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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特点及其防范对策/朱真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17:19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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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案特点及其防范对策

朱真理


命案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最大的犯罪,是所有刑事案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案件,在人民群众生活普遍得到大幅度改善并逐步走向富裕的背景下,“思安重于思富”成了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命案的发生,往往给社会各界群众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并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加大命案侦破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宣威市公安局紧紧围绕“命案必破”的工作目标,举全警之力全力挑战破案极限,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大命案攻坚力度并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本文结合近年来发生在宣威并成功破获的命案,分析当前命案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对如何防范命案的产生谈一点看法。
一、当前命案主要特点
(一)从犯罪主体看,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特点。一是青壮年及未成年人犯罪突出。如在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涉嫌犯罪涉案犯罪嫌疑人75人,其中18岁至36岁的青壮年有47人,占63 %,18岁以下未成年人有16人,占21.9%。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总体偏低,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低文化程度现象突出。在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多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所涉命案中,文化程度更是普遍偏低。2004年涉嫌命案的16名未成年人中,小学文化程度的11人,占68.75%,初中文化程度的5人,占31.25%。三是无固定职业或有业不务人员犯罪突出。在命案中,犯罪嫌疑人多为游手好闲的社会闲散人员,或者是过早辍学、父母离异流入社会,找不到工作或无生活来源的未成年。
(二)从发案部位看,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城乡差异较大,在命案中乡镇发案所占比重较大。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发生在农村的40起,占所有命案的75%。5月9日下午,宝山镇白嘎村委会白沙沟村李如兵以260元钱的价格向父亲购买一棵柳树,其大哥李如军认为树是自己所栽,兄弟因此发生吵打,李如兵用锄头击打大哥头部致其救治无效死亡。二是从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居住部位看,命案突出发生在家庭(族)邻里之间。由于居住较近,复杂的利益交织较多,处理得好会成为融洽家庭、邻里关系的润滑剂,而一旦产生矛盾,因为居住较近往往使这些矛盾得不到淡化处理形成积怨,成为命案产生的重要诱因。三是街头、娱乐场所或网吧等公共复杂场所发案较多。在公共复杂场所,年青人聚集较多,在处理一些琐事纠纷的过程中,在面对社会公众的时候喜欢逞强称能,在“宁愿不要命,也不能不要面子”的思想作用下,导致部分激情命案的产生。破获的53起命案中,发生在街头及公共复杂场所的有9起,占17.3%。
(三)从作案手段看,暴力化、智能化、动态化倾向突出。当前命案中,犯罪分子作案手段更加残忍,往往包含杀人、焚尸、碎尸、抛尸、匿尸等环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往往会对现场进行破坏,毁灭作案证据,迅速逃离现场,给公安机关破案设置各种障碍。
(四)从作案过程看,突发性命案所占比重较大,而预谋性作案较少。2004年的命案中,大部分案件是因琐事引发吵打途中的伤害致人死亡,或在吵打中自控能力较差引发的激情杀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为对受害人实施图财或性侵犯行为的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胁迫遭到受害人强烈反抗后转化为杀人案件。在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要致人死亡的故意,而在吵打过程中的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的杀人故意是突发的,在作案工具和作案手段的选择上也有很大的随意性,抢劫杀人和强奸杀人案中,犯罪嫌疑人虽持有刀具,但多是作为胁迫的工具而携带,在受害人强烈反抗后,由胁迫工具转化为杀人工具。
二、当前诱发命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从案件起因来说,命案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也有其个案上的直接原因。
(一)从社会角度来说,命案的产生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旧矛盾互相交织、综合作用,影响命案的发生,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随着社会改革的推进,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不断调整、重新组合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现象,各种原本隐藏的矛盾和冲突得到凸现并不断激化,成为诱发命案的重要因素。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县级市,这些矛盾和冲突在宣威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大家原本认为不值一争的土地、水源、矿产等,也因价值培增诱发许多新的矛盾。
二是经济文化落后,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从宣威实际来看,命案绝大部分发生在边远、落后的乡(镇),一方面经济基础薄弱,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使得群众寸土必争、寸金必赢;另一方面群众受教育程度低,文化基础薄弱,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得少。在与他人发生矛盾、利益受到侵犯或者是受到不法侵害时,部分群众不知道如何正确保护自己,更不知道借助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采取“以暴制暴”的原始、愚昧的方式来解决所遇到的矛盾和冲突。
三是封建残余思想的大量存在,也是导致命案产生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当前农村依然存在着大量的封建残余思想,对宗法血亲关系存在着迷信思想,认为“打虎莫过亲兄弟,上阵莫过父子兵”,在出现矛盾或冲突时,认为一个人的吃亏并不只是个人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家庭或家族的面子和尊严,因而互相鼓劲,互相邀约,纠集族间和亲戚以集体“讨个说法”为名,形成对垒,导致杀人案、伤害案的产生。
(二)从个案的角度来说,导致命案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说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因纠纷引起矛盾导致命案的产生。因山林、土地、道路、坟地等权属纠纷引起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形成积怨,导致杀人、伤害命案的产生。如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因纠纷激化引发的有39起,占73%,其中邻里纠纷24起、家庭纠纷12起,而当前农村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与土地、道路等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由于纠纷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导致矛盾激化引发命案。如普立乡攀支嘎村委会箐门前村的丁凡文与同村的雷升户、雷宽林因牲畜发生纠纷,多次找村委会调解而未得到妥善处理,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丁凡文于2004年12月2日被雷升户、雷宽林用斧头砍死。
二是恋爱、婚姻问题引起命案的产生。由于恋爱、婚姻受挫,当事人产生了报复他人的念头,或是多角恋爱中某两方为达到长期生活的目的而杀死情敌。2004年破获的53起命案中,因婚恋引发案件共8起,占15%。田坝镇田坝村委会联新村的黄照国与有夫之妇钱润芬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致钱润芬感染性病,钱润芬多次向黄照国索要医疗补偿费遭到拒绝,后于10月8日将黄照国诱骗到野外树林中杀死。2004年9月30日,杨柳乡可渡村委会荷花村的程春情因怀疑男友张吉卫移情别恋而将其杀死。
三是涉及家庭生活、个人隐私、情感等问题引发命案。对于一些涉及家庭成员之间,属于生活、情感隐私的问题,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容忍,互相包容,情感压抑到一定时候就会演变为激情杀人或有预谋性的报复杀人,这在亲杀案件中尤其突出。羊场镇镇兴村委会杨家村杨春竹与他人关系暧昧,丈夫王周警对此强烈不满并长期压抑,后于2004年10月20日晚意外发现妻子与他人在野外约会拥抱时,激怒之下殴打妻子,在遭到反抗后将其勒死。
四是在一般性违法犯罪过程中,因犯罪嫌疑人作案条件发生变化,或受害人对违法人员或犯罪嫌疑人实施强烈反抗时,案件进一步升级转化为命案。此类案件在抢劫杀人、强奸杀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2004年中,全市共发生抢劫杀人案件6起,占11%。2004年3月11日15时许,宣威市西宁街道办事处村民沈天周在沈信祥家盗窃作案途中,被突然回家的沈信祥发现,为掩盖盗窃罪行,沈天周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沈信祥杀死。
三、命案防范对策
命案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总的来说要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建立防范体系,形成长效机制。特别是要有针对性的加强基础工作,可以从以下四方面防范命案发生。
(一)建立法制教育体系,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制观念,从社会因素上预防命案的产生。法制观念淡薄是导致农村“命案”发生一个重要原因。通过有组织、有针对性的组织实施法律宣传、法律常识普及工作,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促进群众养成知法、守法、信法、用法的良好行为。在“命案”预防法制教育中,可乘农闲时节采取黑板报、召开群众大会以案说法,农忙时节利用广播、宣传标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集中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故意杀人、伤害以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等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处罚幅度及处理办法等,增强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根本上克服消极的内因,最终达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目的。
(二)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做到“纠纷必解”, 从犯罪诱因上控制命案的产生。统计资料表明,因各类纠纷引发的命案占所有命案的69%,因此必须把“纠纷必解”作为预防命案的首要环节来抓。一是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大排查。紧紧依靠基层治保组织,以社区和责任区民警为主体,广泛收集各类矛盾纠纷的信息,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并建立排查责任档案,明确调处责任人跟踪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情况。二是建立健全公开调处机制。建立以派出所为龙头、社区为依托、治(调)组织为基础的纠纷调处网络,大力推行公开调处机制;在派出所和社区设立公开调处室,按照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期、化解得彻底的原则,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坚决做到“五不让”,即不让案件在这里延误,不让调解工作在这里中断,不让矛盾在这里激化,不让错案在这里发生,不让当事人在这里受冷落。三是加强基层治调组织建设。切实加强治保会的规范化建设,使治保会在派出所指导下充分发挥调处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做到小事不出组,一般事情不出村,矛盾不上交。
(三)建立城乡治安防控体系,通过开展“盗抢必防”工作, 从诱发命案的犯罪空间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因盗窃、抢劫案件转化的命案影响较坏,危害更大,破案难度也较其他命案大,建立城乡联系、多警种互动的治安防控体系,通过预防和减少盗抢案件的发生来减少命案的发生。一是强化巡逻控制。在城区完善三级巡逻体制,坚持交巡警、分局民警、机关民警上街巡逻制度,对城区主、次干道和盗窃、抢劫案件多发部位进行重点巡逻控制,增加社会面见警率,及时制止街面打架斗殴、持刀持械、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控制和震慑犯罪;在乡村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派出所为主体,组织各种治安力量对集镇和其他重点部位开展巡逻控制;在内部单位、商业网点和居民区内落实门卫值班和防范措施,组织内部人员巡逻,压缩犯罪分子的作案空间。二是推进社区警务建设。完善社区警务工作运行机制,落实社区民警工作职责,整合社区治安资源加强安全防范,积“小安”为“大安”, 建立社区板块,产生防范效应。三是加强阵地控制。加强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易发生打架斗殴、盗窃、抢劫等诱发命案的部位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控管,集中整治治安薄弱环节和治安混乱区域,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发生的机率,也为命案发生后侦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严管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通过对命案犯罪主体的管理来减少命案的产生。通过加强对重点人口和流动人口的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帮教措施和跟踪管控工作,切实掌握其日常活动、经济收入、交往人员情况,防止其在本辖区内重新违法犯罪的同时,防止其到外辖区作案;加强对旅店业、房屋出租业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的出租房屋管理,落实房屋出租治安责任,及时掌握暂住人口的现实活动情况,做到不漏管、不失控;建立宾馆、旅社住宿信息与派出所联网或当日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信息,控制流窜犯罪;通过开展治安检查及时发现藏匿在宾馆、旅社和出租房屋内的嫌疑人员;依法惩处知情不举,窝藏违法犯罪分子的业主。
(五)建立“可防性”命案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失职必究”, 从工作责任上控制命案的发生。在预防命案中,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民警必须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对因纠纷调解不及时、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使矛盾激化、“枪、爆、毒”管理失控、可预防部位和重点区域控制不力、重点人口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引发命案,或因接警、处警工作反应不迅速,导致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或应及时抓获犯罪分子而未抓获让其逃走的,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通过给责任人员增加工作压力,提高预防工作实效来减少命案的产生。
(六)推行“邻里劝导”制度,通过对矛盾纠纷升级转化现场的控制来预防和减少农村“命案”。针对农村村落分散、交通不便、信息滞后等实际、“命案”突发性特点、派出所警力和治安力量无法及时赶到纠纷现场的客观情况,以及同村村民看热闹、当事双方家属直接参与纠纷的现场状况,走群防群治、村民自治工作路线,以制度的形式赋予村民劝导的义务,将公安机关做群众工作的方法教给群众,让群众发挥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变“看客”为“劝客”,当村民之间发生争吵时,就近邻居和当事人家属有义务及时采取语言劝说、正确引导,硬性制止、收缴凶器等有效行动,防止由争吵向行凶转化,通过控制冲突的升级转化来预防和减少杀人、伤害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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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萍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萍乡市人民政府,为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法治政府,务实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和谐政府,全面开创科学发展、城市转型、赶超跨越新局面,为实现萍乡在江西率先崛起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扎实推动市政府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件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长;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分管副市长协商解决。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副秘书长的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局长(主任)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转变职能,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科学发展,建设幸福萍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改善投资环境,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深化开放合作,促进全市经济赶超跨越发展。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创新社会服务管理理念、政策体系、体制机制和方法手段,全面提升社会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切实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整合优化公共资源,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务水平,增强科技服务能力,健全公共卫生体系,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第十六条 创优经济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严厉惩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平等竞争、优质高效的发展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实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根据县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职能工作实际,下达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萍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科学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讨论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二十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要立足自身职能,为市政府决策作好政策分析、专家咨询、技术鉴定和科学论证等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在市政府决策中的职能作用。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务虚会,对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总结经验,交流工作,充分听取不同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前瞻性,增强领导班子决策能力和行政水平。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定履行职责,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第二十五条 坚决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制度,积极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先行组织调研、起草或审查论证,规范性文件制定实行年度项目计划制。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政府行政问责制度。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三十条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萍乡市人民政府网站、《萍乡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要逐步建立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事前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信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要加强重大集体上访事件调处力度,严格执行重大群体上访事件信息报送制度,认真化解矛盾,积极做好疏导工作,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等要求处置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到市政府机关及赴京、赴省的非正常上访,有关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做好答复疏导工作,并向市政府说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新闻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事项,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各部门要主动查处、整改并及时反馈。
第三十八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督。建立和健全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转变和工作效率提高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效能责任体系。积极受理社会各界行政效能投诉案件,重点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政府形象的人和事,提高各级各部门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会议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需要安排县(区)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驻萍中央、省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人大一名副主任、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组成人员到会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主任、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列席;邀请市政协一名副主席参加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安排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特殊情况下也可邀请市委工作部门、群体组织负责人列席;议题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科室负责人列席;萍乡日报社记者、萍乡电视台记者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的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市人民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作出相应决定;
(八)市长认为应由(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召开市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的人事任免及奖惩。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党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研究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四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议题的协调按程序进行。副秘书长受分管副市长委托开展协调工作,重大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协调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提出意见的,要按要求及时提出,提出的意见要经本部门认真讨论研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作为议题材料附件。未提出明确意见的,视为无意见。协调后仍有不同意见的议题,应列出不同意见的内容及政策依据,提请市政府会议决定。需经市政府法制办论证把关的议题,应在充分协调后、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前,交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经充分协调后提请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原则上不再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列席会议。议题协调材料由副秘书长把关后报副市长审签,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报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审定。会议材料一般应提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及协调情况由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负责协调的其他人员汇报,如有需要,列席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补充汇报。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 、常务会议、党组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市长专题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副市长、市长审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
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乡镇街行政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要求县(区)分管领导和乡镇街行政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五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萍府阅文件由署名领导签发。
第五十一条 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内容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领导签发;属于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重大政策调整的,或涉及机构、编制、土地、财税、资金等方面内容的,或主送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发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市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由呈文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均须按程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呈报副市长批示的文件,副秘书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呈报市长批示的文件,秘书长、副市长应先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非传阅性公文除署姓名和日期外,还应签署“拟同意”、“同意”等明确意见。需会签的文件由分管线上的副秘书长、副市长分别提出意见和作出批示。
第五十五条 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提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紧急公文特事特办,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领导授权处理。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必要时由牵头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加快推进办公自动化,逐步推行网上报文批文,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省及市委有关规定,接待好上级领导和来宾来我市进行视察、考察、检查和参观指导等活动,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部(委、办、局)、省政府(厅、局)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指导工作,属综合性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属单项性工作的,由对口部门提出工作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必要时由分管副市长报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接待活动,向市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 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等领导来我市视察、检查活动,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等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市委有通知的按通知要求参加。上列组织直接通知或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列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初拟参加的市政府领导名单,报市长确定。
第六十条 本省兄弟地市和外省政府系统组织来我市的考察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拟定工作方案,由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重大活动及会议,需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的,由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需市长出席的,由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确定;需正副市长或几位副市长出席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报请市长确定,必要时向市委报告。
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社会团体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活动,参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章 工作安排部署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六十五条 各部门、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掌握科学发展观;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及国际经贸知识;学习分管工作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学习时事政策精神,及时把握时代脉博。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坚持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积极参加市委中心组学习。
第六十七条 坚持求真务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深入基层了解和掌握情况,认真分析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和措施。
第六十八条 加强政务督查,确保政令畅通。严格按照《市政府督查工作规则》,对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反馈。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由市政府督查室督促检查。副市长批示和交办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对口业务科室牵头督办。市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落实。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按会议和活动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检查工作,按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或请假,应事先报告市长,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各分线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离萍出差应事先向分管领导请示,并报告秘书长。
第七十一条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省政府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焦点问题;
(七)突发公共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对党负责、为民执政的理念。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钻研业务,甘于奉献。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进工作作风,讲求工作方法,注重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自觉做人民公仆,让人民群众满意。
第七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开展所有工作和政务活动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不断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要严格遵守述职述廉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自觉规范行为,做廉洁自律的表率。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务必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保持艰苦奋斗作风,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形式主义,坚决制止地方保护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认真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做到令行禁止,服从大局,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团结一致,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齐心协力做好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根据行政许可清理要求,决定对《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应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本省劳动者出省求职择业,须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外省劳动者来本省求职择业,应持有《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等有关证明,在被录用后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删去。

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三款“用人单位直接或委托职业介绍机构通过大众 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发布。”删去。

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国 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四、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六)项修改为:“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