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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5:00  浏览:80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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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蔡武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说明我国仍是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及个人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但是,现实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对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处理,不仅关系到个案公正,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本文分析了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处理原则提出了一些意见和看法。笔者为此拟对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从国家法律规定和实践中如何处理提出进行一些探索和分析。

一、我国现有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规定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及与之相关问题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及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共同生活费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夫妻财产的种类不断增多。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人们财富增多的同时,财产的种类和内容也不断增加和翻新。除了从以往常见的金钱和家电家具首饰等实物外,股票债券、各种房产、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等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不断涌现,争议越来越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综合考虑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生活需要、生产经营,还要协调与财产有关的第三人的关系,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日渐增大。

2、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增大。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的数额也不断地增大,如所购置的财产价值昂贵、投资数额增多及投资方式多样等等。以往审理一般的离婚案件,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些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因争议不大一般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而现有许多离婚案件因夫妻财产涉及数额巨大争议较多,而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无疑给离婚案件夫妻财产的分割增加了难度,影响到了案件审判效率。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难度加大。在离婚案件中,毁灭证据、隐瞒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当事人在起诉离婚前,早已把有关的证据毁灭、财产隐藏,甚至提供伪证,导致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多少,“共同债务”倒是越审越多。

4、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导致财产所有权归属情况复杂难于分清。有些夫妻与一方的父母共同生活,与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购物,起诉离婚在夫妻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上常现争执。

5、法律的滞后性。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虽规定了哪些是属夫妻共同财产或属夫妻特有财产,但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虽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但因法律相对社会来说的滞后性使得其对夫妻财产的规定无法穷尽,法律规定与审判实际需要无法达成一致,存在差距。

二、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认定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在实践中认定时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对补办结婚证之前的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的认定。补办登记之前的同居有两种情形:一是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如未达法定婚龄,对这种情形,登记的效力肯定不能追认,因而这种情形下形成的共同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同居时双方已具备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未领结婚证的情形,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我国从1994年起即取消了事实婚姻,如果追认补办前的行为,等于承认事实婚,因此,补办效力不能溯及已往,补办前同居时取得的财产,只能按一般共同财产关系处理,补办后的财产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个人婚前财产的孳息及增值在婚后取得的认定。这是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而新婚姻法又未明确的难题。对此,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虽是从物,但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而且,许多孳息是需婚后付出劳动才能取得的。当前许多国家对孳息问题均系以婚姻缔结为界点,婚后所得的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婚后所得的孳息、增值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较为妥当。

(三)对股票的认定。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权归属纠纷日渐增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主要应从股票购买的资金来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质来认定。我们知道婚后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实生活中很多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购买的股票。对购买股份制企业内部自行发行的股票,分割财产时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因为职工内部股采取记名方式,不得向企业以外的人转让,且这类股票还有低风险、高收益的福利性质。夫妻双方同他们家里其他成员就股票所有权产生争议,应认定他们之间为借贷关系,另案处理。对购买的是上市股票,这种股票可以进行转让和交易,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应按出资情况确定股份的归属性。

(四)对知识产权的认定。知识产权包括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与特定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不能由他人行使,只能归属权利人本人。而作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包括预期利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

(五)对房改房的认定。只有已做登记的房改房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未登记的房改房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一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这样一种准产权,在形式要件上有缺陷的权利,在实践中,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房改房的价值计算应以房管部门评估为准。

三、夫妻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这是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的具体体现。现行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新婚姻法四十二条的解释,已体现了向弱者倾斜的原则态度,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必将当事人对离婚有无过错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原则加以考虑。

(二)调解原则。法院调解特别是基层法庭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尤为重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纠纷,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建设。法院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心平气和地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有利于协议的自动履行。

(三)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坚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发挥财产最大经济效益的原则。

(四)公平原则。坚持公平原则就是要求我们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肃执法,实事求是,既要考虑案件的事实又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从而体现我国法律的公正和严肃。

(五)竞价原则。竞价原则,在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争执的情况下,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轮番报价,以当事人所报最高价确定为财产最终价格,同时该财产也归报价最高的当事人所有,并按其报最高价格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报偿。它缓解了当事人之间财产纠纷的争执,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蔡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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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工商局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期货交易,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非法期货交易中的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含外汇按金交易,下同)的案件,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除此以外的机构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案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查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配合。
二、对在国内期货市场中以各种名义从事非法期货经纪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1998年8月11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程序

根据《信访条例》及《江西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受理条件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信访人不服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其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或复查意见,要求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的。
2、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复印件);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原办理单位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意见(复印件)。
3、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
二、受理原则
1、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信访复查复核申请当事人,统一受理市政府复查复核事项。
2、信访人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可以通过邮寄,也可以直接递交到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3、对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并提出原处理、复查结果复印件。口头申请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经信访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4、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口头或书面将决定及理由告知信访当事人。
5、设立一事一办的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信访局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组成,其中对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工作小组组长。
三、复查复核程序
1、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出工作建议,包括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工作小组的组成单位等,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审议。
2、审议同意后,对该信访事项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或复查的,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或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经工作小组组长签发,送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该信访事项对口的市政府领导审定。
4、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市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负责协调组织复查复核。
5、复查复核意见经审定同意后加盖“宜春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专用章”,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或该信访事项对口的政府工作部门将复查复核意见告知信访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6、对确需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会议进行研究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其办公室报请复查复核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复查复核工作会议。研究复查复核意见后,以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名义下文回复信访当事人,并抄送该信访事项的复查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7、整个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应在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听证所需时间除外)完成,并由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