区)
服务行业领域 □煤炭装备 □石油天然气装备 □常规电力装备 □核电装备
□新能源装备 □其他装备(请注明 )
组织机构代码
设施设备情况 试验场地(平方米) 恒温面积(平方米)
仪器设备(台套) 设备资产原值
(万元)
人力资源
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总数(人)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数(人)
资质情况 通过认可或认证的证书号和证书颁发机构: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
年 年 年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增加值(万元)
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
主要技术服务名称 服务收入(万元) 服务企事业单位数量(个) 技术水平


















评定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情况表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国家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名称






近三年主要科研成果

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报表附件
附件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质证明(复印件)
附件2 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复印件)
附件3 通过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认定表

行业协会初审意见




年 月 日 [章]
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年 月 日
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章]
 

填表说明

  1、“评定中心”名称的填写格式为:国家能源XXXX评定中心;“所在地区”填写地市级以上中心城市名称,注明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2、申报表中除指定年份外,所有指标要求填写上年度的数据。
  3、“主要技术服务规模与技术水平”中的“技术水平”栏按照“国际领先水平、国际先进水平、国际同等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同等水平”六个等级填写。
  4、“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和质量改进支持、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平台。若未建有,需标明“无”。
  5、“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是指经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局、国家认监委、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质量检测中心(检测站)、检测实验室。
  6、“近几年主要科研成果”指在质量检测、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填补了国内外空白的成果,应附获奖证书或成果鉴定证书复印件。
  7、“仪器设备设施情况”指检测环境条件设施、仪器、设备、检测工具和软件等。
  8、“技术人才队伍及培养情况”指在产品质量检测、验证、试验、分析、评价、改进等方面的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情况,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培养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机制情况。
  9、如内容较多可另附说明。





附表2:
能源技术装备目录推荐表
项目名称:
所属行业:
承担单位:
检测(试验)机构名称:
项目评审组织(主持)单位:
专家组技术水平评价意见(下栏单选项并打√)
国际领先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其它

评定中心的技术水平评价认定:
自主知识产权(括号中打√): 具备( ) 不具备( )
发明专利数 量 实用新型专利数量 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评定中心推荐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沙、土、石开采用地管理规定

(1991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91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1997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决定修订) 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规定》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挖沙、取土、采石及从事其它开采用地(以下简称开采用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开采用地应当科学选址,合理使用。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第四条 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履行治理或复垦义务。
第五条 农村居民生活自用少量沙、土、石,应在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土地上挖取。确需在耕地上挖取的,必须活土还田,恢复耕种。
第六条 不得在铁路、公路、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范围内,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等国家禁止的区域从事挖沙、取土、采石。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用地的审批管理,并监督、检查开采用地的治理复垦工作。
第八条 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批准文件,向所在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开采用地申请书。
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开采项目、地点、期限、开采量、用地面积(附四面标志地形图)、水土保持措施、复垦计划。
第九条 在河道范围内开采沙、土、石须经水利部门批准。
第十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开采用地申请书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征用、划拔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划拨或临时用地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被批准开采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用地手续时,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并按土地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治理复垦保证书。
征用、划拨土地的,发给《国家建设用地许可证》;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发给《集体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用地的,发给《临时用地许可证》。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于土地使用期满后三十日内将占用的土地归还土地所有者;需要续用的,须在期满前六十日内,办理续用手续。
第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除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开采设施外,并可以按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在自留地、承包地开采出售沙、土、石的,限期恢复地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开采,造成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治理、复垦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土地管理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按开采面积每亩处以每年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其提出新的用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拒绝、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进行开采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本规定发布后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